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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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9-7-22来源:河北高速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我省境内所有等级公路(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及附属设施工程,绿化美化工程,线外工程等)及独立大桥、特大桥和隧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分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新增工程。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

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对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优化设计。

完善设计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

新增工程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军事、林业、文物等)的要求。

第二章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局部技术标准: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

4、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5、连续长度1000米(包括10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2000米(包括2000米)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7、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8、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9、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10、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11、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2、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3、任何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或需要调增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并且单项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500万元

以内的设计变更行为。包括:

1、连续长度2公里以内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在不影响路基稳定的情况下,连续长度在1000米以内或累计长度在2000米以内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3、小桥、涵洞、通道位置、座数的调整和增减,以及结构形式、孔径、地基处理方式的改变;

4、排水工程位置、断面形式、材料的改变;

5、防护工程、调治构造物位置、结构、数量的改变;

6、大、中桥非主要结构、基础埋深的改变;

7、对使用功能和运营安全影响不大的其他工程技术方案变化。

8、其他一般性对施工图设计的完善、调整等行为。

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一般设计变更实行备案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

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查后上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较大设计变更由设区市交通局或厅直项目法人单位审查后上报省交通厅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审查管理,并负责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管理。

民间资本全额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不适用本细则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变更程序

第八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筹建)处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筹建)处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由设区市交通局或厅直项目法人经调查论证确认后,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设计变更工程量计算(估算)书,增减费用计算表,设计变更后施工组织安排等。

设计变更申请由省交通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调查论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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