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在集中供热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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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加大供热管理力度,切实解决城市供热难题

供暖是城市居民冬季生活和单位正常工作的基本保障,供热工作一直是地方政府非常重视的工作。磐石市供热体制改革后,现运营的供热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最终目的。受利益的驱动,利用供热企业的独占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势必引发供用热双方的矛盾。据调查,我市用热单位和居民每年对供热企业的投诉达上千起以上,对供热企业的服务可谓是怨声载道,反响强烈。因此,供热质量和服务问题必须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

供热企业在供热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供热前期的维修检查不到位,使局部或个别用热户的用热得不到保障。

二、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

三、为了降低成本,供热企业在供热期内以“锅炉发生故障”、“供暖线路出现问题”等各种理由,临时中止供热。使用热单位和居民的室内温度昼夜达不到18度的规定标准。

四、每个供热期的最后供热阶段,供热企业抓住用热户

因天气变暖自我防范意识差的心理,人为地降低供热温度。

五、供热企业在供热经营中为了规避矛盾和风险,违反规定,不与用热方签订供热合同。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热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但我市的供热企业均没有执行条例的规定。供热发生问题后,每年都要引发大量的投诉,但由于用热方的投诉只是口头形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对投诉的问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所以相关部门解决问题特别困难。最后,常常是有利于供热方,责令妥善解决,不了了事。

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供用热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势在必行。

政府应当依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责令供热企业与用热户签订“供热合同”,由工商部门制定供热合同示范文本,供热企业参照示范文本制定本企业的供热合同,报磐石市工商局审查备案。供热合同的签订工作由政府供热管理部门监督执行。通过订立合同,明确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政府部门解决纠纷、为用热方维权提供依据。

二、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用热户安装热量表,供热企业按照热量表读数计收热费。热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

定,使供用热双方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三、由政府部门牵头,成立由司法、供热办、工商、物价、物业小区业主代表组成的供热管理组织。该组织对供热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检查问题和用热方的投诉意见直接向供热企业反馈,责令其整改,供热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监督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对供热企业实行评估制度。

目前,磐石市内共有10家供热企业,供热网点达14个。近几年,政府在供热企业中引进竞争机制、实行自主经营,减轻了政府的负担,这是供热制度改革的成功所在。但是多家供热引发的无序竞争、供热管网的重复铺设、锅炉供热点的重复建设、人力、资金、资源的浪费等问题日益突出。在竞争中,供热企业为了摆脱困境或追求利润势必会采取不公平和不正当的经营手段,而直接受害者就是消费者。为了制止这种非法竞争行为,政府应当制定《磐石市供热行业综合评估实施方案》,设定甲、乙、丙三个评定档次,由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对供热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对丙级单位责令整改,达不到标准的清除供热市场。从而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综合利用,为消费者营造优质的消费环境。

五、基于供热企业的独占地位,在每年的供热期内,政府应当向供热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供热质量服务保证金”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供热企业违反供热合同对用热方的赔偿和供热企业违反《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的支出。

供热管理工作涉及到供热企业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用热单位和居民用户的冬季取暖,意义重大。政府要在统一领导下加大工作力度,各职能部门要互相协调、配合,各尽其责,同时供热企业要加强自律、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和避免供热纠纷,居民才能达到“暖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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