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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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美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议 会 制 的 危 机 和 法 西 斯 主 义 对 人 权 的 侵 害 等 , 别 是 在 纳 粹 及 法 特
西 斯 分 子 愚 弄 议 会 民 主 政 治 、 碎 了 “ 会 民 主政 治 ” 粉 议 的神 话 以 后 , 民 众 对 议 会 是 代 表 民意 的 机 关 、 法 机 关 是 绝 对 可 以信 赖 的 看 法 立 开 始 产 生 动 摇 。许 多 学 者 开 始 寻 找 各 种 机 制 来 保 障宪 法 。 在 此 背 景 下 , 国 在 奥 地 利 于 l2 年 最 早 设 立 了宪 法 法 院 后 在 自己 本 国 德 90 上 构 建 了 由宪 法 法 院 的 专 门 机 关 来 解 决 宪 事 纠 纷 的模 式 。
违 宪 审 查 模 式 是 指 在 宪 法 实 施 监 督 理 论 指 导 下 , 违 宪 审 查 由 主体 、 象 、 对 方式 、 法 、 则 等 构 成 的 可 供 人 们 理 解 、 握 和 仿 照 方 原 把 的 固定 形 式 。 当前 世 界 范 围 内 这 些 模 式 主 要 包 括 : 法 机 关 审 查 司
不 同 , 立 足 本 国 实 际 国情 的 基 础 上 , 望 对 我 国 在 宪 法 监 督 体 制 方 在 希
面有 一 定的 启迪 。
【 键 词 】 宪 审 查 ; 法 法 院 ; 法 诉 讼 关 违 宪 宪


引 言
宪 法 在 现 代 国 家 政 治 、 济 、 化 生 活 中 日益 发 挥 着 重 要 作 经 文 用 , 了保 障 宪 法 的 实 施 , 国 都 根 据 本 国 国情 建 立 了 违 宪 审 查 制 为 各 度 。违 宪 审 查 , 指 享 有 违 宪 审 查 权 的 国家 机关 通 过 法 定 程 序 , 是 以

比较宪法学讲义文本

比较宪法学讲义文本

比较宪法学比较宪法学是现代宪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以比较方法分析不同国家宪法现象的独立的学科。

在价值与事实、规范与现实、国际化与民族化的冲突与融合中,人类将更加珍惜通过长期的宪政实践所积累的经验。

本书的主要内容在于:从宪法理论、公民基本权利、国家制度、宪法运行等方面对当今世界代表性国家的宪法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比较,既注重于对主要国家宪法中共同内容的介绍,更着力于对有关国家宪法的不同规定及其实践上存在的差异进行对比剖析,突出了不同国家宪法内容的差别及其宪政实践的特色,有助于认识和感悟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在形式与内容上的多样性,加深对宪法学课程中所学一般知识与理论的理解。

时事分析:附1:美国“9·11”十年附2:微博言论及其界限附3:梅普组合新时代?附4:英国最高法院两周年附5:美国总统为何多是法律人?附6:救援中的日本自卫队附7:悦悦事件的比较思考附8:没有宪法的国家附9:人类性别、公民身份与权利保障附10:残疾人火车票半价的思考附11:居民身份证法修改附12:公务员招考中的歧视现象附13:从防艾到少数人权利保障附14:普京的选择:权力还是人民?导论一、比较宪法学的概念、性质(一)比较宪法学的概念对于比较宪法学是属于宪法学的一门学科,还是属于比较法学的一门学科?在学术界也是存在着争论的。

1、“宪法学”+比较→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产生、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比较宪法学则是从比较对照的角度加深对宪法的产生、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研究和认识的科学。

2、“比较法学”+宪法→比较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比较宪法或比较宪法学,是比较法的一个部门,它是对作为各国根本法-----宪法或首要部门法进行双边或多边的研究。

这两种意见都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比较宪法学研究的方法与对象的特点。

总的来看,以研究对象的一致性来看,比较宪法学与宪法学有着很大的关联;从研究的方法与原理来看,比较宪法学又是比较法学的一个分支,要遵循比较法学的基本原理与规则。

法律专业自考本科《外国法制史》试题和答案

法律专业自考本科《外国法制史》试题和答案

法律专业自考本科《外国法制史》试题和答案《外国法制史》(课程代码00263) 第一大题:单项选择题1、古代印度四大种姓中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的是DA.吠舍B.婆罗门C.首陀罗D.刹帝利2、按雅典“宪法”,陪审法院成员产生的方式是CA.民众大会投票选举B.抽签C.五百人会议任命D.公民轮流担任3、罗马法将登记于债权人帐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称为AA.文书契约B.单务契约C.信托契约D.准契约4、被法制史着作称为中世纪西欧各国商法之“母法”的是AA.意大利商法B.法国商法C.英国商法D.西班牙商法5、公元三世纪颁布敕令授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CA.狄奥多西B.君士坦丁C.卡拉卡拉D.查士丁尼6、英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无过失责任原则产生于BA.十三世纪B.十四世纪C.十五世纪D.十六世纪7、十六世纪以后在全欧洲处于罗马法研究领导地位的国家是BA.意大利B.法国C.英国D.德国8、基督教法最有权威的渊源是CA.摩西十诫B.新约C.新旧约全书D.教会法大全9、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间的关系,不正确的表述是BA.普通法与衡平法互相配合,互相补充B.普通法与衡平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平等C.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纠偏补弊D.衡平法效力优先10、伊斯兰债法中普遍流行的标准契约形式是AA.买卖契约B.雇佣契约C.借贷契约D.寄托契约11、根据法兰西王国的法律,封君对陪臣无需承担的义务是DA.不得非法侵害陪臣B.保护陪臣免受侵害C.免除某些陪臣的封建义务D.定期召集陪臣到自己庄园居住12、欧洲中世纪城市法的性质是CB.资本主义法C.本质上同封建制度对立,但又具有某些封建性因素D.调整全部社会关系的独立法律体系13、《土地法论》的作者是CA.格兰威尔B.布拉克顿C.利特尔顿D.布拉克斯顿14、注释法学派的创始人是CA.阿佐B.巴尔多鲁C.伊纳留D.华卡雷斯15、世界上最早的版权法产生于AA.英国B.美国C.法国D.德国16、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法律文件是BA.解放宣言B.独立宣言C.权利法案D.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古兰经》的标准本的完成是在CA.阿布?伯克尔哈里发时期B.欧麦尔哈里发时期C.奥斯曼哈里发时期D.阿里哈里发时期18、日本第一部近代刑事法典是DB.新律纲领C.改定律例D.“旧刑法”19、美国赋予妇女以平等选举权的宪法修正案是DA.第13条B.第15条C.第17条D.第19条20、魏玛宪法与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规定相比,普鲁士在联邦中的特殊地位AA.未取消但受到限制B.得到加强C.完全保留D.完全取消21、对1810年法国刑法典影响最大的古典刑事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AA.贝卡利亚B.孟德斯鸠C.伏尔泰D.卢梭22、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是指C年宪法B.维希宪法年宪法年宪法2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例中确立的原则是BA.分权B.违宪审查C.联邦主义D.法院独立审判24、英国废除“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分类的是D世纪中期的财产法改革B.限嗣继承法年信托财产法年的财产法改革25、日本“战时国家主义统制立法”的核心是CA.治安维持法B.战时刑事特别法C.国家总动员法D.国防保安法26、到目前为止,美国正式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共B条条条条27、法国法院采取双轨制,除设有普通法院系统外,还有DA.衡平法院B.地方法院C.专门法院D.行政法院28、对德国民法典影响最大的法学派是AA.潘德克顿法学派B.注释法学派C.评论法学派D.自然法学派29、英国最早的判例汇编是AA.年鉴B.科克判例集C.克洛克判例集D.伯罗判例集30、最早在宪法中规定有关政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宪法是C年美国宪法B.魏玛宪法C.联邦德国基本法D.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31、《乌尔那姆法典》的结构是AA.序言和正文29条B.序言和正文23条C.总则和正文D.序言、正文和结束语32、导致古代印度法律结构体系异常复杂的原因主要有CA.伊斯兰法的影响B.种姓制度盛行C.宗教众多D.希伯来法的影响33、首先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罗马法学家是DA.盖尤斯B.毛特思丁C.沙比努士D.乌尔比安34、罗马法上的无夫权婚姻最早出现于BA.共和国初期B.共和国末期C.帝国初期D.帝国末期35、罗马法规定因死者生前未立遗嘱,而按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顺序的制度是BA.家督继承B.法定继承C.宗亲继承D.血亲继承36、公元12世纪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为BA.尤列克法典B.阿拉克利罗马法辑要C.撒利克法典D.伊尼法典37、中世纪北欧适用的法律主要是AA.日耳曼法B.罗马法C.教会法D.伊斯兰法38、公元9世纪—13世纪法兰西王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是DA.成文的习惯法B.国王政府直接颁布的法令C.巴黎高等法院判例D.不成文的习惯法39、中世纪英国财产法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CA.利他制度B.保管制度C.信托制度D.担保制度40、12世纪中叶由意大利僧侣私人编集的历代教皇教令集,通常被称为DA.教会法大全B.宗规法大全C.美诺森教令集D.格拉蒂安教令集41、伊斯兰法规定在举行仪式时,穆斯林要向着麦加克而伯庙方向作诵经、鞠躬跪拜等一系列动作,这种宗教仪式称之为BA.念功B.拜功C.朝功D.课功42、在赋予普通法以资产阶级内容方面起了先导作用的英国法学家是AA.科克B.曼斯菲尔德C.格兰威尔D.梅特兰43、美国1789年第一届国会制定的宪法修正案被称为BA.《人权法案》B.《权利法案》C.《人权宣言》D.《权利宣言》44、1803年《英国法注释》在美国出版,该书的作者为CA.边沁B.肯特C.布拉克斯顿D.斯托利45、系统地确认了宗教自由、教会与国家分离等原则,巩固和维护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典是B年法国民法典年法国刑法典年德国刑法典年德国民法典46、法国第三共和国后期宪法的重要变化是DA.参议院地位提高B.充分规定了人民的权利C.单独规定了司法权D.总统权力提高47、第一次尝试制定的全德宪法是DA.普鲁士王国宪法B.法兰克福宪法C.北德意志联邦宪法D.德意志帝国宪法48、依1871年德国宪法,联邦议会议员产生的方式是CA.选民直接选举产生B.选民间接选举产生C.各邦元首任命D.皇帝任命49、统一后的德意志帝国建立了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联合统治,这就决定了1871年后德国的法律具有DA.封建性B.军事性C.资产阶级性D.封建和军国主义性50、646年日本颁布诏书废除奴隶制度,按照中国隋唐封建集权国家的形式进行经济、政治改革,这次改革称为BA.明治维新B.大化改新C.自由民权运动D.天保改革51、根据1889年日本宪法的规定,内阁直接对之负责的机关是DA.帝国议会B.枢密院C.元老院D.天皇52、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统产生的方式是CA.始终由选民间接选举B.始终由选民直接选举C.先是间接选举后改为直接选举D.先是直接选举后改为间接选举53、二战后联邦德国在婚姻制度上的重大修改,是以离婚“破裂主义”原则代替过错原则,这一原则规定在AA.《男女权利平等法》B.《婚姻法》C.《新婚姻法》D.《德国民法典》54、1946年日本宪法的内容受到外国法的强烈影响,影响其制定宪法的国家是DA.德国B.英国C.法国D.美国第二大题:多项选择题1、罗马市民所享有的市民法规定的私权有BCDEA.选举权B.诉权C.结婚权D.财产权E.遗嘱能力2、1871年德国刑法典总则规定的资产阶级刑法原则主要有BCEA.自由心证B.法无明文不为罪C.法不溯既往D.无罪推定E.议员豁免权3、属于二战后出现的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BCDEB.航空法C.海洋法D.经济刑法E.原子能法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司法制度方面的共同之处有BDEA.普通司法权和行政司法权的双轨制B.法官的独立审判和不可更换制C.控辩式诉讼形式D.自由心证E.无罪推定5、法国民法典的渊源是ABCDEA.罗马法B.敕令C.习惯法D.革命时期的许多立法和法制原则E.自然法和启蒙思想家的法学原理和原则6、构成罗马法中人格的身份权有ABCA.市民权B.自由权C.家族权D.家父权E.家主权7、关于日耳曼法的债权制度,正确的表述有BDA.债权制度相当发达B.契约订立注重形式C.契约订立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且种类较多D.债务人若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一般被处罚金E.侵权行为概念与近代法律含义大体相同8、教会法的渊源有ABDEB.教皇教令集C.希伯来法D.宗教会议决议E.世俗法9、德国民法典延缓制定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存有某些法学派的分歧,这些法学派有DEA.注释法学派B.评论法学派C.沿革法学派D.自然法学派E.历史法学派第三大题:名词解释题1、“蛮族法典”蛮族法典是西欧中世纪初期各日耳曼王国编纂的法典的总称,因日耳曼人称为“蛮族”而得名。

美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美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The comparison between the unconstitutional examination system of America and Germany 作者: 马丽娟
作者机构: 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社科部,河南郑州450045
出版物刊名: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35-37页
主题词: 美国;德国;违宪审查制度;司法机关监督制;专门机关监督制
摘要:美国和德国分别属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其违宪审查制度在主体、方式、时间、效果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前者由普通法院负责,注重于事后的具体案件的附随性审查,审查结果具有个别效力,属于司法机关监督制;后者由专门的宪法法院负责,事前的抽象的原则审查与事后的具体案件审查相结合,审查结果具有一般效力,属于专门机关监督制.。

宪法学课程论文

宪法学课程论文

违宪审查制度之我见「摘要」:法律监督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而宪法监督制度又是法律监督制度的核心。

如何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这也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十分重要的问题。

自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产生以来,世界上很多国家相继以不同的方式,建立了审查立法和司法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公民权利得以正确实现,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

对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加以研究,对于完善中国的相应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中国的违宪审查之路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由有关国家机构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以就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

事实上,我国的违宪审查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曲折发展过程。

近30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华民族的法律意识的增强。

我国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处理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时,常常会引用宪法中的有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及一系列违宪案件的发生。

可以看出,整个社会对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要求非常迫切。

例如: 2001年8月,山东青岛3名高中毕业生状告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造成高考录取分数线不平等一案。

令人遗憾的是,该案因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属受案范围而被驳回。

这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结果。

同时,法律学界对建立何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现阶段,我国的违宪审查主要采取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那就是;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州、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较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实施等都属于事先审查.而事后审查主要是指,全国人大有权改变和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有权撤消省、自治州、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消常委会的不适当决定、撤消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撤消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宪法重点

宪法重点

1、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一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二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三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调;四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代表社会的发展方向。

2、宪法解释的主体?一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二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三由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宪法。

3、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一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二司法审查制;三宪法法院审查制;四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4、简述美国最高法院违宪审查的特点?一附带的案件审查;二适用司法审级制度;三判决实际上具有一般效力;四在判决理由部分对法律的合宪性做出判断;五普通法院奉行自律原则。

5、简述德国宪法法院违宪审查的特点?一以抽象的原则审查为主,附带的案件审查为辅;二适用一审终审制;三宪法法院的判决具有一般效力;四在判决主文部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

6、论我国宪法监督的提起主体、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并对我国现行宪法监督进行评述?提起主体:●1.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2.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提出建议•3.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主体:一全国人大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程序:专门委员会、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专门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提出撤销建议。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还需要在违宪审查的机构、提出违宪审查请求的主体条件和原则、违宪审查程序、违宪审查的效力等方面做更细致的规定。

7、比较美国式违宪审查与德国式违宪审查?同:判决都具有一般效力;异:美国是附带的案件审查,德国以抽象的原则审查为主,附带的案件审查为辅;美国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德国由宪法法院进行;美国适用司法审级制度,德国适用一审终审制;美国在判决理由部分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判断,德国是在判决主文部分。

美国普通法院奉行自律原则。

8、人权与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授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权利。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影响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影响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影响摘要: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由有关国家机构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以就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整个社会对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要求非常迫切。

通过对美、德、法、日的宪法制度为参考,横向比较寻找出各国违宪审查的共性、本质, 从而为构建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提供借鉴之处。

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宪政国外“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形成各自有特色的宪法体制,我们将在国外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总结这些国家的经验,为重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提供参考。

在目前的国际社会中,主要的“违宪审查”模式可具体归结为三种,即: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立法机关审查模式和专门机构审查模式。

1、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又可以根据权力来源的不同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通过先例判决认定司法机关对于法律是否违宪具有审查权力,美国是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二是通过宪法规定确认司法机关对于法律是否违宪具有审查权力,日本是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

2、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中,立法机关无论对于宪法作出怎样的解释、认定或修改,都可以被认为是其立法权的衍生权力,与其他违宪审查模式下的违宪审查权的独立性相比较存在明显不同。

虽然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从形式上讲,它的确具备了违宪审查的基本特征,因此理应被归结为违宪审查的模式之一。

世界上实行立法机关审查的国家主要有英国以及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如前苏联等。

但是他们的具体实现模式又有很大不同。

专门机构审查模式作为典型的民法法系国家,德国与法国均不约而同的在二战之后选择了采取专门机构进行违宪审查的模式,建立本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但是,这两个当代民法法系起源国家选择的专门机构却各自不同——德国选择通过设立专门的宪法法来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力,法国则选择建立宪法委员会来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力。

过对美、德、法、日的宪法制度为参考,横向比较寻找出各国违宪审查的共性、本质, 从而为构建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提供借鉴之处。

从比较法的角度浅析美德的违宪审查制度

从比较法的角度浅析美德的违宪审查制度

从比较法的角度浅析美德的违宪审查制度各国都为了确保宪法在一国有效实施,都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美国与德国违宪审查制度上的差异。

关键词:违宪审查、美国、德国所谓违宪审查是指:是指基于制衡原则而由一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所行使的司法权,用以判断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或者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宪法的机制。

美国和德国都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由于二者的国情和文化背景等原因的不同导致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同。

美国采取的是司法机关的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而德国则采取的是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从而保证宪法的实施。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又称司法审查,这一制度是美国宪政制度发展和完善的重要表现,是整个三权分立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是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机制,也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它起源于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

其司法审查的特点是针对具体案例作出的司法裁决。

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诉讼模式的典范,德国的违宪审查是以宪法诉讼的方式独立进行的,其诉讼范围比较宽。

美国个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有较大的影响,都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自身的特色,都对本国的法治进程起着重大的作用。

接下来笔者将分条论述其违宪制度存在的差异。

一、违宪审查形式不同美国没有设立独立的机关对违宪的行为或者立法进行审查,其只是通过司法机关在普通诉讼的过程中“附带”性的对其进行审查。

相比较与美国,德国的宪法法院的设立完全体现了其审查的独立性。

德国的宪法诉讼是独立进行的,有独立的宪法法院,独立的宪法诉讼程序,独立的宪法判决。

因此在德国,宪法诉讼与普通诉讼有着严格的界限,在一般的普通诉讼中是不能直接引用宪法的,即使是在宪法诉愿案件中也必须当当事人穷尽一切可利用的手段之后才能启动宪法诉讼。

在美国,其违宪审查是普通诉讼中的“附带”部分,不独立于普通诉讼。

其违宪审查必须是由具体的案件引发的,即只存在具体审查。

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一、各国违宪审查制度概述(一)概念违宪审查,顾名思义,是对违宪现象和违宪问题的审查。

在现代宪政国家,违宪审查是一项专门的宪法制度,它的最基本的价值功能是通过对国家机关行使权利的行为或者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宣告违宪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利的行为或者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无效,以此实现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和正确地适用宪法的制度目标。

违宪审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违宪审查是指对一切行为或者法律规范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活动;狭义上的违宪审查一般仅指司法审判机关对宪法争议所涉及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或者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是否合宪做出的专门性审查。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比较视野下的违宪审查制度1.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确立与演变在违宪审查体制上,法国现有的宪法委员会于1958年设立,经过50年的演变与发展,如今它已经成为具有宪法法院性质的宪法监督和保障机构。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思想上的准备已经颇为完备。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于1748年发表了《论法的精神》,卢梭于1755年发表了《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62年发表了《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及欧洲产生了巨大影响,这些思想家的著作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奠定了政治理论基础。

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所建立的政治体制即议会内阁制在欧洲大陆国家最为典型。

法国的立法机关是国民议会,国家最高权力的方式被肯定为法律,这在欧洲大陆国家中最具代表性。

这与中央集权制政体构成鲜明的对比,因为法国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司法机关曾滥用权力粗暴妨碍资产阶级实行新法律,因此资产阶级胜利后对于司法权并不信任。

另外,立法权的优越理念和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典,也促使法国无法接受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法院的判决也不具判例作用,这些原因都使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并没有立即接受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制度。

资产阶级大革命后,是经过长期思考和尝试,在人民主权原则的指导下,法国确立了现有的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作为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的机构。

北大历年真题6宪法行政法

北大历年真题6宪法行政法

宪法&行政法●91年综合考试宪法学部分一,试述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国务院的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二,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试述其理由。

●92年综合考试宪法学部分1 试述我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

2 宪法对我国公民人身自由和权利有哪些规定。

●93年行政诉讼法试题一结合法律规定比较异同1 撤诉与驳回起诉2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与行政诉讼证据种类3 上诉与抗诉二解释下列名词1 参照;2 抗告诉讼;3 授权组织;4 复议机关三简答1 法国行政诉讼与英国司法审查的比较。

2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妨碍诉讼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其意义何在?四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可诉,人民法院以哪类具体行政行为受理?1 撤销社团登记的决定;2 贬值收购的处理;3 强制戒毒;4 劳动教养决定;5 A县政府不服B省政府将C 村划归D县的决定五案例分析题农民某甲将自己承包的鱼塘转租给他人,但被村民自治组织宣告该转租无效,某甲向县法院起诉村民自治组织。

问:县法院能否受理某甲的起诉?某甲转租行为是否合法?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94年综合考试宪法学部分判断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迁徙、罢工、游行、示威的自由。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法院和人民政府。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建立及其制度5国营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

论述试述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序言的修改及其原因。

●95年综合考试宪法学部分一、填空1、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2、对于公民的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二、改错1、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德中两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德中两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告”, 由此 我 国违 宪 审 查 制 度 建 设 进 程 开 始 起 步 , 上 述 两 法 但 并 未 能 够 回答 进 行 违 宪 审 查 所 应 遵 循 的 程 序 问题 , 乏 可 操 缺
违宪审查制度 的介绍 , 结合我 国的违宪 审查制度实情作 出 比 较, 分析两种宪法监 督模式 各 自的特 点 , 望能 为构建 有 中 希 国特色 的违 宪审查 制度尽 一家之言。
最近几年每年 大约 要审 理 3 0 0 0个 案件 ,7 9 %是 个人 申
诉, 绝大 部分是 针对行政 法规 和 司法判决 的 , 很少有 向成 文 法律的合宪性挑战的” l ) _ “ 。 18 92年之前 , 中国的违宪 审查 制度 尚属于 空 白,9 2年 18
也称司法审查模式 , 如美 国马伯里诉麦迪逊 案开创 了美 国司 法审查违宪 的先例 ; 是 由宪法委 员会 、 三 宪法 法 院等专 门机
山东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 文社 会 科 学 版 ) 人 J OURNAL OF S HANDONG NORMAL UNI VERST IY(Hu nt sa d S ca ce c s ma ie n o ilS in e ) i
2 1 年第 5 01 6卷 第 2期 ( 总第 2 5期 ) 3 2 1 V 15 N . ( e ea N . 3 01 o. 6 o 2 G n rl o 2 5)
主 体 无 疑 应 当承 担 上 述 职 能 角色 。 德 国 是 通 过 设 立 宪 法 法 院来 实 现 上 述 目的 , 法 法 院 是 宪
独立的宪法诉讼程序 , 最终能得 到独 立 的宪 法判决 。违宪 审 查案件 由相应 的当事人直接 向宪法法 院提 起 , 因此启动宪 法 诉 讼程序的主体包括 : 联邦政府 、 政府 、 州 至少三 分之一 的联 邦议员 。他们对于 已经公布 的法 律 , 可以提请联 邦宪法法 院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引言:违宪审查制度是一个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国家宪法尊严的重要制度。

作为一种法律机制,违宪审查制度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被确立为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违宪审查制度的定义、发展背景、作用以及案例,以展示此制度在维护宪法权威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重要性。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定义违宪审查制度可以定义为一种法律机制,旨在对政府行为、法律或决策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违反宪法的规定。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宪法的权威,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宪法原则,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背景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美国宪法的形成过程中。

1791年,美国通过了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这一修正案,联邦最高法院获得了对宪法违宪行为进行审查的权力。

此后,违宪审查制度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采用和普及,成为各个国家宪法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违宪审查制度的作用1. 维护宪法权威:违宪审查制度保证了宪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违宪审查制度使得任何违宪的行为都可以受到法律的制裁,确保宪法的权威得以维护。

2. 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通过违宪审查制度,政府行为和法律可以被审查是否违反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保证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得到保障和尊重。

3. 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违宪审查制度有助于预防和纠正违宪行为,维护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秩序。

这不仅对国家的稳定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投资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影响。

四、违宪审查制度的案例分析1. 美国最高法院对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审查: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认为分离但平等的教育违反了美国宪法。

这一审查结果最终推动了美国的民权运动,对推动美国社会的平等和多元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 德国宪法法院对戈特利布(Götz Guba)案的审查:1998年,德国宪法法院认为戈特利布案中对同性伴侣平等受权的限制违宪。

这一审查结果推动了德国同性伴侣权益的保护和推进,对德国社会的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

论美法德三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论美法德三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收稿日期]2008-05-302008年9月第14卷 第5期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Journa l o fH uBe iAdult Educati o n InstituteSep ,2008V o .l 14 N o .5论美法德三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李高雅(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 要]本文着重介绍了当代世界的三种宪法监督模式的基本状况,以此引发了我国宪法监督的现状,分析了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关键词]宪法监督;普通法院;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中图分类号]G 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3878(2008)05 0042 03一、宪法监督的逻辑内涵所谓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1]二、美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的由来及模式分析(一)普通法院式监督制度的由来司法审查制起源于美国,是联邦最高法院在1803年裁判的 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确立的制度。

在该案判决中,首席法官马歇尔明确宣布 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

[2]从此,开创了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司法审查制。

美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对世界各国宪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目前世界上有60多个国家(除日本外多为英美法系国家)效仿美国,建立了由普通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司法审查制。

其基本做法是: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该案件所涉及的作为该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当事人及法院均有权对其合宪性提出质疑。

法院经过审查,若认为违宪,有权在判决中拒绝适用。

受普通法院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它只能通过具体案件而不能抽象的对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在具体案件中,只有权拒绝适用而无权撤销违宪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

(二)普通法院模式的分析普通法院附带监督模式是在分权制衡理论的直接影响下形成的,这一模式的产生和作用,使一国的宪法监督具有经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美、法、德违宪审查制度及实践模式比较

美、法、德违宪审查制度及实践模式比较

美、法、德违宪审查制度及实践模式比较作者:吴红, WU Hong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教育学院,河南,郑州,450052刊名:商丘师范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GQIU TEACHERS COLLEGE年,卷(期):2008,24(5)被引用次数:0次1.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郑戈宪政与权利 19962.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 20001.学位论文尹文博完善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构想——以美、法、德等国的宪政实践为借鉴20061803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宪法诉讼的先河,由此确立了由司法机关审查法律违宪与否的先例。

继美国之后,奥地利于1919年创立了宪法法院,法国1958年创立宪法委员会。

随后,其他一些国家也相继效仿,据统计,迄今已有104个国家分别实行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的违宪审查制度。

这说明宪法司法化的观念已经逐步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在实践中得到了体现。

那么,世界上为什么会有如此多的国家在积极推进宪法的司法化进程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国家在观念上已真正把宪法作为一个法律来看待,进而将其作为裁判的准则由一个特定的机构加以反复适用。

也就是说,宪法司法化是宪法之所以能够成其为法的要求,是保证宪法真正得以实施的重要途径。

就我国民主宪政实施的现状来看,主要存在着公民的宪法性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所提起的诉讼往往被法院驳回;行政行为的违宪往往被视作行政行为的违法而被推倒行政诉讼的领域;法律法规违宪难以进入司法审查之领域等方面的问题。

而宪法的司法化则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途径。

为了彰显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为了体现宪法的价值和精神,为了弘扬宪政的追求和理念,高高在上的宪法必须得走下神龛。

我们有理由相信宪法的司法化同样适用于推进中国的民主宪政建设。

有人把齐玉苓案誉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释第25号批复“突破司法惯例,开我国宪法司法化之先河。

美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美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程 中 , 不 可 避 免 地 出现 一 系列 的 纠 纷 和 争 议 , 会 当这 些 涉及 宪法 问题 的 争议 不 能 得 到 有 效 解 决 时 , 然 会 危及 一 国 的宪 法 秩 序 。 就要 求 必 这 权 ) 的 观念 导 致 了 大 陆法 系 国家 不 得 不 在 普 通法 院 系统 之 外 另 辟 蹊
纷 纷 改 变 原体 制 , 转而 采 取 普通 法 院 违宪 审 查 制或 宪 法法 院 等 专 门机
的宪法诉讼纠纷的模式。从形式上看 , 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模式属于 “ 散型” 分 体
制 。 高法 院 所 拥 有 的 只 是对 违 宪 的 最 终 裁 决权 , 不 排 除 下 级 法 院 最 并
构违宪审查制, 由此而产生 了两种不同的宪法诉讼模式, 一是由普通 法院 , 二为 由专门的法院. 由普通法院行使违 宪审查权的代表国家是
美 国 。一 般 认 为 , 创 违 宪 审查 制 度 先 河 的 是 l0 开 8 3年 的 马 伯 里诉 麦 迪逊 案 。 马伯 里 案 之 后 , 联邦 最 高法 院 又 通 过 判例 发 展 出对 州 议会 制

国、 意大利等国相继建立了宪法法院 , 它们代表了整个大陆法系宪法 诉讼活动的发展方 向。据统计, 现在全世界共有 3 7个资本主义 国家 建立 了宪法法院。另外 , 独联体、 东欧一些 国家在完成体制转变后 也

违 宪审查模式的 比较
奉行“ 议会 至 上 ” 国家 一 般 由立 法机 关 来 审 查 法律 的合 宪 性 。 的
径, 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来审理宪法争议案件 。 凯尔森率先提 出设立宪法法 院作为主管宪法诉讼的专门机关 。
必需有一个机构来确保宪法 的实施 , 解决各种可能发生的宪法争议 。

当今世界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模式及其比较修改版

当今世界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模式及其比较修改版

当今世界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模式及其比较[摘要]关键词:一、违宪审查制度概观(一)违宪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顾名思义,是对违宪现象和违宪问题的审查。

在现代宪政国家,违宪审查是一项专门的宪法制度,它的最基本的价值功能是通过对国家机关行使权利的行为或者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宣告违宪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利的行为或者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无效,以此实现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和正确地适用宪法的制度目标。

①违宪审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违宪社查是指对一切行为或者法律规范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活动,这种意义上的违宪审查是专门机关或一般国家机关对国家机关行使权利的行为或者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

它的实施主体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

狭义上的违宪审查一般仅指司法审判机关对宪法争议所涉及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或者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是否合宪作出的专门性审查。

在现代宪政制度下,一旦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对提请审查的对象作出违宪的判断,有关被宣告违宪的行为或法律规范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作出的审查结论不得加以改变,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

与此同时,违宪审查机构在违宪审查过程中对宪法本身的规定所作出的解释也构成宪法规范的一个重要渊源,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违宪审查的主要类型特殊的宪法法院或者是专门的审查机构对法律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司法审查主要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事先审查型,即在法律通过之前对法律进行审查,例如,《法国宪法》第6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41条。

《奥地利宪法》第138条第2款关于联邦或者是州的立法能力的审查;《意大利宪法》第26条等。

②第二种是事后审查型,即对已经通过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这两种违宪审查制度都各有利弊。

相对于事后审查来说,事先审查进行审查的时间比较及时,能够提高立法者的权威,可以使得①莫纪宏:《违宪审查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浅议美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议美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议美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如何建设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摘要:在法的各种表现形式中,宪法处于最高的地位。

宪法在根本上界定着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是其他法律界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根据及基础,在这一意义上,法治从根本上来讲是宪治。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为了能够保障人权,应当且必须具有控制、保障和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功能。

而违宪审查在保障宪法的上述功能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世界上每个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都不尽相同,在大体上可归为三类:(1)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审查制;(2)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政法院审查制;(1)(3)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

本文通过讨论美国和德国(2)的违宪审查制度来探讨如何进一步建设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司法审查违宪审查,即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对直接根据宪法制订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及具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审查。

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即国家机关直接依据宪法实施的行为,包括规范行为和具体行为。

其中,违宪审查最主要的是对规范(3)行为进行审查,也就是说,违宪审查最主要的对象是法律。

违宪审查制度首先在美国产生,然而在美国宪法中却没有任何关于由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规定,可以说,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在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自发形成的,其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就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了。

该案确立了由联邦最高法院审查联邦法律是否合宪的制度,并在之后的一系列案件中逐步完善了违宪审查制度。

那么,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如何运行的呢?(4)一、违宪审查的原则在违宪审查的二百多年里,联邦最高法院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案件性原则”和“推定法律合宪原则”。

案件性原则是指法院不主动对任何一部法律进行是否合宪的审查,只有在具体的案件中,结合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审查该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

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存在权益相反的诉讼当事人。

对“试探的假装案件”和“共谋的友谊性案件”,法院没有受理的义务。

美德两国违宪审查的比较

美德两国违宪审查的比较

美德两国违宪审查的比较
何翔;张晓永
【期刊名称】《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年(卷),期】2016(000)006
【摘要】违宪审查最基本的价值功能是通过对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或者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宣告违宪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或者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无效,以此实现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制度目标.美国和德国是运用司法审查制度典型的国家,二者均是由法院进行违宪审查,但在违宪审查渊源、违宪审查权的拘束力、违宪审查权的性质、违宪审查判决效力、违宪审查的形式、违宪审查的主体方面存在着差异.文章通过美德司法审查制度比较,同时结合中国国情,学习并借鉴美德两国先进且有益的法制理念,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提供帮助和指导.
【总页数】5页(P108-112)
【作者】何翔;张晓永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3;大同大学, 山西大同03700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
【相关文献】
1.美德两国违宪审查制的比较研究 [J], 王新艳
2.美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J], 张建新
3.美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J], 张建新
4.美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J], 孟莉
5.美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J], 高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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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1) 内容提要: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的形式不同:德国的宪法诉讼具有独立性,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附带”性;美国的违宪审查仅指对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的审查,德国宪法法院管辖权的范围远比美国宽泛,但两国的宪法都没有“私法化”;两国的违宪审查都已经介入政治问题,而且这种介入都有加强的趋势,只是介入的手段和方式有所不同。

德、美两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值得我们借鉴,但借鉴什么?怎么借鉴?则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诉讼,宪法法院,政治司法化,借鉴
德国和美国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违宪审查机制,但毕竟两国国情不完全相同,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时代背景也有差异,因此,其违宪审查制度又各有千秋。

美国开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之先河,德国则成为宪法诉讼模式的典范;德国的违宪审查是以宪法诉讼的方式独立进行的,而美国并没有独立的宪法诉讼,其违宪审查是在普通诉讼中“附带”进行的;德国宪法诉讼的范围极其宽泛,而美国的违宪审查仅指对立法(包括联邦国会立法和州立法)的司法审查;两国的违宪审查都涉及到、并且越来越多地涉及到政治领域,只是涉及的手段和方式有所不同。

德国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有较大的影响,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都展示了自己独特的魅力,成为
许多国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范本。

在中国法制建设的今天,在我们还没有建立健全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之时,借鉴美国与德国的相对成熟的经验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这需要我们静下心来认真地研读它们的制度,探讨这些制度背后的思想,以及这些制度在什么样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得以成活……最后我们还是要回到中国的问题上来,毕竟研究他们是为了启示我们,是为了有助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

当然,文本绝对承担不了这么宏大的使命,笔者在此只是从一个侧面比较了德美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某些特点,以期对建立健全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能够有些许启示。

一违宪审查的形式不同:德国的宪法诉讼具有独立性,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附带性
(一)德国宪法诉讼的独立性
德国的宪法诉讼是独立进行的,有独立的宪法法院,独立的宪法诉讼程序,独立的宪法判决。

宪法案件由相应的当事人直接向宪法法院提起,例如宣告丧失基本权利案、政党违宪案、选举审查案、总统弹劾案、法官弹劾案、机关争议案、联邦与州争议案、抽象法律法规审查案等,都由相应的法定部门或相关人员直接向宪法法院提出。

[1]即便是在普通诉讼中法院“发现”法律“违宪”时(即当事人认为该案件适用的法律违反宪法而向法院提出违宪审查建议并被法院接受),法院要立即停止诉讼程序,将案件“移交”给宪
法法院审理,[2]一般法院自己不能进行违宪审查。

宪法法院接到移送过来的案件后只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裁判,[3]“而不审理发生于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4]“不能干预原适用该法律所审理的具体的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更不得代替原审的一般法院所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5]宪法法院和原审法院的管辖权之间有严格的界定。

虽然宪法法院在宪法诉讼的审理中要参照原审案件的具体事实,如在宪法诉讼中原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可以陈述意见、参加言辞辩论(因为宪法法院的判决最终将影响他们的利益),在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言,原审法院移送案件时“应当附具卷宗”[6]等,但宪法法院并不就原审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它参照原审案件的具体案情是为了更好地审查该案中适用的法律而不是直接对原案件作出裁决,是为了便于对该法律是否违宪作出正确的判断。

宪法法院审查完毕后,将审查结果告知提交违宪审查的法院,该法院再继续其审判,根据宪法法院的审查结论确定该案的法律依据并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决。

如果当事人违宪审查的建议不被法院接受,“不移交宪法法院就其合宪性进行审查,则可以直接依据该法律作出法律裁判。

在普通法院作出终审法律裁判后,公民可以就作为普通法院所作的终审法律裁判依据的法律的合宪性,直接向宪法法院提出诉讼”。

[7]很明显,德国宪法法院的审理与普通法院的审理是分别进行的,是两个诉讼,虽然宪法
诉讼可能由一般诉讼引起(仅仅是可能,有些宪法诉讼无须普通诉讼也可以启动),但一旦引发宪法诉讼,就要中止一般诉讼,待宪法诉讼结束后才能再恢复一般诉讼,这两个诉讼是相互独立的,各有各的管辖法院,各有各的审理程序,各有各的判决,宪法法院的审理不是一般法院的“上诉审”。

因此,德国的宪法诉讼与普通诉讼是有严格界限的,在一般的普通诉讼中不能直接引用宪法,不能把宪法诉讼混同于一般诉讼,宪法诉愿案件也必须是在穷尽所有手段之后才能启动的。

我国有些宪法学者提出“宪法私法化”的论点并以德国的“第三者效力”理论作依据,认为在普通诉讼中也可以适当引用宪法,这其实是一个误解。

所谓“第三者效力”是指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者即国家对人民之关系之外的第三者,亦即私人对私人之间的效力,主张宪法基本权利在私人的法律关系中也应当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8]但它其实只是德国少数学者的观点,其代表人物尼伯代在1950年发表了这一论点后“随即遭到学界的批评”,德国学界的通说对第三者效力持否定态度,认为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对私法关系只有“间接之拘束”,“基本法系将规律私人间的法律关系,委由私法去具体化。

而基本权利之功效,则只在拘束国家权力之上。

”“透过私法法规对不同案件的详为规定,辅以法院诉讼实务对权利的保障继续的发展”,是比“直接引用宪法条文来规律民事及经济法案件要具体多了。

”“基本权利,除
非在实证法明文规定外,不能由法官在诉讼时直接引用。

因为,法官不能取代立法者,此外,倘若宪法的基本权利规定可以直接适用在民事关系,则对民事法远较在行的法官必须要适用宪法理论来作为审判依据,其不妥性可想而知!因此,不得允许法官直接适用宪法之规定,避免法官权力过大,使得法治国转变为法官国。

”[9]尤其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1958年的“路特案”审理中,明确表态不采用“第三者效力”理论,“否认基本权利有直接、绝对的对第三者之效力理论”,宪法法院的这种态度“受到学界的普遍赞同,也被稍后的宪法法院裁决所采纳。

”联邦宪法法院认为,“任何民法不能和基本权利相违背,并应依其精神,来予以解释。

因而,任何民法条文,必须依照基本权利之规定来适用及解释,那么私人间关于私法权利及义务的争执,不论在实质及程序上,都是民事问题,由民事法来规定。

”[10]德国的“第三者效力”理论自20世纪60年代初期展开热烈讨论以来,至80年代中期其讨论热潮已陆续消退,“近年以来”,“已经消逝”[11].因此,我国部分宪法学者重提“第三者效力”这样一个已经被德国宪法学界抛弃的理论,很可能将中国的宪政道路引入歧途,这倒不是因为该理论已经被他人所抛弃我们就不能再捡起,而是因为这个理论自身是站不住脚的。

在一般诉讼中越过普通法律直接适用宪法有违宪政的基本原理,将宪法诉讼与普通诉讼相混淆不符合分权原则,破坏了宪政的基本秩
序,“穷尽法律救济原则是世界各国违宪审查机关在处理公民提起违宪审查时,所共同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12]而我国的一些学者提出的“宪法私法化”方案是在并没有穷尽其他法律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就冒然适用宪法,如“在普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直接援引宪法基本权利有关条文,结合普通法律的概括原则予以保障”,[13]“法官在具体审判私法案件的时候应该以宪法基本权利的精神来审查、解释及适用民法条文,民事法中的概括条款,如善良风俗等,可以用来实现宪法基本权利对民事关系的影响,从而间接达到以宪法来解决私法问题的效果。

”[14]既然是引用民法的概括条款,就说明它仍然属于民事诉讼而无须引用宪法(当判决既可以引用上位法又可以引用下位法时,应当以下位法为准,此时引用上位法为多余,除非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

对民法中具体规则的适用是民法问题,对民法中基本原则(概括条款)的适用也是民法问题,不能把对民法原则的适用当成一个宪法问题,“间接”适用宪法并不是宪法私法化,而是私法的直接适用,这种直接适用私法、间接适用宪法在法律实践中是没有意义的(只有立法上的意义),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宪法的这种“精神”被体现出来并不等于直接适用宪法。

在私法中是应当体现宪法的价值和精神,但这主要是立法者的任务。

至于“对民法之概括条款的‘宪法性’解释”,[15]并不能说明宪法就“私法化”了,就变成了一个
宪法“私法”适用的问题,因为依据宪法对民法作出的解释仍然是一种法律解释(民法解释),而不是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对宪法的解释,而不是“依据”宪法对其它法律的解释,[16]判断法律解释的性质不是根据这种解释的依据是什么,而是这种解释的对象是什么,如果我们因为依据宪法对民法做了解释就认定它是一个宪法解释,那么在具体案件审判中法官对所适用的民法条文从伦理的角度、道德的角度所做的解释是否应当被认为是伦理解释、道德解释?在法理学上把“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所作的解释称为“逻辑解释”,把“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安资料”所作的解释称为“历史解释”,[17]但它们都是一些解释“方法”,是解释方法的分类,而不是对解释性质的判断,把依据宪法对民法的解释等同于宪法解释,无疑是偷换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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