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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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整理讲课讲稿

法理学整理讲课讲稿

法理学整理.第四章1.法的概念2.法的基本特征: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调整它认为重要并且适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制定,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成文法;认可,由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等以法律效力,北城走不成文法,法由国家制定,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③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以权利与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和动机,调节社会关系。

法能否反映客观规律取决于立法者对规律的认识程度和尊重程度④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当人们的行为触犯法律规范时,法的强制力才会显现出来。

关于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的分析作出的马克思主义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作用的分类①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一般作用,主要是指法通过确定一定的权力义务并保障其实现,来建立、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

法的特殊作用,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等②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这是根据法的系统与法的子系统各自的作用范围所做的分类,整体作用是指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局部作用是指法律体系中某一子系统或构成要素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③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预期作用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设想法律应当或可能发挥的作用,实际作用则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生活时实际起到的作用,两者达到一致,说明法律规定已经转变为法律事实,说明法律是富有实效的,否则,表明法律缺乏时效。

④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每个法律规范都是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定向调整,这种定向调整就是法的直接作用。

陈景辉-法理学讲义

陈景辉-法理学讲义

陈景辉-法理学讲义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一、总论一、法理学三难1.理论层次之难:法学王冠上的明珠2.理论体系之难:缺乏法条体系的关照3.实践运用之难:难以运用自如二、法理学知识体系(一)本体论:着重分析法学中的基本概念(二)运行论: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的表现形式(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与内在机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三)演进论:以历史和比较的眼光考察中国法律的传统、现实与目标(四)社会论:法律与相关现象的区别和联系三、出题规律与复习准备(一)出题规律:1.所占分值根据章节依次递减,重点较为突出2.第二章的分量逐渐增加3.近些年的出题以法律实践的说明为主,以基本概念的考查为辅(二)复习准备1.基础准备: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准确把握(例如:规范性条文与规范性法律文件)2.硬功夫:分析能力的培养3.真题的运用:最好复习第二遍之后,再做真题。

最少做两遍。

4.每年新增部分:知识难度低,则当年考试难度高;反之,则试题难度低。

四、四个关键:1、基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的存在而无效【所有与基本原理矛盾的表述即无效,即使该表述与题干所给材料一致】2、注意尺度:理论有效的意义范围【说的过于绝对可能有问题】3、不能望文生义【注意相似概念、广义与狭义】4、严格禁止以部门法的知识来考量卷一的法理学选择题二、知识要点(一)法概念的争议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1)语言表达力的局限;(2)运行过程中的人为因素;(3)滞后性;(4)法律为人造物。

法理学讲义_张文显(第三版)

法理学讲义_张文显(第三版)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讲义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略)第四节法学教育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1. 概念:定位为素质教育原因:(1)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法理学讲义教案(全)

法理学讲义教案(全)

法理学讲义教案(全)法理学讲义导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实践知识”(拉丁文译作prudentia),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等。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

其次,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例如人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人们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之承担)寻找到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做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

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又次,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在许多场合,法学的语言对外行人来讲是非常陌生的,如“无因管理”、“不可抗力”等等。

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研究法律现象。

然而,法律现象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

我们从下列三个问题领域来对此加以考察:(一)法律制度问题。

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

(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试举一个事例:事例0—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

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

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

法理学课件(讲)

法理学课件(讲)

法理学的局限性
1 法律多样性
2 人类主观性
3 社会变革
由于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的 存在,法理学的适用性有一 定限制。
法理学无法完全解决人类主 观判断和价值观念对法律实 践的影响。
法理学需要不断适应社会变 革和新的法律问题,才能保 持其有效性。
结论和要点
法律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理学是法学领域中的重要学 科,为理解、解释和应用法律 规范提供了理论支持。
法理学课件(讲)
欢迎来到法理学课件!通过本课件,我们将探讨法理学的定义、起源以及在 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让我们开始这个精彩的学习旅程吧!
பைடு நூலகம்
法理学的定义
1 研究法律的原理与体系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原理、法律体系以及法律概念的学科。
2 指导法律实践
它通过分析法律的本质和意义,为法律实践提供思考和指导。
3 解释法律规范
解释学派
解释学派强调法律的解释和应用, 关注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
法理学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1
案例分析
法理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分析案例和解释法
法律政策制定
2
律规则的方法。
它也参与了法律政策的制定,为立法者提供
了法律背景和理论基础。
3
法律教育
法理学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基础学科,为 学生提供法律基本概念和理论的教育。
法理学还帮助我们理解和解释法律规范,以及如何在具体案例中应用这些规范。
法理学的起源
古希腊与古罗马
法理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 腊和古罗马时期,当时的哲学 家们开始思考法律的基本原理。
欧洲中世纪
在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的宗教 法律和哲学思想对法理学的发 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法理学第章专题知识讲座

法理学第章专题知识讲座

第十三章 法治国家旳一般理论
第一节 法制与法治旳概念
一、法制 (一)法制旳含义 1.把法制同法律、制度联络起来。 (1)指国家旳法律和制度简称。 (2)指国家旳法律制度旳简称,涉及国家
旳立法、执法、司法、遵法诸方面旳制度。
第十三章 法治国家旳一般理论
2.把法制同民主制联络起来。 3.共同特点 (1)反映一定社会中掌握政权阶级旳意志和
第十三章 法治国家旳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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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法治国家旳一般理论
本章习题 1.思索:目前在建设法治国家旳过程中,还存在
如下某些观念或困惑: (1)“法治、法治,最终还是要靠人来治理,岂 不是仍离不开人治吗?” (2)“法治不是万能旳,法律手段难道能替代其 他一切手段吗?” (3)“推行法治会不会减弱党旳领导,强调法律 权威会不会损害党旳权威?” 针对上述观点或困惑,请你谈谈自己旳看法。
第十三章 法治国家旳一般理论
2.分析 1997年前后,中共中央将“依法治国,建 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请从法理学角 度分析这一改动旳理由。
第十三章 法治国家旳一般理论
法制与法治旳区别 首先,法治确立了法律在国家和社会事务旳管理中
具有最高权威性。法制也注重法律旳约束力,但 是,法律是否具有最终旳和最高旳权威,则法制 无法回答。 其次,法治显示法律介入社会生活旳广泛性。法制 无法拟定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旳介入程度。 最终,法治意味着法律治理旳正当性和正义性,具 有明显旳目旳性和价值色彩。而法制则没有这么 旳含义,且往往使法律沦为统治旳工具。

法理学讲稿

法理学讲稿

北京理工大学《法理学》教案法学院主讲教师:于兆波二○○九年二月《法理学》课程教案一、课程概要1、课程简介本课程为法律专业的必修课,考试课和专业基础课,是法学专业的入门课程,是为法学学子开设的理论课程。

在课程体系中的占据基础地位,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讲解必备的基础法律知识。

2、课程教学目的和要求法理学是研究各种法律现象的共性问题得以门理论法学,开设本课程,旨在使学生初步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认识法的一般规律,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一般规律及其特殊表现,并为学习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打下理论基础。

结合我院情况,通过本课程的讲解,能够灌输高职学生一定的法律知识,培养一定的法律意识,能够对现实中的一些法律现象有正确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方面的思维。

3、课程学习方法讲授为主,辅以课件,穿插讨论第一编法学导论一、教学重点、难点1、法学的性质与特征2、法学的研究方法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4、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意义5、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二、教学内容和教学思路本章主要讲述法学的概念,对法学的概念介绍,介绍法学体系,法学的研究方法,并对我国以及外国的法学历史进行描述和勾勒,使学生对此有一大致了解。

然后对对法学的性质进行分析,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在法学中的地位给以讲解,主要通过法学体系的分支进行。

最后总结出法理学的研究意义。

作为全书的绪论,本讲将主要阐明法学的一些基本问题,如什么是法学、法理学,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的构成,法学的历史发展,法学的研究方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等基础问题。

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种特殊的科学活动和知识体系,法学早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代和西方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已有之,并随着法律实践的深化和法律文化的进化而不断丰富和发展。

但是,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则是在近代形成的,而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则是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后的事情。

法理学十六讲

法理学十六讲

法理学十六讲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旨在探究法律的本质、价值、原则以及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

这十六讲将带领我们逐步深入这个充满智慧与思辨的领域,揭示法律背后的奥秘。

第一讲:法的定义与特征什么是法?这是法理学开篇就要探讨的核心问题。

法并非是简单的规则集合,而是一种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一定的程序得以实施。

法的权威性体现在其具有最高的约束力,任何人都不得违反;普遍性意味着它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同等的适用效力;强制性则保证了法的有效执行。

第二讲: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是法律体系的主干;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则是地方权力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的法规。

第三讲:法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法可以有多种分类方式。

按照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法律的效力范围,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些分类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第四讲: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由各个部门法组成的有机整体。

如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各个部门法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平正义。

第五讲: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有效。

法对人的效力原则包括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中主义;法的时间效力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溯及力问题;法的空间效力则取决于法律的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

第六讲: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则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理学初阶专题知识讲座

法理学初阶专题知识讲座
【古罗马旳市民法和万民法】
三、法律起源旳规律 第一,法律旳产生经历了一种由个别调整到规范 性调整旳过程。
第二,法律旳产生经历了一种由习惯到习惯法, 再发展成为制定法旳过程。
第三,法律旳产生经历了一种由自发调整到自觉 调整旳过程。
第二节 法律发展
一、法律旳发展类型 涉及法律旳历史类型和法律旳社会形态
二、法律起源旳历史过程 法律旳起源是人类社会规范文明史上一次质
旳飞越,不同于原始社会规范,法律是人类自觉 理性旳产物。
法律产生旳根本动因是社会内部基本矛盾, 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 矛盾旳运动发展,直接原因是私有制和阶级旳出 现。
二、法律发展旳规律 (一)从神法向人法发展 (二)从“身份旳法”向“契约旳法”发展 (三)从不成文法向成文法发展 (四)从族群之法向世界之法发展
( 一 ) 法律旳历史类型指根据法律所赖以存在旳经 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旳以及现 实生活中存在着旳法律进行分类 : 奴隶制法,封 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二)社会形态旳分类指人类社会史上旳不同旳历 史时期旳代表当初社会生产力旳世界最高水平旳 相对成熟和稳定旳社会形态。 原 始 社 会 , 农 业 社 会,工业社会,知识社会。
影响法律移植成败旳原因:自然条件、经济原因 、政治原因、文化原因
体现为不同国家间法律间旳横向交流
(三)法律创新
法律创新,是指对法律观念、法律概念和技术、 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详细法律制度旳独创性革 新,它是人类法律智慧活动旳最高形式,也是难 度最大旳法律发展运动。
第三节 法律当代化
一、当代化理论 “当代化”是一种有争议旳概念,就其字面含
第六章 法律起源和法律发展
第一节 法律起源

法理学讲稿第一讲

法理学讲稿第一讲

法理学主讲人:李金国关于教材:我看大家用的教材没有合适的。

我认为,我们最好使用学校的教材。

咱们法理学是讲专题的。

原来我建议用我们学校的教材,我们有三天的讲课时间,当然不可能全讲了。

但现在看来拿来这个教材,主要是为了考试用的。

咱们是统考,那统考的性质又不一样了。

如果大家都没有学习过,那么讲起专题来就比较难把握了。

但也能用本科的水平来讲,只能挑一些重要的东西来讲。

主要加入一些原理和基本问题。

我们自学考试是按我们讲的内容来考。

对于我们学校来说,没有参加社会上统一考试的必要。

关于考试和另外一些安排,咱们以后再谈。

今天先试讲半天,大家可以看看怎么讲比较好。

讲课内容:原来我们计划分三部分讲:一、法理学的基本原理二、法理学的基本范畴三、法理学有关专题专题包括人权、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法学原理,我主要想以下几个部分:一、法的概念问题二、法的特征、本质、价值问题导论咱们先讲一讲导论部分。

导论部分重点想给大家介绍三个问题:1.法理学研究什么问题?(生物)法理学顾名思义,就是研究法的原理。

也就是法学的基本理论,一般的法学教材主要是三大部分理论。

第一部分是法的产生发展的一般原理和规律。

从产生发展的角度来讲法的基本原理。

关于这方面,主要从世界各国的法的起源发展来看法到底是怎么产生的。

最后又怎么发展的,将来的前途怎么样。

第二部分就一个国家的法律而论,如何制定、如何贯彻实施、如何实施法治的,怎么保证人们顺从法律。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一个国家要立法、执法、知法、守法,我们主要讲法制的。

第三部分就从某一部法来讲,主要涉及法律范畴、作用、价值问题。

还包括由哪些规范组成,以及表现形式等。

以及怎么建立法律关系,进行法律解释。

法理学内容很多,我们教材和其他的编排次序可能不一样,但大多是这三部份内容。

选择的内容可能也不一样,但是从法理学原理来说,大体上是一样的。

从世界各国的法的起源发展来看,从法的历史来看,它是这么一个基本原理。

其次,从一个国家角度来看,法律怎么制定,怎么实施,这个包含什么原理。

法理学 讲座

法理学 讲座

法理学讲座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性质、法律原则、法律价值和法律存在的学科。

它关注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的内在逻辑和法律体系的结构。

通过研究法律的本质和规范性特征,法理学揭示了法律的普遍性和客观性。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定义、法律原则、法律价值以及法律与伦理、社会规范、政治等领域的关系等。

通过对法律的本质进行分析,法理学试图探索法律背后的理论基础和规范原则,以此为法律的正确解释和适用提供理论依据。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逻辑分析、比较研究、历史研究和系统研究等。

逻辑分析是法理学研究的基础,它通过对法律概念和原则的梳理和演绎,揭示法律的内在逻辑和体系结构。

比较研究则通过对不同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比较,来寻找法律的共通性和差异性。

历史研究则通过对法律的演变和发展进行追溯,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的形成和变化。

系统研究则是将法律放在整体系统中进行研究,通过从系统性的角度分析法律问题。

法理学的研究对于法律的正确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它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的普遍性和适用性,为法律的正确解释和适用提供了指导原则。

同时,法理学也激发了对法律的批判性思考,促进了法律的改革和发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公正。

总之,法理学是一门重要的学科,它通过对法律本质和规范性特征的研究,揭示了法律的普遍性和客观性,为法律的正确解释和适用提供了理论基础。

通过逻辑分析、比较研究、历史研究和系统研究等方法,法理学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的内在逻辑和体系结构,促进了法律的改革和发展。

《法理学》讲稿 导言

《法理学》讲稿  导言

《法理学》(一)讲稿导言什么是法理学一、法理学一词的源与流(一)“法理学”一词为日文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教授所创造的。

1、1881年,日本著名法学家穗积陈重将德文rechtsphilosophier(法哲学)一词创造性地翻译成法理学,并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

2、穗积陈重认为当时流行于日本的“法哲学”名称之形而上学气味太重,首次提出“法理学”这个译名,以“法理学”代替“法哲学”。

(二)西方法理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1、法理学英文为jurisprudence,源于拉丁文jurisprudentia,意为“法律的知识”,相当于广义的法学或者法律科学。

2、在西方法学界,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名称,其称谓是不一致的。

德国、法国等大陆国家一般称之为法哲学或法律哲学,英美等国则一般称为法理学。

3、在英美等国,法理学与法哲学几乎是同义词,可以互用。

但在德国、意大利等国,法理学与法哲学稍有不同:法哲学研究的是一般性哲学问题,属于哲学学科的一个分支学科,而法理学则是在法哲学的指导下研究特殊性的法律规律的。

法哲学高于法理学,它与法理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4、在西方,法哲学这一术语的出现比法理学要早很多。

法哲学或法律哲学,就其内容而言,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存在,因而法哲学概念的萌芽,在西方至少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例如,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在《论法律》中就曾提到:“法律学科来自深奥的哲学”。

但法哲学这一名称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开始盛行。

17世纪中后期,德国法学家莱布尼兹在其《法学教学的新方法》一书中,首次提到“法律哲学”一词。

1797年德国历史法学派奠基人胡果在其《作为实在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中,首次使用了“实在法的哲学”这个用语。

其后,黑格尔在柏林大学开设“法哲学”讲座,并于1821年出版《法哲学原理》一书。

在其影响下,《法哲学》作为一门课程才被各大学广泛接受。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概述一法律人才的素养(一)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法律人才首先应该成为优秀的、高素质的公民,具有公民人格和公民能力。

而在现代社会,公民人格和公民能力是由许多要素构成的,其中以下十个要素较为重要:1.主体意识。

即明确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而不是一个臣民;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自己是作为一个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的政治权利主体加入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程序的。

2.权利意识。

即意识到自己有与生俱来的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并能清晰地懂得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界限性,在法定范围内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勇敢地桿卫自己的权利,但是不可无视社会所能提供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以及社会的、他人的承受能力而盲目主张权利和超越法定权利界限而行为;同时,对一切合法的权利(包括个人的、集体的、国家的、人类的权利)给予同等的尊重和维护。

3.参与意识。

即意识到公民的本质在于参与,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公共生活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的义务,并依照法定或约定程序热情而理智地参与政治生活,参与社会主义建设和公共事业管理。

4.平等意识。

即意识到自己与他人一样,都是权利主体,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任何人(包括自己在内)没有任何理由享有特权,更不应当利用自己的职位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中谋取私利,特别是担任公职的公民更应当牢固树立平等的观念,强化平等的意识。

5.宽容态度。

即承认他人有权利选择与自己不同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发表不同的见解。

只要没有违背社会公德、法律法规,无害社会公共利益,就应该对那些与自己不同的政治主张、价值观念、宗教信仰和生活方式给予充分的理解,以促成宽松、和谐、进步的社会环境和精神家园。

没有宽容,就没有民主,讲民主必然要求宽容。

6.法治观念。

即意识到法治优于人治,尊重和遵守经由合法程序制定的并且旨在维护秩序、保障公正、促进效率、实现自由的法律规则,按照法定界限和程序行使权利,抵制和监督一切违法行为。

法理学讲座

法理学讲座

法理学讲座第一讲法学导论本讲参考文献:Austin, Jurisprudence (5 ed. 1885)Salmond, Jurisprudence (1902)周旺生:《法理学》--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一、法理学的两种含义(一)、拉丁文Jurisprudentua,所有法学和法律知识、理论、学说的总称。

这是法理学一词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被人们所理解和使用,也是法理学原初的含义。

(二)、研究法学和法的一般问题,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这是法理学一词在学理意义上、专门科学意义上被人们理解和使用,是一般法学著述尤其是教科书上阐述的法理学。

二、西方学者对法理学一词的理解(一)、布莱克法律词典:法理学是阐述实在法的原则和法律关系的法律科学。

(二)、牛津法律指南:法理学是研究法的最基本、最一般问题的一门法学学科。

(三)、普奇塔:法理学是关于权利历史、权利制度的科学知识。

(四)、萨尔蒙德:法理学是关于国内法基本原则的科学。

(五)、斯通:法理学是关于法律原则、法律观念、法律方法的研究成果。

(六)、波斯纳:我所指的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的分析三、法理学称谓在中国的发展(一)、1949年前:一般冠名为法理学,也有称为法学通论、法学绪伦、法学要论。

(二)、1949年后:先后叫做“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学基础理论”(1981年)”、“法理学”。

四、法理学与法哲学(一)、法哲学的两种含义:1、指法理学中的那些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学,它是法理学中的较为纯粹的法理学或更高层次的法理学,也可以说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具体的分支,与立法、法社会学以及法解释学相对应。

这种意义上的法哲学要早于奥斯汀(John Austin)创建的近代意义上的法理学。

法理学一讲稿

法理学一讲稿

第一章法学与法理学第一节法学的概念与体系一、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一个历史概念:(1)古代▼古代中国:刑名之学、刑名法术之学(春秋战国时期)律学:(正统概念,自汉至清。

律学是律的解释学。

律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正典、主要的法典。

律学起源于秦代,形成于汉代,“律学”一词最早出现在南北朝时期。

)▼古代西方:法学(来源于拉丁语Jurisprudentia。

拉丁语Jurisprudentia:jus义理+providere先见,原义为义理先见,引申为法律的知识。

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说:“法学是人事与神事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2)近代以来:法律科学。

注意:法学与法律科学/法律哲学严格地说,两者并不是同义词,法律科学是法学的一种形式,而且是高级形式。

1.法学是法的不同知识形态的总称。

2.法律科学是法的高级知识形态,是专门研究法律现象的一门科学。

3.法律哲学是对法律和法律科学的追问、反思和超越。

有关例证:1.〔德〕拉德布鲁赫:法律科学是作为文化事实的法律思考;法哲学是作为文化价值的法律思考。

《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2.姚建宗:法律科学是有关法律的实证知识,法律哲学是关于法律思想的学问。

姚建宗主编:《法理学》,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页。

2。

作为科学的法学的定义:作为一门科学,法学,也称为法律科学,是专门研究法律现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其内涵:其一,法学的归属;其二,法学的特性(研究对象上)法学概念的关键在于其法学研究对象——法律现象。

注意:法律现象不=法律的现象。

法律现象是法律的现象与本质的统一。

法律现象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

法学对法律现象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个基本方面:(1)法的规范:法的实然性、静态法、文本中的法。

(举例:刑法文本)(2)法的事实:法的必然性、动态法、行动中的法。

(举例:禁酒法令)(3)法的价值:法的应然性、超级法、理想中的法。

(举例:自然法理念)分别说明一定时空条件下的法的其然、所以然、应然。

《法理学讲义》[001]

《法理学讲义》[001]

《法理学讲义》第一章法的含义[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在于帮助学习者了解有关法律含义的最基本的知识,包括法的词源和词义、“法”字使用的大体范围、法的基本类别等。

因此,要求学习者熟练掌握有关法的基本含义、范围与种类,从有关法的不同用词中体会到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并能够从社会现象、社会规范中初步辨别出法律现象与法律规范,认识到不同法律类别之间的差异。

第一节法的词源与词义一、中国古代法的词源与词义汉字法的古体为“灋”。

从文字的结构上看,这个字由氵、廌、去三字组成。

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古代中国法、刑、律只是不同时期指称同一现象的不同语词,夏、商、周为刑,春秋战国为法,秦之后改为律,一直沿袭到清末。

三者的核心是刑。

一定意义上,这是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统一于刑的写照。

由于中国古代一般将法与成文法相等同,并且尤其强调法自君出,所以,法律一般被人们就理解为以刑事惩罚这种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君主控制大臣和百姓的手段及工具。

二、西方法的词源与词义由于西方国家的文字与拉丁文联系密切,我们可以以此为线索进行考察。

在拉丁语中,Jus和Lex都可以译为法,但却分别代表了两种意义上的不同的法。

Jus是抽象意义上的法和权利,兼有正义、公平的道德意蕴,通常可以在形而上的本体论范围内讨论;而Lex则是一个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经验范围内讨论的概念,原指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

这两种法律之间不是平行的各行其是的关系。

一般认为:具体的法被抽象的法所决定和支配。

这种观点与西方固有的思想方式关系密切。

从清末修律开始,汉语中的“法”、“律”的词义有所变化,不再局限于“刑”的范围。

目前,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可视为狭义的法律;而在广义上,我国法律则泛指一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理学》精品讲义

《法理学》精品讲义

《法理学》精品讲义第一章法学导轮第一节法学一、法学及其研究对象西语中有关法学的语源,最早见于拉定语Jurispradentia,意指关于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而真正将纳入科学范畴的努力,大致始于古罗马。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的定义是:“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概念,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学之学”或“刑名之学”。

自汉代开始各代又有“律学”的名称。

与西方的法学不同,中国的律学更多关心的不是正义等问题,而是法律条文的注释及个案中的法律应用技术。

中外法学界关于法学的定义林林总总,难以一一罗列。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应注意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法学,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关于法学的整体性印象。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往往做了不同的解说和回答。

作为一门科学,法学不但要研究形式的东西,也要研究本质的东西;不但要研究法的现状,也要药酒法的历史和走向,总之一句话,凡属于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范围。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一、法学的体系与分科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法学从未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学科,或者被包括在神学、哲学、政治学、论理学中,或者依附于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中,因而没有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当然也就不存在体系或分科的问题。

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的解析,即对法学的分科。

但是始之今日,也未形成比较一致的观点:比如英国《牛津法理指南》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部类:(一)理论法学:1、法律理论和哲学;2、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3、比较法研究;(二)应用法学:1、国际法;2、跨国家法;3、国内法;4、附属学科,如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等。

日本《万有百科大辞典》将法学分为四大部类:(一)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国际法;(二)私法,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国际私法;(三)刑事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政策学;四、基础法学,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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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义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

——(英)爱德华·柯克引言法的门前卡夫卡弗兰茨·卡夫卡(Franz Kafka,1883年7月3日—1924年6月3日),20世纪德文小说家。

法的门前有一位守门人在站岗。

一个从乡下来的人走到守门人跟前,请求进门去见法。

但守门人说现在不能放他进去。

乡下人想了想,问过一会儿是否允许他进去。

“可能吧,”守门人答道,“但是现在不行。

”由于通向法的门像往常一样敞开着,守门人又走到门的一旁去了,于是乡下人向门内窥望。

守门人看到了,笑着说:“如果你这样感兴趣,就努力进去,不必得到我的允许。

不过,你要注意,我是有权力的,而且我只是守门人中最卑微的一个。

里面的每一座大厅门前都有守门人站岗,一个比一个更有权力。

就说那第三个守门人吧,他的模样连我都不敢去看。

”这些困难是乡下人不曾料到的。

他以为,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是可以晋见法的,但是,当他更切近地看着这位穿着皮外套,鼻子尖耸,留着长而稀疏的鞑靼胡须的守门人时,他决定最好还是等得到许可后再进去。

守门人给了他一条凳子,让他坐在门边。

他就坐在那里,等了一天又一天,一年又一年。

为了能够获准进去,他做了很多尝试,用烦人的祈求纠缠着守门人。

守门人时常和他进行简短的谈话,问他家里的情况和其他一些事情,但像大人物一样,所提的问题很没有人情味儿,而且结论总是乡下人还是不能进去。

乡下人曾为自己的旅程准备了很多东西,也倾其所有,即使是很贵重的东西,希望能够买通守门人。

守门人接受了所有的东西,然而每次收礼的时候都说:“我收下这个只是为了不让你觉得还有什么事情该做而没做。

”在那段漫长的日子里,乡下人几乎是不间断地观察者守门人。

他忘却了其他守门人,对他而言,这个人似乎是他与法之间的唯一障碍。

开始几年,他大声诅咒自己的厄运;后来,因为衰老,他只能喃喃自语了。

他变得孩子气起来,由于常年累月的观察,他甚至连守门人皮领上的跳蚤都熟悉了。

他请求这些跳蚤帮忙说服守门人改变心意。

最后,他的眼睛变得模糊不清了,他不知道周围的世界真的变得黑暗了,还是自己的眼睛在欺骗他。

但是在黑暗中,他现在能够看到一束光线不断地从法的门里射出来。

现在他的生命正在接近终点,弥留之际,他将整个等待过程中的所有体会凝聚成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他还从未向守门人提出过。

他招呼守门人到自己跟前来,因为他已不能抬起自己正在僵硬的身体。

守门人不得不把身子俯得很低才能听清他的话,因为他们之间的身高差别增加了很多,乡下人越发处于劣势。

“你还想知道什么?”守门人问道,“你没有满足的时候。

”“每个人都极力要到达法的面前,”乡下人回答,“可是这么多年来,出了我,竟没有一个人来求见法,怎么会是这样呢?”守门人看出了乡下人已精疲力尽,听力也正在衰竭,于是在他耳边喊道:“除了你,没有人能获准进入这道门,因为它是专为你开的,我现在要去关上它了。

”提示与问题《法的门前(beforethelaw)》是一则寓言,卡夫卡生前没有发表,它是作者未完成的小说《审判》的一部分。

寓言,是一种古老而古怪的教育形式。

在《圣经》旧约和新约当中,寓言为教育的目的被广泛的运用,在中东和远东地区更是如此。

寓言有其独特的魅力,我们没有能力把寓言归结为一句话或者一个观点,它不能被当作不知所云的纯粹的抽象或完美的模糊而简单的处置。

当我们倾向于单身处于寓言中,妄图清醒地找出背后的秘密,其实我们已经被迷住了,诱惑了……“法”一词已经灌输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许多人开始怀有理解它的热情————然而我们真正面对法律时,又常常感到某种不安,因为它接近你时,你总是感到模糊、不清晰,有一种哲学意义上的“眩晕”。

法、法律是什么?卡夫卡创作这则寓言时有其时代背景,正如他自己所说:“我们的法律不是广为人知的,它们被贵族小团体隐藏和把持。

他们要让我们相信,这些古老的法律被一丝不苟的实施着;然而,被那些我们所不知道的法律所统治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

”我想,也许正因为这样的环境下,才促使卡夫卡创作了《法的门前》,考虑自己或者更多的人也许就是那个乡下人,迫切地想接近法,但是却始终无法偿愿,可能我们被从未见到过的法欺骗了;但是,也许那个为法服务的守门人,也从未见到过他所服务的法,或者他比乡下人还要可怜,乡下人,毕竟还有勇气去求见法,接近法,但是守门人却不了解法的内部,他只知道通向法的道路,他只是在路上来回逡巡,他对法的想法也是幼稚的。

而且他没有乡下人的自由,他是法的奴仆,只能尽自己的职责,但是乡下人却是自由的,能够去所有自己想去的地方,除了法的大门对他关着,乡下人求见法,待在那里一直到死,也是出于自己的意愿。

村夫为什么要见“法”?首先看村夫对于“法”的认识,在文中是这样描述的“他以为,任何人在任何时侯都是可以晋见法的。

”“法”是否在门里?如果“法”并不在门里,结果又会怎样呢?我们为什么相信“法”在门里呢?村夫又是如何确定“法”在门里的呢?我们来看这样一段话“村夫走到守门人跟前,询问是否可以去见法,但是守门人说现在不行,村夫问过一会儿是否可以进去,守门人回答‘可能吧’,但现在不行。

”这段话暗示了什么呢?为什么现在不行,守门人如何确定现在不行。

同时守门人有为什么说“可能吧”这种可能性的根据又是什么?接着守门人又说了这样一段话:“如果你有兴趣的话,可以试图不经过我的允许进去,但是你要记住我是有权力不让你这样做的。

”这段话有暗示了什么呢?《安提戈涅》法理解读安提戈涅是古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公元前442年的一部作品,被公认为是戏剧史上最伟大的作品之一。

该剧在剧情上是忒拜三部曲中的最后一部,但是最早写就的。

剧中描写了俄狄浦斯的女儿安提戈涅不顾国王克瑞翁的禁令,将自己的兄长,反叛城邦的波吕尼刻斯安葬,而被处死,而一意孤行的国王也遭致妻离子散的命运。

剧中人物性格饱满,剧情发展丝丝相扣。

安提戈涅更是被塑造成维护神权/自然法,而不向世俗权势低头的伟大女英雄形象,激发了后世的许多思想家如黑格尔、克尔凯郭尔、德里达等的哲思。

安提戈涅是剧中的女主人公。

故事发生在底比斯。

克瑞翁在Oedipus垮台之后取得了王位,Oedipus的一个儿子Eteocles为保护城邦而献身,而另一个儿子Polyneices却背叛城邦,勾结外邦进攻底比斯而战死。

战后,克瑞翁给Eteocles举行了盛大的葬礼,而将Polyneices 暴尸田野。

克瑞翁下令,谁埋葬Polyneices就处以死刑,Polyneices的妹妹安提戈涅毅然以遵循“天条”为由埋葬了她哥哥,于是她被克瑞翁下令处死。

与此同时,克瑞翁遇到了一个占卜者,说他冒犯了诸神。

克瑞翁后悔了,去救安提戈涅时,她已死去了。

克瑞翁的儿子,也是安提戈涅的情人,站出来攻击克瑞翁而后自杀,克瑞翁的妻子听说儿子已死,也责备克瑞翁而后自杀。

克瑞翁这才认识到是自己一手酿成了悲剧。

《安提戈涅》是古希腊悲剧的经典,对该剧的隐喻意义一直有不同解释。

剧中安提戈涅在对抗克瑞翁时有一段常常被法学家所引用的台词:“天神制定的不成文律条永恒不变,它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也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

”“我并不认为你的命令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于你,一个凡人,竟敢僭越诸神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

不是今天,也非昨天,它们永远存在,没有人知道它们在时间上的起源!”这成为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之间论战的经典。

在西方,安提戈涅对城邦法的控诉被称为"安提戈涅之怨",这种悲剧性的怨恨却成为宪政、民主和法治的源头之一。

在政治学和法学中,安提戈涅这一形象已经成为一个符号了,它象征着运用高级法批判国家的实证法的态度和精神。

今天我们对这一冲突的解读远远不止于此。

比如从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解读,从爱与正义/法律角度的解读,人道主义与实证法的解读。

黑格尔只是把安提戈涅局限在家庭伦理范围内,没有把她提高到反对恶法的高度。

悲剧作家也没有强调自然法与国家法的紧张和对立,他坚持没有人是美德的独占者。

比如安提戈涅的妹妹伊斯默涅就指责她的做法源于矫情:"你并不爱我们的哥哥,你爱的是你自己正义的姿势。

你想以你的姿势赢得不朽。

你的行动并非出自对具体生命的同情,而是抽象原则狂热的激情。

"但无论如何,安提戈涅作为一种符号,代表着公民依据自然法原则,依据天理和良心,对抗恶法。

这一悲剧回答了当时雅典关于自然法的争议。

赫拉克利特说:"人类的所有法律都以唯一的--神的--律条为生。

"伯里克利在演讲时说,不履行这种法律将招致公认的耻辱。

因此,悲剧认同了当时普通雅典人的世界观--对神虔诚,顺从神的意志。

所以,在最后,克瑞翁终于意识到,千万不要犯不敬神的罪,"凡人都逃不了注定的灾难。

" 悲剧阐发的原则首先被希腊哲学家继承和发扬,在随后的希腊化时期,斯多葛学派对之阐幽发微,正式开创了自然法传统。

经过西塞罗等人的发展,在罗马法中正式确认了自然法的地位。

此后,自然法传统生生不息,弦歌不辍。

安提戈涅对今最大的意义在于:法律与公民如何达成一种良性的关系,公民应该如何对待恶法。

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悲剧中的一个人物,安提戈涅是俄狄浦斯的女儿,她不顾国王克瑞翁的禁令,将自己的兄长,反叛城邦的波吕尼刻斯安葬,后被关在一座石洞里,自杀而死,而一意孤行的国王也遭致妻离子散的命运。

安提戈涅胆敢藐视人间的法令,“以身试法”,克端翁王自然非常愤怒。

剧本是这样描写的:克瑞翁低头望转她,问:“承认不承认这件事是你做的?”安提戈涅:“我承认是我做的,并不否认。

”克瑞翁:“你知道有禁葬的命令吗?”安提戈涅:“当然知道,怎么会不知道呢?这是公布了的。

”克瑞翁:“你敢违背我的法令吗?”安提戈涅:“我敢!我敢!宙斯从没有宣布过这样的法律,正义之神也没有制定这样的法令让人们遵守,一个凡人的命令就能废除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律条吗?它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是永久的!我不会因为害伯别人而违背天条,以致在神面前受到惩罚。

我知道我会死的,我遭遇这命运并不感到痛苦,但是,如果哥哥死后得不到埋葬,我却会痛苦到极点!”她大声讥问克瑞翁王:“你说的话也算是法律吗?”剧中人物性格饱满,剧情发展丝丝相扣。

安提戈涅更是被塑造成维护神权/自然法,而不向世俗权势低头的伟大女英雄形象,激发了后世的许多思想家如黑格尔、克尔凯郭尔、德里达等的哲思。

名称:《安提戈涅》作者:弗雷德里克•莱顿(英国)电影《秋菊打官司》<<故事发生在中国西北一个小山村。

秋菊的丈夫王善堂与村长发生了争执,被村长踢中要害。

秋菊怀着身孕去找村长说理,村长不肯认错。

秋菊又到乡政府告状,村长答应赔偿秋菊家的经济损失。

村长把钱扔在地上,受辱的秋菊没有捡钱,而又一次踏上了漫漫的告状路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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