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规发票审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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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合规发票的内涵及危害

所谓不合规发票通常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的发票。单从发票本身的合法性区分。不合规发票通常又有两种:一种是

由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发票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开具、取得、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

另一种是发票本身不具合法性。如非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形同合法发票的假发票。私自

印制的没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普通收据等替代发票等等。

二、不合规发票在审计中的定性问题

笔者在研究如何推进审计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问题时。通过翻阅近几年来的有关审计

报告发现。多数项目的审计报告中。被审计单位存在着一个共性问题,亦即“入账发票不

合规”。然而,在审计事实、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描述中,对不合规发票的表述都比较

笼统。

审计定性一般表述为:入账发票不合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合规发票入账等。审

计事实一般表述为:某某期间,会计将没有开票日期、没有数量单价、没有具体品名等发

票内容填写不全。以及发票的开票日期与发票票号顺序颠倒、过期作废发票、发票内容与

出票单位经营性质及内容不符等发票报销并入账,金额XXX元。

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有的表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

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

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

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的规定,处以罚款XXX元。

有的则将定性及处罚依据表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

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

人员的,还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

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处以罚款XXX元。

姑且不论究竟依据哪个法律法规定性及处理处罚更准确。据笔者调查发现。这些“入

账发票不合规”问题的背后。并非单纯的“入账发票不合规”问题。其中隐藏着大量的严

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如一些被审计单位。通过种种手段取得发票后虚列支出,套

取现金。设置“小金库”,为小团体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一些单位掌管财务审批权的个人,将个人消费发票拿到单位报销。贪污公款:一些单位以购买福利卡、会员卡、购物卡、消

费券的方式,变相发放奖金、福利、送礼等。开具办公用品等项目发票人账,既违反财经

纪律,又造成个人少缴所得税,并诱发严重的腐败问题:一些单位为掩盖违规违纪问题。

将一些不合理开支变换成修车费用、燃油费用、微机耗材费用、会议费、培训费等发票报销;一些单位为配合对方偷逃税款。接受对方提供的不合法发票甚至是白条。造成国家税

款流失;一些单位为处理不合法开支,在不法人员手中购买假发票。自行填开报账。严重

违反国家法纪等等。以上这些问题,如果单纯从表面现象看。都可以归入“入账发票不合规”问题之下。但其实质则不然。有些是与入账发票不合规截然不同性质的问题。事实上

被审计单位的多数上述问题。正是在“人账发票不合规”这一宽泛问题的掩盖下被“保护”了起来,逃避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三、对不合规发票的处理建议

笔者认为。对审计发现的不合规发票问题,不应以表象掩盖实质。应进一步查清情况。根据问题的实质作出恰当的审计定性和处理。

首先。要查清不合规发票是否为业务内容真实的发票。如果内容真实,只是填开的内

容不完整、不规范、不清楚。用章不正确等。此种情形应可按以上提到的审计报告中的通

常做法进行审计定性及处理。笔者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有明确定性及处理处

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中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不明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定性和处理。因为从法律

的层级关系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法律层级要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法律层级。但审计实事应当具体、明确,切忌笼统表述。形成“一顶帽子共同戴”,模糊法律责任。

其次。要查清不合规发票是否为伪造、变造的会计凭证。如果发票反映的为虚假的业

务内容。则应定性为:伪造、变造的会计凭证。定性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

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

算”的规定。处理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

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再次。要查清不合规发票是否导致对方少缴、不缴或骗取税款。如果导致对方少缴、

不缴或骗取税款的行为,则应定性为:入账发票不合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

者骗取税款。定性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

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处理处罚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

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此外。要查清不合规发票是否隐藏公款送礼,单位行贿,设置“小金库”,贪污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偷逃税款等性质恶劣问题。对这些问题应依据相关法规作出不同的定性及

处理。决不能仅仅依据《发票管理办法》或《会计法》以“不合规发票人账”作笼统定性

和处理。必须对不合规发票进行深挖细究,具体剖析,做到严谨准确定性。使不同性质的

问题得到合法的法律制裁。以避免“不合规发票人账”成为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

的“遮羞布”、“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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