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消费税税收筹划()介绍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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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筹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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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填报相关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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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办法规定白酒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
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才由税务机关核定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但这并不等于说70%以上的就
“事不关己”。办法第四条规定,按主管税务机关规
定的时限内填报《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是针
对所有白酒生产企业的要求。如果没有及时填报,则
•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
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
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
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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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范围
•
(1)外购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
(2)外购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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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
宝玉石;
•
(4)外购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不过,会给税务机关留下企业不够诚信的不良印象。如果申
报最低计税价格为360元/公斤,估计就能得到税务机关的
认可。总之,申报最低计税价格时,既要考虑最大限度保留
企业的利润空间,又要换位思考,让税务机关能够接受。
•
3、价格调整要把握好幅度和节奏。
•
办法出台后,许多企业迫不及待地提高白酒
销售价格,把税收负担转嫁给消费者。尽管税负
第四章消费税税收筹划(2016)介 绍
• (1)买价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的专用发 票。
• (2)取得金额23.4万元的普通发票。 • 取得专用发票准予扣除已纳税金20×30%=
6(万元) • 取得普通发票准予扣除已纳税金23.4÷(1
+3%)×30%=6.82(万元) • 取得普通发票可节约税款0.82万元。
• (11)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 木地板,
• (12)外购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
第三节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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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税收
筹划
• 例:某企业小汽车正常出厂价为 115200元/辆,适用税率为5%。而该厂分设
了独立核算的经销部,向经销部供货时价 格定为88200元/辆,当月出厂小汽车200辆。
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
但需注意:
•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
消费品,往往不能达到筹划目的。因为,生产厂
家向向经销部出售应税消费品时,价格只能适度
压低。如果压低幅度过大,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有关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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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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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以
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
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
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
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
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
我国对白酒行业征收消费税,计税价格包括
20%的从价税率和0.5元/斤的从量税。与以往的税
收标准相比,新标准的从价税率没有变,但征税税基
提高了。
•
以飞天茅台为例,目前“公司出厂价”约为
220元,“销售公司出厂价”为439元。以前的标准是
按照“公司出厂价”征收,只须上缴消费税:220元
×20%(从价税率)=44元。按照新标准以销售
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即销售公司出厂价)和最低 计税价格进行计算,上缴消费税为:439元 ×60%×20%≈52.7元。
• 两种销售方式税负对比如下: • 厂家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 • 115200×200×5%=1152000(元) • 由经销部销售,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 88200×200×5%=882000(元) • 企业少纳消费税2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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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
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
4、调整产品结构和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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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生产高档白酒
• 白酒企业的消费税实行按从价定率和从 量定额复合计税的方式征收,除从价定率征收 消费税外,每斤征收0.5元的定量税,从量计征 消费税对低档白酒的影响明显很大,但对高档 白酒的影响却是微不足道的。因此,白酒企业 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产品结构,提 高高档价位白酒的产销比例。
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
消费税。如果这样,消费税额将会大增,设立销售单
位不仅不能减轻纳税负担,反而会增加企业的开支。
•
2、正确申报最低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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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省级(或计划
单列市)税务机关核定,核定依据主要是生产规模、白酒品
牌、利润水平等。价格的调整幅度通常为销售单位对外销售 价格的50%-70%。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为60%70%。假设某品牌白酒销给销售单位的价格是240元/公斤, 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为600元/公斤,如果申报最低计税价 格为420元/公斤(即对外销售价的70%),则达到了最低计税 价的上限,企业当然不划算。但若申报最低计税价格为208 元/公斤,则不到对外销售价格的50%,在税务机关肯定通
转嫁是筹划办法之一,但这种作法宜慎重。办法
第十条规定,“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 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 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
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如果提 价太频繁,反复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纳税筹划就没
有稳定性,对企业是相当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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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购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
源自文库
汽车轮胎;
• (6)外购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 (7)以外购的已税石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 产的应税消费品;
• (8)以外购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 油;
• (9)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 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 (10)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 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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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自制白酒
• 从生产环节来看许多企业都有外购或 委托加工酒或酒精后继续生产白酒的情况, 但是按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已停止执行外 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白酒,已纳 税款或代收代交的税款准予抵扣政策,即外
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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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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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
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
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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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
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