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布草洗涤规范-山东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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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机构衣物洗消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規范医疗机构可重复使用医疗织物洗涤消毒技术管理,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院感染率.确保就医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可重复使用的医疗机构衣物洗涤的感官指标、细菌指标、采样检测方法及卫生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为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衣物的洗涤服务机构。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衣物 clothing

顾客交洗衣着和公共纺织品的总称。

2.2医疗机构衣物hospital clothing

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被洗涤织物的总称,包括病人衣服、床单、被单、帽子、病房布巾、手术布巾、敷料、医务人员工作服等衣物。病区保洁用织物(地拖头,抹布等)2.3洗涤laundry

利用各种设备、工具、人工等机械力、洗涤剂,在介质(如水、干洗剂等)中,

对衣物进行清洗的程序。

2.4洗涤服务机构 laundry service

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及皮革制品护理等服务的部门和经营单位。

2.5污垢 soiling

在衣物表面及纤维之间存在的附着物或者沉积物,并改变了原衣物的清洁状态;

这些附着物或者沉积物可为水溶性、油脂类、固体类、色素类污垢。

2.6污染区contaminated area

接收、存放未经消毒、洗烫处理的衣服和物品的区域。包括收衣区、清渍区域、

洗涤区域等。

2.7清洁区clean area

存放经过处理,并符合卫生要求的物品的区域。包括衣服发放区、熨烫区、清洁衣物的储存区等。

2.8标准预防standard precaution

针对医院所有患者和医务人员采取的一组预防感染措施。包括手卫生,根据预期可能的暴露选用手套、隔离衣、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以及安全注射。也包括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处理患者环境中污染的物品与医疗器械。

标准预防基于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不包括汗液)、非完整皮肤和黏膜均可能含有感染性因子的原则。

3卫生通用要求

3.1人员卫生要求

3.1.1 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体检档案。上岗前,要经过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1.2 患有急性传染性疾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工作人员不应参与直接接触清洁衣物的工作。

3.1.3 工作人员工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处理污染衣物时,应戴口罩和手套。必要时着一次性防护服。

3.1.4 接触污染衣物后和接触洗涤后衣物前应洗手、消毒。

3.2洗涤场所的卫生要求

3.2.1 洗涤服务机构的设立应远离垃圾处理站或有明显的污染场所,附近无有害气体、烟雾、灰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周围环境无蚊蝇等害虫孳生地;工作区内门窗应安装纱网,明地沟应加盖或加装金属网,防蚊、蝇、鼠等有害生物。

3.2.2 洗涤服务机构车间房屋建筑坚固,光线充足,地面、墙面应达到易清洁、不脱落的要求,房屋结构应易于保持清洁。

3.2.3 布局合理,按洗涤流程设置清洁区和污染区。两区之间应有实际隔离屏障,并有明显标识。各区内的不同工作区域应明确划分,应有明显标识。收发衣物应有单独区域。

清洁衣物的储存区应清洁干燥,无霉菌滋生。

3.2.4 在污染区和清洁区应分别设置洗手设施,水龙头宜采用非手动式开关。在靠近清渍台处应设置应急的眼部冲洗器。

3.2.5 应保持良好空气流通,空气应从清洁区向污染区流动,保持室内空气新鲜。产生有害气(汽)体的工作区域应尽量设置于单独的房间或加以隔离,并设置局部通风

3.2.6 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清洁的地方。相邻车间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不利影响。

3.2.7 设置排风装置时,应避免所排出的热气、湿气或有害排气对周围建筑物和居民产生不利影响。

3.2.8洗涤场所的清洁消毒:上班时打开窗户、保持良好通风,下班时污染区地面、物体表面和可能的污染场所进行终末消毒。

3.2.9 洗涤场所的卫生条件: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洗涤场所卫生要求

.3洗涤消毒设备及耗材的要求

3.3.1 洗涤设备应符合GB19891、GB25116,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产品质量合格证。

3.3.2 洗涤服务机构宜使用以下消毒设备:封闭式蒸汽高温消毒、臭氧消毒器、二氧化氯气体发生器或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消毒器械,按照许可的适用范围和方法使用。

3.3.3 使用的洗涤剂应符合GB/T13171.1、GB/T13171.2、GB/T26396标准的相关要求。鼓励水洗洗涤服务机构采用低磷和无磷的洗涤剂。

3.3.4 使用的消毒剂应合法、有效,并在产品有效期内按照批准的适用范围和方法使用。使用消毒产品时应注意避免对工作人员的伤害和对洗涤衣物的损坏。

3.3.5收集具有潜在接触性生物污染危害风险的衣物所使用的黄色防感染水溶性包装袋、盛装箱、盛装桶等, 应有警示标识(生物安全危害标识、警示文字)。

3.3.6医疗衣物与非医疗衣物不得混洗;专锅洗或专机洗涤设备应有相应标识。

3.3.7上下水道设备齐全,有条件的洗涤机构可将洗涤设备配备双排水系统,可再次消毒便于循环预洗使用,污水及废弃物的排放应符合DB11/307及国家有关规定。

3.4卫生管理要求

3.4.1 洗涤服务机构应根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室内外环境卫生制度、日常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等。

3.4.2 对接收的衣物应进行分类,污染的衣物、普通工作服装和婴幼儿衣物等应分类存放,分别洗涤或专机洗涤。洗涤后对洗衣机进行清洁或消毒后方可继续使用。

3.4.3 对于可能具有潜在接触性危害风险的污染衣物,应使用防漏、防刺穿双层结构的防感染水溶性包装袋进行包装,必要时可在外加套一个较为牢固的塑料袋或布袋。

3.4.4 具有潜在接触性危害风险的污染衣物在消毒或洗涤前严禁清点、分拣,衣物收集包装后的处置(运输、消毒或洗涤等)应始终保持在密闭状态下进行。

3.4.5 洗前、洗后的衣物应严格分开,不能混装,洗前的衣物应有专用的容器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

3.4.6 衣物的洗涤、消毒、整理、存放均应在室内进行。洗涤整理、消毒后的衣物要进行包装,衣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清洁、完好无损。应使用密闭车辆运输衣物,衣物应包装运输。

4.衣物处理流程要求

4.1处理流程

按图1进行。

4.2洗涤区域划分要求

4.2.1 洗涤工作区域应分为污染区和清洁区;污染区包括未洗涤衣物的接收、分类、洗涤及所使用的受污染车辆的存放处,清洁区包括洗涤后衣物的烘干、熨烫、修补、折叠、储存、出厂分发及清洁车辆的存放处。

4.2.2污染区与清洁区应有实际隔离屏障和明显标识,各区内的不同工作区域应明确划分,应有明显标识。

4.2.3 接收污染衣物和运送洁净衣物的通道应分开,通道间不应有交叉。

4.2.4 人流、物流应洁污分开。物流应按图1所示,顺行通过,不应逆流。

4.2.5 污染区与清洁区内所使用的运送衣物的车辆应专区专用,不应混用。

各区域工作人员不得串岗。

图1 衣物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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