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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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202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202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发挥人才引领驱动作用,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促进人才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自治区优化人才发展布局,融入国家人才战略布局,建设区域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打造开放包容的内引外联人才工作格局,构建务实高效的引育留用人才工作体系,凝聚齐抓共管的人才工作合力,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第四条人才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才引领发展,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全方位培养用好人才,坚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坚持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环境,坚持弘扬科学家精神,推动高层次人才培养集聚。

第五条人才发展促进工作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围绕服务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内财社[2016]59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5.25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
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财社〔2016〕597号)
各盟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业培训补贴及鉴定补贴。

企业新录用的贫困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
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我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70%对企业给予定额补贴。

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李文军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文军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文军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内01行终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丑红于晓华王静宇【审理法官】郭丑红于晓华王静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文军;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李文军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文军【当事人-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长军河北诚漳律师事务所;张孝全内蒙古务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长军河北诚漳律师事务所张孝全内蒙古务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长军张孝全【代理律所】河北诚漳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务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文军;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举证责任新证据不予受理回避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机构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内发改费字[2015]141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10.16
【实施日期】2015.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机构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发改费字[2015]1410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在已经放开非学历民办教育收费的基础上,决定放开学历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历民办教育机构系指全区境内经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的各级各类民办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和学前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机构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学校特色、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学生经济承受能力以及促进学校长远发展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二、学历民办教育机构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13•【字号】内人社办发〔2021〕221号•【施行日期】202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关于做好2021年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各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组织)部门:为做好2021年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内人任字〔1997〕8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要求,围绕推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新时代干部工作政策为指针,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实际成效,树立忠诚担当、爱岗奉献、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导向;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客观公正、精准科学。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对象为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机关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中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考核内容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以聘用(任)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一)德。

全面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情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内人社办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就业促进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今年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预计在18万人左右,面对国内外环境和疫情变化的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促进就业面临的形势任务更为复杂艰巨。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牵头抓好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1+7”行动,强化工作协调,创新工作举措,精准施策,多方发力,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现就做好202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重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强化政策支撑行动。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突出位置,紧盯形势任务,围绕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各项政策措施。

要认真梳理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培训等就业创业政策,形成政策清单,明确落实每一项政策的经办机构和服务流程,并简化落实手续,确保政策落实不留死角、方便快捷,切实落地生效。

同时,各地要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借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站、电视广播和微信、快手等各类新媒体,创新宣传方式,组织开展政策宣传系列活动,让高校毕业生对就业创业政策应知尽享。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务必于4月底前报送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内人社办发〔2017〕216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216号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人民团体:近期,各地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很多非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申请经营许可、一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招投标中将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作为前置条件、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规定不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特殊单位和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一些单位在主营业务岗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等,这些用工不规范不合法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秩序和市场环境,造成新的劳动关系矛盾隐患。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严格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严格依照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依法办结;对取得行政许可或依照有关规定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予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8.15•【字号】内人社发[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40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干部(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现将我区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养老金低于700元的,可先调整到700元后再按本项进行调整。

(二)挂钩调整1.按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

退休人员按照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2.5%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准)。

2.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5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调整不足22.5元的,按22.5元进行调整。

(三)倾斜调整1.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再增加4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高龄群体倾斜调整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附: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内人社发[2016]2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16.05.20【实施日期】2016.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21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为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我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办法。

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复后,我区根据批复意见,制定了《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今年将在全区范围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现将《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2016年5月20日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为了保证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审核审批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内人社办发[2015]147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6.04【实施日期】2015.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审核审批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5〕147号)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60号)精神,为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在全区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审核审批专项检查。

请各盟市结合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全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内财社[2015]392号)要求,做好此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和内容(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检查1.检查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要时可延伸检查至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参保单位、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等。

2.检查内容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盟市,检查2014年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必要时,可延伸到其他年度。

(1)制度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是否结合实际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经办机构是否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等。

(2)基金征缴情况。

主要包括:是否依规按时足额征收,有无擅自更改缴费基数、费率,有无违规减免、缓收或核销养老保险费,有无少报少缴养老保险费;是否依规对欠费进行管理和追缴;缴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基金财政专户;有无隐。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07•【字号】内人社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现将《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5月7日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自治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18〕3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现对我区2020年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如下:一、政策规定(一)加强政策落实主动围绕服务自治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支持各行业做好人才评价。

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打破条条框框束缚,按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绩进行评审。

畅通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通道。

聚焦重点领域,发挥人才评价的先导作用,对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倾斜措施。

(二)完善评价标准1.抓紧修订完善各职称系列评审条件。

自治区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抓紧做好各职称系列评审条件修订工作,按照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推进。

【内蒙古自治政府】内蒙古自治、nm1233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内蒙古自治政府】内蒙古自治、nm1233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内蒙古自治政府】内蒙古自治、nm1233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规划、政策,推进人才战略实施,完善人才储备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拟订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政策。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促进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落实意见。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拟订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区(回区)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军队的政策和计划,负责军队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解困和稳定政策的办法,nm***** 负责自主择业军队管理服务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内政办发电[2010]8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0.08.27【实施日期】2010.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0〕89号 2010年8月2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和改善卫生人员工资待遇,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负总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并务于今年年底前将新增绩效工资全部兑现到位。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有关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基层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正式工作人员,列入此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未经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明确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的,先按有关规定明确其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后,再按《实施意见》实施绩效工资。

三、自治区对条件艰苦的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倾斜问题不作统一规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行研究制定具体倾斜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内人社发[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87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以来,我区金保工程建设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按照“统一建设、服务为本、应用为先、体制创新”的总体要求,以网络互通为基础,以统一软件为核心,以公共服务为重点,加快推进各项建设,信息化应用水平和服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社会保障卡应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总体部署,为全面推广社会保障卡,充实服务功能,推动跨地区应用,逐步实现在全区范围的“一卡多用,一卡通用”,自治区将开展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自治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以“精细管理,便民利民”为宗旨,以“一卡多用,一卡通用”为目标,建立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系统及应用服务体系。

2011年上半年,建成全区集中的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和自治区、盟市两级社会保障卡应用系统,发行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范,全区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卡。

以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和社会保险待遇发放为突破口,在社会保障、金融支付等领域开展应用。

至2012年底,初步建成面向全区城乡居民、技术标准统一、多领域使用、跨地区应用的社会保障卡服务体系与运行管理机制,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所有服务对象,实现“一卡多用,一卡通用”和“记录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的建设目标,全面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

二、建设原则(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11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11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214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目的是发挥好保民生促稳定的“兜底”作用。

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为稳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从近期审计发现的问题看,部分地区存在过度设置公益性岗位、违规安排公益性岗位人员从事管理类岗位、向不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0号)相关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主要领导要牵头抓总,分管领导要全力推动,按照“谁开发、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出台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规范管理工作流程,强化日常调度与集中督查,常态化开展数据筛查比对,规范各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使用,切实发挥公益性岗位“兜底线、救急难”的作用。

二、严格岗位开发设置。

公益性岗位主要是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各地要从满足城乡基层公共服务需求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发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便民服务、托老托幼助残、农村物流快递收发等便民服务类岗位,增强基层公共服务力量。

要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在综合考虑现有岗位数量、公共利益、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基础上,合理、适度、有序开发公益性岗位,避免福利化、长期化倾向。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内人社办发〔2022〕106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委、办、厅、局直属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各大企业,有关行业组织、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和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健全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畅通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延伸拓展其成长进步阶梯,充分发挥评价“指挥棒”作用,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建立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二、备案申报(一)企业备案。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照《关于对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45号)要求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2.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3.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4.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并建立培养与使用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5.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理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内蒙古事业单位改革最新消息:72万在编人员面临换身份

内蒙古事业单位改革最新消息:72万在编人员面临换身份

内蒙古事业单位改革最新消息:72万在编人员面临换身份点击查看:相关推荐:| | | || |7月实施内蒙古72万事业编人员面临换“身份”5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将于7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内蒙古2.4万个事业单位的72万名工作人员将面临身份转换,同时意味着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将由过去的“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实际上,内蒙古已经推行了四年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实施将让这项改革有法可依。

今后如何按照管理条例去实施好自治区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5月24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了新闻通报会,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方面的情况进行了介绍及说明。

改革4年初建三大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处长阿斯夫说,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由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办的从事教育、科技、卫生、文化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六大类组织,其在提供公共服务,创造就业岗位,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共有111万个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100万。

而自治区共有2.4万个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72万人。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自治区目前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将有哪些促进作用和意义呢?阿斯夫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是继2006年《公务员法》颁布后又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具有总章程性质的行政法规,它填补了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历史空白。

而就我区而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我区从2010年在全区范围内推行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主要以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为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说这三大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尚未真正确立;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各盟市和单位的做法不尽统一规范;奖惩考核、收入分配等激励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人事争议的调解与处理的依据不够明确。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10•【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188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行人社数字化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11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4号)要求,为切实实施好我区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和数字中国的重要论述,强化人社业务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构建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人社工作新形态,发展数字政务、赋能数字经济、助力数字社会,以数字人社助力中国式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把党的领导贯穿数字人社建设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贯穿人社数字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全过程,确保数字人社建设正确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站稳人民立场,把握人民愿望,着力破解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让数字人社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促进共同富裕和人口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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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二○一六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发展环境和总体要求 (1)
第一节发展基础 (1)
第二节面临的形势 (3)
第三节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5)
第四节主要目标 (6)
第二章推动实现比较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 (9)
第一节政策引领稳定和扩大就业 (9)
第二节多措并举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 (9)
第三节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群体就业 (11)
第四节服务为先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12)
第五节加强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13)
第三章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14)
第一节全民参保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 (14)
第二节完善政策健全社会保险制度体系 (15)
第三节健全机制推进待遇合理调整 (17)
第四节加强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 (17)
第四章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 (18)
第一节需求引领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素质 (18)
第二节提升能力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19)
第三节完善措施强化少数民族人才培养使用 (20)
第四节创新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21)
第五章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22)
第一节健全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 (22)
第二节深化改革完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24)
第三节细化政策推进退役军官妥善安置 (24)
第六章深化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25)
第一节强化调控深化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25)
第二节分类推进完善适应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
制度 (25)
第七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6)
第一节协同配合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26)
第二节提高效能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 (27)
第三节创新机制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28)
第四节提供保障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28)
第八章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29)
第一节坚持共享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29)
第二节规范统一实现公共服务标准化 (30)
第三节突出应用提升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 (31)
第四节加强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32)
第五节精准施策加大脱贫攻坚工作力度 (33)
第九章强化规划实施 (35)
第一节加强领导强化组织协调 (35)
第二节依法行政提高法治化水平 (35)
第三节强化保障完善财政投入机制 (36)
第四节协调发展增强发展的整体性 (36)
第五节监测评估加强规划实施管理 (36)
第六节大力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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