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战略合作协议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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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战略合作协议三篇

篇一:金融机构战略合作协议

乙方: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中国国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专业的资产管理和项目投融资经验,具备提供金融集成解决方案的能力;

2、乙方是一家中国国内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专业的客户服务经验、项目设计和管理经验,具备承接外包客户服务的能力。

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事项

1.1甲乙双方彼此认可对方在其专业领域的能力,同意并确认建立全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进行深度合作。

1.2甲方作为国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卓越的产品设计与管理能力,为满足乙方客户的理财需求提供相应的产品。

1.3乙方作为国内领先的第三方理财顾问机构,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甲方将为购买其发行产品的乙方客户提供服务的工作外包给乙方,让乙方为此提供专业的客户服务,乙方为甲方的产品发行提供合格投资人的筛选、产品知识的指导、客户满意度的调研、财务顾问等全面承接甲方外包的客户服务。

1.4乙方承诺对其服务的客户推广甲方的品牌及价值理念。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客户对于新产品的需求方案并将合适的项目优先推荐给甲方。对于产生争议的项目将遵循战略合作者优先的原则。

1.6甲方承诺乙方能够全面透彻的了解到其所提供产品的设计思路,并适度参与产品的设计以及筛选,从而进一步提升甲方的产品价值和管理品质。同时,双方均同意及时充分地沟通、交流产品信息。

1.7甲方承诺尊重并保护乙方客户资源,对于其所发行的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为产品提供客户服务。

1.8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为甲方提供具体产品服务的费用或费率另行通过就该产品的具体服务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条保密义务

2.1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存在、本协议的条款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条不会因本协议失效或过时而影响其效力。

2.2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保密信息:

(a)保密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但因违反本协议的原因而导致的除外);

(b)任何一方以非保密的方式从保密信息所有者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保密信息,但该方知道该等信息提供者因合同或其他义务而被禁止披露保密信息的除外;

(c)任何一方在保密信息所有者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之前已经知悉的保密信息。

(d)任何一方根据法律要求、或任何有管辖权的司法、立法、管理机构的命令、判决或要求,或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要求,或任何相关股票交易所规则要求,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但披露仅限于该等要求的范围)。

第三条争议的解决

3.1凡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争议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第四条其他

4.1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终止。

4.2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4.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4.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法人盖章后生效。

4.5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为昭信守,各方已签署本协议。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篇二:金融机构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稳定且强烈的融资需求。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资本市场活跃的融资平台,拥有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积累、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一批具有良好专业素质、丰富从业经验和高度敬业精神的业务人员。

为促进甲、乙双方共同发展,推动双方相关业务深入合作,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在遵守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及相关行业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构建战略合作关系,遵守“优势互补、互利互惠、诚实守信、长期合作”的原则,采取措施实现共嬴、共同发展的目标。

甲、乙双方愿意将对方视为自己的重要业务合作伙伴。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开展金融及更广阔领域的合作,加强交流与协作,共创发展契机。

甲、乙双方在《战略合作协议》下,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根据本协议条款所指的业务范围和具体内容,由甲方与乙方协商洽谈,签订专项业务实施协议,推进业务合作的深入、全面发展。

第二条合作领域

甲、乙双方可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合作:

1、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公开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

2、金融债、短期融资券;

3、ABS(资产证券化)、PPN(非公开定向债)及其他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债务性融资工具;

4、首次公开发行业务、新三板业务、定向增发、优先股等股票融资保荐项目;

5、并购重组、财务顾问;

6、其他合法、合规的金融服务项目。

甲方选择乙方为其提供全方位的顾问服务。乙方根据甲方融资计划及其专业及资源优势,为甲方寻找、协调融资项目资方、承销商(包括但不限于各家具有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承销业务资质的证券公司)、中介机构(专门的顾问机构、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信贷市场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形式的融资项目参与方(以上各方统称为“参与方”)共同完成顾问服务。

第三条合作机制

甲、乙双方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双方合作关系的建立和发展,该部门或人员对合作领域内各项工作推动,负有工作协调、业务推动、信息交流之职责并通过各种形式建立有效的日常沟通联系机制,加强双方业务交流与合作,推动合作内容的实施。

第四条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本《战略合作协议》内容(包括附件)及合作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保密,在未获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有关监管部门要求提供时除外;对于泄密情况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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