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征求意见单

厅公路便〔2008〕63 号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部起草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广泛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1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报部公路司(车辆处)。

联系人:李华强,电话:(010)65292755、65292740(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

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包括国产和进口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车型表》(以下简称《油耗准入车型表》)和符合资格的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名单。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油耗准入车型表》和道路运输车辆准入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交通运输部委托交通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为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四条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客、货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管理按照车辆生产企业自愿申报、技术审查、定期发布、许可准入的程序实施。

第七条申请列入《油耗准入车型表》的车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国产车辆或者已获得国家“3C”认证的进口车辆;

2.各项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应当与《公告》或者国家“3C”认证参数保持一致;

3.经符合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或者《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的要求;

4.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其他相关技术标准。

第八条申请列入《油耗准入车型表》的车型,由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者其代理商,下同)自愿向节能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车型申请表,一式两份。(式样见附件1);

2.《公告》或者国家“3C”认证技术参数表复印件;

3.申报车型主要配置汇总表;

4.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油耗准入车型表》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及《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可同步申请。

第十条节能中心自收到车辆生产企业申报材料起5日内,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车辆生产企业;符合要求的,节能中心正式受理准入车型的申请。

第十一条节能中心依据第七条规定,对申报车型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及其他材料进行技术审核。

节能中心可根据技术审核需要,对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结果进行抽查。经抽查,不符合燃料消耗量准入条件的,节能中心应当书面告知车辆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节能中心应当定期将经技术审核符合条件的车型报交通运输部。由交通运输部审核同意后,定期以《油耗准入车型表》的形式公布。

第十三条《油耗准入车型表》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根据申报车型数量,发布周期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已列入《油耗准入车型表》的车型发生产品扩展、变更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节能中心;车型主要配置(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车架)变更或者更改扩展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列入《油耗准入车型表》。

第十五条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在车辆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中标明该车型是否列入《油耗准入车型表》,主动告知购买者能否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准入管理权限,在核发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时,应当对照《油耗准入车型表》对车辆配置及其相关参数进行核查。

经核查,符合《油耗准入车型表》和道路运输车辆其他要求的,予以配发《道路运输证》;不符合《油耗准入车型表》要求或者未列入《油耗准入车型表》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七条节能中心应当组织开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车型数据库,建立公众服务网络,提供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车型信息免费查询服务。

第三章检测管理

第十八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健全的组织机构,并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

2.取得国家相应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证书;

3. 有与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4. 配备有经检验合格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检测仪器设备、试验设施和场地等检测资源;

5. 有健全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可自愿向节能中心提出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申请,并提供符合上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