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合集下载

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1.民法典体系包含了总则篇、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2.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来源于现实生活之中。

现有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基本可分为两种:一是法国民法典的“人——物”对应结构;二是德国民法典的“总——分”对应结构,这两种结构均有法典目的缺失的缺陷。

我国民法典的结构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中心、以责任为手段的思想,以此设计的民法典实行三编制:第一编人法,第二编权利法,第三编侵权行为法。

这一结构既具有民法文化的支持,也能使我国民法典结构具有一定的原创性。

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实际上是一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化的过程。

在没有民法典的国家中,并不意味着没有民事立法。

民法典就是现实中的实在法以一定的方式组合在一起的外壳。

要将这些杂乱存在的实在法组合在一起,就得为其提供一个体系框架,使每一民法材料都能在这个体系框架中各得其所,和谐共存,这就是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有了以一定结构构成的体系,各种民法材料的加工才有一个归属。

因此,体系结构的设计是民法典制定的基础。

制定民法典的主要难题

制定民法典的主要难题

制定民法典的主要难题[摘要]民法典应合乎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民法典应从实际出发符合国情,应重理性、重科学、重立法技术。

如果我们所采纳的民法观念和民法知识体系还没有从根本上跳出前苏联法的基本框架,如果我们不了解社会情况,未进行认真的社会调查,如果我们在起草中一味强调非技术化和所谓的“人性化”、“感性化”,那么民法典的制定是令人担忧的。

[关键词]民法典,法律技术,同一主义,区分主义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引起社会极大的关注,这是很正常的,对于这一关系到社会基本关系的法律,不论是学术界还是一般的人民群众,都应该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

但是有一些基本的问题需要特别予以关注。

我认为目前民法典制定中还有三个大的难题需要我们共同来解决。

一、意识形态和法律政策方面的难题民法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但是建立在前苏联法学体系基础上的民法观念和制度体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法观念和制度体系完全不同。

我们现在虽然已经走上了市场经济的道路,我们的民法典当然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但是我们所采纳的民法观念和民法知识体系,还没有从根本上跳出前苏联法的基本框架。

坦率地说,我们长期受到前苏联法律意识、观念和体系的控制,而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法学界从来没有彻底清理过这些残留物。

依我看来,前苏联法对我们制定民法典的消极影响主要有如下方面:(1)前苏联法不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把一切法律均当作公法,这一点不但妨害了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作为基本法的地位,而且还妨害了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科学化。

如果一切法律都是公法,那么最重要的公法当然是宪法,民法就只能是宪法下面一个可怜的部门法。

但是如果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并以此为根据建立法律体系,就可以得出公法的基本法是宪法、而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的结论。

所以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由于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民法和宪法一样都是国家的基本法,民法绝不是部门法。

另外,如果把民法也当作公法,那么民法当然应该像公法那样以命令服从关系作为基本规则依据,这样民法应该以强制性规范作为基础。

民法典的体例和几个主要修改内容

民法典的体例和几个主要修改内容

民法典的体例和几个主要修改内容一、划时代的法治宣示和法治洗礼法典编纂在法制史上都是法律整合的巨大工程,罗马法的法典编纂和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编纂,都在世界法制史上产生巨大影响。

虽然说现代以来,单行法的立法模式也是一种立法的发展模式,但是法典编纂的立法意义也同样重要。

我国毅然决然地决策进行民法典的编纂,而且毅然决然地在法名上赫然冠名‘典’字,极尽法律渊源的彰显功能,深切回应了中国社会对民事权利发展的迫切需求。

其实进行编纂,不用典字,命名民法,也是法典,以前的草案曾经也没有典字,我国刑法也是一种法典。

但一个典字,非同小可,从两会审议通过民法典到现在,中国掀起了民法典的热潮,街谈巷议,形成人人议法,人人说典的蔚然景象。

国际上也非常关注,中国的立法活力和法律进步令世界印象深刻。

民法典已经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应,法治宣示和法治洗礼的效果非常明显,社会法治意识被空前唤醒。

民法典已经隆重出台,典章巍然挺立,它是民权宣言、维权利器、规范指引、诚信镜像、执法必读。

对执法者而言,尊重老百姓的权利,依照法律办事,践行政府信用,成为官员的必然责任;对老百姓而言,明确自身权利和民事行为的诚信义务,增强维权意识,敦促政府守信,成为合格公民的标准。

我们都在感受这种宣示的效果和接受这种法治教育。

我们都要为推进这种效果而努力。

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效果和为什么应该产生这样的效果?因为这是一次中国民事权利的集中展示,因为中国民事权利的成熟度已然达到了一个高度,因为中国的民事权利还需要再提高再升华。

我国制定民法典,还有以下的缘由:一是我国基本上还是属于大陆法制定法的立法模式体系,而在这种体系中的国家,大多制定有民法典,这也是和国际接轨的需要;二是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统领各单行法的民法体系,需要系统化的整合,协调各法间的内容,把司法解释的规则加以适当地收纳,使民法规则更加体系化和相对固定化,解决了单行法单行修改势必带来的顾此不顾彼的问题。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我想从两个角度来谈一谈中国民法的现代化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现代化的判断标准及条件。

所以,这里是在形式意义上使用民法这个概念,即形式意义的民法。

首先是民法典立法体例的现代化问题,这也是民法现代化的判断标准问题。

大陆法系崇尚法典法,此一传统肇始于罗马法。

而大陆法系国家编民法典都有一模式或范本选择问题,特别是自从有了第一个较完备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此后各国的民法典编纂似乎都会遇到这个问题,有关的论争也由此开始。

当初德国民法典制定、日本民法典制定都如此。

到底需不需要制定统一的民法典。

从各国的论争情况来看,首先遇到的并不是采取哪一范本或模式,好范本的孰优孰劣问题,而是到底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制定时,蒂堡与萨维尼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要不要在德国制定统一民法典,蒂堡力主制定民法典,并极力推崇法国民法典,而萨维尼反对制定民法典,强调私法是民族意识与民族精神的反映,不能凝固于机械的法条之上;纽约民法典制定时,菲尔德与肯德之间也引发了类似的论战。

当然萨维尼并不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他主要是强调当时德国尚不具备起草和制定统一私法典的条件,法学家尚担当不起这一历史重任。

日本民法典制定时也产生过论争,但焦点主要是法典的施行时间,由此产生了延期派与施行派之争,当然根源还是对法典体例与内容的不同看法导致的,特别是涉及到亲属法和继承法部分。

90年代很多国家修订或制定民法典时同样遇到了模式选择问题,像荷兰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越南民法典。

我们现在的情况与上述论争有些类似,所以徐国栋教授把它称为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

我们的论战中同样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现在给人的感觉好象是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学者已经达成了共识,现在争论的只是采取哪种模式的问题,是罗马式还是潘德克吞式,其实不然,至少从梁慧星教授所披露的情况来看,有的学者主张松散式或邦联式,在我看来就是不主张制定民法典的,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充其量是法律汇编,而不是法典编纂。

民法典体系问题探讨(龙卫球)

民法典体系问题探讨(龙卫球)

民法典体系问题探讨龙卫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3-7-9一、当下探讨民法典体系问题的意义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着手中国民法典的制订。

其目标,当然是要达成世界先进,即依据参与起草学者的表述应该是“适应20世纪以来的社会生活的新发展,借鉴20世纪以来的最新立法经验。

”[*1]所以,这部民法典制订成功,必将实现中国法制建构的飞跃。

基于此,中国民法学者踊跃参与其中,积极展开理论思考。

其热点论题,既有法律内容的,例如应确立哪些类型的物权,也有形式方面的,例如应否采取民法典形式以及采取什么样的具体形式?[*2]本文打算探讨其形式问题中的法典体系问题。

所谓民法典体系问题,是指民法规定或者法条在采取法典外在形式时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即依法典外在表现的整体结构问题。

我国学者目前一定程度上探讨了这一问题,提供了不少有益建议,但仍有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研究重点还只停留在更粗略的问题上,例如还只探讨民法典的编章结构问题,即探讨民法典是采用五编制(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还是七编制(总则、债权、物权、合同、侵权、亲属、继承)或者其他结构问题,以及在人法与财产法体例次序上如何处理问题;二是对民法典体系的现代转向的信息和理论方面,考察不多。

这样,可能导致忽视体系问题处理中更为精神也是更为基础的一些东西。

这些东西,仅仅从我国现有的有关体系的制度和理论的历史遗产中还不能直接获得,只有通过悉心考察域外基于长期体系实践所形成的理论思考,才能受到启发。

二、历史遗产中的民法体系知识我国在清末变法之后,曾沿袭1900年德国民法的形式逻辑体系。

1911年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1926起草的北洋政府民法典草案以及1929年正式制定实施的《中华民国民法典》,不只是在体例结构上直接吸收德国的民法体系,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而且是在体系的更内在的细微的方面,基本上遵循了概念化体系的路线,即首先形成类别法律概念,然后借着不同层次地类型化形成不同抽象程度的概念并因此构成体系。

刘专委关于民法典规范性质的论述

刘专委关于民法典规范性质的论述

刘专委关于民法典规范性质的论述【讲解内容】一、关于民法典的总体架构二、民法典的规范性质的识别三、民法典的时间效力即溯及力问题四、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即规范冲突的解决问题一、关于民法典的总体架构(一)立法体例:民商合一以是否有独立的商法典为判断标准。

1.民商分离:德国、法国、日本。

2.民商合一:瑞士、中国台湾地区。

我国实为不完全的民商合一体例,即把大量的商事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之外。

有以下三个特点:(1)民事主体三分法。

一是自然人(含个体户、承包经营户);二是法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特别法人);三是非法人组织。

(2)把大量的、传统上认为属于典型的商事合同,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典型合同中。

例如: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接受了最高院的建议)、仓储合同、行纪合同等。

(3)民法典中的代理制度统一适用于商事和民事。

总则第170条,属于职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下位概念;特点:概括性授权、不需一事一授权),不同于商事代理(显名代理、间接代理)。

重点探讨二个问题(1)外观主义。

外观主义,是商法的一个原则。

最典型的:票据、提单。

外观主义概念: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以免无过错的交易相对人遭受不测之风险,根据一个意思表示的外观,或者权利外观,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外观主义四个要点:①是一个学理概括,没有上升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或基本规定,但一些具体制度和规定体现了外观主义;②外观主义适用于民事交易行为,是为了平衡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防止无过错的交易相对人遭受不测之风险,外观主义不能适用到强制执行及其他非交易行为;③从民法典看,外观主义可以区分为意思表示外观与权利外观,前者涉及合同效力的判断,如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后者涉及物权的变动,如善意取得制度;④防止外观主义泛化适用,适用时看相应的法律制度与具体规定。

(2)关于在平等原则下倾斜保护问题。

在平等原则之处,考虑主体的个性,作出特别的规定,对弱势群体作出倾斜的保护;在商事主体上,淡化这种倾斜。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作者:苏凯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1期摘要:《中国民法典》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考虑,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以确保立法质量。

《中国民法典》基本结构的设计是要能容纳全部《民法》内容的,严格来说这不是一种设计,而是一种发现,即从现有《民法》规范内容中去发现《民法典》的基本结构。

关键词:中国民法典;体例;结构《中国民法典》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考虑,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以确保立法质量。

《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目前考虑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组成。

编篡工作拟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篡《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将于2017年3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争取通过;第二步,编篡《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体例概述基于学理视角,体例是遵循某种逻辑及顺序规则而形成的系统。

它表示着一种特定的思维模式,在诸多领域中均得到了体现。

国内学者王利明通过研究得出:体例在《民法》是一种系统化的构成,按照《民法》特定的逻辑规范,实现《民法》的逻辑化、标注化及系统化,进而使得《民法》在宏观上形成一种结构化的体制安排。

二、面向大陆法系的民法体例的确定目前,大陆法律体系是由涉及各领域的多套法典共同组合而成。

而针对于体例在《民法》中的运用研究,需要以大陆法系为切入点,充分考虑其运用背景,着重研究体例在《民法典》中的运用。

三、关于《民法典》编篡的模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经济社会活动越来越广泛深入,迫切需要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民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中国民法典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它是用于调整和规范人民在民商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典。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综合性的民法典,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在其编纂过程中经过了精心的设计和讨论,旨在为社会提供稳定、公正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本文将论述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以及其在保护公民权益、规范市场经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主要分为三个层次:总则、人、物权。

总则部分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法律关系主体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人部分涵盖了个人权益的保护,包括自然人的人格权、名誉权、生命权、健康权等,同时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益保护。

物权部分则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和交易的规范。

总则部分是中国民法典法律体系的核心,它为整个民法典的实施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指导。

总则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平等自由、公平正义、合同自由、责任追究等原则,这些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总则部分还明确规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国际民商事规则以及军事、行政等特殊领域法律的关系。

人部分是中国民法典的重点,它关注的是对个人主体的权益保护。

其中包括自然人的人格权,即民权中最为重要的权益之一。

人格权包括了人身自由、姓名权、肖像权等,这一部分的出现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基本人权,保障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尊严和自由。

此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益也在人部分得到了保护。

物权部分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保护财产权益的规范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

物权部分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和交易的规范,涉及的内容包括房地产物权、动产物权、知识产权等方面。

通过对物权的保护和规范,中国民法典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既重视了保护公民权益,也关注了市场经济的规范。

它通过对不同层次内容的划分,确保了法律的条理性和系统性。

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还体现了民法典的现代性和法治性,旨在为全社会提供公平、公正、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民法典的体例结构民法典是我国民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始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其体例结构按照我给的标题分为五个主要部分,分别是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和婚姻家庭编。

下面将对每个部分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总则总则是民法典的首部分,是整个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基础。

总则主要包括了民法的基本规定、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民事责任等内容。

总则通过对以上要素的界定和规范,为后续各部分的具体内容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起到了框架和纲领的作用。

二、物权编物权编主要规定了关于物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物权的保护、物权的内容和获取以及物权的限制等。

在物权编中,对不动产权、动产权和其他物权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物权编的出台,使我国现行民法中有关物权的规定更加系统、完善,有利于保护市民的财产权益。

三、合同编合同编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相关内容。

合同编对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包括合同的订立要件、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义务等方面。

合同编的出台,有助于维护民事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的公平有序进行。

四、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编主要规定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包括侵权行为的界定、侵权责任的类型和范围以及侵权责任的主体等。

侵权责任编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编主要规定了涉及婚姻和家庭的相关法律内容。

包括婚姻的订立和解除、夫妻和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和抚养子女等方面的规定。

婚姻家庭编的出台,有助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谐。

综上所述,民法典的体例结构包括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和婚姻家庭编。

这五个部分涵盖了我国民事法律领域的主要内容,并且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民法典的实施对于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推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中国民法亲属编立法若干问题探讨_民法论文(1)

中国民法亲属编立法若干问题探讨_民法论文(1)

中国民法亲属编立法若干问题探讨_民法论文(1)目次序言一亲属编的地位与名称二亲属通则性规定的设定与内容三对“禁止结婚疾病”的重新认识四事实婚姻的概念与效力五婚姻的无效与撤销结语序言经过几代人努力,中国民法典终于被提上立法议事日程。

其中,尤为引起世人关注,令学者欣慰的是,“调整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亲属法,将历史性地回归为民法典的一编。

亲属法,作为一定社会亲属制度的法律形式,源远流长。

一般说来,社会制度越古老、社会生产力越不发达,亲属关系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就越大。

但这并不意味着亲属法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可有可无,或其地位低于其他民事法律。

因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规则,由它来组织一个由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构成的市民社会,身份法和财产法也就是民法规范体系的两个组成部分。

身份法即是亲属法,它因所调整的民事关系(亲属关系)是构成市民社会的基础,从而成为一国法律体系和民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

正因为此,在当代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大都设亲属一编。

英美法系国家的亲属立法尽管采单行法主义,如结婚法、离婚法、家庭法、收养法等等,但它们的总和是与亲属法的调整范围相当的。

中国要制定何种风格的民法典,不仅关系到整个法典的体例和条文,也直接影响到亲属编的结构和条文设计。

另外,半个世纪来,中国一直将亲属法作为独立于民法之外的法律部门,先后颁布的两部调整亲属关系的基本法律《婚姻法》,都是“宜粗不宜细”的粗放型立法。

2001年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只是中国亲属法制建设的阶段性成果,是立法机关对急需解决的问题,先做必要补充和修改;亲属法体系的规范化、系统化,留待下一步制定民法典时再做考虑的两步走思路的明证。

因之,现在设计民法典亲属编体例时,必须坚持走“具有严格逻辑性和体系性民法典”的道路,同时,在具体条文的设计上,应当着眼于中国社会生活的实际和未来的发展方向,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学说,并将现行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成功、合理之处予以采纳。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思路和立法体例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思路和立法体例

2016年第3期法治研究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思路和立法体例于海涌* 摘 要: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经提上日程,笔者认为采用九编制的立法体例比较符合当下的国情。

在编纂过程中,要尊重法律共同体已经达成的广泛共识;对于民事单行法,如果实施中发现明显错误和矛盾的,及时删除、修订、增补;对司法解释要进行甄别,选取闪光点。

要坚持“先人身、后财产”、“先权利、后救济”等原则。

关键词:民法典 编纂 思路 体例*作者简介:于海涌,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目前已经提上了日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国民法典的编纂纳入第一类立法项目,编纂工作已经全面启动。

毫无疑问,在未来一段时间里中国民法典编纂将成为我国规模宏大、影响深远、备受关注的重大立法活动。

民法典的编纂既是国家立法中前沿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又是战略性的重大现实问题。

中国民法典是否可以展示中国的立法水平,固然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问题,更是对法学理论、民法制度和立法方法进行创新的发展问题。

以下是笔者对中国民法典编纂中关于基本思路和立法体例的思考。

一、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思路(一)关于《民法通则》和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安排《民法通则》颁布于1986年,全文只有156条,在司法适用中常常让人感觉捉襟见肘、挂一漏万,但这30年来《民法通则》在我国一直处于民事基本法的重要地位,立法者、法官、民法学者在这30年的时间里已经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达成了广泛的共识,因此应当充分尊重法律共同体已经形成的私法文化传统。

2002年全国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出台比较仓促,其立法体例、制度安排甚至语言风格确实有不少值得商榷之处,一直以来也饱受学术界的尖锐批评,但笔者认为这个民法典草案毕竟是我国第一部正式的立法草案,其中仍有不少有益的成果可以在民法典编纂时予以借鉴。

简言之,中国民法典应当借鉴《民法通则》和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有益成果,尊重法律共同体已经达成的广泛共识。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经存在了一百年之久。

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

人民法院的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而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

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经存在了一百年之久。

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

人民法院的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而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

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使用的概念、所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诸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等,都是德国式的。

可见,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立法、司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构成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

有的学者反对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大谈所谓“对德国民法说不”。

但现在中国所面对的,绝不是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或者在大陆法系内部的德国法系与法国法系之间作出选择的问题。

一百年前,我们的前人已经替我们作出了选择。

中国之属于德国法系已经是既成事实。

你不可能抗拒、改变、背离或者抛弃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在中国历经百年所形成的法律传统面前,任何立法者和学者,都是渺小的。

关于民法典制定的几个问题

关于民法典制定的几个问题

3、国民时期: 国民时期:
1929年 1930年 分期公布施行《民法典》 1929年——1930年,分期公布施行《民法典》——是 1930 是 我国的第一部民法典共1225 1225条 五编:总则、债权、 我国的第一部民法典共1225条、五编:总则、债权、 物权、亲属、继承。采民商合一体例。 物权、亲属、继承。采民商合一体例。
三是现实主义
梁慧星的主张。认为社会生活两大部分: 梁慧星的主张。认为社会生活两大部分:民事 生活,政治生活。 生活,政治生活。 民事生活强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私法自治。 民事生活强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私法自治。 政治生活强调国家意志决定。 政治生活强调国家意志决定。 法典的制定不应以重要性为标准, 法典的制定不应以重要性为标准,应以逻辑关系为 标准。民法典应规定民事活动的共同规则、基本 标准。民法典应规定民事活动的共同规则、 原则、共同制度、基本制度。 原则、共同制度、基本制度。 特殊的市场,特殊的规则,特殊的关系规定在民法 特殊的市场,特殊的规则, 典之外。不能讲重要不重要。 典之外。不能讲重要不重要。 应以中国的实际出发,以现行的立法为其基础,面 应以中国的实际出发,以现行的立法为其基础, 20世纪后期以来的现实 世纪后期以来的现实。 对20世纪后期以来的现实。
(3)特点:体系合理、逻辑严谨、用语精确、概括方法的运用 )特点:体系合理、逻辑严谨、用语精确、
(二)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意见 分歧
1、目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主要有三条思路: 、目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主要有三条思路: 一是松散式、 一是松散式、邦联式 人小组中有一人主张, 在9人小组中有一人主张,以开放的形式 来制定民法典,就民事主体、民事权利、 来制定民法典,就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 事行为、民事责任进行规定。江平主张, 事行为、民事责任进行规定。江平主张,法 工委一位支持。理由, 工委一位支持。理由,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 很多了,已经有60多件了。 60多件了 很多了,已经有60多件了。

民商合一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制定

民商合一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制定

民商合一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制定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商合一体例逐渐成为各国法律体系改革的重要方向。

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制定显得尤为关键。

本文旨在探讨民商合一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制定问题,通过对民法典总则的制定背景、意义、现状以及面临的挑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文章首先概述了民商合一体例的内涵及其在我国的发展,接着分析了民法典总则制定的必要性及其实践价值,然后探讨了民法典总则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框架,最后指出了民法典总则制定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如法律体系的协调性、法律规范的明确性、法律实施的可行性等。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加深对民法典总则制定的理解,为推动我国民法典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民商合一体例下的民法典总则概述在民商合一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旨在确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提供指导。

在民商合一体例下,民法典总则不仅要体现民事活动的一般规律,还要兼顾商事活动的特殊性,确保民事主体在商事领域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民商合一体例下的民法典总则,首先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石,也是商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同时,总则中还规定了民事主体的类型、民事权利的种类和行使方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等内容,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在商事领域,民法典总则通过规定商事主体的类型、商事行为的效力、商事登记等制度,为商事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商事主体作为商事活动的参与者,其类型和权利义务的明确,有助于维护商事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商事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规范商事主体的行为,保障商事交易的公开、透明。

民商合一体例下的民法典总则的制定,不仅体现了民事活动的一般规律,还兼顾了商事活动的特殊性,为民事主体在民事和商事领域中的行为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一、民法典到底是个啥?说到民法典,很多人可能一脸懵,觉得这个东西离自己好像很远。

其实呢,民法典就像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法治手册”,是一本专门规制个人和家庭之间各种行为的法律“宝典”。

它帮我们弄清楚,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不该做,咋做才不惹麻烦。

简单来说,它是我们生活中的“指南针”,让我们在法律的海洋里不至于迷失方向。

但是,民法典并不像《红楼梦》那样厚重,大家都看得头疼。

它就像是一本大家能随时翻阅的小册子,生活中遇到问题,翻翻它,找找答案,就能知道该怎么处理。

比如,你跟邻居因为树影遮挡产生了争执,民法典就能告诉你,‘嗨,树高影响了他家阳光照射,这事得怎么解决’。

它是咱们跟他人相处的“合约”,帮我们明白界限在哪,避免踩雷。

二、为什么它这么重要?你说,这本民法典能解决什么问题?那可多了去了!从房子、车子到婚姻、离婚,甚至是抚养孩子、赡养老人,民法典都在这上面给出明确的规则。

可以说,它基本上覆盖了我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

咱们随便举个例子,夫妻离婚这事儿,民法典里就有详细规定了如何分财产、抚养孩子,甚至还有对夫妻间财产如何分配的细致条款。

你看,生活中的大大小小问题,它都帮你安排得明明白白。

不仅如此,民法典还特别注重保护弱势群体。

大家都知道,社会中有一些人是特别需要法律保护的,比如老年人、小孩儿。

民法典中就有专门针对这些群体的规定,尤其是在财产继承、抚养义务等方面。

咱们每天看新闻,多少老人遭遇冷漠,孩子们需要父母的陪伴,民法典就是想让这些问题不再发生,给弱势群体一个法律的“盾牌”。

三、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是什么?说到民法典的“体例”,你可能觉得这事儿听起来挺学术的,实际上就是问它咋构建的、怎么分章分节的。

民法典分成了七编,内容清晰、层次分明。

要是这本书像《三国演义》那样没头没尾、杂七杂八,肯定没人看得懂。

民法典的七编就像是把一本大书拆成了七个部分,每一部分都有自己的“任务”。

第一编是总则,像是法律的“前言”,规定了这个法典的总原则。

专题一、民法典制定中的商事立法体例 【民法原理】

专题一、民法典制定中的商事立法体例 【民法原理】

民法典制订中的商事立法体例——民法原理课程“中国民法典立法的主要争议和思考”专题研究报告郑宇学号:11210691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近年间,民商法典的制订成为了我国民商法学界一大焦点。

随着时间的推移,立法环境瞬息万变。

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

2011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成型,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于是时到今日,人们对于民商法典惊艳问世的期盼已逐渐成为了过去式,大家或多或少的接受了当下松散灵活的单行法林立之法律体系。

可这并不意味着订立民法典的探讨已经不再必要了。

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民法典并非仅仅是一种成文法的制订,它还包含了民法体系中各部分的价值评判和实践指引,甚至还关乎于民法在中国法制体系的地位和作用。

所以,与其说订立民法典是为了让中国的民法更为严谨,不如说,民法典设计的本身就是民法人和民法体系的自省。

有学者表示,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实质的“宪法性”地位,被称为“私法中的宪法”1。

这种表述是有道理的,由于民法对于各种法律关系中的人身财产等诸多基础关系进行界定,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已然被视作了诸法之基础。

于是,为了完善民法体系的逻辑性,也为了方便司法人员的实践性操作,民法典的制订1薛军:《“民法—宪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被众多法律人看作大势所趋。

而且,在当下多数成文法地域,法典化浪潮已蔚然成风,自然中国也不能免俗。

所以,目前在我国民事单行法立法已逐渐成熟、法律体系基本成型的情况下,民法典的立法便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一种水到渠成的趋势。

那么,本文在民法典若制订的假设基础上,通过商事规则的立法体例为引,探讨商事规则是否应编入民法典以及如何编入民法典等问题。

关于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

关于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新中国建立后,曾经在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两次起草民法典,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

现在看来,主要是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经济基础。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运作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没有民法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条件。

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时叫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民法开始受到重视。

1979年11月,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之下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5月起草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

现行民法通则、继承法和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就是以第四稿的相应编章为基础,适当修改后颁布的。

此后,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典,立法机关决定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

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立法体系。

这一立法体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建立民事生活的法律秩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实践证明,当时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的立法方针,是正确的,也是成功的。

我们现在面临的任务是,在民法通则和各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如何看待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区别讨论民法的完善,难免要涉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教科书上说,两大法系的区别在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实行成文法,制定成文的民法典,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实行判例法。

但本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日益重视制定成文法,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而大陆法系国家也日益重视判例法。

过去用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成文法与判例法标志两大法系的差别,是否适当,值得考虑。

我认为,两大法系真正的、本质的差别,在于是否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

中国民法典立法的主要争议与思考

中国民法典立法的主要争议与思考

中国民法典立法:主要争议与思考对于我国民法典争议有很多,比如是效仿法国民法典还是德国民法典,大多数学者还是赞成吸收两者长处,探索中国自己的民法典;要不要编纂民法典,还是仅仅是一个法律汇编就好;要民商合一还是民商独立;哪些单行法应当纳入民法典。

首先,关于是否制定民法典。

诚然,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有很多好处,可以更好地贯彻民法原则,可以更好的避免民法规定之间的冲突,可以在适用的时候更为方便明了,或者说也可以说明我国立法的技术的提高,但这是从理论上而言;实际上,民法典并不仅仅是理论上的法典,更不能就是照搬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是应该从我国社会的实际出发。

民法典的社会基础应该是形成的市民社会。

西塞罗认为,市民社会不仅单指整个国家,而且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

更通俗点说,市民社会产生于自由经济的土壤之上,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自由决定大概跟谁交易,交易什么,如何交易,可以平等地协商,不受他人和国家的干扰。

个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财产得以保护。

但我们的社会离市民社会还很远。

一部旨在物尽其用,定纷止争的物权法颁布之后,频频出现的拆迁案和征收案,让物权法的实施寸步难行,步履维艰。

在中国长期形成的强大公权力无孔不入,政府只是说话的法律,是法律的执行者,而不是创设者。

但在这些引起社会关注的案子中,政府始终扮演着强权者的角色与民争利。

在现今社会,个人的权利应更多地得到保护。

所以,现今的社会并没有形成真正的市民社会,国家的权利对于个人的干涉太多,很多应该平等的地方,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也并不平等。

对于没有形成的市民社会是很难产生一部相应的合适的民法典,即便制定出一部民法典,实行起来也会很有困难。

所以,我们更应该培养良好的民法精神,为民法的制定提供一个社会基础。

并且,中国的法律的制定更多的在于政府的决定,中国立法规划确实是人大主要领导说了算,人大法工委的领导和实际工作人员掌管实权。

据证实,这些具体负责起草法律的处级、甚至司局级部门的大小领导,不一定是人大代表或由代表选任,但他们却握有比人大代表大得多的立法权。

民法典立法技术

民法典立法技术

民法典立法技术
民法典是一部关于民事事务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个人、家庭和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在立法过程中,民法典的立法技术是非常重要的,它既关系到法律的质量和实效,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以下是关于民法典立法技术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一、民法典的分类
民法典根据内容可分为一般部分和特别部分。

一般部分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公民法定人格、民事行为、法定代表人、行为能力、财产权等方面;特别部分则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合同、侵权责任、物权、继承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立法原则
在立法过程中,民法典应遵循一些基本的法律立法原则,如法律适用范围的明确、适用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立法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法律条文的简洁明了等。

此外,还应注意立法过程中的程序规定,包括公开透明、听取各方意见、经过多轮修改和审议等。

三、立法内容
民法典的立法内容应当覆盖民事法律的所有领域,包括自然人、法人、公民法定人格、民事行为、法定代表人、行为能力、财产权等方面,同时应当重点关注当前社会的发展状况和民众的需求,不断完善和更新法律内容,保持法律的适应性和实效性。

四、立法体例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应当符合法律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要求法律条文的表述准确无误、用语简练明了、逻辑严密、涵盖全面,同时要遵循民法典的整体框架和各部分的内在逻辑,保持法律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以上就是关于民法典立法技术的一些问题的解释,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民法典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法律适用的审视

我国民法典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法律适用的审视

47决策探索2021.1下民法和商法是私法体系中的两大法域。

所谓民商合一并非简单地将商事法律规范并入民法,也非用统一的裁判尺度裁定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而是在承认商事关系特殊性的基础上对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进行统一的整合。

这就带来了司法适用的难题:哪些规范仅仅适用于民事法律关系?哪些规范仅仅适用于商事法律关系?又有哪些规范需要民商各表?在民商合一的体例下,民事主体为第一视角,商事主体被隐藏在民事主体之后,然而商事主体及商行为有着与民事主体及民事行为截然不同的特点,若被民商合一的表象所迷惑,不区分民事案件、商事案件而对案件作出同质化的裁判,将有悖实质公平的实现,不能满足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实践需要以及促进商事交易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培育商事主体的风险意识。

一、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一)商法起源于民法,又反过来成就民法的发展商法起源于民法。

商人首先是民事主体,只不过是具有特殊性的民事主体,民事制度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商法。

然而,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不同,由于经济关系的变动特性,商事法律关系亦具有较强的变动性,因此商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孕育了许多新的制度,这些新的制度不断丰富着、滋养着传统民法。

德国商法学者戈德施密特针对民商关系提出了著名的“冰川理论”,认为商法是新的法律规范的襁褓,然后犹如冰川融化,源源不断地进入民法之中,商法由此成了民法的青春之源,因此,商法又反过来成就民法的发展。

(二)商法具有与民法不同的异质化特征1.价值取向不同。

民法强调对人的基本生活、生存的保护,因此,在价值选择上侧重于实质公平。

同时民法规范具有较强的伦理性,关乎正义、道德、人的发展等伦理价值。

商法则强调通过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商法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是促成交易的达成和交易的安全。

因此,在价值选择上侧重于交易效率的促进和交易安全的保护。

个体追逐利润的行为最终将会导致社会整体财富的增加。

当公平与效率发生冲突时,会牺牲公平以求得效率。

2.主体的交易能力及承担责任的类型不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中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中国民法典的制订是民法学界最近十年来最重要的研究课题之一,是否制订民法典、何时制订民法典以及民法典的具体体例成为经久不衰的讨论话题,我作为一个法律研究生对于这些问题不敢说有自己的创见,但总归是有所倾向、有所想法的,在此就以上几个问题说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是否应制订成文的民法典。

对于这个问题近年来学者们的意见基本已经趋向一致,即应该制订一部成文民法典。

但实际上还是有不少学者主张应采用所谓“松散式、联邦式”的法典结构,其实主张采取这种松散式的结构并不能算真正支持编撰民法典。

这是因为民法典必然是一部体例明确、结构严谨、逻辑严密的重要法典,如采取松散的编撰方式,实际上不过是把现行的规范进行一次汇编而已,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法典制订。

我觉得制订一部面向新世纪的民法典需要的不仅仅是面对实用问题,还要彰显新时代市民社会的权利精神,如只是对过去法律规范的整合,而没有这一统一的价值内核,则民法典的价值意义则失落大半。

从实用角度来考量,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也多有冲突矛盾之处,需要一部逻辑严谨的法典给予梳理、规范,如采用松散的编撰方式只怕也不符合实用主义的要求。

二、现在制订民法典的时机是否已经成熟。

对于这个问题我比较同意北京大学刘凯湘教授的意见,即现在制订民法典的时机并不成熟。

刘教授从历史分析的角度谈的这个问题,我个人作为一个法律实
务工作者,从实务角度出发也谈一下自己的感受。

民法典作为市民社会的权利宣言是民主社会不断发展的产物,但就我国现在的政治环境和司法实践环境来看,认为市民社会已经成熟、民主生活已经达到未免言之尚早。

多数民众的法律意识仍然不高,老百姓遇到民事纠纷的第一想法往往是找领导,而现实之中也确实是领导比法院管用,打官司不如上访。

在这样一个普通民事权利仍需要行政权力进行全面干预的社会,即使制订出一部民法典,其所能代表的精神内核也仍然是“治理式”的。

普通民众也不会觉得这样的法典对自身的权力保护有何进步意义。

我认为只有等待社会改革进一步推进,民众权利意识进一步觉醒,民主建设进一步深化之后,民法典的制订才显得更加成熟,才不会受到过多外在因素的影响,而真正成为民众权利的宣言书。

作为一个三、民法典编撰的具体体例应是怎样的。

这个问题可谓众说纷纭,从三编说一直到九编说,可谓每种都有各自的道理所在。

抛开具体的编撰体例不谈,从编撰的指导精神而论,我赞成梁慧星教授的现实主义编撰思路。

法律实践工作者,对于现行的法律规范我们已经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学习和掌握,如果新编撰的民法典与现行法律的体例有很大区别,对于我们这些法律从业人员来说无疑会造成很多不便。

而且现在已经颁布的法律,由于实施时间较长,许多法律观念已经深入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比如普通民众已经很习惯债的观念,如果按某些学者的想法不再设置债法,只怕会造成民众观念的混乱。

所以我个人倾向于以现行法律为基础,面向新世纪的社会生活要求编撰民法典。

至于具体采用几编制,知识产权是否编撰入内,
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这些热议问题,我感觉反而不是根本问题。

实际上只要是言之成理的具体法典编撰方案都是可以接受的,毕竟对于一部重要的法典来说,内容的重要性还是大于形式的。

以上只是个人的一点浅见,对于民法典编撰这样的大课题而言只怕也无什么助益,只能算是法律实务工作者对于法典的一点想法吧,不足之处请老师斧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