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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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中国民法典的制订是民法学界最近十年来最重要的研究课题之一,是否制订民法典、何时制订民法典以及民法典的具体体例成为经久不衰的讨论话题,我作为一个法律研究生对于这些问题不敢说有自己的创见,但总归是有所倾向、有所想法的,在此就以上几个问题说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是否应制订成文的民法典。对于这个问题近年来学者们的意见基本已经趋向一致,即应该制订一部成文民法典。但实际上还是有不少学者主张应采用所谓“松散式、联邦式”的法典结构,其实主张采取这种松散式的结构并不能算真正支持编撰民法典。这是因为民法典必然是一部体例明确、结构严谨、逻辑严密的重要法典,如采取松散的编撰方式,实际上不过是把现行的规范进行一次汇编而已,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法典制订。我觉得制订一部面向新世纪的民法典需要的不仅仅是面对实用问题,还要彰显新时代市民社会的权利精神,如只是对过去法律规范的整合,而没有这一统一的价值内核,则民法典的价值意义则失落大半。从实用角度来考量,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也多有冲突矛盾之处,需要一部逻辑严谨的法典给予梳理、规范,如采用松散的编撰方式只怕也不符合实用主义的要求。

二、现在制订民法典的时机是否已经成熟。对于这个问题我比较同意北京大学刘凯湘教授的意见,即现在制订民法典的时机并不成熟。刘教授从历史分析的角度谈的这个问题,我个人作为一个法律实

务工作者,从实务角度出发也谈一下自己的感受。民法典作为市民社会的权利宣言是民主社会不断发展的产物,但就我国现在的政治环境和司法实践环境来看,认为市民社会已经成熟、民主生活已经达到未免言之尚早。多数民众的法律意识仍然不高,老百姓遇到民事纠纷的第一想法往往是找领导,而现实之中也确实是领导比法院管用,打官司不如上访。在这样一个普通民事权利仍需要行政权力进行全面干预的社会,即使制订出一部民法典,其所能代表的精神内核也仍然是“治理式”的。普通民众也不会觉得这样的法典对自身的权力保护有何进步意义。我认为只有等待社会改革进一步推进,民众权利意识进一步觉醒,民主建设进一步深化之后,民法典的制订才显得更加成熟,才不会受到过多外在因素的影响,而真正成为民众权利的宣言书。

作为一个三、民法典编撰的具体体例应是怎样的。这个问题可谓众说纷纭,从三编说一直到九编说,可谓每种都有各自的道理所在。抛开具体的编撰体例不谈,从编撰的指导精神而论,我赞成梁慧星教授的现实主义编撰思路。法律实践工作者,对于现行的法律规范我们已经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学习和掌握,如果新编撰的民法典与现行法律的体例有很大区别,对于我们这些法律从业人员来说无疑会造成很多不便。而且现在已经颁布的法律,由于实施时间较长,许多法律观念已经深入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比如普通民众已经很习惯债的观念,如果按某些学者的想法不再设置债法,只怕会造成民众观念的混乱。所以我个人倾向于以现行法律为基础,面向新世纪的社会生活要求编撰民法典。至于具体采用几编制,知识产权是否编撰入内,

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这些热议问题,我感觉反而不是根本问题。实际上只要是言之成理的具体法典编撰方案都是可以接受的,毕竟对于一部重要的法典来说,内容的重要性还是大于形式的。

以上只是个人的一点浅见,对于民法典编撰这样的大课题而言只怕也无什么助益,只能算是法律实务工作者对于法典的一点想法吧,不足之处请老师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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