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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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
社会舆论是一定社会群体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共同意见和看法,即社会舆论监督,它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近年来,“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
舆论和司法看似对立其实是统一的,因为它们都为保障社会正义;但舆论与司法的关系又是复杂和微妙的,很多案件刚发生,社会舆论就积极介入。
社会舆论一次次的将司法部门推上风口浪尖;另一方面,舆论又左右着司法机关的审判结果,如广州“许霆案”,从初审被判无期到重审改判五年,两次判决的天壤之别,不能不说是在网络舆论巨大压力下的结果。
古语有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它本是用来形容人民和君主的关系,而在现代社会中,舆论是人民的声音,君主是统治这个国家的政府,法治是他们的统治制度。
这就是哲学矛盾的两个方面。
一、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
社会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而且,我国司法机关对待舆论监督的态度越来越开放开明。
2009年12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就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最高法院作为最高的司法机关,确立或肯定了司法报道、评论乃至一般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的基本标准,在观念和制度上都体现了一种进步。
另外,舆论监督在扩大办案效果,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促进
司法人员的廉洁自律,文明办案方面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今日中国,新闻媒体成为推动社会和谐,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健康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在舆论的强大压力及公众的密切关注下,司法机关会在每个案件上更加慎重,以引人注目的湖北邓玉娇案为例,正是由于广大媒体及无数网民的持续关注,我们才看到正义的曙光。
因此,社会舆论监督确实是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强大的助推器。
二、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妨碍。
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
舆论可以扭曲司法,使其改变程序,偏离合法的轨道。
如杭州“胡斌案”,胡斌闹市飙车酿成血案的行为引起网民极大公愤,早在法院判决前,舆论已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其了作了宣判,以至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出来时,网络舆论再次掀起大波,抨击法院量刑过轻、罪名不当的声音不绝于耳。
这无疑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另外,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倾向,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
很多案件的当事人,为了使案件得到更快,更准确的处理,防止暗箱操作,往往会借助媒体舆论去造势,特别是网络。
从中国的现状来看,借助舆论使案件得到关注重视并迅速成功解决的屡见不鲜。
一旦新闻媒体介入司法,势必对执法者造成一定的压力,从而影响到法官对案件的处理结果。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而实际也表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两者的关系,不仅仅是各自为政或者非此即彼,而是共同推进法治进程不可或缺且相互支撑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