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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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赤峰市中心城区综合管廊
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草案)
招标人:赤峰市中心城区综合管廊PPP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
咨询顾问机构:北京国融大通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XX月
目录
本PPP项目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2016年月日在中国赤峰签署:
甲方: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项目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前言
1.经甲方及甲方上级政府部门研究决定,采用PPP 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实施赤峰市中心城区综合管廊项目,授权赤峰市启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
2.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文件(年第号),市政府已经同意实施本项目,甲方获得授权签署本协议。
3.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中标社会资本方和赤峰市启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合作协议》按照《合资经营协议》约定在赤峰市设立了项目公司,为运营本特许经营权项目的企业法人。
4.甲方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协议的方式授予其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甲方与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以规定乙方实施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义务,其中中标社会资本方应承担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及建设义务。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1条定义和释义1.1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2释义
1.1.1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a)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
或文件;
b)“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c)一方、各方: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
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d)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e)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f)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
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g)任何条款、附表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附表或附件;
h)除非另有表述,时间应被解释为北京时间;
i)本协议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协议的当然解释,本协议
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j)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k)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1.1.2在本协议中,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解释。
第2条双方的声明和保证
2.1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
2.1.1乙方是已经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注册并且合法存续,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和能力并已获得为该等签署和履行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所有批准。
2.1.2乙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协议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2.1.3如果乙方在上述条款、第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根据第14条款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2.2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
2.2.1甲方已获得市政府的授权和批准签署本协议;
2.2.2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2.2.3如果甲方在上述条款或第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乙方有权根据第14条款的规
定终止本协议。
2.3不限制甲方法定权利
2.3.1本协议不限制甲方行使其法定权利。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进行监管。
2.4履约保函
本条款项下义务由中标社会资本方履行:
2.4.1建设履约保函
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三的格式出具的建设履约保函(以银行提供标准格式为准)。履约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0元(大写:贰亿元整),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在建设期内应承担的义务。建设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生效日期起至乙方提交运营履约保函之日为止。甲方在收到按第条款提交的建设履约保函后,应退还投标保证金。
2.4.2运营履约保函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七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三格式出具的运营履约保函(以银行提供标准格式为准)。履约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二千万元整),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在运营期内应承担的义务。运营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提交生效之日起之日起至提交移交维修履约保函之日为止。甲方在收到按第条款提交的运营履约保函后五个工作日内,应解除建设履约保函。
2.4.3移交维修履约保函
特许经营期终止前三年至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运营维护履约保函提高至人民币¥0元(大写:一亿元整),作为移交维修履约保函乙方应向甲方另行提交按照附件三格式出具的维修履约保函(以银行提供标准格式为准)。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在运营期至维修期内应承担的义务,维修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缺陷责任期届满为止,甲方在收到按条款提交的维修履约保函后五个工作日内,应解除运营履约保函。
如乙方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提交移交维修履约保函,甲方有权兑取运营履约保函或按照(b)从管廊服务费中扣除相应款项。
2.4.4恢复履约保函的数额
若甲方在特许期内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兑取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乙方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将履约保函补充至第、、条中规定的金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履约保函金额的证据。
若乙方需要通过另一份履约保函使这份保函得以延续或更换,应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在遵守第、、条中规定的数额的前提下,始终保持履约保函自开始商业运行日起至下一保函生效日之时止有效。
2.4.5履约保函的兑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