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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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

1984年8月,农业银行在转发《国务院批转农业银行关于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报告》中指出,“信用社不再实行农业银行利率贷款管理的办法,而是对不同贷款对象的贷款利率实行不同的浮动幅度”。自此,农村信用社开始对不同的贷款对象执行不同的利率浮动幅度。1998年10月31日,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最高由40%扩大至50%;2004年1月1日,浮动区间扩大至基础利率的[0.9,2]倍。2004年10月29号,农信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又扩大到基础利率的[0.9,2.3]倍。农信社贷款利率上限逐步放开。农村信用社在被赋予贷款定价权后,能否用好、用足这一定价权,现实服务于三农,是我们当前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一、农村信用社的定位要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问题进行探讨,首先必须了解农村信用社是一个什么样的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入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地方性金融组织,服务对象是农民,服务产业是农业,服务地域是农村,宗旨在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何广文,2005)。从农村信用社合作制的基本性质出发,它应具有自愿、互助和民主管理的特征。但是,由于我国的农村信用社从一开始就是依靠行政力量组建起来的,信用社名义上为社员所有,实际上每户社员股金很少,而且分散,社员的所有权很难实现,更谈不上广大社员对信用社的民主管理权。这样,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目标、经营策略、运行机制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主要集中在政府,在信用社高管人员手中,社员几乎没有多少发言权。2003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中,首次提出“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性银行。”这一定位有助于明确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目标,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二、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的地位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基础性力量。从经营网点来看,在农村地区农信社有着数量众多,遍布城乡村镇的营业网点。截至2004年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32862家(其中不对外经营的法人机构180家)。与之相对比的是从1998年开始,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大量撤并在农村的分支机构。从存贷款规模来看,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

军。截至2005年年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投放农村的贷款总额超过2万亿元,用于支持农业的贷款总额突破1万亿元,直接到户的贷款(农户贷款)比重达到80%。2005年共有7000万户农户获得贷款支持,占全国2.2亿农户的31%,占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农户数(1.2亿户)的近60%,受惠农户2亿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在支持“三农”方面的作用是其他金融机构所无法替代的(见表1、表2)。从表1、表2中可明显看出农信社农业存贷款比重占全国农业贷款的比重不仅大且呈逐年递增趋势。三、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现状农村信用社一般采用各县(区)农村信用联社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定价,各基层社遵照执行的模式。各县(区)农村信用联社为一级法人,贷款利率定价权在各县(区)农村信用联社。在贷款方式上,农村信用社基本采用“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幅度”的方法。各县(区)农村信用联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结合各县(区)实际,分期限、贷款种类、担保方式等制定贷款利率管理办法,下发给各基层信用社执行。各基层信用社在发放贷款时,严格按照县(区)联社规定的各类贷款利率,对应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不得随意变动。农村资金市场处于卖方市场,农信社凭借在农村信贷中的地域垄断优势,在制定和执行利率浮动办法时,较少顾及优惠利率政策,执行的是“一刀切,一浮到顶”的政策。比如湖南省全省农村信用社2004年贷款利率平均上浮52%,上半年、3季度、4季度上浮幅度分别为35%、52%、68%。贷款利率过高,使农信社客户流失,贷款减少。2005年年初,由于利率原因,农行陕西塔城地区额敏县支行轻而易举的从原额敏县农村信用联社分流数百户农牧名优质客户。四、推进农村信用社贷款科学定价的设想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应遵循顺应政策、风险度量、综合评价的原则。农村信用社贷款以农户贷款为主,贷款者利率敏感性较低,资金成本承受能力较低。针对农村地区的特点,农村信用社可采用“基础利率加点法”和“成本加成法”相结合的方法,确定贷款利率浮动标准。贷款定价公式可表示为:贷款利率=基准利率r×(1上浮点数)1、基准利率r的确定基于中国利率体系中各个利率市场化程度及其各自市场的特点,以银行间质押式债券回购利率作为中国金融市场短期基准利率优于其它利率(戴国强,2006)。同时基准利率的确定还要参考农村信用社的成本。农信社的贷款主要是面向农户的小额贷款,虽然作为农户主体的维持型农户,他们已基本解决

生活温饱问题,具有传统的负债观念和负债意识,一般较为讲究信用。金融机构对他们的小额放款是较为安全的,贷款的回收率一般在90%左右(何安耐、胡毕亮,2000)。但世界银行扶贫协调小组(2004)同时也指出,这部分贷款即使安全,但成本仍较高。这是因为这种业务所需要的面对面的交流以及小额贷款以人与人之间的直接联系来替代正规的财产担保和用电脑计算出来的资信指数,这就使管理交易成本(识别和考察客户,处理贷款申请程序,发放贷款,回收贷款,以及对坏账的善后处理)变得很高。农信社贷款价格首先必须满足这一部分的成本,才有可能继续经营下去。2、上浮点数的确定上浮点数根据每笔贷款的违约风险和期限风险的大小决定。要为具有不同信用等级或风险程度的贷款者确定不同水平的利差。贷前必须进行信用评级。根据美国经济学家保罗·亨利所提出的授信评估5P原则,银行类金融机构授信决策最关键的因素有五项指标:借款人(People)、资金用途(Purpose)、还款来源(Payment)、债权保障(Protection)和授信展望(Perspective)。5P原则简单实用,而且易于理解,具有可操作性,为农村信用社贷前对贷款对象进行信用评级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然后根据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和历史数据算出不同信用等级客户的平均违约率。同时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的信用状况,农村信用社对贷款风险的承受能力来合理确定违约风险溢价。期限风险是指由于贷款期限长短不一导致贷款损失的可能性。贷款的期限越长,债权人承受的不确定性越大,风险越高。本文主张利率的期限风险溢价应当以行业的生产周期为标准。同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所给出的不同期限利率的差价来确定农村信用社自己的补偿期限风险的利率差价水平。针对国家支持的支农贷款的定价,农村信用社要实行优惠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下调整一定幅度后,再根据风险溢价水平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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