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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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扬住房发﹝2011﹞32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建设)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现将《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市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对从事房屋征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在我市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情况,每年公布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一)由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报名先后顺序在房屋征收现场公布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四)在房屋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书面选择意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业。

(五)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不成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推荐3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

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于2011年5月29日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征收和补偿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扬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扬州化学工业园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仪征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条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扬州拆迁补偿标准

扬州拆迁补偿标准

扬州拆迁补偿标准扬州市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城市,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不仅关系着拆迁户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城市建设的和谐稳定。

因此,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扬州市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经济补偿和安置补偿两部分。

对于因拆迁而失去经济来源的居民,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同时,对于需要重新安置的拆迁户,应当提供合适的安置房或者相应的货币补偿,以保障他们的居住权益。

这些都是拆迁补偿标准的基本内容。

其次,扬州市的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

在确定经济补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的物价水平、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等因素,确保经济补偿能够真正起到帮助拆迁户重新安置的作用。

在确定安置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房地产市场情况和居民的居住需求,确保安置补偿能够满足拆迁户的实际居住需求。

此外,扬州市的拆迁补偿标准还应当充分尊重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在制定和执行拆迁补偿标准时,应当广泛征求拆迁户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拆迁补偿标准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总的来说,扬州市的拆迁补偿标准应当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既要充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又要充分考虑城市建设的需要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进步,实现拆迁工作和谐稳定发展的目标。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对待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工作,确保拆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为城市的发展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2]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二○○二年七月十四日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暂行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暂行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扬州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物价、公安、城管、工商、文化等部门和区、乡(镇、街办)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迁。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储备项目提交预批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储备项目提交预批文件);(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土地储备项目提交预批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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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附件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附件(一)2010-03-12 16:20:59 作者:来源:中房联网浏览次数:211 文字大小:【大】【中】【小】•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附件附件一、被拆迁房屋分类及其说明㈠住宅房屋分类高档住宅房屋包括独立花园别墅、联排别墅等密度低(容积率≤1)、层次少(≤4)、环境优、式样美的高档...附件二、进行市场比较的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以下可比实例选择要求适用于市场比较法应用中的可比实例修正方式、收益法应用等市场评估情形。

1.可比实例应选择与估价对象所处的拆迁区位分区相同或邻近的房屋;2.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用途相同。

其中住宅房屋的可比实例必须是小类用途相同,非住宅房屋的可比实例应按本细则的分类与评估对象的类别相同;3.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建筑结构相同。

建筑结构主要指大类建筑结构,大类建筑结构一般分为:(1)钢结构,(2)钢筋混凝土结构,(3)砖混结构,(4)砖木结构,(5)简易结构;4.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规模相当,档次相接近;5.可比实例的交易类型应选取一般买卖或租赁的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其交易价格应是正常市场交易价格;6.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与估价时点接近,一般不应超过十二个月,通常应选择近期六个月内成交的类似房地产案例作为可比实例;7.采用可比实例修正测算确定评估价格的,选用的可比实例的数量应为3个及以上数量;8.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系数调整不得超过20%,综合系数调整不得超过30%;9.选择的可比实例的成交单价相互间的价格差异一般不应超过20%,在交易实例较少的情况下,该价格差异最大不应超过30%。

附件三、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条件及其应用说明㈠标准样本住宅设定要求及说明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时根据被拆迁房屋综合典型特征而设定的“标准样本住宅”必须符合下述条件:1. 应为成套的具有被拆迁房屋代表性特征的在用房屋,功能齐全并具备使用条件;2. 应是层高5层的多层建筑中的第三层,卧室至少一间朝南,一般装修(水泥砂浆地面、普通涂料墙面及平顶)的房屋;3. 房屋为中等套型,成新为七成新或八成新(已使用15年或10年);4. 每一拆迁项目评估一般设定一套“标准样本住宅”,遇有拆迁项目跨分区时,则所跨的每一分区均应设定一套“标准样本住宅”,作为相应分区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比较基准。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拆迁安置价格征用土地拆迁安置房产权调换,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计算。

一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元;二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元;三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四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元。

现在很多城市都会采取征收拆迁的方式来发展城市的建设,在扬州也是一样,在扬州被征收拆迁的房屋很多,所以当地政府制定了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大家都清楚这个标准了吗?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地说说这个标准是怎么样的。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为国有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以及历次征地已给予补偿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扬府发[2011]148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11〕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最低标准: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邗上、蒋王、汊河、杨庙、瓜洲、杭集、槐泗、沙头,下同)每亩21000元,其中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300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宝应县、高邮市、江都市、仪征市每亩18000元,其中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22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每人230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宝应县、高邮市、江都市、仪征市每人17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标准。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扬住房发﹝2011﹞32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建设)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现将《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市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对从事房屋征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在我市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情况,每年公布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一)由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报名先后顺序在房屋征收现场公布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四)在房屋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书面选择意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业。

(五)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不成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推荐3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

扬政房〔2009〕110号

扬政房〔2009〕110号

扬政房〔2009〕110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的通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各区房管(建设)局,各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实施单位:现将《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目录一、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第一章拆迁评估总则第二章住宅房屋拆迁评估第三章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拆迁评估第四章营业用房拆迁评估第五章其他拆迁评估问题处理第六章拆迁评估报告第七章拆迁评估工作准则第八章拆迁评估工作资料存档第九章附则二、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附件附件一、被拆迁房屋分类及其说明附件二、进行市场比较的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附件三、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条件及其应用说明附件四、住宅房屋实体因素(K31,K31i)修正说明表附件五、住宅房屋区位因素(K32)修正说明表附件六、成本法评估说明附件七、建筑物及装饰装修的成新因素确定表附件八、营业用房评估的收益法应用说明附件九、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格参考表第一章拆迁评估总则第一条制订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参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扬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以下简称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评估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估价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三级及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并已列入向社会公布的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

第四条估价人员:承担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该是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房屋拆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拆迁许可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许可证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

第六条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二)拆迁补偿方案;(三)拆迁资金证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八条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拆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第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市场评估价确定。

第十一条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与被拆迁房屋相当或者价值相当的房屋,并按照规定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第四章拆迁程序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及时公告拆迁范围、补偿标准等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协议应当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拆迁完成后,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送拆迁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拆迁人未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履行义务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实施办法(试
行)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政策,引导和推进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原则上指扬溧高速、启扬高速、京沪高速、长江及夹江围合的范围)。

二、被拆迁人对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以选择货币补偿为主,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三、货币化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

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在230㎡以内的,补偿金额=货币化补偿单价×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超过230㎡的,超出部分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重置单价×成新率×3×超出面积。

四、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合法依据,以被拆迁人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合法建房手续为准。

被拆迁人长期实际居住,但无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建房手续的,由拆迁项目所在区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国土、建设、规划部门、拆迁项目所在乡镇(街办)及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等进行调查。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货币化补偿单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评估规范暂按被拆迁房屋周边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等因素作出评估。

产权调换房的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取与被拆迁房屋一致的估价时点、评估方法和技术路线作出评估。

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

扬州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

扬州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

扬州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扬州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改造和发展过程中,对因政府征地、拆迁而受到损失的群众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扬州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如下:一、房屋补偿标准。

1. 房屋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所在地段、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一般情况下,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2. 对于自建房屋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自建房屋的实际投资成本进行评估确定。

自建房屋的实际投资成本包括建筑材料费、人工费、设计费等。

3. 对于租赁房屋的补偿标准,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和租赁年限确定补偿金额。

二、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1. 对于因拆迁而需要临时搬迁的居民,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2. 临时安置补偿标准还包括生活补助费、搬迁费等。

三、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 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居民,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生活困难补助金额。

2. 生活困难补助还包括医疗费、子女就学费等。

四、其他补偿标准。

1. 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的土地流转、土地复垦等损失,按照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补偿。

2. 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的临时停产、停业等损失,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补偿。

以上为扬州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具体补偿标准和程序还需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来执行。

希望被征收的居民能够依法获得合理、公正的拆迁补偿,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也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加强对拆迁补偿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

【政策法令】扬州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住货币化补偿实施细则

【政策法令】扬州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住货币化补偿实施细则

扬州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实施细则(依据59号令,通过调节产权调换房价格实施)为进一步完善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政策,引导和推进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依据《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59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在本市广陵区、邗江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因城乡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被拆迁人对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计算: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在230㎡以内的,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单价-(产权调换房重置单价-被拆迁房屋重置单价×成新率)]×被拆迁合法面积;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超过230㎡的,超出部分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重置单价×成新率×2.5(或3)×超出面积。

三、用于拆迁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应当达到普通商品房质量标准和设计规范,价格由竞争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评估规范作出评估。

四、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产权调换房价格的审定。

拆迁人应将经评估机构评估的产权调换房价格列入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后,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

五、加强对拆迁项目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拆迁人应当确保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可以全部或者部分选择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按照货币补偿金额增加20%的补偿。

七、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并经被拆迁人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后,报送区拆迁管理部门鉴证并网上备案。

八、被拆迁人无其他住房,拆迁时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预留原拆迁合法面积100㎡的货币补偿款,在被拆迁人购买住房签订合同后,由拆迁人直接支付给售房人,并结清差价。

九、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等,按《关于公布扬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的通知》(扬价工(2009)186号)执行。

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

代市长:谢正义二OO九年十月十六日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扬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市区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机构,承担辖区内的拆迁管理相关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计划和方案包括下列内容:1、明确的拆迁范围;2、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3、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4、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5、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第一章拆迁评估总则第二章住宅房屋拆迁评估第三章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拆迁评估第四章营业用房拆迁评估第五章其他拆迁评估问题处理第六章拆迁评估报告第七章拆迁评估工作准则第八章拆迁评估工作资料存档第九章附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地的建设工作也如火如荼的开始进行,无论是基础设施还是公共设施,都呈现蓬勃发展之势。

但是建设过程中避免不了会遇到拆迁的问题,关于拆迁的补偿标准各地也有不同的规定,接下来的小编就以扬州市为例,介绍一下▲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拆迁评估总则第一条制订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参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扬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以下简称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评估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估价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三级及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并已列入向社会公布的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

第四条估价人员:承担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该是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估价对象:房屋拆迁范围内,经现场查产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估价目的:统一为“房屋拆迁补偿估价”。

第七条估价时点: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第八条价值标准:被拆迁房屋在估价时点完全产权下最可能达成的公开市场价值(含政府根据公开市场价值所确定并公布的拆迁补偿保障标准和优惠标准),不考虑被拆迁房屋所受抵押、租赁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九条拆迁区位分区:根据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划分体系,按住宅、非住宅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三种情况,将市区主城区和经济开发区划分为三类拆迁区位及分区分等,作为拆迁补偿评估依托的技术基础。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拆迁安置价格征用土地拆迁安置房产权调换,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计算。

一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元;二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元;三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四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元。

现在很多城市都会采取征收拆迁的方式来发展城市的建设,在扬州也是一样,在扬州被征收拆迁的房屋很多,所以当地政府制定了▲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大家都清楚这个标准了吗?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地说说这个标准是怎么样的。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为国有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以及历次征地已给予补偿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2]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二○○二年七月十四日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暂行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暂行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扬州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物价、公安、城管、工商、文化等部门和区、乡(镇、街办)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迁。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储备项目提交预批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储备项目提交预批文件);(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土地储备项目提交预批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11-11-15 访问量: 1689 保护视力色:2011 年 5 月 31 日,市政府第 74 号令公布了《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为该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征收和补偿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扬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扬州化学工业园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仪征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条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 - 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建设或房管部门作为各自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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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可比实例选择要求适用于市场比较法应用中的可比实例修正方式、收益法应用等市场评估情形。
.可比实例应选择与估价对象所处的拆迁区位分区相同或邻近的房屋;
.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用途相同。其中住宅房屋的可比实例必须是小类用途相同,非住宅房屋的可比实例应按本细则的分类与评估对象的类别相同;
.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建筑结构相同。建筑结构主要指大类建筑结构,大类建筑结构一般分为:()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简易结构;
.可比实例必须是砖混结构的多层一般装修住宅房屋;
. 应为成套的具有被拆迁房屋代表性特征的在用房屋,功能齐全并具备使用条件;
. 应是层高层的多层建筑中的第三层,卧室至少一间朝南,一般装修(水泥砂浆地面、普通涂料墙面及平顶)的房屋;
. 房屋为中等套型,成新为七成新或八成新(已使用年或年);
. 每一拆迁项目评估一般设定一套“标准样本住宅”,遇有拆迁项目跨分区时,则所跨的每一分区均应设定一套“标准样本住宅”,作为相应分区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比较基准。
办公类建筑
以行政办公楼为典型建筑。通常为多层砖混或钢混房屋,水泥平屋顶,有走廊(内廊或外廊),砖墙、钢混梁,现浇或预制楼地面板。设公共卫生间。室内普通装修。
其它类建筑
以图书馆、博物馆、教学楼、门诊楼等为典型建筑。通常有较为独特的建筑造型,一般为钢混或砖混房屋。
附件二、进行市场比较的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
.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系数调整不得超过%,综合系数调整不得超过%;
.选择的可比实例的成交单价相互间的价格差异一般不应超过,在交易实例较少的情况下,该价格差异最大不应超过。
附件三、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条件及其应用说明
㈠标准样本住宅设定要求及说明
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时根据被拆迁房屋综合典型特征而设定的“标准样本住宅”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规模相当,档次相接近;
.可比实例的交易类型应选取一般买卖或租赁的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其交易价格应是正常市场交易价格;
.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与估价时点接近,一般不应超过十二个月,通常应选择近期六个月内成交的类似房地产案例作为可比实例;
.采用可比实例修正测算确定评估价格的,选用的可比实例的数量应为个及以上数量;
商铺类建筑
以门面房、小商铺为典型建筑。一般为临街道、巷道底层房屋,多数为砖混、砖木结构,有的为连家店,多数为单开间。
商务类建筑
以一般金融、证券、商业写字楼等商务性办公经营建筑为典型。通常为临街钢混结构的多层、小高层和高层建筑,底层和、层等低层部分为大厅形式的交易或经营场所,其余多为写字间或客房形式。通常内外装修的等级较高。
. 首先应在拆迁项目范围内寻找具有代表性特征的住宅作为设定“标准样本住宅”的原型,如无法满足要求,再根据具体情况,可从方便操作提高效能的考虑出发,综合被拆迁房屋的典型特征,按上述要求在拆迁项目范围内设定虚拟“标准样本住估价对象所处的拆迁区位分区相同或邻近的住宅房屋;
娱乐类建筑
各类歌舞厅、棋牌室、保龄球馆、休闲中心、健身娱乐中心等,建筑结构多为钢混和混合结构,通常有娱乐用途大厅和包间,设有公共卫生间。电照设施较复杂。
旅馆类建筑
分为普通旅馆、招待所和较高档或高档准星级、甚而星级宾馆两类典型建筑。前一类通常为砖混、混合多层建筑结构,底层设服务台或值班室,内廊,水泥、水磨石或普通地砖地面,通常有多人间、单人间,一般每层设公共卫生间,普通装修;后一类通常为钢混结构的多层、小高层或高层建筑,依等级、规模、功能数量及综合程度,通常设大厅总服务台、餐饮、娱乐、商务等配套服务性设施,客房均设有单独卫生间,包括单间、标准间、商务和豪华套间等形式。内外装修高档或较高档,配有比较完整的现代宾馆服务设备设施系统。
独门院落
指办理合法手续后独门独院住宅房屋,院落为独家使用(独立产权),房屋内部功能布局明确,生活设施基本齐全等。
非成套住宅
除以上两类房屋以外的房屋。
㈡非住宅房屋分类
、营业用房分类
营业
性用

商场类建筑
以百货商场、大型超市为典型建筑。通常为钢混框架结构,层高较高,有大跨度的厅堂作为营业场所,一般都配有附房作为仓库、办公和相关业务用途之用。
餐饮类建筑
各类大小餐馆、饮食店、饭店、茶社、排挡等,建筑结构类型包括框架、混合、砖木和简易结构,相应的装修和设备档次、配备差异较大。典型的餐饮类建筑设有操作间、储物间、餐厅、包厢、服务窗。一般设有公用卫生间。
、非营业用房分类
非营业性用房
厂房仓储类建筑
以工业厂房、仓库为典型建筑。通常为砖混、钢混结构和工业排架结构,角钢屋架,石棉瓦、水泥或大型屋面板屋面,钢混或钢立柱,砖墙或装配式墙体,水泥地面,木门或铁皮门。
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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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附件附件一、被拆迁房屋分类及其说明㈠住宅房屋分类高档住宅房屋包括独立花园别墅、联排别墅等密度低(容积率≤)、层次少(≤)、环境优、式样美的高档...
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附件
. 住宅标准样本房屋设定说明表
是否成套
套型
结构
所在层次
已使用年限
朝向
成套
二室半一厅
混合多层
年或年
一室朝南
坐落位置
小区配套
室内水电及装修
其他条件
拆迁项目范围内相对中央位置上。
同拆迁项目范围内情况。
普通室内装修
普通厨卫设施
采光、通风、日照等条件中等。
建筑面积

分摊占地

权属及证照情况
产权,证照齐全
.独门院落标准样本住宅为独户院落内层小住宅楼房建筑,混合结构,二等住宅套型及平面布置,其余基本同成套样本住宅情况;非成套标准样本住宅为砖混平房建筑,檐高以上,二等住宅功能,其余基本同成套样本住宅情况;
附件一、被拆迁房屋分类及其说明
㈠住宅房屋分类
高档住宅房屋
包括独立花园别墅、联排别墅等密度低(容积率≤)、层次少(≤)、环境优、式样美的高档住宅房屋;以上房屋均是指以商品开发建设方式建造的房屋。
一般住宅房屋
成套住宅
单元住宅
指以商品开发或单位统一建设方式建造的单元式住宅,内部功能布局明确,有独立的厨卫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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