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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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

关于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

关于外国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各参保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现将有关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理条件㈠在中国依法登记或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直接招用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㈡与境外雇主订立雇佣合同后,被派遣到中山依法登记或者注册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境内工作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

二、所需资料㈠在中山市就业的外国人办理参保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之一,以及有效的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㈡在中山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办理参保需提供《港澳台人员就业证》、《港澳台专家证》、《港澳台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之一,以及《港澳台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参保登记㈠属用人单位招用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由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属的人社分局为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为个人参保套餐管理);㈡属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由境内工作单位到单位所属的人社分局为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为个人参保套餐管理)。

四、单位申报㈠参保单位(即用人单位或境内工作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凭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到地税部门办理当月参保申报手续,并足额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用。

属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属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㈡在中山就业的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险种与用人单位的基本参保险种一致(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如用人单位参加了补充医疗保险,则该单位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也要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五、申办社卡完成申报缴费后的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携带《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参加中山市社会保险确认单》到单位所属的人社分局或市社会保障卡服务部,申领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险测试题(附答案)

社会保险测试题(附答案)

社会保险测试题(附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对于企业职工通过国家社保平台、掌上12333、电子社保卡等渠道提交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申请,各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反馈。

A、3B、5C、7D、10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11号)第二条,着力推进社保经办高频服务业事项“跨省通办”,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网上办理,各地社保机构要及时下载参保人员通过国家社保平台、掌上12333、电子社保卡等渠道提交的跨省转入申请,并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反馈。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 )制度。

A、社会保险B、社会救助C、最低保障D、社会抚恤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命题单位:农保司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补记职业年金所需资金由( )解决。

A、上级财政B、同级财政C、上级部门D、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4.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备案时,所需材料不包括( )A、调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B、调整对照说明C、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D、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附件3规定: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备案时所需材料:用人单位备案函、调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调整对照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单选题(社会保险)复习题(含参考答案)

单选题(社会保险)复习题(含参考答案)

单选题(社会保险)复习题(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A、五百B、五千C、一万D、五万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 )缴纳社会保险费。

A、按年B、按季度C、按时足额D、按周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实施的时间是( )。

A、2003年4月27日B、2004年1月1日C、2010年12月20日D、2011年1月1日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命题单位:工伤保险司4、社保机构要加强与当地( )的业务联系,建立就业与社保信息交换共享机制,通过信息网络第一时间获取外国人就业信息,为督促聘雇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办理参保手续提供基础信息。

A、就业部门B、公安部门C、民政部门D、财政部门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规定,社保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就业部门的业务联系,建立就业与社保信息交换共享机制,通过信息网络第一时间获取外国人就业信息,为督促聘雇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办理参保手续提供基础信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2.07•【文号】劳社厅发[1998]19号•【施行日期】1998.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事活动,就业促进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以下简称《规定》)自1996年5月1日在全国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努力工作、密切合作,使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逐步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来中国投资的外籍投资者,凡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不视为在中国就业,不持职业签证。

凡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在企业担任管理职务的,按《规定》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二、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及就业证。

未持职业签证入境,需在华常住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法人代表或外方高级管理人员(指外籍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和副厂长),凭企业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及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三、凡与我国互免签证国家人员来中国就业,原则上应持普通护照,凭签证通知函电及许可证书办理职业签证和就业、居留手续。

对持用属免签证范围的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来华就业者,凭许可证书办理就业证。

四、已在中国某地就业的外籍人员,被派往本单位在异地的工作单位任职,其外国人就业证期限未满的,应到原发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就业证交回),然后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证变更证明,到新任职地重新办理就业证(不需办理许可证书);就业证期限已满的,应到原发证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终止就业手续,并按《规定》到新任职地重新办理就业手续。

社会保险试题(含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试题(含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试题(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原则上执行( )。

A、我国退休年龄政策B、我国退休年龄政策,如果属于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国家,则执行该国退休年龄政策C、外国人国籍国退休年龄政策D、我国退休年龄政策,如果外国人国籍国退休年龄晚于我国退休年龄,则执行外国人国籍国退休年龄政策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规定,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原则上按照现行退休年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2.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A、不转移B、随本人转移C、由个人选择转移或不转移D、由用人单位选择转移或不转移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 ),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A、应急准备金B、机动基金C、特别基金D、储备金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308号)规定,直辖市监测企业数量不少于( )家。

A、100B、300C、500D、700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308号)中规定,直辖市监测企业不少于300家。

5.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和12%统筹基金B、首先需要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C、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D、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以协商保留其中一个缴费关系和相应缴费年限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有关规定:选项A只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切实贯彻《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规定,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函[2011]6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有关事项,请一并执行: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我市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起参保缴费。

其中,已按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规定参保的外国人,从2011年10月起增加缴纳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项目,并同时按原缴费基数补缴相关保费;2012年2月底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按实际申报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补缴社会保险费;2012年3月1日起,未及时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55号

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55号

京社保发〔2011〕55号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招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在为其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由境内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前,应先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V4.3.7及以上版本)采集软件补丁(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录入外国人的护照号码为其派生社会保障号码。

企业版软件的下载地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北京市社会保险服务平台/csibiz/。

三、用人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录入信息后生成报盘文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表样见附件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表样见附件三)。

上述两表中有关项的录入说明分别见附件二及附件四。

四、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至25日到所在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应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对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一)本人护照;(二)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三)外国人居留证件;(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盖章);(五)《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并盖章);(六)本人照片(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冲洗照片,两张);(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持《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外国人及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参保登记只需提供上述(一)、(四)、(五)、(六)项材料。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45号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45号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自一九八七年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联合颁发《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劳人培〔1987〕22号,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各地根据文件精神,着手开展了这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目前仍存在不少问题,工作很不平衡,在一些地区外国人就业处于失控状态。

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的管理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按照劳人培〔1987〕22号文件的规定,对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掌握外国人在当地就业的情况(包括就业人数、其中持各种签证的人数、聘雇单位、聘雇原因等),分析研究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同时,积极向聘雇外国人的单位宣传《规定》内容,做好管理工作。

二、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按照《劳动部关于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字〔1988〕43号)的规定,尽快确定相应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于年内限期对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已就业的外国人进行登记和审查,并为符合条件者补办手续,对不符合条件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在对外国人签发就业证时,一定要按照劳人培〔1987〕2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从严掌握,受聘雇者将要从事的工作必须是聘雇单位有特殊需要,非外国人不能从事的工作,对一般求职者,要严格加以控制。

四、请于十月底前将外国人就业的情况(包括办证人数、各类人员数量、开展工作的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报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

外籍教师中国法律规定(3篇)

外籍教师中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籍教师在中国的教育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外籍教师在中国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有序进行,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外籍教师在中国的就业和工作。

以下是对这些法律法规的详细介绍。

一、外籍教师在中国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外籍教师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非中国公民。

二、外籍教师在中国的就业资格1.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规定了外国人入境就业的条件,包括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专业资格和工作经验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明确了外国人入境就业应当取得的许可,包括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外国人入境就业的具体条件进行了细化,如要求外籍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三、外籍教师在中国的劳动合同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具体实施,明确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解释,如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经济补偿等。

四、外籍教师在中国的社会保险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对社会保险法进行了具体实施,明确了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待遇支付等。

3. 《关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外籍教师在中国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要求外籍教师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五、外籍教师在中国的税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和税率,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09.08•【文号】人社厅发[2009]118号•【施行日期】2009.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华侨回国内就业和发展。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在国内就业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98号)有关规定,各地逐步将在国内就业的华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华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反映,由于华侨没有居民身份证,无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影响了华侨的参保。

为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聘雇华侨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持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等证明材料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在国内灵活就业的华侨人员,可持本人有效护照等,按照个体身份人员参保办法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华侨参加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办理程序与国内其他参保人员一致。

二、首次参保或已办理终止国内的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后再次回国就业并参保的华侨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华侨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见附件)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在信息系统中做专门的参保标识。

三、按规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华侨参保人员,可持本人有效护照等办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手续。

在境外居住的,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其社会保险待遇可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或应本人要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应领取的人民币兑换成本人选择的国内可兑换的外汇币种,汇至华侨实际居住国,相关费用由个人负担。

2023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系统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考试题及答案

2023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系统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考试题及答案

2023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系统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按照《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案件要通过()程序,快认快结。

A、调查B、认证C、简易D、公开正确答案:C解析:《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案件要通过简易程序,快认快结。

故选C。

2.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小微型企业()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A、必须B、不得C、可以D、应当解析: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故选C。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对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要求是()。

A、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B、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去产能企业,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C、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D、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正确答案:B解析:《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文件中提出,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去产能企业,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

故选B。

4.技工院校公开招聘()时,岗位条件可设置为相应专业专科毕业生或技工院校高级工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或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

A、理论老师B、生产实习指导老师C、一体化老师D、双师型教师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技工院校公开招聘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技工院校公开招聘生产实习指导老师时,岗位条件可设置为相应专业专科毕业生或技工院校高级工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或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

6、湖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业务技能练兵比武题库-案例题

6、湖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业务技能练兵比武题库-案例题

六、案例题(一)就业创业命题单位:就业司1.老张是一名就业困难人员,已经享受了2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最近被一家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和他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请问该企业还能否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如果能,补贴期限如何计算?参考答案: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按照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关规定,考虑到老张之前已享受2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如果其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则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老张退休之时,否则应扣除之前补贴年限,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1年。

解析:《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命题单位:就业司2.迈克尔是一名美国青年,本科毕业后持旅行签证来到中国,对中国旅游产生了浓厚兴趣,想到一家中国旅行社当导游。

但该旅行社称不想用外国人,招用了一名与迈克尔年龄、学历相仿的中国青年。

迈克尔感觉受到了歧视,向当地人社部门反映该旅行社存在就业歧视。

请问人社部门应如何回应,并向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国人来华工作实施许可制度,只有取得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方可在华合法工作。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中国有关规定的岗位。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
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保规[2012]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1.18
【实施日期】2011.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2〕1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切实贯彻《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规定,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函[2011]6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有关事项,请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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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对 于 公 安 机 关 不 予 立 案 的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自接 到 通 知 后 3 E内 向作 出不 予 立 案 的 公 安 机 t 关 提 出复 议 . 可 以建 议 检察 机 关 依 法 进 行 立 案 监 督 。 也 在 涉 案 人 员 众 多 、 嫌 跨 区 域 犯 罪 、 会 影 响 较 大 或 涉 嫌 涉 社 犯 罪 行 为 人 故 意 销 毁 会 计 账 簿 、 移 财 产 、 匿 、 力 抗 拒 执 转 逃 暴 法 等 紧 急 情 形 下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应 当及 时 通 报 公 安 机 关 . 安 机 关 应 当依 法及 时处 置 。 公 上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和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对 下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和公 安 机 关 执 行 本 通 知 的情 况 进 行 督 促 检 查 . 期 抽 查 案 件 查 办 情 况 . 时 纠正 案 件 移 送 工 作 中的 问题 定 及
畅 . 件 查 处 及 时 有 力 。 要 定 期 组 织 召 开 联 席 会 议 . 通 查 处 案 互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以及 劳 动 保 障监 察 执 法 与刑 事 司 法 衔 接 工 作 的 有 关 情 况 . 究 解 决 衔 接 工 作 中存 在 的 问 题 . 出 加 强 衔 接 工 研 提 作 的措 施 . 实 打 击 拒 不 支 付 劳 动报 酬 的犯 罪 行 为 。要健 全 信 切

公 安 机 关 对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移 送 的 涉嫌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犯 罪 案 件 . 当予 以 受 理 . 在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移 送 书 应 并

外籍员工的社保问题 Microsoft Word 文档 (3)

外籍员工的社保问题 Microsoft Word 文档 (3)

近年来,随着我国涉外投资与贸易的迅猛发展,来华务工的外国人越来越多,经常有企业问到关于外籍员工就业的相关问题,其中最多的是“是否应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保?”现笔者将涉及外籍员工社保的相关问题一一进行解答,希望对HR 朋友们有所帮助!1外籍员工的范围合法就业的外籍员工,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我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具体包括:1.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招用的外国人;2.被派驻到我国境内注册或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工作的外国人。

*注意:港澳台人员的社保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包括在中国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其子公司、办事机构就业的。

2五问轻松搞定外籍员工社保缴纳问题一:对外籍员工,是否应当缴纳社会保险?答:自2011年10月15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出台,必须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保,有双边协定的依协定处理。

问题二:外籍员工参保的险种有哪些?答:同国内员工一样,但根据我国与德国、韩国的两个双边协定,德国公民和韩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就业的,提供相应参保证明,可以分别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德国)和基本养老保险(韩国),但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险和工伤保险。

问题三:社保待遇如何落实?答:依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的外国人,在享受社保待遇方面,同于我国公民。

依法参保后,社保机构将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发放社保卡。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参保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用人单位依法聘雇外国人的,应携带以下材料前往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外国人参保手续:1、《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停交/调动/险种变更/恢复参保/工资变动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2、《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或《外国常驻记者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不需提供此项);3、本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有效护照包括《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同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深圳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办理社会保险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聘雇的外国人办理参保手续的,我局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参保;拒不参保的,按现行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二、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方式,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依据我国政府与德国、韩国签署的社会保险双边互免协定,申请免除特定险种缴费义务的外国人,可通过用人单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递交互免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及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经审核通过后,可自单位递交申请的次月起,按照协议的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将符合规定的外国人纳入参保范围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督促用人单位和外国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境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缴费。

2011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免收其滞纳金。

2012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11年10月15日起收取滞纳金。

2011年10月15日以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从在中国境内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申报外国人的缴费基数,统一按人民币形式申报。

各地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保险费收缴以及个人权益记录等工作。

二、完善外国人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程序各地要完善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程序,方便用人单位为聘雇的外国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驻华代表机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应要求其提供由中国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设立文件及由中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证明文件。

对于首次参保的外国人,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本人有效护照、《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等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经审核通过的,社保机构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发放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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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
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将符合规定的外国人纳入参保范围
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督促用人单位和外国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境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缴费。

2011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免收其滞纳金。

2012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11年10月15日起收取滞纳金。

2011年10月15日以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从在中国境内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申报外国人的缴费基数,统一按人民币形式申报。

各地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保险费收缴以及个人权益记录等工作。

二、完善外国人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程序
各地要完善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程序,方便用人单位为聘雇的外国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驻华代表机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应要求其提供由中国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设立文件及由中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证明文件。

对于首次参保的外国人,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本人有效护照、《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等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经审核通过的,社保机构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发放社会保障卡。

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或协定,以下简称协议)国家国籍的就业人员,在其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内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的,应按协议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

对于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后不能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应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并收取相应
的滞纳金。

对于协议之外的险种以及协议规定险种超过规定期限的,应要求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明确外国人参保的相关政策
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原则上按照现行退休年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四、优化和改进管理服务工作
各地要针对外国人参保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调整和优化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办法,改进管理服务方式。

外国人就业较多的地区可印制外文版本的政策规定、办事指南等材料,方便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办理参保和待遇核定等手续,并提供有中英文对照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可为外国人参保提供外语咨询服务。

要统一调整相关用表(相关表格调整指标见附件),及时完善社会保险数据库,尽快在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系统中实现外国人参保的业务办理。

加强基础信息数据的采集与维护,保障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和安全。

加快社会保障卡发放进度,方便外国人参保缴费和信息查询。

建立外国人参保数据定期上报机制,支持查询和分析服务。

社保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就业部门的业务联系,建立就业与社保信息交换共享机制,通过信息网络第一时间获取外国人就业信息,为督促聘雇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办理参保手续提供基础信息。

同时,要建立与外国专家局以及公安、文化、民政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外国人入境、离境和在国内就业等情况。

建立部级外国人参保信息查询系统,各地社保机构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专网查询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和其他国家提供的为该国在中国就业人员出具的参保证明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参保及社会保障号码等信息。

外国人参保数据上报、信息查询的具体内容和系统方案另行制定。

五、加强工作调度和监督检查
各地要建立外国人参保工作的调度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统一上报外国人参保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将定期进行通报。

要加大对聘雇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经常性检查工作机制,对外国人就业相对集中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拒不参保的,依法处理,确保社会保险法的真正落实。

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事关我国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角度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要及时收集并重视网络和媒体舆情,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外国人参保政策要点的宣传,公开参保缴费、待遇核定等经办程序,有条件的地区要到外国人就业相对较多的企业进行政策讲解,送政策上门,使参保单位和外国人能够及时准确了解相关政策内容,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

已经开展
外国人参保的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调整相关政策,做好政策和经办管理的衔接工作。

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附件: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保涉及社会保险相关用表及调整指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附件: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保涉及
社会保险相关用表及调整指标
一、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类型”增加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二、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
(一)“姓名”:对于外国人,填写与有效护照一致的英文名字。

(二)“国籍”调整为“国籍/地区”:填写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三)填加“证件类型”:外国人填写“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填加“证件号码”:外国人填写居留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五)“公民身份号码”调整为“社会保障号码”:外国人为按照统一编码规则编制的社会保障号码。

(六)填加“就业证件类型”:外国人填写《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有效就业证件。

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本项为空。

(七)填加“就业证件登记时间”:填写上述证件中签署的登记时间。

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民族、个人身份、用工形式、参加工作日期、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从事特殊工种等项目,外国人不填。

三、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户籍地”填写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户籍地地址”填写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五、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
主要内容:
(一)参保人员基本情况:个人编号、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国籍或地区、单位编号、单位名称、终止关系年月。

(二)申请人须知:主要告知政策依据、个人相关权益。

(三)个人申请:主要内容有自愿申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终止社保关系等。

(四)社保机构审核意见:明确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加盖公章)。

(五)说明: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个人账户清单打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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