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集成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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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集成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信守。
1.__________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编号:
(3)工程地点:
(4)工程总价:
2.工程范围:
(1)提供全套按标书标定的设备、软件、安装辅料和全部管线,并运至工程现场。
(2)负责本工程范围的施工图纸设计。
(3)施工现场安装、系统调试和检测。
(4)提供全套竣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培训。
(5)提供系统验收后三年内的免费上门维修保养。
(6)工程总技术要求:(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价格、数量、产地,清单的产品使用书、质量保证书)
3.施工时间
本合同全部工程自年月日开工,年月日竣工。
4.专利权
4.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系统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与赔偿责任。
5.履约保证金
5.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期限:
5.2 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5.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其他权利。
6.包装
6.1 乙方应提供工程中设备、零配件等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设备、零配件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措施,从而保证设备、零配件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设备、零配件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7.验收
7.1 本合同的验收期为工程竣工后十五(15)天。
7.2工程竣工后,甲方(招标人)、乙方按照工程技术质量标准,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工程存在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安装调试费等其它必要费用。
8.伴随服务
8.1 乙方应提供下列服务:
8.2 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三(3)年免费维修(非正常原因损坏除外),且三(3)个月作一次用户回访。保修期外,对所需维修的设备、器材只收取成本费。
8.3 系统发生故障,保证四(4)小时内技术人员到现场并进行排除故障。
8.4 培训系统使用及正常维修人员1—2名。
(1)实施或监督工程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工程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工程中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系统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就系统试运行、运行、维护或修理对使用单位人员进行培训。
8.5 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另行支付。
9.质量保证
9.1 乙方应保证工程所使用的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非积压性质的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工程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工程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三(3)年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乙方应在接到使用单位通知后二(2)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应按合同第12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0.付款
10.1合同签订,乙方进场施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总价30%预付款,应付金额为:_______万元整。
10.2设备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即支付工程合同总价的65%,应付金额为:_______万元整。
10.3剩余所有款项在施工完毕后5日内付清。
10.4结算方式:甲方以银行转帐或现金方式结算工程款。
11.乙方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工程并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付工程,将被加收误期赔偿和违约终止合同。
11.3 在覆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
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14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违约终止合同
13.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招标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招标人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的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失去竞争性,损害招标人员所能获得的权益。
13.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13.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
14.不可抗力
14.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时间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时间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4.2 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