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详细全面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和隧道(以下合称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第六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负责高等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各市(州、地)和县(区、市)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各级公路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各市(州、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上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收费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隧安全运营.高等级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费在其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国道、省道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中列支;农村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中列支.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及其工作职责按照“责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第九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隧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隧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第十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各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如下:一、农村公路:桥隧的管养单位为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小桥及中、短隧道的监管单位为市(州、地)交通主管部门;特大、大桥及特长、长隧道的监管单位为省公路局.二、国省干线公路:中、小桥及中、短隧道的管养单位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特大、大桥及特长、长隧道的管养单位为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省公路局.三、高速公路:管养单位为经营管理单位,监管单位为省高管局.— 2 —第十二条公路桥隧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分别明确负责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十三条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技术工作.(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第十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桥梁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二)组织审查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3 —(五)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十六条县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桥梁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市(州、地)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省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市(州、地)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四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第四章隧道养护人员岗位责任制第十八条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隧道养护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九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检查与评定,上报检查报告;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中断交通进行检查的隧道申请报告;组织编制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的对策措施.(二)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隧道— 4 —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限运输车辆和运送危险品的车辆通过隧道的有关技术工作.(三)组织并参与隧道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四)负责所管辖隧道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隧道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隧道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隧道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五)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第二十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隧道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二)组织审查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三)监督隧道各项检查工作,并按一定时段对检查报告进行抽查;复核土建结构特别检查、专项检查,机电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应急检修、照明设施定期检修,通风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消防与救援设施的定期检修的检查检修评定结果.(四)参与制定重要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其他重要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五)监督并协助管养单位开展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工作.(六)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技术业务培训.第二十一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按专业设置隧道养护人员.县级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1名.— 5 —市(州、地)级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1名.高速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省级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市(州、地)级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第二十二条隧道养护人员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隧道养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按专业核发上岗证.隧道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其中,供配电设施等特殊工种上岗前应作专门培训,并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经考核持证上岗.第五章桥梁检查与评定第二十三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 6 —第二十四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第二十五条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为每两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第二十六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七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第二十八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7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监管单位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由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评定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应将评定结果报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备案.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第二十九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第六章隧道检查与检修第三十条公路隧道检查与检修根据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的内容而不同.检查与检修要求严格按《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执行.第三十一条土建结构的检查工作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四项.日常检查是对土建结构的外观状况进行的日常巡视检查.检查频度应不少于1次/月,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少于1次/周.定期检查是按规定周期对土建结构的基本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频度应不少于1次/年.新建隧道应在交付使用1年时进行首次定期检查.—8 —特别检查是在隧道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事件后,对遭受影响的结构立即进行的详细检查.专项检查是根据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结果,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判断需要进一步查明某些破损或病害的详细情况而进行的更深入的专门检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结果分为S、B、A三类.其中,S类为情况正常;B类为存在异常情况,但不明确,应作进一步检查或观测以确定对策;A类为异常情况显著,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采取处治措施或特别对策.专项检查的结果分为B、1A、2A、3A四类.其中,B类为结构存在轻微破损,现阶段对行人、行车不会有影响,但应进行监视或观测;1A类为结构存在破坏,可能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准备采取对策措施;2A类为结构存在较严重破坏,将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尽早采取对策措施;3A为结构存在严重破坏,已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对策措施.对专项检查结果达到1A类的破坏,管养单位要将检查结果上报监管单位,并由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对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结果达到A类,专项检查达到2A类以上的破坏,管养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管单位并由监管单位报厅;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后,再将复核结果报厅.管养单位应将“定期检查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表”、“专项检查记录表”和相应的检查报告提交监管单位;“监管单位每年应至少对管养单位的“日常检查记录表”、“定期检查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表”进行一次大检查,监督管养单位的检查频率和检查深度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并将督查报告报厅.第三十二条机电设施主要指为隧道营运服务的相关机电设施,包括供配电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施、消防及救援设施、监控设施等.机电设施的养护维修分为日常检查、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9 —和应急检查.其中,供配电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和分解性检修;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通风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和分解性检修;消防及救援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监控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日常检查是指在巡视车上或通过步行目测对机电设施外观和运行状态进行的一般巡视检查,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小于1次/日,其他各级公路可按1次/1~3日进行.经常性检修是指通过步行目测或使用简单工具,对设施仪表计数、运转状态或损伤情况进行的检查,可按1次/1~3月进行;对破损零部件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定期检修是指通过检测仪器对仪表进行的标定,和对连接及装配状态等机电设施运转情况和性能进行的较全面检查的维修,可按1次/年进行.分解性检修是指通过对设备分解拆卸而进行的重点检修,可按1次/3~5年进行.应急检查是指公路隧道内或相邻处发生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后对机电设施进行的检查,没有固定周期,可配合土建检查一起进行.机电设施养护应按月制订养护计划,设施故障应按月填报故障记录月报表.第三十三条环保设施、房屋设施等其他工程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齐全;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工程设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养护.第七章桥隧养护工程管理第三十四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继续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10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研究提出具体的车辆通行和交通管制方案,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第三十五条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市(州、地)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隧道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工程应根据检查结果,针对病害产生原因,按照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方案 .对专项检查结果达到1A类以上的破坏,其病害处治工程由管养单位根据监管单位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报监管单位验收;其中,专项检查达到2A类以上的破坏,实施完成后应将处理结果报厅备案.第三十七条隧道机电设施检查与检修中发现的故障,按规范须立即排除的应立即处理,对不能立即处理的要有计划地安排维修.第三十八条对纳入养护年度计划需要加固、改造的桥梁或需要进行病害处治的隧道,管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大桥、特大桥的加固、改造,要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再根据检测情况进行施工图设计.第三十九条当桥梁加固、改造资金达到或超过新建一座类似规模桥梁投资的60%(中、小桥达到50%)时,设计单位应将加固、改造方案和拆除重建方案进行论证比较,择优选用.第四十条施工图设计由业主单位组织审查,并负责组织实施.桥梁设计文件须符合《公路桥梁加固设计规范》(JTG/T J22-2008)、《公路桥梁加固施工技术规范》(JTG/T J23-2008)的规定,隧道设计文件须符合《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T H12-2003)、《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的规定.—11 —第四十一条养护作业时,应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的规定);质量管理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及隧道病害处治工程完工后,应由批准机关会同业主单位和管养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按挡案管理规定归档.工程实施后的桥隧技术状况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桥梁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一、二类.第四十三条桥梁大中修、改建工程和隧道土建结构及机电设施设备采购等工程达到《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模要求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因抢险需要,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等特殊原因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经集体研究确定,形成含有确定被委托人的条件和议事规则的书面决定文件.第四十四条桥隧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参照国家、省内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隧养护工程市场.第四十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隧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合理组织交通,尽量采取半幅施工等方式保证通路通行;桥隧养护作业不中断交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安全并减少对交通的干扰.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隧道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国道上断交施工的桥隧养护工程应报厅批准,断交信息应及时按《交通部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的规定报交通部备案.第四十六条桥隧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12 —。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高效、畅通便民、集中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联网收费管理工作和履行对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高速公路是国家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长大桥梁、隧道(以下简称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上具有重要意义或特殊结构的特大桥、大桥,以及特长隧道、长隧道的养护和运行管理,长大桥隧目录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确定,并及时更新。
其他公路桥隧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长大桥隧养护和运行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安全运行、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长大桥隧监测、检测、养护、应急和安全运行资金。
第五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长大桥隧设施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做好养护、管理、运行工作,保证长大桥隧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和运行安全。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相关规定、安全和应急避险救助常识,提高桥隧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录目第一章总则 ..................................................................... ...................... 1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 .......... 1 第三章日常维修保养管理 ....................................................................4 第四章养护专项、大修工程管理 (5)第五章考核 ..................................................................... .................... 7 第六章罚则 ..................................................................... .. (8)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是指通过科学计划~合理组织~严谨实施~严格考核~高效、优质、安全、低耗地完成一系列养护生产活动~经常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质量方针是:合理规划~协调运转~把握规律~防治科学~反应快捷~作业规范~提高质量~保障畅通。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准入制度。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从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由各级养护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代表交通厅履行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确保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隧道养护分级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详细全面
第二章隧道养护分级管理制度
2.1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监管、管理和养护单位责任制.
2.1.1 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主管全省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对全省高速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行业监管责任.
隧道养护分级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
XX隧道管理站
隧道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隧道养护分级管理制度
第三章 隧道检查与评定
第四章 隧道清洁维护
第五章 隧道保养维修
第六章 应急处置管理
第七章 隧道档案管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一章 总 则
1.1 隧道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行车安全和畅通.为了加强隰县隧管站在运营中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持隧道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依据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山西省交通厅《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精细化管理规范》(DB14/T565-2010)、《高速公路信息监控与机电设备精细化管理规范》(DB14/T568-2010)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结合我隰县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
5.9.1及时清洗脏污的标线,对破损严重和脱落的标线应及时补划.
5.9.2清除突起路标的脏污和杂物,及时紧固松动的路标,发现损坏或丢失的 ,应及时修复或补换.
第六章应急处置管理
6.1高速公路隧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省高管局的统一领导下,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6.2接到、获得高速公路隧道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立即逐级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省交通厅续报有关情况.
山西省高速公路隧道管理办法
山西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保证高速公路畅通和隧道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以及消防等其他有关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隧道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至上”的方针,加强预防性养护,做好日常养护工作,保持隧道及其隧道内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四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隧道安全运营管理工作,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辖高速公路隧道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隧道安全。
第五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参与所辖路段内隧道有关工程设施的交工和竣工验收,接受、整理隧道竣工资料和工程技术档案,为养护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六条管理模式1、土建结构及消防部分建立省高管局负责行业指导与监督、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运营管理、隧道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的三级运行维护管理模式。
2、机电部分建立省高管局负责行业指导与监督、片区中心行业监管与检查考核、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运营管理、隧道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的四级运行维护管理模式。
第七条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对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工作履行行业管理职能,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负行业监管责任。
1、监督、督促各运营管理单位,按照交通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标准和规范、办法要求进行养护管理工作。
2、考核各运营管理单位隧道养护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3、组织或指导隧道养护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隧道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4、全面、准确掌握全省高速公路隧道技术状况第八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作为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所辖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桥梁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太佳高速公路东段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运行,依据《山西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太佳高速东段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各养护单位(养护工区)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高速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等,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运行。
第四条各桥梁养护管理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太佳高速公路东段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
(一)省高管局是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管单位,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行业监管责任。
(二)建设管理处是高速公路桥梁(含主线桥、匝道桥、跨线桥等)养护管理工作的管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管辖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养护工区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派出机构,负责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具体组织所管辖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建管处第一行政负责人同时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对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负总责;分管养护工程副处长为桥梁养护工程师,对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负技术管理责任。
第八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具体事项按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或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管处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一)主持所管辖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定期检查与评定。
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2024年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养护工程管理办法1.1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结合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是指对高速公路养护生产活动进行科学的组织、计划、设计、监督、调节、核算,有效的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其内奢包括:(1)规划、设计、立项;(2)招标、投标;(3)实施;(4)交工、竣工验收;(5)投入使用。
1.3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目的是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规范工程建设,理顺工作关系,促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健康发展。
1.4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范围:高速公路按其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
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及专项、大修工程作业内容见附表。
1.5维修保养实行定额计量管理,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或管理处(以下简称为各单位)自行负责,接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为省局)监督检查。
省局原则上每月督促检查一次,季末小结通报,年终总评。
当对维修保养队伍实施招标时,应报请省局参加。
维修保养根据各单位实际,逐步走向市场化,成立养护公司或面向社会招标选择养护单位。
1.6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专项、大修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局主要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单位主要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实施。
1.7省局是全省已通车运营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建设的主管单位。
第二章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前期管理2.1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前期管理主要指项目的规划、设计、立项。
2.2养护工程项目的规划、提出是基本建设程序的最初工作,是能否立项的重要依据,它包括养护工程项目名称、必要性、可行性及目的、要求等。
2.3单项预算费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单处工程费用预计5000元以上)的专项工程,由各单位提出建议书和预算,省局现场勘察、审批,并报省交通厅(以下简称为省厅)备案。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04•【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公路交通规费征稽工作,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干线公路、县公路、乡公路(以下相应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
专用公路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外,适用于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重点发展,加强养护,综合治理,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省、地(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负责公路的统筹规划,科研设计,建设养护,规费征收和路政、运政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按其职责可以决定由其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路行政管理、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的职责,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检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土地、城建、规划、工商、农机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主管部门搞好公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六条公路建设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建设程序,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七条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集资、贷款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和部分养路费投资的方式筹集。
高速公路管理日常养护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日常养护管理办法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高速公路也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
为了确保高速公路的顺畅运营和安全、舒适的车行环境,对高速公路进行日常维护和养护管理就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首先从高速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原则出发,然后分别介绍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注意事项。
一、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原则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实行“预防为主,维修与养护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具体来说,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1)坚持预防为主原则。
加强巡检、检修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高速公路的问题,减少紧急维修和修缮,降低因设备损坏,工艺缺陷等原因造成的抢修频率,确保高速公路的长期稳定运营。
(2)实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的管理模式。
制定科学合理的检修维护计划和计划明细表,按照计划进行定期检修、改造、提升等工作。
定期检修是早预防、早发现和尽早处理问题的最有效手段。
(3)着重加强重点部位的管理。
重点部位包括大桥、隧道、收费站、服务区、环保设施、交通标志标线等。
要根据不同部位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监管和保养模式,确保高速公路的不同部位健康稳定运营。
二、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的工作内容(1)路面养护路面的养护是高速公路日常管理的重点之一,路面养护主要包括:填补路面裂缝、修补路面破损和坑洞、排除路面积水、清理路面障碍物等。
此外,还需要定期检查路基情况,防止发生坍塌现象。
(2)交通标志标线养护高速公路上的交通标志和标线是保障顺畅通行的重要设施,日常养护内容包括:检查标志标线的完好性和清晰度、检查标志标线的背景反光性能、定期刷新路线上的标志标线等。
(3)桥梁隧道养护高速公路上的大桥、隧道等结构是交通系统中的重要部件,日常养护内容包括:检查桥梁隧道结构的完整性、偏移状态,检查桥梁隧道的防护设施是否完善、检查桥梁隧道的灯光和通风等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4)收费站和服务区养护高速公路的收费站和服务区是提供旅途中所需基础服务设施的关键地方,日常养护内容包括:保持收费站和服务区的卫生干净、检查设施设备的完好机能、定期对跨线桥道及桥下设施维护等等。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使用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使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的应用,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养护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系统包含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及专业项目模块所包含的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养护管理系统数据填报、更新、修正等。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四条养护管理系统包含内容(一)基础数据管理模块中桥梁管理、隧道管理、涵洞管理、标志管理、排水防护管理、数据修正管理及系统用户管理数据的填报、核对及更新。
(二)常用栏目模块中新闻资讯、新闻图片、高速风采、养护视频、通讯录、管理论文、工作报告、会议文件管理、工作日志、GPS 异常情况的填写及审核。
(三)养护安全管理模块中规章制度、设备操作规程的上传及更新。
(四)运营管理及站区管理模块中道路状况、日常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应急管理、月度报表、季度报表、年度报表、标志现状管理、材料管理的填写、审核及更新。
(五)工程管理模块中数据的填写及更新。
(六)车机管理模块中车机档案、维修保养记录、设备运行统计月报表等报表的填写、审核及更新。
以上工作内容会根据软件模块的调整而机动性变化。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五条路产维护部及路产维护站负责人为养护管理系统责任人;路产维护部及路产维护站应明确专门的养护管理系统管理员,负责督促养护系统的基础数据更新、相关报表填报及审核。
系统责任人及系统管理员,详见附表1《养护管理系统责任人划分》,根据岗位调整,及时报路产维护部更新。
第六条路产维护部负责养护管理系统的数据汇总填报、审核等管理及考核工作。
第七条路产维护站负责养护管理系统的所辖路段数据填报、审核、更新工作。
第八条系统管理员应熟练掌握系统中操作流程,并督促各类报表填报人员按时、按要求填报。
第四章考核管理第九条养护管理系统管理员要按照各类报表上报时限或上级单位文件要求进行填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局、省公路局、省高管局: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我省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公路法》、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法规制度,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省厅制定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山西省交通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及其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省高管局是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对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含跨线桥)管理负总责。
下设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高管局确定的管理职责,对所管区域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省公路局是全省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对全省国省干线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负总责,下设的公路分局、公路管理段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省公路局确定的管理职能,对本区域内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各市交通局是全省各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负总责,县级交通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各市交通局确定的管理职能,对本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现发布《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刘振华2000年5月30日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设施。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其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实施高速公路路政、路况巡查,并制止违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三)与土地、城建、规划等部门共同依法控制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事宜;(四)审批高速公路的特殊利用和超过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车辆通行;(五)维护高速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六)负责高速公路路面障碍的清理;(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行政执法证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佩戴公路路政胸徽;专用于执行路政巡查任务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执行路政巡查任务时,应当装有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专用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条除高速公路路政、交通管理人员和养护、施工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行走、作业和逗留。
第六条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沟引水、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三)履带车、铁轮车、教练车、运输易抛撒物品采取封闭措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其他有损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四)毁坏绿化设施,花草树木;(五)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山西省公路条例》
《山西省公路条例》(202x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经营和使用。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路(收费公路除外)的建设、养护和公路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对县道、乡道和村道工作进行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建设、养护、管理和乡道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养护和村道的组织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村道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水利、林业、环保、安监、工商、文物、物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公路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编制公路规划。
编制公路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注重效益、适度超前、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并与国家公路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公路规划批准后,除涉及国防的内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05年12月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3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服务、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畅通便民、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政、养护、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为通行车辆和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内的养护由其经营者负责;收费期限届满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12.02•【字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2月2日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05年12月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贷款、集资建设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
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八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
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1)第三章日常维修保养管理 (4)第四章养护专项、大修工程管理 (5)第五章考核 (7)第六章罚则 (8)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是指通过科学计划,合理组织,严谨实施,严格考核,高效、优质、安全、低耗地完成一系列养护生产活动,经常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质量方针是:合理规划,协调运转,把握规律,防治科学,反应快捷,作业规范,提高质量,保障畅通。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准入制度。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从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由各级养护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代表交通厅履行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确保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一)负责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工作目标、质量标准和考核办法。
(二)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四)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比,激励先进,鞭策落后。
(五)负责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大修工程方案、预算的审核、审批或申报,并负责监督执行。
(六)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业务培训、学习的组织、指导和信息资料的统计分析、整理归档工作。
(七)掌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动态,适时对本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进行科学决策,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具体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以提高高速公路路况服务水平为目的,全力提升养护管理水平,确保高速公路畅、洁、绿、美、全。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桥梁养护工作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桥梁养护工作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制度工作,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保持桥梁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安全运行十项制度》,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如无特指,桥梁包含涵洞。
1.3高速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贯彻桥梁养护管理坚持“加强检查,预防为主,及时处治,安全至上”的工作原则,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1.4高度重视桥梁养护安全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地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1.5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应用桥梁检查移动视频管理平台及××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对桥梁实行动态管理。
2 职责2.1 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理处或运营公司设立桥梁安全领导小组,管理小组机构组成如下:组长:处长(总经理)副组长:副处长(副总经理)成员:养护科科长(工程部经理)、养护工区主任、桥梁工程师领导小组职责:负责高速桥梁养护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实施;负责桥梁安全管理和安全应急指挥调度工作;负责桥梁安全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负责重大桥梁事故的处理及桥梁维修管理工作。
桥梁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养护科(工程部),养护科长(工程部经理)任办公室主任,各养护工区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管理处或运营公司和养护工区桥梁工程师组成。
在桥梁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落实高速桥梁养护管理制度。
2.2 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管理处或运营公司为高速桥梁养护管理管养单位,承担管养主要责任;养护科(工程部)为桥梁管理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所管辖段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养护和大中修计划安排桥梁日常养护和专项工程,维持桥梁技术状况完好状态,保证桥梁安全运营;各养护工区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负责所辖路段内所有桥梁的具体养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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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山西省交通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全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隧道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高速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隧道安全。
第四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通车运营的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隧道土建结构以及交通设施的养护。
土建结构物包括洞门、衬砌、路面、检修道(洞)、防水层、排水管(沟)、横洞、斜(竖)井、风道、防护设施、减光设施、防冻设施。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
(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是全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管单位,负责对全省高速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行业监管责任。
(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是高速公路桥梁(含主线桥、匝道桥、跨线桥)、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管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管辖高速公路的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养护管理单元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派出机构,负责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具体组织所管辖高速公路的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桥梁、隧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参与桥梁隧道有关工程设施的交工和竣工验收,接受、整理和了解桥梁、隧道竣工资料和工程技术档案,为养护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第八条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明确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和桥梁养护工程师。
行政负责人对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负总责,桥梁养护工程师对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负技术管理责任。
行政负责人和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逐桥挂牌公示制度,且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以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九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具体事项按省交通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一) 主持所管辖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
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二) 主持所管辖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三) 监督、组织所管辖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四) 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五) 负责对养护管理单元桥梁养护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省高管局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一) 负责全省通车运营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负责联系和协调高速公路桥梁技术咨询专家机构;(二)监督检查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和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三) 负责复核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四) 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以及改建工程的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五) 组织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对特长、长隧道要成立专门的管养机构,加强隧道全方面养护管理工作,发现异常和病害,及时予以处治,保障隧道畅通。
第三章桥梁检查与评定第十三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所管辖的高速公路桥梁的检查和评定工作。
桥梁检查和评定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桥梁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一)日常巡查是指对桥梁及其附属构造物进行的巡视和检查。
日常巡查由养护管理单元养护管理人员结合路况日常巡查实施,周期为每日不少于一次。
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桥梁及其附属构造物的病害及损坏情况,及时养护。
(二)经常检查是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检查。
经常检查由养护管理单元桥梁养护技术人员实施,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
其目的是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三)定期检查是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全面检查。
定期检查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组织实施,周期为最长不超过三年,特大桥、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每年一次;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缺损明显达到三类及以下技术状况和新建桥梁交付使用一年后,应立即进行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的目的是为评定桥梁使用功能、制定桥梁管理养护计划提供基本数据。
特大桥、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应设立永久性观测点。
(四)特殊检查是查清桥梁的病害原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抗灾能力,确定桥梁技术状况的工作。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
在下列情况下应作特殊检查:1)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及程度和桥梁。
2)桥梁技术状况为四、五类者。
3)拟通过加固手段提高荷载等级的桥梁。
4)条件许可时,特殊重要的桥梁在正常使用期间可周期性进行荷载试验。
特殊检查分为专门检查和应急检查。
1)专门检查:根据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的结果,对需要进一步判明损坏原因、缺损程度或使用能力的桥梁,针对病害进行专门的现场试验检测、验算与分析等鉴定工作。
2)应急检查:当桥梁受到灾害性损伤后,为了查明破损状况,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恢复交通,对结构进行的详细检查和鉴定工作。
特殊检查周期为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特殊检查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特殊检查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特殊检测。
第十五条桥梁评定分为一般评定和适应性评定。
(一)桥梁一般评定是依据桥梁定期检查资料,通过对桥梁各部件技术状况的综合评定,确定桥梁的技术状况等级,提出各类桥梁的养护措施。
一般评定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
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
(二)桥梁适应性评定是依据桥梁定期及特殊检查资料,结合试验和结构受力分析,评定桥梁的实际承载能力、通行能力、抗洪能力,提出桥梁养护、改造方案。
评定周期一般为三至六年。
适应性评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观测、监测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一、二、三类桥每年定期至少观测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定期至少观测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 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要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十七条墩台基础的养护河床水位较高,河流较大的桥梁,注意冰凌对桥梁墩台的撞击,必要时设置防撞附属设施。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桥梁检查结束及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确定后,要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
并将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及时报送省高管局。
第十九条特大桥和评定等级在二类以下的桥梁要纳入省高管局监管范围。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每季报送的高速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报告中,要包括特大桥和评定等级在二类以下的桥梁养护质量情况。
第四章特殊结构桥梁养护管理第二十条斜拉桥上部承重构件的养护管理(一)斜拉桥上部承重构件有:斜拉索、锚具、索塔、主梁。
(二)上部承重构件的重点检查内容:(1)斜拉索:钢丝、锚具锈蚀,截面削弱、滑移变位,涂层损坏、裂纹、起皮或剥落,护套内的材料老化变质,锚头损坏。
(2)主梁:剥落、漏筋,跨中挠度,构件变形、位移,裂缝,蜂窝、麻面,剥落、掉角,洞、孔洞,保护层厚度,钢筋锈蚀,混凝土碳化,腐蚀,涂层劣化,焊缝裂缝,铆钉(螺栓)损失,螺栓(铆钉)松动、脱落,结构位移。
(3)索塔:倾斜变形,风化,混凝土裂缝,表面损伤,沉降,锚固区开裂,锚固区渗水。
(4)锚具:锚杯积水,潮湿,防锈油结块,锈蚀。
(5)对斜拉索的振动进行观测。
观察斜拉索振动是否明显(特别是在大风、下雨时),减震措施两端阻尼减震器是否损坏失效;当桥上发生6级以上大风后,应检查拉索有无异常。
并记录当时的风力、风速、风向和温度、湿度。
第二十一条斜拉桥拉索的维修与养护(一)斜拉索日常养护维修的重点部位是上、下锚头处,拉索两端锚固处及锚头、斜拉索出口密封处,减震器等部位。
拉索两端的锚具及护筒应每月清洁一次,以保持干燥。
塔端锚头和两端锚头应每月检查一次,若有漏水、渗水、积水现象,应及时将水排出并封堵水源。
(二)定期更换拉索两端锚具锚杯内的防护油。
(三)定期更换钢护筒与套管连接处的防水垫圈及阻尼垫圈。
(四)定期对索端钢护筒作涂漆防锈处治。
(五)若拉索护套出现开裂、漏水、渗水,应及时处治。
(六)斜拉索的减震装置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发现异常或失效应及时维修。
(七)对因钢索、锚具损坏而超出设计安全限值的拉索应及时进行更换。
(八)养护通道、爬梯、工作电梯应加强养护。
第二十二条特大跨径圬工拱桥的检查(1)暴露在表面的退化、侵蚀和碎裂。
(2)接缝的张开、开裂和移动。
(3)挡土墙、耳墙、桥台和拱桥拱肩之间填充材料的排水性能。
(4)垃圾和植被的堆积。
(5)结构顺直和几何形状。
(6)拱脚的位移与拱圈形状的变形。
(7)拱上侧墙外凸与开裂。
第二十三条特大跨径圬工拱桥上部结构的养护(1)及时清除表面污垢及圬工砌体因渗水而在表面附着的游离物。
(2)及时疏通泄水管,保持桥面及实腹拱拱腔排水畅通。
(3)保护拱桥基础。
保持拱桥墩台、护坡、护岸完好,严禁在拱脚上下游200m范围内挖沙取土。
第四章桥梁养护工程管理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和专项(抢修、修复)工程五类。
第二十五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根据桥梁养护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采取不同的养护措施:一类桥:进行正常保养;二类桥:需进行小修;三类桥:需进行中修,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四类桥:需进行大修或改造,及时进行交通管制,如限载、限速通过,当缺损较严重时应关闭交通;五类桥:需进行改建或重建,及时关闭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