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临高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临高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全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临高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高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时间和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政府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疏散群众路线、突发事件安置点引导、安抚群众的宣传等内容。
第二章发布权限与审批第六条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预警级别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部门、严格审查、授权发布的原则,由县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发布,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七条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我县区域时,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一)红色预警信息由县政府预警信息发布授权机构向县应急办提出预警申请,县应急办报请县应急委同意后向省应急办提出预警申请,省应急办报请省应急委主任(省长)或副主任(常务副省长)审批同意并视情决定,以省政府或省应急委名义发布,或者授权县政府发布;情况紧急时,县应急委可先以口头方式报经省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同意,下达预警信息发布指令后再补办书面审批程序。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0.18•【字号】青政办字〔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5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2日印发的《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青政办字〔2016〕135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0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警信息发布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附则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性增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市、区(市)政府决定由本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发布的社会安全事件信息。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一般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成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规范发布”的原则。
《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
《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引言概述: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是指为了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各类预警信息,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预警信息发布的重要性、预警信息发布的目的、预警信息发布的原则、预警信息发布的流程以及预警信息发布的效果等五个部分,详细阐述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预警信息发布的重要性:1.1 提高社会安全意识:通过预警信息的发布,能够提高公众对各类安全风险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1.2 预防灾害事故发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能够提前预防灾害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 维护社会秩序:预警信息的发布可以引导公众有序疏散,维护社会秩序,减少恐慌和混乱。
二、预警信息发布的目的:2.1 保障公众安全:预警信息发布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2 提供准确信息:通过发布预警信息,向公众提供准确、全面的灾害和安全风险信息,帮助公众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3 引导公众行动:预警信息的发布旨在引导公众有序疏散、避险或采取其他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三、预警信息发布的原则:3.1 及时性原则:预警信息发布应该及时准确,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3.2 公开透明原则:预警信息发布应该公开透明,向公众提供详细的信息内容和发布渠道。
3.3 高效性原则:预警信息发布应该高效迅速,确保信息能够迅速传达到公众。
四、预警信息发布的流程:4.1 信息收集:通过各类监测设备和系统,收集各类灾害和安全风险的信息。
4.2 信息评估: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评估和分析,判断风险等级和影响范围。
4.3 信息发布: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发布方案,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五、预警信息发布的效果:5.1 提高应对能力:预警信息的发布可以提高公众的应对能力,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
5.2 降低损失: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可以帮助公众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3 增强社会稳定:预警信息的发布可以引导公众有序疏散,维护社会秩序,增强社会稳定。
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范本
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提醒和引导广大群众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机构设置与职责1.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是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的主要机构,负责汇总、分析和发布各类预警信息。
2.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立有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负责对接信息来源,技术人员负责维护和管理信息系统。
3.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建立科学、严谨的分析评估流程,确保发布的预警信息准确、真实、及时。
三、信息采集与分析1.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与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媒体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获取有关预警信息。
2.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及时收集、汇总各类预警信息,分类并进行初步分析。
3. 对于重要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组织专家进行深度分析,提炼核心信息,确定预警等级与发布方式。
四、预警信息发布1.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准确把握信息发布时机,确保预警信息及时传达给公众。
2.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选择合适的媒体渠道,如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发布预警信息。
3. 预警信息发布应包括预警内容、预警等级、行动建议等必要信息,以便公众能够有效应对。
五、信息更新与追踪1.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对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获取信息反馈和应对情况。
2.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根据情况随时更新预警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与有关部门保持紧密联系,随时了解相关情况,及时发布补充预警信息。
六、预警信息解读与解释1.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设立专门的解读与解释人员,负责对外解读与解释预警信息,阐明其含义和影响。
2. 预警信息的解读与解释应科学、客观,避免夸大和误导。
3. 预警信息解读与解释应及时进行,确保公众能够正确理解和应对。
七、信息保密1.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加强对预警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泄露。
2. 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泄露、篡改、滥用预警信息。
3.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
《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在预警信息发布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预警信息指对即将发生或正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和告警的信息。
第四条预警信息发布应当科学、准确、及时、公开,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应当遵循能源、环境、社会、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隐瞒、篡改、扩大或恶意化处理预警信息。
第六条预警信息发布应当立足于公众安全需求,重视社会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章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和责任第七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或部门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和管理。
第八条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预警信息的及时发布和准确传达。
第九条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或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经过培训合格才能从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并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应急能力。
第十条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或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预警信息的获取和传递,确保信息的快速、准确传达。
第十一条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渠道,包括公众媒体、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和接收。
第三章预警信息发布的流程和要求第十三条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或部门应当对预警信息进行初步核实和评估,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重要性。
第十四条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或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会商和评估,确定预警信息的等级和发布范围。
第十五条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或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发布流程,包括信息的整理、审核、编制、发布和监测等环节。
第十六条预警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遵循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格式,确保信息的易读性和可理解性。
第十七条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效果评估机制,及时了解公众对预警信息的反馈和改进意见。
第四章预警信息发布的保密和纪律第十八条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或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的保密工作,对非相关人员严格保密,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预警信息发布制度1. 简介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公众安全和减轻灾害损失,建立完善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以便及时向公众发布各类紧急预警信息。
本文档将详细说明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的目的、范围、具体措施等内容。
2. 目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加强社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通过规范和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可以及时、准确地向公众传递重要的安全信息,确保公众能够做好应对和避险准备工作。
3. 范围预警信息发布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自然灾害预警 - 公共卫生事件预警 - 恐怖袭击预警 - 公共安全事件预警 - 交通事故预警等4. 预警信息发布流程4.1 信息收集与评估•预警信息收集: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定期收集有关预警信息,包括天气、地震、疫情等,确保信息来源准确可靠。
•信息评估:经专业人员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评估分析,判断事件的严重性和可能对公众造成的影响程度。
4.2 预警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渠道: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信息内容: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型、地点、时间、影响范围、预防措施等详细信息,以帮助公众了解事件的紧急程度和应对措施。
4.3 信息更新与撤回•信息更新:随着事件的发展变化,预警信息需要及时更新,确保公众获得最新的信息。
•信息撤回:如果判断事件并非严重威胁公众安全,可以及时撤回预警信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5.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5.1 责任机构•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确保预警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收集、评估和发布相应类型的预警信息。
•媒体:作为信息传递的重要渠道,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5.2 责任人员•预警信息发布员:负责信息收集、评估和发布工作,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判断能力。
•机构负责人:对预警信息发布负总责,要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大政办发〔2015〕122号•【施行日期】2016.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12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7日大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给社会公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大连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发布、接收、传播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并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坚持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大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本市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规定,预警信息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最新版】
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是指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的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本办法所称公众气象预报,是指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等灾害性天气的预警信号。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将制作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向社会公开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传播,是指组织和个人将已发布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依法转播、转载的过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广播、电子显示装置等专用传播设施,并保障设施正常运转。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专用传播设施。
第八条学校、旅游景点、公共交通、车站、机场、高速公路、工矿企业等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或者完善广播、电子显示装置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
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是一种规范和统一的管理机制,旨在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公众发布各类预警信息,以提醒并引导公众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减少灾害和事故的发生及其对公众的危害。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的一些要点:
1.责任主体:制定和执行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的责任主体通常是国家、地方政府或相关的专业机构,如气象部门、地震部门等。
2.信息来源:预警信息的来源包括自动监测设备、专业观测人员和相关部门的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估。
3.信息分类:预警信息根据不同类型的灾害风险,如天气灾害、地震灾害、环境污染等,进行相应的分类和标识。
4.发布渠道:预警信息应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如电视、广播、短信、互联网等。
5.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基本信息、影响范围、可能引发的危害、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护指南等。
6.发布时机:预警信息应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灾害时及时发布,以便公众能够有足够的时间做好防护准备。
7.信息更新:预警信息应及时更新,以反映事件的最新变化和进展。
8.信息准确性和可靠性: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应建立相应的数据监测和验证机制,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9.信息反馈:公众可以通过热线电话、网站留言等渠道对预警信息进行反馈和咨询。
10.法律法规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明确相关责任和权力的界定。
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至关重要,能够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能力,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和对社会的影响。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示范区突发事件预警预防机制,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客观、权威地向全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X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X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预警信息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X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明确的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确定本单位预警信息级别。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原则。
提前预警。
X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突发事件日常监测和分析评估,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按照规定程序尽快申请,力争早发现、早预报、早发布、早预防。
分级负责。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必须按照规定权限、应对程序、响应级别分级实施。
省政府主要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必要时相关职能部门可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示范区管委会主要发布三级预警信息,必要时相关部门可发布四级预警信息;X 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
统一发布。
X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在完成预警信息审核流程后,交同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
属地管理。
X区人民政府及示范区各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工作。
山西260号令预警信息发布与管理办法
山西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山西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业经2018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楼阳生2018年12月28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纳入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的气象灾害,包括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霾、强对流天气等,分别用相应的预警信号图标表示。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第四条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采取分级管理原则。
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在预警信息图标上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分别以相应的中英文标识。
Ⅳ级(一般)、Ⅲ级(较重)和Ⅱ级(严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发。
Ⅰ级(特别严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分管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将该项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通过有效途径在所辖地区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隐患排查,减轻灾害损失。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会展中心、大型超市、商厦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建设或者利用现有设施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05〕3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预警信息的类别和级别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05〕35号)及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预警信息发布包括预警信息的发出、传播、调整和解除。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资源共享”的原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通过省、市、县三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协调统一发布。
省、市、县三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对应气象部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为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机构负责全省预警信息发布的组织指导等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加强预警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保障,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煤矿应急管理预警信息发布制度(五篇)
煤矿应急管理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应急响应信息报告发布制度(一)信息报告1、报告范围。
重特大突发性事件(重特大安全事故、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情、____、____事件、恶性刑事治安案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和疫情,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预警性等紧急重要信息。
2、报告时间。
对重特大____或者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____的情况,事发地或有关部门接到信息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县应急办报告,较大、一般性____必须在____分钟内报告。
3、报告内容。
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涉及人员基本情况、危害后果、采取的初步应对措施,并要续报事件进展、处理情况和结果。
4、报告方式。
第一时间电话报告,随后形成书面报告。
(二)应急响应1、响应级别。
根据____分级标准,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____个级别。
2、响应启动。
接到____发生信息后,按照响应级别,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Ⅲ级、Ⅳ级事件由事发乡镇、单位应急领导小组或专项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Ⅰ级、Ⅱ级事件需报县应急委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应急委同时按规定报市应急委。
应急启动后,事发乡镇、单位应急领导小组或专项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和处置工作;相关单位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县应急办负责指导、协调、调度工作;Ⅰ级、Ⅱ级事件,县应急委派工作组、督导组指导、督促处置工作。
需要增援的,由事发乡镇、单位上报县应急委,由县应急办____调度。
3、响应结束。
经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基本消除后,应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Ⅳ级事件,乡镇、单位应急领导小组或专项指挥部自行确定结束;Ⅰ级、Ⅱ级事件报县应急委批准后结束。
(三)信息发布____特别是Ⅰ级、Ⅱ级事件发生后,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媒体或以相关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公布。
煤矿应急管理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范本
煤矿应急管理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加强煤矿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发布煤矿安全预警信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责煤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三条预警信息类别煤矿安全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煤矿突发事故预警信息;2. 煤矿自然灾害预警信息;3. 煤矿生产参数异常预警信息;4. 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预警信息。
第四条预警信息发布程序1. 收集信息:煤矿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定期巡查、监测设备、举报等渠道收集煤矿安全预警信息;2. 确认信息:收集到的预警信息需要经过专业人员确认,确保信息准确性;3. 分析评估:对确认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判断可能造成的风险程度和影响范围;4. 决策发布:根据分析评估的结果,确定是否需要发布预警信息及其内容,并由负责人批准;5. 发布渠道:煤矿应急管理部门将预警信息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发布,如公告、媒体、手机短信等;6. 组织应急处置:预警信息发布后,煤矿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要求1. 准确性:发布的预警信息必须准确,不得夸大事实或隐瞒真相;2. 及时性:预警信息应当及时发布,确保煤矿工作人员和相关方面能够及时采取必要措施;3. 渠道多样性:预警信息发布时,要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发布,确保信息能够广泛传播;4. 内容完整性:预警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等必要内容;5. 紧急情况下简洁明了:在紧急情况下,预警信息应当简洁明了,便于接收方快速了解到关键信息。
第六条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对煤矿应急管理部门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规操作的情况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煤矿应急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为煤矿应急管理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的范本,具体实施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预警系统”)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广播电视媒体向公众发布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并组织实施预警管理工作的系统。
本办法旨在规范预警系统的使用管理,确保预警信息准确发布、迅速传递,并保障公众安全。
二、预警系统的组成预警系统由广播电视台、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接收设备和社会公众组成。
1. 广播电视台负责预警信息的录制、传输和播出工作,必须具备良好的技术设备和操作能力,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收集、编制和发布预警信息,要有高效的信息采集和处理能力,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全面性。
3. 接收设备是指广播电视接收器和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公众可以通过这些设备接收预警信息,了解突发事件最新情况。
4. 社会公众作为预警信息的最终接收对象,应积极配合预警系统工作,接收并遵守预警指示。
三、预警信息的发布1.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采集、编制和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的预警信息必须经过专业人员审核,确保真实准确。
2. 广播电视台应根据预警信息的等级和内容,安排合适的时间进行播发。
同时,要确保音频和图像的质量清晰,让公众能够准确理解预警指示。
3. 接收设备应具备接收预警信息的功能,并及时更新和升级软件,确保信息的及时收取和传递。
4. 社会公众应主动配合预警系统的使用,密切关注预警信息的发布,听从预警指示,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四、预警系统的使用管理1. 预警系统的使用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散播虚假信息或其他违法行为。
2. 预警系统的相关运维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能力,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3. 预警系统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保持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 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私自关闭或干扰预警系统的正常使用,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协助处理。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某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第四条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的原则。
第六条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省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预警信息由某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按权限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公安、民政、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生、安监、市场监管、人防、地震、气象、消防、通信等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标准、流程和审核审批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指定人员负责预警信息制作、审核、发布(含变更和解除),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1]3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五条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单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
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三、四级预警信息由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
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预警信息的,应当同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3篇)
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预警信息发布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规范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制定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是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可能的规章制度草案,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有效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规章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条预警信息发布应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信息的及时发布和传递。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的信息采集、分析、核实、发布和反馈机制,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预警信息发布程序第六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的程序规定,包括信息的采集、核实、发布和反馈等环节的要求和流程。
第七条预警信息应采取多种形式发布,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以及面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公众的特定渠道。
第八条预警信息发布应根据情况进行分级处理,及时发布一级或重大预警信息,并向上级政府报告,确保信息的迅速传递。
第四章信息监管和责任追究第九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的监管机制,定期组织评估和检查,确保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对于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或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自《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施行后,之前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第十二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以上仅为一份可能的规章制度草案,具体的规定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同时,预警信息发布的工作也需要紧密结合当前技术手段进行更新和优化。
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2)是指用于及时发布各类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预警信息的规章制度。
规范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规范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发布各类预警信息的管理。
第三条预警信息发布应当遵循科学、及时、准确、便民、依法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
第四条预警信息发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行业规范,保护信息安全,防范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五条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预警信息发布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机密、公开和信息共享的规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机制,明确预警信息发布的权限、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不断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提高发布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预警信息发布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权威发布、及时更新,确保公众知情权和知悉权。
第二章预警信息发布的审批管理第九条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设立预警信息发布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预警信息发布的审批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条预警信息发布的审批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要求,审核、审批预警信息发布的申请。
第十一条预警信息发布的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发布能力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发布预警信息的条件和能力。
第十二条预警信息发布的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审批并予以答复,对申请单位未通过审核的,应当给予具体理由和申诉途径。
第十三条预警信息发布的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已批准发布预警的单位进行考核和评估,对发布能力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警告、纠正或撤销发布资格。
第三章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管理第十四条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当注重实用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做到信息精准有效传达。
第十五条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安全事故、网络安全事件等相关信息。
预警发布方法和程序
预警发布方法和程序预警发布可重要啦,就像是给大家提前打个预防针,让大家能有所准备。
那预警发布都有啥方法和程序呢?咱这就唠唠。
首先呢,得确定预警的类型。
是气象预警,像暴雨预警、台风预警啥的;还是地质灾害预警,例如地震预警、山体滑坡预警呢?不同的预警类型,那发布的依据和重点可不一样哦。
比如说气象预警,得靠气象站收集来的数据,像温度、湿度、风速、风向这些,得把这些数据都分析得透透的。
地质灾害预警呢,就得考察地质情况啦,哪里的山体不太稳定,哪里的地层可能有活动之类的。
然后就是发布的主体。
是谁来发布这个预警呢?有时候是政府部门,像气象局发布气象预警,地震局发布地震预警等。
也有可能是一些专业的机构,比如说专门研究海洋灾害的机构发布海啸预警之类的。
这些发布主体得是有权威性的,不然大家怎么能相信这个预警呢?接下来就是发布的渠道。
现在的渠道可多啦,最常见的就是电视。
电视一播,好多人都能看到。
还有手机短信,这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渠道呢,直接发到大家的手机上,不管你在干啥,都能收到消息。
网络平台也不能少,微博、微信公众号这些地方,一发布,传播得可快了。
广播也不能落下,特别是那些开车的人,听着广播就能知道预警信息。
再就是发布的内容啦。
内容得清楚明白,不能含糊。
得告诉大家是什么预警,是红色预警、橙色预警还是别的。
还得说清楚这个预警的影响范围,是整个城市,还是某个区,或者是某条街道。
影响的时间也得说,是马上就会发生,还是几个小时之后,或者是几天之后。
还有就是应对的措施,比如说台风预警来了,就得告诉大家要关好门窗,把阳台上的东西都收进来,尽量别出门啥的。
还有哦,发布之后也不能就不管了。
得有后续的跟进。
看看大家有没有按照预警的要求去做,有没有什么新的情况出现。
如果预警的情况有变化,比如说本来预计是个小暴雨,结果变成大暴雨了,那就得及时更新预警信息,重新发布。
预警发布就像是一场接力赛,每个环节都很重要,这样才能让大家及时收到准确的信息,保护好自己和家人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昌吉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昌吉州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有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
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第四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州、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
第五条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达到三级预警信息由州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统一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相关县市(园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县市(园区)人民政府授权统一发布;特殊情况下,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州、县市(园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
第六条需要发
布的三级预警信息,要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四级预警信息,要报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审批。
专项预警信息视情况报州、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审批。
以上预警信息通过州及相关县市(园区)政府网站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州、县市(园区)政府网站由州、县市(园区)信息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七条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八条州、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
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第九条州信息化办公室
要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预警信息传播及时、准确。
第十条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第十一条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公众
接到预警信息后,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追究相关责任:法规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
等法律、第十四条(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擅自更改或不配合发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提供的实时预警信息的;(三)违反预警信息发布
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起施行。
2年7月2010第十六条本
办法自本办法由昌吉州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梅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
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8〕19号)(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办法》的宣传和学习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学习和宣传《办法》。
各地各部门要组织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负责应急管理、新闻媒体部门工作的相关人员,尤其要认真学习《办法》,要重点掌握与自身职能或业务相关的内容,依法开展信息发布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二、严格预警信息发布管理
建立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梅州市直有关单位要求发布的预警信息,要统一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审批;县(市、区)及以下有关单位要求发布的预警信息,要统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审批;预警信息由市、县两级应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示后,通过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应急管理栏目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管理,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梅州气象局,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发布预警信息实际所需经费。
规范预警信息发布行为。
达到二级以上预警级别的预警信息,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程序处理。
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统一负责,县(市、区)应急办按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后将内容报市应急办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
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的管理。
梅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应急办代表政府根据灾情情况指令辖区内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根据需要在《梅州日报》、梅州市广播电视台、梅州电台、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通信运营商传送的信息及梅州辖区内的电子显示屏、各县(市、区)电台、电视台声屏等播发,任何有发布能力的单位接到市政府应急办发布的指令后,都必须按要求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平时建立联络人制度,预警信息发布后,联络人敦促所在基层党组织和社区物业公司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负责落实到位。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作为搞好应急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领导,安排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严格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
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应急管理综合协调的作用,积极指导、协调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与本级政府应急办事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准确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气象部门要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宣传、教育等部门应当组织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电视、广播、报社、电信、移动等单位要制定预警信息发布方案,积极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对擅自发布预警信息、发布不实信息或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追究。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
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用途()日1322020日期: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