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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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情形。


据该条款,劳动合同可以因下列原因变更或解除:
一、劳动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完成一定任务的劳动合同届满;
三、用人单位发生变更或者依法解散的,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四、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经过人民调解或者依法仲裁后,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双方一致同意进行变更或解除。

这是最简单的情形,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可以自由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也是变更或解除的一种情形。

当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可以自然终止,双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合作。

如果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可以进行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发生变更或解散也是一种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当用人单位发生变更或依法解散时,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变更或解散可能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与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解决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问题。

最后,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也可以导致劳动合同解除。

当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经过人民调解或者依法仲裁后,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这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情形,以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这一条款为劳动关系的合理调整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良好合作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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