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劳动保障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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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

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有关问题的意见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有关问题的意见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6.02•【字号】津人社局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有关问题的意见(津人社局发〔2009〕6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三类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工作进度,完善三类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相关政策,结合退出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预留退休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的问题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放工作事项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26号)的规定,2008年起企业退休人员的185元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今后审批的三类退出企业不再预留退休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

此前审批的三类企业已预留的退休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在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方案后期审计中一并结算。

二、关于鼓励未退出企业通过改组改制方式走出困境的问题鼓励尚未退出企业通过股权结构重组、改组改制措施走出困境。

这类企业在偿还职工债务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可以进入托管中心,并停止享受原困难企业的相关政策。

市再就业资金按照全部职工人均20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资金拨付主管部门用于其系统内退出企业分流安置职工。

三、关于偿还职工债务的问题各主管部门和退出企业应积极变现资产,根据资产变现进度做好偿还企业职工债务工作。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企业变现资金和市再就业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的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职工费用等补贴,可优先偿还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职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药费等债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我部对部分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停止执行。

附件: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具体内容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具体内容┌──┬──────┬───────────────────────────┬───────────────────────┐│序号│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停止执行的内容│││审批项目│││├──┼──────┼───────────────────────────┼───────────────────────┤│1 │职业技能竞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活动审批│(劳社部发[2000]6号)││├──┼──────┼───────────────────────────┼───────────────────────┤│2 │劳动就业服务│《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建│第六条中“原有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制改组,先由职工│││企业股份合作│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工代表)大会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新办股│││制设立的审批│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份合作制企业由发起人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1.09
•【字号】宁劳社法[2009]2号
•【施行日期】2009.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宁劳社法〔2009〕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南京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08]68号)要求,我局对199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失效)208件,继续有效219件。

1998年1月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失效,不再执行。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直接施行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现将清理结果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局性文件清理结果
二ОО九年一月九日附件: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局性文件清理结果
(1998年1月1日-2008年6月30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1999年6月23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单位:近几年,尤其是实施再就业工程以来,企业在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劳动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实现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现就规范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工作,促进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依据劳动合同,规范和清理隐性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用人机制。

二、企业招用职工后,应从招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并按原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就发【1997】1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三、企业使用其他单位的职工,或职工个人经原单位批准办理劳务输出,输入与输出单位应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未签订劳务协议,且职工已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用人企业应与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补办调入或录用手续。

四、企业发生兼并、分立、合并或转制时,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名称。

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部分,企业与职工应协商变更相关内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三)-劳社部发[1999]2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三)-劳社部发[1999]2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三)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三)(劳社部发〔1999〕25号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序│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废止理由││号│││││├─┼────────┼───────┼───────┼───────┤││内务部为参战民兵││││││民工及回乡革命工│││││1 │作人员持有二等乙│内优(53)字第│1953年5月23日│调整对象发生│││级以上残废优待证│1495号││变化│││等暂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通知││││├─┼────────┼───────┼───────┼───────┤││劳动部工资局关于│││││2 │受管制的反革命分│(63)中劳薪便│1963年7月1日│调整对象发生│││子患病时如何处理│142号││变化│││的复函││││├─┼────────┼───────┼───────┼───────┤││劳动部关于对因病│││《企业职工患病│││停止医疗期在六个│││或非因工负伤医││3 │月以(劳│││管理工作的通知│369上的职工加强│(63)中劳薪字│1963年9月5日│疗期规定》号││部发〔1994〕││││││479号)等文件││││││中已有新的规定│├─┼────────┼───────┼───────┼───────┤││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因工负伤的职工去│(64)中劳薪便字││││4 │外地治疗不能入院│68号│1964年2月11日│适用期已过│││前的膳费、宿费如││││││何处理的复函││││├─┼────────┼───────┼───────┼───────┤││劳动部、全国总工│││││5 │会关于改进企业职│(64)中劳薪60号│││││工劳保医疗制度几│(66)会通字│1966年4月15日│适用期已过│││个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劳动局关│││已被《企业职工│││于临时工因工致残│(73)计劳业字57││工伤保险试行办││6 │待遇问题的复函│号│1973年6月11日│法》(劳部发││││││〔1996〕266号)││││││取代│├─┼────────┼───────┼───────┼───────┤││国家劳动总局关于│(79)劳险便字第││调整对象发生││7 │支农患钩端螺旋体│025号│1979年12月20日│变化│││病问题的复函││││├─┼────────┼───────┼───────┼───────┤││国家劳动总局保险│││已被《企业职工│││福利局关于学徒工│(81)劳险便字53││工伤保险试行办││8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号│1981年7月2日│法》(劳部发│││劳动能力后待遇问│││〔1996〕266号)│││题的复函│││取代│├─┼────────┼───────┼───────┼───────┤││国家劳动总局保险│││已被《企业职工│││福利局关于临时工│(81)劳险便字84││工伤保险试行办││9 │工残待遇的复函│号│1981年10月9日│法》(劳部发││││││〔1996〕266号)││││││取代│├─┼────────┼───────┼───────┼───────┤││国家劳动总局保险│││已被《企业职工│││福利局、全国总工│││工伤保险试行办│││会劳动保险部关于│(82)劳险字1号│1982年3月1日│法》(劳部发││10│因工残废完全丧失│││〔1996〕266号)│││劳动能力的职工因│││取代│││病死亡后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保险│││已被《企业职工│││福利局关于学徒工│(82)劳险字││工伤保险试行办││11│因工残废死亡待遇│〔1982〕4号│1982年4月1日│法》(劳部发│││的复函│││〔1996〕266号)││││││取代│├─┼────────┼───────┼───────┼───────┤││劳动人事部关于学│││已被《企业职工│││徒工因工死亡之后│劳人险局││工伤保险试行办││12│抚恤问题的答复│〔1982〕15号│1982年12月3日│法》(劳部发││││││〔1996〕266号)││││││取代│├─┼────────┼───────┼───────┼───────┤││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已被《企业职工│││利局关于职工乘坐│││工伤保险试行办││13│本单位汽车发生死│劳人险函││法》(劳部发│││亡事故善后处理的│〔1983〕47号│1983年12月1日│〔1994〕266号)│││复函│││取代│├─┼────────┼───────┼───────┼───────┤││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已被《企业职工│││发北京市劳动局《│劳人险〔1984〕││患病或非因工负││14│关于试行市一商局│10号│1984年4月17日│伤医疗期规定》│││改革职工病伤假时│││(劳部发〔1994 │││间计算办法的通知│││〕479号)取代│││》的通知││││├─┼────────┼───────┼───────┼───────┤││劳动人事部有关大│││已被《企业职工│││中专毕业生学徒工│劳人险函││工伤保险试行办││15│死亡待遇的规定│〔1984〕48号│1984年8月23日│法》(劳部发││││││〔1996〕266号)││││││取代│├─┼────────┼───────┼───────┼───────┤││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已被《企业职工│││利局关于铅中毒问│劳人险函││工伤保险试行办││16│题有关待遇的复函│〔1984〕55号│1984年10月17日│法》(劳部发││││││〔1996〕266号)││││││取代│├─┼────────┼───────┼───────┼───────┤││劳动人事部、财政│││已被《企业职工│││部、全国总工会关│││工伤保险试行办││17│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劳人险〔1985〕││法》(劳部发│││工死亡后遗属生活│13号│1985年12月16日│〔1996〕266号)│││困难补助问题的通│││取代│││知││││├─┼────────┼───────┼───────┼───────┤││劳动部、卫生部、│││已被《职工工伤│││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与职业病致残程││18│于颁发《职工工伤│劳险字〔1992〕││度鉴定标准》( │││与职业病致残程度│6号│1992年3月1日│GB\T16180-1996│││鉴定标准(试行)》│││)取代│││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已被《企业职工│││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劳力字〔1992〕││工伤保险试行办││19│后有关问题的复函│34号│1992年7月1日│法》(劳部发││││││〔1996〕266号)││││││取代│├─┼────────┼───────┼───────┼───────┤││劳动部关于试行职│││已被《国务院关│││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于建立城镇职工││20│会统筹的意见的通│劳险字〔1992〕││基本医疗保险制│││知│25号│1992年9月7日│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取代│├─┼────────┼───────┼───────┼───────┤││劳动部、财政部、│││该文依据的《劳│││中华全国总工会关│││动部、卫生部、│││于调整企业工伤全│││中华全国总工会│││残职工护理费标准│││关于颁发〈职工│││的通知│││工伤与职业病程││││劳险字〔1992〕││度鉴定标准(试││21││28号│1992年9月29日│地)的通知》( ││││││劳险字〔1992〕││││││6号)已经失效,││││││有关问题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2〕││││││266号)执行│├─┼────────┼───────┼───────┼───────┤││劳动部关于职工医│││已被《国务院关│││疗保险制度改革试│││于建立城镇职工││22│点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1993年10月8日│基本医疗保险制││││263号││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企业职工│││职工工伤致残享受│││工伤保险试行办││23│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劳办发〔1994〕│1994年9月22日│法》(劳部发│││复函│306号││〔1996〕266号││││││)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企业职工│││因工伤残人员享受│劳办发〔1996〕││工伤保险试行办││24│护理费的条件等问│113号│1996年6月17日│法》(劳部发│││题的复函│││〔1996〕266号││││││)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国务院关│││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于建立城镇职工││25│保险制度改革实行│劳办发〔1996〕│1996年11月15日│基本医疗保险制│││属地管理原则的通│246号││度的决定》(国│││知│││发〔1998〕44号││││││)取代│├─┴────────┴───────┴───────┴───────┤│失业保险│├─┬────────┬───────┬───────┬───────┤││劳动部关于职工待│劳力字〔1998〕││││1 │业保险基金管理问│12号│1988年8月22日│适用期已过│││题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2 │印发《全国待业保│劳办力字│1988年12月19日│适用期已过│││险工作座谈会纪要│〔1988〕6号│││││》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印发│││││3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劳力字〔1988〕│1989年4月21日│适用期已过│││保险基金管理办法│15号│││││》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4 │印发《部分省市待│劳办字〔1989〕│1989年8月16日│适用期已过│││业保险工作座谈会│15号│││││纪要》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办力字││││5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1991〕30号│1991年5月27日│适用期已过│││管理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关于集体所│││││6 │有制企业职工待业│劳力字〔1992〕│1992年5月3日│适用期已过│││保险管理问题的通│19号│││││知││││├─┼────────┼───────┼───────┼───────┤││劳动部关于加强待│劳力字〔1992〕││││7 │业职工转业训练工│39号│1992年7月20日│适用期已过│││作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待业保│劳力字〔1992〕││││8 │险工作管理体制等│52号│1992年10月19日│适用期已过│││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实施《│││已被《失业保险││9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劳部发〔1993〕│1993年5月7日│条例》(199年国│││保险规定》的意见│36号││务院第258号令)│││的通知│││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办发〔1993〕││已被《失业保险││10│印发《待业保险宣│31号│1993年5月19日│条例》(1999年│││传提纲》的通知│││国务院第258号││││││令)取代│├─┼────────┼───────┼───────┼───────┤││关于进一步加强就│劳部发〔1993〕││已被《失业保险││11│业经费、待业保险│150号│1993年7月16日│条例》(1999年│││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务院第258号││││││令)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办发〔1993〕││已被《失业保险││12│发放职工待业救济│113号│1993年8月14日│条例》(1999年│││金问题的复函│││国务院第258号││││││令)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失业保险││13│中央、省属在汉单│劳办发〔1993〕││条例》(1999年│││位职工待业保险管│215号│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258号│││理工作问题的复函│││令)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失业保险││14│为棉纺织行业职工│劳办发〔1994〕│1994年4月4日│条例》(1999年│││提供失业救济等问│108号││国务院第258号│││题的复函│││令)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对“│││已被《失业保险│││关于中央在京机关│││条例》(1999年││15│事业单位执行《北│劳办发〔1994〕│1994年12月2日│国务院第258号│││京市企业职工失业│378号││令)取代│││保险规定》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失业保险││16│认真执行国务院│劳办发〔1994〕│1994年12月26日│条例》(1999年│││1993年第110号令│389号││国务院第258号│││的通知│││令)取代│├─┼────────┼───────┼───────┼───────┤││劳动部、国家经贸│││已被《失业保险││17│委关于配合企业深│劳部发〔1995〕│1995年2月28日│条例》(1999年│││化改革试点做好失│113号││国务院第258号│││业保险工作的通知│││令)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失业保险││18│待业保险缴费问题│劳办发〔1995〕│1995年9月7日│条例》(1999年│││给安徽省劳动厅的│222号││国务院第258号│││复函│││令)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失业保险││19│失业保险不实行行│劳办发〔1995〕││条例》(1999年│││业统筹给江西省劳│229号│1995年9月14日│国务院第258号│││动厅的复函│││令)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失业保险││20│破产企业留守人员│劳办发〔1996〕│1996年8月6日│条例》(1999年│││是否享受失业救济│160号││国务院第258号│││的复函│││令)取代│├─┴────────┴───────┴───────┴───────┤│劳动监察│├─┬────────┬───────┬───────┬───────┤││劳动部关于加强劳│││与《中华人民共││1 │动行政处罚管理的│劳部发〔1995〕│1995年1月4日│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通知│3号││》相抵触│││││││├─┴────────┴───────┴───────┴───────┤│涉外劳动管理│├─┬────────┬───────┬───────┬───────┤││国家体改委、劳动│││已被《劳动部、│││部关于加强外商投│劳险字〔1992〕│1992年12月30日│公安部、全国总│││资企业中方职工社│37号││工会关于加强外│││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商投资企业和私││1 ││││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 ││││││〕118号)取代│├─┼────────┼───────┼───────┼───────┤││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已被《企业职工│││中中方职工因工致│劳险字〔1993〕│1993年11月1日│工伤保险试行办││2 │残后退休费和护理│174号││法》(劳部发│││费支付问题的复函│││〔1996〕266号)││││││取代│└─┴────────┴───────┴───────┴───────┘——结束——。

最高院公布十大不作为案例

最高院公布十大不作为案例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15日下午举行新闻通气会,首次通报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此次通报的案例旨在通过法院行政审判提供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治理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现象。

十大案例具体如下:1.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2.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3.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4.钟华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5.王顺升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6.沈某、蔡某诉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7.兰州宏光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诉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案8.赵永天诉凤阳县武店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9.艾立仁诉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10.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1999.03.08•【字号】沪劳保法发[1999]13号•【施行日期】1999.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劳保法发(1999)13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按股(集团)公司:根据市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本局对一九九七年底以前上海市劳动局和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发布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应予废止的57件(见附件一);自行失效的54件(见附件二);现将废止和自然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替代文件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附件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替代文件1市劳动局关于对区县实行弹性工资沪劳综发(96)22号沪劳综(98)11号计划办法的通知2市劳动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企业沪劳综发(96)54号沪劳综(97)20号工资管理的若干意见3市劳动局关于受降薪处分职工工资沪劳资(90)第4号沪劳综发(95)59号问题的复函4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沪劳关发(96)39号沪劳关发(98)23号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5市劳动局关于审查集体合同有关事沪劳关发(96)33号沪劳关发(97)37号项的通知6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沪劳关发(97)25号沪劳关发(98)23号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7市劳动局关于女职工怀孕期内因严沪劳计发(91)185号市政府(95)18号令重违纪作辞退处理的答复8市劳动局关于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职沪劳计发(91)69号市政府(95)18号令工如何适用《上海市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办法》的解释9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被公安机关沪劳力(93)31号沪劳关发(96)97号“收容教育”是否参照“收容教养”处理的答复10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内提前退休有关沪劳力(93)180号沪劳关(97)4号问题的答复11市劳动局关于保障待工人员基本生沪劳力发(93)39号沪府发(98)35号活的意见12市劳动局关于下发“关于沪劳力发沪劳力发(93)53号沪府发(98)35号(93)39号《关于保障待工人员基本生活的意见》若干问题解答(内部掌握)的通知13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沪劳关发(94)65号沪劳关发(96)15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沪劳就发(95)5号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沪府办发(96)66号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4市劳动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单位使沪劳力发(93)74号市政府(97)54号令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5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使沪劳力发(94)2号市政府(97)54号令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6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地劳沪劳力发(94)3号沪劳就发(96)11号动力务工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7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劳动服沪劳社发(91)169号沪劳办服发(94)83号务公司所属劳动服务队点工收费标准的通知18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批转沪劳技发(96)77号沪劳技发(96)17号《市劳动局关于培训就业和培训上岗的实施意见》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修订通知19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化沪劳技发(94)46号沪劳技发(98)27号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市劳动局关于优化本市技工学校布沪劳技(94)26号沪劳技(97)39号局提高办学质量的意见21市劳动局关于对上海市技工学校校沪劳技(88)62号沪劳技发(92)13号长进行岗位必备知识培训试点工作的意见22市劳动局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扩沪劳技发(93)2号沪劳技发(93)第26号大试点的几点意见23市劳动局关于颁发《上海市微型计沪劳技发(93)14号沪劳技发(96)44号算机操作工技术等级标准和技术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4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沪劳技发(95)73号沪劳技发(96)76号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5市劳动局关于郊县市、县属工矿企沪劳计创字(85)291号沪劳社发(96)87号事业单位职工因家庭困难要求商调工作的意见26市劳动局关于郊县市、县工矿企事沪劳计发(88)142号沪劳社发(96)87号业单位职工因家庭困难要求商调工作的补充意见27市劳动局关于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沪劳仲发(90)60号沪劳仲(98)2号的通知28市劳动局关于合同制工人自行离职沪劳仲(90)5号《劳动法》、市政府(95)18号令赔偿培训费的复函29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沪劳仲发(92)53号沪劳仲(98)2号企业劳动合同鉴证的通知30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沪社保监(97)116沪劳法发(96)83号上海市养老保险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31市劳动局关于禁止私自制作使用承沪劳锅发(92)11号沪劳锅(97)9号压锅炉的通知32上海市基本建设委员会、上海市劳沪劳保创字(85)4号市政府(96)第37号令动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招标、承包沪府发(97)54号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3市劳动局关于区、县劳动部门受理沪劳保发(93)57号沪劳安发(98)4号伤亡事故处理的意见34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险局等四部门沪劳保发(95)31号沪劳保发(96)51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35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沪劳保发(95)45号沪劳保发(96)40号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36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沪劳保发(96)40号沪劳保发(97)28号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37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外地劳动力因工沪劳保发(96)41号沪劳保发(97)31号死亡抚恤金和因工致残伤残补偿金标准的通知38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矽肺、石棉沪劳保发(96)42号沪劳保发(97)29号肺患者保健食品费的通知39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关沪劳保发(96)51号沪劳保发(97)33号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40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沪劳保发(96)47号沪劳保发(97)30号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41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外地劳动力因工沪劳保发(97)31号沪劳保发(98)21号死亡抚恤金和因工致伤残补偿金标准的通知42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沪劳保发(97)33号沪劳保发(98)33号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43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社会保险管沪劳保发(97)24号沪劳保发(97)58号理局关于明确本市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标准的通知44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矽肺、石棉肺沪劳保发(97)29号沪劳保发(98)19号患者保健食品费的通知45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企沪劳保发(97)30号沪劳保发(98)24号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46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关于沪劳险发(88)93号沪劳险发(92)76号适当提高全民所有制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补助标准的通知47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本市现沪劳保创字(84)155号沪劳保发(95)56号行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发放制度的意见48市劳动局关于委托各区、县劳动局办沪劳保发(88)138号沪劳保发(92)73号理电工、焊工安全操作证发证工作的通知49市劳动员、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沪劳保发(89)第50号沪劳保发(98)1号上海市〈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50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财沪劳保发(94)43号沪劳保发(95)31号政局、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51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卫沪劳保发(94)61号沪劳保发(97)58号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补充标准》的通知52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1994年本沪社保业二发(94)7号沪社保业二发(97)5号市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基数的通知53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沪社保业二发(94)18号沪社保业二发(98)9号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54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沪社保业二发(95)16号沪社保业二发(98)9号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55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沪社保业二发(96)6号沪社保业二发(98)9号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56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沪社保业二发(97)16号沪社保业二发(98)9号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57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在职沪社保综发(95)7号沪社保综发(97)11号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附件二:自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劳动局通知》(内容:关于附加工资问题的答复)沪劳资创字(80)第50号2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二年安置到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军队转沪劳资发(92)78号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3市劳动局关于继续对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的通知沪劳综发(96)25号4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1996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劳综发(96)26号5市劳动局关于继续对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的通知沪劳综发(97)17号6市劳动局关于确定上海市1997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劳综发(97)19号7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上海市1997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劳综发(97)42号8市劳动局关于公布上海市一九九六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国有企沪劳综发(97)20号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9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本市97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失业救济沪劳综发(97)27号标准,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10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七年本市企业单位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沪劳综发(96)99号通知11市劳动局关于公布上海一九九五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国有企业沪劳综发(96)48号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12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六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若干意见沪劳综发(96)23号13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中下岗待工人员沪劳综发(97)44号计提工资总额办法的通知14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七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综发(97)18号15市劳动局关于限期清退C类行业工种外地劳动力的意见沪劳就发(95)10号16市劳动局关于申报A类行业工种的通知沪劳就发(95)13号17市劳动局关于现阶段本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纳轨工作的意见沪劳就发(95)25号18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九五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沪劳就发(95)99号19市劳动局关于对在沪务工人员停止补发“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沪劳就发(96)106号的通知20市劳动局关于发放一九九六年度《上海市外出人员就业证》的通知沪劳就发(96)66号21市劳动局关于对本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的通知沪劳就发(96)21号22市劳动局关于技工学校交通费补贴的通知沪劳技创字(78)178号23市劳动局转发《上海市冶金局职工食堂厨工、厨师技术等级标准沪劳技发(83)第9040号(试行)》24市劳动局关于代培训技校学生的批复沪劳技(90)第35号25市劳动局《关于高级技工学校办学基本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劳技(90)第20号26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增加技工学沪劳技字(85)第4928号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的通知27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企业招收的培训生在培训期间有关津贴待遇问沪劳技发(89)第87号题的补充规定28市劳动局、教育局关于本市企、事业单位不得自行招收培训农业户学沪劳计发(92)15号生问题的通知29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一九九四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沪社保综发(94)13号实行物价补偿的通知30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一九九四年物价沪社保综发(95)14号补偿的通知31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一九九五年度物沪社保综发(96)8号价补偿的通知32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一九九六年度物沪社保综发(97)10号价补偿的通知33市劳动局关于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沪劳办(90)41号34市劳动局关于换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通知沪劳保发(93)第72号35市劳动局关于本市生产、销售、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开展全沪劳保发(95)49号面检查的通知36市劳动局关于严格执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经济处罚的沪劳保发(93)44号规定37市劳动局关于重申重大险肇事故报告、处理的通知沪劳保发(93)第66号38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六年开展劳动条件分级工作通知沪劳安发(96)8号39市劳动局关于更换上海市散装锅炉安装许可证的通知沪劳锅发(95)50号40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检验的通知沪劳锅发(96)108号41市劳动局对本市锅炉修理单位进行整顿的通知沪劳锅发(91)第16号42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养老沪社保业三发(97)9号保险费基数的通知43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沪社保业三发(97)8号保险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44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沪社保业三发(96)26号保险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45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养老沪社保业三发(96)25号保险费基数的通知46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96)5号47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沪社保业一发(95)13号48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养老保险沪社保业三发(95)9号费基数的通知49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97)13号50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93)21号51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94)17号52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沪社保业一发(93)第53号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53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95)12号54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沪社保业三发(95)10号费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7个重要文件(收藏版)劳动法库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7个重要文件(收藏版)劳动法库

⼈社部关于执⾏《⼯伤保险条例》的7个重要⽂件(收藏版)劳动法库关于实施《⼯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意见关于执⾏《⼯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意见关于执⾏《⼯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意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规定因⼯死亡职⼯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伤认定办法⾮法⽤⼯单位伤亡⼈员⼀次性赔偿办法关于实施《⼯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四年⼀⽉⼀⽇起施⾏。

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各⽤⼈单位应当分别为职⼯缴纳⼯伤保险费。

职⼯发⽣⼯伤,由职⼯受到伤害时其⼯作的单位依法承担⼯伤保险责任。

⼆、条例第⼗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伤”。

这⾥“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正常⼯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五条规定“职⼯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时之内经抢救⽆效死亡的,视同⼯伤”。

这⾥“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48⼩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七条第⼆款规定的有权申请⼯伤认定的“⼯会组织”包括职⼯所在⽤⼈单位的⼯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规定的各级⼯会组织。

五、⽤⼈单位未按规定为职⼯提出⼯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或者其直系亲属、⼯会组织提出⼯伤认定申请,职⼯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六、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单位未在本条第⼀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伤待遇等有关费⽤由该⽤⼈单位负担”。

这⾥⽤⼈单位承担⼯伤待遇等有关费⽤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之⽇或职业病确诊之⽇起到劳动保障⾏政部门受理⼯伤认定申请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31•【文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颁布单位】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全文为了维护法律、法规、规章的统一性,有效地发挥我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1994年11月21日《关于清理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市自1949年至1993年间市政府发布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44件。

现将废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通知如下:1、南京市地方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52年2月12日发布,府办研[52]字第5253-2号)2、关于提高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市革委会1979年11月26日发布,宁革发[1979]259号)3、关于集体所有制单位人防经费改由财税部门在征收工商所得税时随同收取的通知(市革委会1980年3月17日发布,宁革发[1980]62号)4、批转南京市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革委会1980年8月6日发布,宁革发[1980]224号)5、批转市人防办公室关于收取人防施工人员经费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1年11月8日发布,宁府马字[1981]310号)6、南京市水源保护暂行条例(市政府1981年12月22日发布,宁府马字[1981]361号)7、批转市人防办公室、财政局关于集体所有制单位人防工程经费仍由财税部门收取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2年6月28日发布,宁府王字[1982]159号)8、印发南京市计划生育试行细则的通知(市委、市政府1983年1月13日发布,宁委发[1983]5号)9、关于执行南京市计划生育试行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市委、市政府1983年3月31日发布,宁委发[1983]24号)10、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农业税征收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3年5月17日发布,宁府马字[1983]139号)11、批转市财政局、房地局关于五县征收土地使用费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4年4月5日发布,宁政发[1984]97号)12、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4年5月7日发布,宁政发[1984]132号)13、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滥发服装的通知(市政府1984年12月2日发布,宁政发[1984]321号)14、关于颁发南京市征集教育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3月6日发布,宁政发[1985]77号)15、批转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搞好财政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4月6日发布,宁政发[1985]121号)16、批转市财政局关于今年农业税征收意见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5月14日发布,宁政发[1985]173号)17、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6月7日发布,宁政发[1985]205号)18、颁发关于扩大出口商品生产的若干暂行规定和批转市计委、经贸委、财政局关于使用地方外汇的具体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7月17日发布,宁政发[1985]251号)19、关于加强外汇券回笼、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7月30日发布,宁政发[1985]266号)20、关于使用地方外汇具体办法的补充通知(市政府1985年9月16日发布,宁政发[1985]328号)21、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1985年9月27日发布,宁政发[1985]336号)22、关于城市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问题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9月28日发布,宁政发[1985]339号)23、关于开展简易人生保险业务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12月24日发布,宁政发[1985]417号)24、批转市财政局、审计局、工商银行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期审计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6年4月1日发布,宁政发[1986]95号)25、关于颁发南京市地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市政府1986年7月5日发布,宁政发[1986]200号)26、关于颁发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府1987年11月10日发布,宁政发[1987]297号)27、批转市人民银行南京市金融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府1988年8月16日发布,宁政发[1988]258号)28、关于贯彻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1989年2月25日发布,宁政发[1989]66号)29、批转市交通局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意见的通知(市政府1989年6月3日发布,宁政发[1989]106号)30、批转市体改委、市人民银行南京市股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89年6月19日发布,宁政发[1989]126号)31、批转关于南京市对外经营旅游商品单位实行创汇承包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89年6月19日发布,宁政发[1989]124号)32、关于颁发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府1989年7月22日发布,宁政发[1989]148号)33、批转市体改委、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南京市个体服装行业有奖专用发票试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89年9月13日发布,宁政发[1989]178号)34、批转市财政局关于严格控制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1990年发布,宁政发[1990]48号)36、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行政和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90年9月3日发布,宁政发[1990]187号)37、批转市蔬菜局关于南京市城郊蔬菜基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1991年6月3日发布,宁政发[1991]105号)38、南京市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市政府1992年4月3日发布,市政府第16号令)39、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对无照商贩占道经营处罚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1992年4月3日发布,宁政发[1992]57号)40、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92年4月19日发布,市政府第17号令)41、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南京市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92年6月17日发布,宁政发[1992]135号)42、批转市财政局、税务局、人行和工商局、物价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市政府1993年3月23日发布,宁政发[1993]58号)43、南京市征集粮食风险调节基金实施办法(市政府1993年6月12日发布,宁政发[1993]135号)44、关于提高城市教育费附加比例的通知(市政府1993年6月28日发布,宁政发[1993]161号)以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请即停止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9•【字号】津政发[2002]7号•【施行日期】200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续(3)┌───┬───────────┬─────────┬──────┬────┐│序号│政策措施文件名称│文号│停止执行理由│主管部门│├───┼───────────┼─────────┼──────┼────┤│117│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津政发〔1985〕│调整对象消失│市建委│││关于改造我市“三级跳坑│18号│,自行失效││││”住宅安排意见的报告》││││├───┼───────────┼─────────┼──────┼────┤│118│批转市交通委员会制订的│津政发〔1985〕│调整对象消失│市交委│││《关于调整天津港至市区│34号│,自行失效││││的公路运价和铁路运输加││││││收地方附加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19│关于颁布《纪庄子污水处│津政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财政局│││理厂收费暂行办法》的通│47号│自行失效││││知││││├───┼───────────┼─────────┼──────┼────┤│120│关于下达天津市一九八五│津政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计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59号│自行失效││││划(草案)的通知││││├───┼───────────┼─────────┼──────┼────┤│121│批转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津政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卫生局│││郊区医疗机构部分收费标│61号│自行失效││││准和扩大两种医疗收费范││││││围的意见》││││├───┼───────────┼─────────┼──────┼────┤│122│关于下达各区县人口计划│津政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计生委│││包干指标的通知│64号│自行失效││├───┼───────────┼─────────┼──────┼────┤│123│批转市科委、市财政局《│津政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科委│││关于设立郊县科学技术发│65号│自行失效││││展基金意见的请示》││││├───┼───────────┼─────────┼──────┼────┤│124│批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津政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外办│││室《关于一九八四年因公│80号│自行失效││││出国人员使用地方非贸易││││││外汇情况及一九八五年用││││││汇计划的报告》││││├───┼───────────┼─────────┼──────┼────┤│125│转发国家经委、财政部、│津政发〔1985〕│阶段性工作结│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87号│束,自行失效││││步对食品工业放宽政策的││││││通知》││││├───┼───────────┼─────────┼──────┼────┤│126│关于发给企业单位离休退│津政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财政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有关问│91号│自行失效│市劳动局│││题的通知││││├───┼───────────┼─────────┼──────┼────┤│127│关于调整生猪等副食品价│津政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粮食局│││格和农村粮油价格的通知│93号│自行失效│市物价局│├───┼───────────┼─────────┼──────┼────┤│128│批转市经委、市科委、市│津政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经委│││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扶植│133号│自行失效│市财政局│││新产品、新技术的若干规││││││定》││││├───┼───────────┼─────────┼──────┼────┤│129│批转市二商局《关于改革│津政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商委│││国营副食零售商业管理体│136号│自行失效││││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130│批转市农委、教卫委、教│津政发〔1985〕│阶段性工作结│市农委│││育局拟定的《乡(镇)人│147号│束,自行失效││││民政府管理乡村教育暂行││││││规定》││││├───┼───────────┼─────────┼──────┼────┤│131│批转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津政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物价局│││当前物价情况和控制物价│168号│自行失效││││措施的报告》││││├───┼───────────┼─────────┼──────┼────┤│132│转发市经委《关于一九八│津政办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经委│││五年电力分配管理办法的│〕3号│自行失效││││报告》││││├───┼───────────┼─────────┼──────┼────┤│133│转发市建委拟定的《天津│津政办发〔1985│阶段性工作结│市建委│││市控制地面沉降三年实施│〕11号│束,自行失效││││计划》││││├───┼───────────┼─────────┼──────┼────┤│134│关于暂停对有特殊贡献的│津政办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劳动局│││职工晋级奖励工作的紧急│〕29号│自行失效││││通知││││├───┼───────────┼─────────┼──────┼────┤│135│关于执行供应职工保健奶│津政办发〔1985│阶段性工作结│市财政局│││的文件需要明确几个问题│〕40号│束,自行失效││││的通知││││├───┼───────────┼─────────┼──────┼────┤│136│转发市劳动局《关于修订│津政办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劳动局│││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进行│〕57号│自行失效││││晋级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137│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津政办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物价局│││于调整生猪等副食品价格│〕62号│自行失效││││和农村粮油价格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38│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津政办发〔1985│阶段性工作结│市财政局│││关于第三香料厂处理意见│〕89号│束,自行失效││││的报告》││││├───┼───────────┼─────────┼──────┼────┤│139│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对一│津政办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财政局│││些单位将公款以个人名义│〕113号│自行失效││││存入银行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140│关于向市物价局提供价格│津政办发〔1985│阶段性工作结│市物价局│││改革方面有关资料的通知│〕130号│束,自行失效││├───┼───────────┼─────────┼──────┼────┤│141│关于一九八五年国庆期间│津政办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物价局│││开展物价大检查的通知│〕147号│自行失效││├───┼───────────┼─────────┼──────┼────┤│14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一九│津政发〔1986〕│阶段性工作结│市外经贸│││八六年扩大出口若干政策│35号│束,自行失效│委│││问题的规定││││├───┼───────────┼─────────┼──────┼────┤│143│批转市财政局、保险公司│津政发〔1986〕│适用期已过,│市财政局│││市分公司《关于对我市地│40号│自行失效││││方国营企业全部实行财产││││││保险的意见的报告》││││├───┼───────────┼─────────┼──────┼────┤│144│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改变│津政发〔1986〕│适用期已过,│市财政局│││我市副食品价格补贴资金│41号│自行失效││││承担办法的意见》││││├───┼───────────┼─────────┼──────┼────┤│145│批转市物价局《关于一九│津政发〔1986〕│适用期已过,│市物价局│││八六年物价工作安排意见│53号│自行失效││││》││││├───┼───────────┼─────────┼──────┼────┤│146│关于暂停从集体企业提取│津政发〔1986〕│适用期已过,│市财政局│││人防经费的通知│66号│自行失效││├───┼───────────┼─────────┼──────┼────┤│147│批转市体改办、市商委等│津政发〔1986〕│适用期已过,│市体改委│││五部门关于搞活国营零售│112号│自行失效││││商业企业两个规定的通知││││├───┼───────────┼─────────┼──────┼────┤│148│批转市财政局等三部门拟│津政发〔1986〕│适用期已过,│市财政局│││订的《天津市企业小型基│125号│自行失效││││建项目承包试行办法》││││├───┼───────────┼─────────┼──────┼────┤│149│关于颁布《天津市住宅阳│津政发〔1986〕│适用期已过,│市市容委│││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141号│自行失效│市房管局│││通知││││├───┼───────────┼─────────┼──────┼────┤│150│批转市科委《关于实施〈│津政发〔1986〕│适用期已过,│市科委│││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156号│自行失效││││问题的补充规定〉的具体││││││办法》││││├───┼───────────┼─────────┼──────┼────┤│151│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津政办发〔1986│适用期已过,│市工商局│││摊群市场管理的意见》│〕13号│自行失效││├───┼───────────┼─────────┼──────┼────┤│152│转发市计委、经委、财政│津政办发〔1986│适用期已过,│市物价局│││局、物价局《关于对小化│〕43号│自行失效││││肥实行临时降价、免税、││││││补贴的意见》││││├───┼───────────┼─────────┼──────┼────┤│153│转发市财政局《关于随国│津政办发〔1986│适用期已过,│市财政局│││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47号│自行失效││││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意见》││││├───┼───────────┼─────────┼──────┼────┤│154│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加强│津政办发〔1986│阶段性工作结│市房管局│││危漏房屋维修工作确保居│〕78号│束,自行失效││││住安全的意见》││││├───┼───────────┼─────────┼──────┼────┤│155│批转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津政发〔1987〕│适用期已过,│市经协办│││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发展│32号│自行失效││││横向经济联合的工作要点││││││》的通知││││├───┼───────────┼─────────┼──────┼────┤│156│关于改革禽蛋经营管理体│津政发〔1987〕│适用期已过,│市农委│││制的通知│33号│自行失效││├───┼───────────┼─────────┼──────┼────┤│157│批转市容委《关于进一步│津政发〔1987〕│适用期已过,│市市容委│││治理和控制烟尘污染的工│39号│自行失效││││作安排》││││├───┼───────────┼─────────┼──────┼────┤│158│转发市总工会、市房管局│津政发〔1987〕│阶段性工作结│市房管局│││《关于一九八七年调换房│44号│束,自行失效││││工作实施意见》││││├───┼───────────┼─────────┼──────┼────┤│159│天津市鼓励科技人员合理│津政发〔1987〕│适用期已过,│市科委│││流动促进农村科技进步有│48号│自行失效││││关政策的暂行规定││││├───┼───────────┼─────────┼──────┼────┤│160│批转市体改办、市计委、│津政发〔1987〕│阶段性工作结│市体改委│││人民银行市分行制定的《│50号│束,自行失效││││天津市一九八七年金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161│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深│津政发〔1987〕│适用期已过,│市建委│││井管理防止污染地下水源│57号│自行失效││││的规定》││││├───┼───────────┼─────────┼──────┼────┤│162│批转市体改办、市商委等│津政发〔1987〕│适用期已过,│市体改委│││四部门《关于国营小型零│74号│自行失效│市财政局│││售商业、饮食服务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若干规定││││││》││││├───┼───────────┼─────────┼──────┼────┤│163│批转市体改委、市经委《│津政发〔1987〕│适用期已过,│市体改委│││关于推动我市引进技术国│116号│自行失效│市经委│││产化若干规定》的通知││││├───┼───────────┼─────────┼──────┼────┤│164│批转市计委等五部门《关│津政发〔1987〕│调整对象消失│市计委│││于实行改革提高工作效率│120号│,自行失效││││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联合││││││报告》的通知││││├───┼───────────┼─────────┼──────┼────┤│165│关于颁布《天津市外商投│津政发〔1987〕│适用期已过,│市外经贸│││资企业工商登记服务管理│123号│自行失效│委│││规定》的通知││││├───┼───────────┼─────────┼──────┼────┤│166│关于颁布《天津市外商投│津政发〔1987〕│适用期已过,│市外经贸│││资企业建设工作服务管理│124号│自行失效│委│││规定》的通知││││├───┼───────────┼─────────┼──────┼────┤│167│批转市体改委、建委、财│津政发〔1987〕│适用期已过,│市体改委│││政局《关于城建系统实行│139号│自行失效││││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168│关于贯彻《国务院对今后│津政办发〔1987│适用期已过,│市统计局│││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安排意│〕16号│自行失效││││见的批复》的通知││││├───┼───────────┼─────────┼──────┼────┤│169│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津政办发〔1987│适用期已过,│市物价局│││田纪云副总理对当前物价│〕57号│自行失效││││工作批示的意见》││││├───┼───────────┼─────────┼──────┼────┤│170│印发《关于外环线绿化带│津政办发〔1987│阶段性工作结│市财政局│││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60号│束,自行失效││││纪要》││││├───┼───────────┼─────────┼──────┼────┤│171│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对新│津政办发〔1987│适用期已过,│市房管局│││建配套公建房屋统一管理│111号│自行失效││││的几项规定》││││├───┼───────────┼─────────┼──────┼────┤│172│关于禁止单位套购出售给│津政发〔1987〕│阶段性工作结│市房管局│││个人的商品房的通知│195号│束,自行失效││├───┼───────────┼─────────┼──────┼────┤│173│批转市实益专项办公室制│津政发〔1988〕│阶段性工作结│市计委│││定的《天津市计划外利用│6号│束,自行失效││││十亿美元外资专项优惠办││││││法》││││├───┼───────────┼─────────┼──────┼────┤│17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津政发〔1988〕│阶段性工作结│市财政局│││步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16号│束,自行失效││││的补充规定││││├───┼───────────┼─────────┼──────┼────┤│175│批转市监察局《关于开展│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监察局│││清查对外经济合同工作的│23号│自行失效││││意见》││││├───┼───────────┼─────────┼──────┼────┤│176│关于颁布《天津市中外合│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人事局│││资经营企业中方干部管理│24号│自行失效││││办法》的通知││││├───┼───────────┼─────────┼──────┼────┤│177│批转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津政发〔1988〕│阶段性工作结│市财政局│││《关于供销合作社系统小│34号│束,自行失效││││型零售门市部、饮食服务││││││业企业租赁经营的暂行规││││││定》││││├───┼───────────┼─────────┼──────┼────┤│178│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津政发〔1988〕│调整对象消失│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收紧信贷、调│44号│,自行失效│天津分行│││整结构、深入挖潜,支持││││││经济稳定发展措施的报告││││││》││││├───┼───────────┼─────────┼──────┼────┤│179│批转市市容委《关于一九│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市容委│││八八年综合整治街道的意│45号│自行失效││││见》││││├───┼───────────┼─────────┼──────┼────┤│180│批转市司法局《关于我市│津政发〔1988〕│阶段性工作结│市司法局│││律师体制改革的几点意见│47号│束,自行失效││││》││││├───┼───────────┼─────────┼──────┼────┤│181│印发《关于加快和深化我│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外经贸│││市外贸体制改革的若干规│48号│自行失效│委│││定》的通知││││├───┼───────────┼─────────┼──────┼────┤│182│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征地│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市政工│││、拆迁、路基土方等有关│56号│自行失效│程局│││问题的通知││││├───┼───────────┼─────────┼──────┼────┤│18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财政局│││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74号│自行失效││││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184│批转市劳动局、财政局《│津政发〔1988〕│调整对象消失│市劳动局│││关于各级劳动服务公司为│76号│,自行失效││││安置城镇待业知青兴办集││││││体经济单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185│批转市教卫委、农委、教│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教委│││育局关于《天津市农村地│84号│自行失效││││区实现小学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天津市农村││││││地区实施和实现初中阶段││││││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186│印发《国务院关于做好放│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物价局│││开名烟名酒价格提高部分│87号│自行失效││││烟酒价格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87│批转市科委、外经贸委拟│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科委│││订的《关于促进技术出口│89号│自行失效││││的意见》││││├───┼───────────┼─────────┼──────┼────┤│188│批转市计委、建委《关于│津政发〔1988〕│调整对象消失│市计委│││建立重点工程调度网的试│120号│,自行失效││││行办法》││││├───┼───────────┼─────────┼──────┼────┤│189│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建委│││市优质工程奖励基金实施│137号│自行失效││││办法(试行)》││││├───┼───────────┼─────────┼──────┼────┤│190│批转人民银行市分行《关│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人民银行│││于深入贯彻〈现金管理暂│139号│自行失效│天津分行│││行条例〉的意见》的通知││││├───┼───────────┼─────────┼──────┼────┤│191│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停止│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财政局│││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142号│自行失效││││业务活动经费问题的意见》││││├───┼───────────┼─────────┼──────┼────┤│192│转发市外经贸委拟订的《│津政办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外经贸│││天津市简化中外合资、合│〕6号│自行失效│委│││作经营企业中方人员多次││││││出国(或赴港澳)审批手││││││续的暂行规定》││││├───┼───────────┼─────────┼──────┼────┤│193│关于巩固住宅阳台清整成│津政办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市容委│││果加强日常管理的通知│〕8号│自行失效││├───┼───────────┼─────────┼──────┼────┤│194│关于冻结使用市管周转房│津政办发〔1988│阶段性工作结│市房管局│││的通知│〕16号│束,自行失效││├───┼───────────┼─────────┼──────┼────┤│195│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津政办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统计局│││统计数字质量大检查的意│〕58号│自行失效││││见》││││├───┼───────────┼─────────┼──────┼────┤│196│转发市委拟订的《技术改│津政办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经委│││造项目验收审定委员会工│〕77号│自行失效││││作暂行规定》││││├───┼───────────┼─────────┼──────┼────┤│197│印发市体改委、市经委《│津政办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体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98号│自行失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198│批转市计委拟订的《天津│津政发〔1989〕│调整对象消失│市计委│││市化肥、农药、农膜专营│7号│,自行失效││││暂行办法》││││├───┼───────────┼─────────┼──────┼────┤│199│批转市教育局《关于天津│津政发〔1989〕│适用期已过,│市教委│││市中小学整体改革试点工│28号│自行失效││││作有关问题的请示》││││├───┼───────────┼─────────┼──────┼────┤│200│批转市物价局《关于一九│津政发〔1989〕│适用期已过,│市物价局│││八九年蔬菜购销价格安排│51号│自行失效││││意见》││││├───┼───────────┼─────────┼──────┼────┤│201│批转市清整办、市体改委│津政发〔1989〕│适用期已过,│市体改委│││关于对本市现有公司政企│74号│自行失效││││不分问题的处理意见》││││├───┼───────────┼─────────┼──────┼────┤│202│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四次│津政发〔1989〕│适用期已过,│市统计局│││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104号│自行失效││├───┼───────────┼─────────┼──────┼────┤│203│批转市咨询委、计委、建│津政发〔1989〕│调整对象消失│市计委│││委、房管局《关于我市住│115号│,自行失效│市房管局│││房最困难户的情况和解决││││││意见》的通知││││├───┼───────────┼─────────┼──────┼────┤│204│批转市农委等五部分《关│津政发〔1989〕│适用期已过,│市农委│││于加强乡镇集体工业企业│143号│自行失效││││资金积累的意见》││││├───┼───────────┼─────────┼──────┼────┤│205│转发市商委等四部门《关│津政办发〔1989│阶段性工作结│市财政局│││于在春节期间进一步加强│〕10号│束,自行失效││││我市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请示》││││├───┼───────────┼─────────┼──────┼────┤│206│转发市新闻出版管理局《│津政办发〔1989│适用期已过,│市新闻出│││关于加强对编辑出版年鉴│26号│自行失效│版局│││等工作管理的通知》││││├───┼───────────┼─────────┼──────┼────┤│207│转发市统计局、监察局《│津政办发〔1989│适用期已过,│市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法规执行情│〕27号│自行失效││││况大检查的意见》││││├───┼───────────┼─────────┼──────┼────┤│208│转发市人口抽样调查办公│津政办发〔1989│适用期已过,│市统计局│││室《关于选调人口抽样调│〕63号│自行失效││││查工作人员的意见》││││├───┼───────────┼─────────┼──────┼────┤│209│关于一九九0年度提高棉│津政发〔1990〕│适用期已过,│市物价局│││花收购价格的通知│17号│自行失效││├───┼───────────┼─────────┼──────┼────┤│210│批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津政发〔1990〕│适用期已过,│市物价局│││牛奶和奶制品价格的实施│19号│自行失效││││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劳发[2009]17号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劳发[2009]17号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劳发〔2009〕17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7]46号)规定,决定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13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九年二月一日附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13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编号文件名称1大劳险字[1981] 314号关于探亲假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大劳服字[1986]165号关于实行《大连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大劳服字[1986]166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国营企业待业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大劳险字[1987]27号转发《关于划分因工和非因工伤亡界限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5大劳管字[1987]60号关于贯彻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86)173号文件若干问题的函6大劳服字[1990]1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待业职工基地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大劳发[1990]21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大劳服字[1991]49号转发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问题的通知9大劳服字[1991]67号关于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待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0大劳培字[1992]82号印发《大连市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1大劳薪字[1992]102号印发《大连市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的通知大劳发[1992]150号印发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3大劳发[1992]153号印发《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退(离)休人员管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4大劳鉴字[1993]l号转发《辽宁省劳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5大劳外字[1993]11号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用工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16大劳培字[1993]13号关于技师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17大劳计字[1993]19号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量宏观管理办法18大劳计字[1993]24号印发《大连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19大劳仲字[1993]32号关于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问题的通知20大劳发[1993]34号关于确定企业职工退(离)休费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21大劳发[1993]45号关于当前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中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劳培字[1993]70号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考核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3大劳薪字[1993]87号印发《大连市县(市)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24大劳力字[1993]12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人跨地区调转暂行规定》的通知25大劳发[1993]133号关于对中央、省属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6大劳险字[1993]139号关于调整企业因工致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7大劳计字[1993]160号关于转发《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8大劳发[1993]161号印发《关于深入县(市)、区和部分大中型企业现场办公纪要》的通知29大劳服字[1993]179号关于实施《大连市城镇职工待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30大劳薪字[1993]189号关于印发《企业厂长(经理)工资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1大劳培字[1993]197号关于技术等级证书有效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大劳外字[1993]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通知33大劳险字[1993]209号关于调整企业部分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的通知34大劳发[1994]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35大劳服字[1994]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失业职工管理办法》的通知36大劳外字[1994]166号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布《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37大劳监字[1994]24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监察规程》的通知38大劳力字[1994]271号关于签订、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39大劳发[1995]3号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40大劳险字[1995]6号关于转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41大劳安字[1995]9号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大劳发[1995]3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43大劳管就字[1995]114号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44大劳发[1995]118号关于申请失业救济要与再就业相结合若干问题的通知45大劳险字[1995]270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46大劳险字[1995]293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47大劳计字[1995]294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办法》的通知48大劳险字[1995]31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乡(镇)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49大劳发[1995]336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50大劳管就字[1995]341号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51大劳管就字[1996]32号《关于在乡(镇)村企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45号关于养老保险参加行业统筹的企业其它社会保险应参加地方统筹的通知53大劳险字[1996]67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施办法》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54大劳险字[1996]14l号关于企业贯彻《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六个政府规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55大劳计字[1996]144号关于严格控制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通知56大劳计字[1996]175号转发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通知57大劳服字[1996]153号印发《大连市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58大劳管就字[1996]167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59大劳仲字[1996]183号印发《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60大劳管就字[1996]191号转发劳动部等四部门《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61大劳职技字[1996]12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劳职技字[1996]124号印发《关于继续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63大劳职技字[1996]125号印发《大连市〈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4大劳职技考字[1996]161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学制管理意见的通知65大劳险字[1996]166号关于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级的通知66大劳服字[1996]168号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67大劳职技考字[1996]189号关于大连市部分职种实行统一鉴定时间有关规定的通知68大劳职技考字[1996]19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方案》的通知69大劳服字[1996]20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转业训练管理办法》的通知70大劳管就字[1996]203号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71大劳险字[1996]286号关于对企业实行养老保险费全额统一征缴养老金统一支付的通知72大劳管就字[1996]25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73大劳管就字[1996]260号《大连市劳动合同鉴证规则》的通知74大劳仲字[1996]293号大连市兼职劳动仲裁员管理办法75大劳鉴字[1997]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76大劳服字[1997]6号关于进一步细化失业职工管理强化再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77大劳管就字[1997]6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78大劳发[1997]81号关于印发贯彻《大连市关于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生活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79大劳职技字[1997]87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技术等级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80大劳监字[1997]89 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81大劳管就字[1997]145号关于认定企业安置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和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82大劳鉴字[1997]105号关于劳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83大劳计字[1997]15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的通知84大劳发[1997]20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期间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5大劳发[1997]210号关于困难企业建立工资预留户审批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86大劳职技字[1997]217号印发《大连市转业训练规定》的通知87大劳职技考字[1997]251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校长队伍管理的规定88大劳险字[1998]4号关于大连市破产企业部分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89大劳监字[1998]30号关于重申劳动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90大劳险字[1998]83号关于大连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91大劳计字[1998]92号关于解决当前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92大劳计字[1998]102号关于严格控制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通知93大劳职技字[1998]131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94大劳管就字[1998]134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95大劳计字[1998]168号关于严格控制拖欠养老保险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企业工资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96大劳服字[1998]176号关于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97大劳发[1998]184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大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98大劳管就字[1998]187号关于企业停止办理停薪留职等手续的通知99大劳职技字[1999]1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0大劳计字[1999]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的通知101大劳职技考字[1999]7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2大劳计字[1999]120号关于实行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备案制度的通知103大劳医字[1999]12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管理办法》的通知104大劳管就字[1999]14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05大劳医字[1999]15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管理办法》的通知106大劳服字[1999]159号关于对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培训的通知107大劳管就字[1999]163号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08大劳管就字[1999]164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109大劳险字[2000]18号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0大劳险字[2000]25号关于职工因工伤亡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11大劳医字[2000]44号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通知112大劳管就字[2000]45号关于对劳动合同管理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13大劳计字[2000]54号大连市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114大劳仲字[2000]83号关于印发《劳动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15大劳险字[2000]84号关于劳动鉴定所需病历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116大劳发[2000]107号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17大劳险字[2000]112号关于城镇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所发生的费用支付问题具体意见的通知118大劳险字[2001]3号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9大劳管就字[2001]23号关于加强聘用离岗人员劳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20大劳险字[2001]24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21大劳管就字[2001]4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22大劳管就字[2001]57号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123大劳计字[2001]59号关于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124大劳医字[2001]61号关于将五种慢性病门诊部分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125大劳管就字[2001]83号关于小时工形式就业若干规定126大劳发[2002]2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127大劳发[2002]36号印发《关于统筹基金支付五种慢性病部分门诊治疗费用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28大劳发[2002]60号关于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认定等工作的通知129大劳发[2002]65号关于企业因工伤残职工解除合同后旧伤复发问题的处理意见130大劳发[2002]91号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平均医疗费用控制标准的通知131大劳发[2002]111号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32大劳发[2003]3号关于下岗转失业人员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133大劳发[2003]1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办法》的通知134大劳发[2003]14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35大劳发[2003]15号关于印发《援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136大劳发[2003]61号关于调整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137大劳发[2003]76号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人次费用及单病种结算标准的通知——结束——。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2.05.09
•【字号】渝劳社办法[2002]99号
•【施行日期】2002.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渝劳社办法〔2002〕9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
为了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保证法制统一,我局组织对我市现行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

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中40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九日附件:
渝劳办发 〔2000〕31号
25
重庆市劳动局对重庆市轻工业局《关于低温冷藏工种享受特殊工种退休待遇的请示》的复函
26
重庆市劳动局对重庆市化学工业管理局《关于重庆川染化工总厂将其他产业部的特殊工种纳入提前退休工作范围的函》的复函
33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与市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2)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2)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9•【字号】津政发[2002]7号•【施行日期】200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续(1)附2市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政策措施文件目录(二)(87件)┌──┬─────────┬─────────┬─────────┬────┐│序号│ 政策措施文件名称│文号│停止执行理由│ 部门│├──┼─────────┼─────────┼─────────┼────┤│1│《天津市外侨房地产│1949年10月1│被市政府1997年│市房管局│││申请登记办法》│日市政府发布│发布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代替││├──┼─────────┼─────────┼─────────┼────┤│2│批转市总工会、人事│津革发〔1979〕│被市政府1997年│市劳动局│││局、劳动局《关于获│90号│发布的《天津市城镇││││各全国劳动模范等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号的干部、工人提高││例实施细则》代替││││退休费标准的请示》││││├──┼─────────┼─────────┼─────────┼────┤│3│关于收取住宅配套建│津政发〔1981〕│被市政府1996年│市建委│││设费的规定│49号│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市物价局│││││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代││││││替││├──┼─────────┼─────────┼─────────┼────┤│4│批转市农委《关于严│津政发〔1981〕│被市人大2000年│市农委│││格控制基建占用园田│110号│颁布的《天津市基本││││的请示》││菜田保护管理条例》││││││代替││├──┼─────────┼─────────┼─────────┼────┤│5│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津政发〔1981〕│被市人大1997年│市劳动局│││的几项规定│154号│发布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代替││├──┼─────────┼─────────┼─────────┼────┤│6│关于大力开展全民义│津政发〔1982〕│被市人大1997年│市绿办│││务植树运动搞好全市│50号│颁布的《天津市义务││││绿化造林工作的通知││植树条例》代替││├──┼─────────┼─────────┼─────────┼────┤│7│印发《天津市新建住│津政发〔1982〕│被市政府1999年│市房管局│││宅分配试行办法》的│215号│发布的《天津市进一││││通知││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代替││├──┼─────────┼─────────┼─────────┼────┤│8│关于颁布《天津市城│津政发〔1983〕│被市人大1998年│市市容委│││市街道清洁卫生管理│24号│颁布的《天津市环境││││暂行办法》的命令││卫生管理条例》代替││├──┼─────────┼─────────┼─────────┼────┤│9│批转市计划生育办公│津政发〔1983〕│被市人大1988年│市计生委│││室、财政局《关于独│30号│颁布的《天津市计划││││生子女保健费改为由││生育条例》代替││││夫妻双方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的意见》││││├──┼─────────┼─────────┼─────────┼────┤│10│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津政发〔1983〕│被市人大1997年│市绿办│││发展全民义务植树运│89号│颁布的《天津市义务││││动的实施细则││植树条例》代替││├──┼─────────┼─────────┼─────────┼────┤│11│批转市计划生育办公│津政发〔1983〕│被市人大1988年│市计生委│││室、侨务办公室《关│119号│颁布的《天津市计划││││于归侨、侨眷实行计││生育条例》代替││││划生育的请示》││││├──┼─────────┼─────────┼─────────┼────┤│12│转发市经协办《关于│津政办发〔1983│被市政府1996年│市经协办│││各省、市、自治区人│〕68号│发布的《天津市外地││││民政府恢复或新建驻││驻津办事机构管理暂││││津办事处有关问题暂││行办法》代替││││行规定》的报告││││├──┼─────────┼─────────┼─────────┼────┤│13│关于颁布《天津市河│津政发〔1984〕│被市人大常委会19│市水利局│││道堤防管理暂行办法│130号│88年颁布的《天津││││》的令││市河道管理条例》代││││││替││├──┼─────────┼─────────┼─────────┼────┤│14│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津政发〔1984〕│被市人大1997年│市统计局│││通知│210号│颁布的《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代替││├──┼─────────┼─────────┼─────────┼────┤│15│批转市征地办公室《│津政发〔1984〕│被市人大1992年│市规划局│││关于国家基本建设征│213号│颁布的《天津市土地││││用农田试行“包征”││管理条例》代替││││办法的请示》││││├──┼─────────┼─────────┼─────────┼────┤│16│转发市司法局《关于│津政办发〔1984│被市政府1986年│市司法局│││司法助理员配备和管│〕1号│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理的请示》││加强司法助理员工作││││││意见》代替││├──┼─────────┼─────────┼─────────┼────┤│17│转发市统计局、物价│津政办发〔1984│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市物价局│││局《关于改进职工生│〕174号│局2000年发布了││││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关于价格指数统计││││工作的报告》││、公布、使用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的││││││通知》原报失效││├──┼─────────┼─────────┼─────────┼────┤│18│关于加强盘山风景游│津政发〔1985〕│被市人大1991年│市规划局│││览区规划建设管理工│26号│颁布的《天津市城市│市市容委│││作的通知││规划条例》代替││├──┼─────────┼─────────┼─────────┼────┤│19│关于修订临时水费收│津政发〔1985〕│被市政府1994发│市水利局│││取标准的通知│134号│布的《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代││││││替││├──┼─────────┼─────────┼─────────┼────┤│20│批转市房管局《关于│津政发〔1985〕│被市政府1992年│市房管局│││停止发展“行事干租│161号│发布的《〈天津市城││││金”的请示》││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试行)││││││》代替││├──┼─────────┼─────────┼─────────┼────┤│21│关于颁布《天津市植│津政发〔1985〕│被市政府2001年│市农业局│││物检疫实施办法》的│165号│发布的《天津市植物││││通知││检疫办法》代替││├──┼─────────┼─────────┼─────────┼────┤│22│批转市劳动局、征兵│津政发〔1985〕│被市政府1986发│市劳动局│││办公室《关于应征入│169号│布的《关于城镇义务││││伍工人工资待遇的规││兵及其家属优待的暂││││定(试行)》││行规定》代替││├──┼─────────┼─────────┼─────────┼────┤│23│转发市房管局、劳动│津政办发〔1985│被市政府2000年│市房管局│││局、财政局拟定的《│〕191号│发布的《关于改革住││││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锅炉供暖收费暂行办││的意见》代替││││法》││││├──┼─────────┼─────────┼─────────┼────┤│24│批转市计委、市建委│津政发〔1986〕│被市政府1992年│市建委│││《关于加速发展我市│27号│发布的《天津市推广││││散装水泥的意见》││使用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代替││├──┼─────────┼─────────┼─────────┼────┤│25│关于解决和防止土地│津政发〔1986〕│被市人大1992年│市农委│││撂荒的通知│42号│颁布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代替││├──┼─────────┼─────────┼─────────┼────┤│26│批转市物价局、公用│津政发〔1986〕│被1999年发布的│市物价局│││局《关于调整煤气销│87号│《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售价格实施意见的报││燃气价格的通知》代││││告》││替││├──┼─────────┼─────────┼─────────┼────┤│27│批转市计委、经委拟│津政发〔1986〕│被市人大2001年│市计委│││订的《天津市实施〈│119号│颁布的《天津市节约│市经委│││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能源条例》代替││││例〉的细则》││││├──┼─────────┼─────────┼─────────┼────┤│28│关于颁布《天津市殡│津政发〔1987〕│被市政府2000年│市民政局│││葬管理暂行办法》的│91号│《天津市实施〈天津││││通知││市殡葬管理条例〉办││││││法》代替││├──┼─────────┼─────────┼─────────┼────┤│29│批转市体改委等四部│津政发〔1987〕│被1998年发布的│市体改委│││门拟订的《天津市小│105号│《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型全民工业企业租赁││小型企业实施意见的││││经营规定(试行)》││再补充意见》代替││├──┼─────────┼─────────┼─────────┼────┤│30│批转市口岸委《关于│津政发〔1987〕│被1997年转发的│市外经委│││天津口岸组织外贸海│138号│《外资运输计划管理││││运出口工作的若干规││办法实施细则》代替││││定》││││├──┼─────────┼─────────┼─────────┼────┤│31│转发市劳动局、财政│津政办发〔1987│被市政府1997年│市劳动局│││局、中国人民保险公│〕20号│发布的《天津市城镇││││司市分公司《关于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例实施细则》代替││││职工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意见》││││├──┼─────────┼─────────┼─────────┼────┤│32│关于补充《天津市汽│津政办发〔1987│被市政府1998年│市交通局│││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166号│发布的《天津市汽车││││》第十七条内容的通││维修管理办法》代替││││知││││├──┼─────────┼─────────┼─────────┼────┤│33│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津政办发〔1987│被2001年发布的│市物价局│││清理整顿我市行政、│〕175号│《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安││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排意见》││知》代替││├──┼─────────┼─────────┼─────────┼────┤│34│批转市体改委等三部│津政发〔1988〕│被市政府办公厅│市体改委│││门拟订的《关于促进│10号│2000年转发的《││││企业集团发展的若干││关于规范和发展企业││││规定(试行)》││集团的指导意见》代││││││替││├──┼─────────┼─────────┼─────────┼────┤│35│批转市抗震领导小组│津政发〔1988〕│被市人大2001年│市建委│││《关于贯彻国家建设│57号│颁布的《天津市防震││││部抗震防灾应急措施││减灾条例》代替││││会议的几点意见》││││├──┼─────────┼─────────┼─────────┼────┤│36│关于颁布《天津市消│津政发〔1988〕│被市人大1999年│市公安局│││防管理处罚办法》的│71号│颁布的《天津市消防││││通知││条例》代替││├──┼─────────┼─────────┼─────────┼────┤│37│转发市司法局《关于│津政办发〔1988│被市人大1996年│市司法局│││成立法律服务机构需│〕27号│颁布的《天津市法律││││报经市司法局审批的││服务机构管理机构管││││请示》││理若干规定》代替││├──┼─────────┼─────────┼─────────┼────┤│38│转发市园林局《关于│津政办发〔1989│被市政府1997年│市园林局│││在工程施工中要保护│〕6号│发布的《天津市实施││││现有大树和绿地的几││〈城市绿化条例〉办││││点意见》││法》代替││├──┼─────────┼─────────┼─────────┼────┤│39│转发市环保局拟订的│津政办发〔1989│被市政府1998年│市环保局│││《天津市海域水质区│〕55号│发布的《天津市近岸││││划调整方案》的通知││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批复》代替││├──┼─────────┼─────────┼─────────┼────┤│40│转发市重点工程指挥│津政办发〔1989│被市政府2000年│市建委│││部拟订的《天津市第│〕68号│发布的《关于改革住││││一热电厂供热工程管││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理体制和分工的暂行││意见》代替││││办法》││││├──┼─────────┼─────────┼─────────┼────┤│41│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津政发〔1990〕│被市人大1999年│市公安局│││检查查整改火险隐患│62号│颁布的《天津市消防││││的几点意见》││条例》代替││├──┼─────────┼─────────┼─────────┼────┤│42│关于对《天津市建筑│津政发〔1990〕│被市人大1999年│市公安局│││防火管理办法》作部│114号│颁布的《天津市消防││││分修改的通知││条例》代替││├──┼─────────┼─────────┼─────────┼────┤│43│关于对《天津市殡葬│津政发〔1990〕│被市政府2000年│市民政局│││管理暂行办法》作部│118号│《天津市实施〈天津││││分修改的通知││市殡葬管理条例〉办││││││法》代替││├──┼─────────┼─────────┼─────────┼────┤│44│关于对《批转市公安│津政发〔1990〕│被市政府1997年│市公安局│││局〈关于生产、使用│125号│发布的《天津市生产││││氯气安全管理暂行规││使用氯气安全管理规││││定〉》作部分修改的││定》代替││││通知││││├──┼─────────┼─────────┼─────────┼────┤│45│关于对《天津市临时│津政发〔1990〕│被市人大1999年│市公安局│││建筑防火管理办法》│133号│颁布的《天津市消防││││作部分修改的通知││条例》代替││├──┼─────────┼─────────┼─────────┼────┤│46│转发市体改委、商委│津政办发〔1990│被市政府1993年│市体改委│││《关于我市公物拍卖│〕31号│发布的《天津市公物││││管理的暂行办法》││拍卖管理办法》代替││├──┼─────────┼─────────┼─────────┼────┤│47│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津政办发〔1990│被市政府1998年│市劳动局│││加强对进城农村劳动│〕96号│发布的《天津市流动││││力管理的意见》││人口就为管理暂行规││││││定》代替││├──┼─────────┼─────────┼─────────┼────┤│48│转发市环保局拟订的│津政办发〔1991│被2001年发布的│市环保局│││《天津市〈城市区域│〕57号│《天津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的通││区域划分调整方案》││││知││代替││├──┼─────────┼─────────┼─────────┼────┤│49│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津政发〔1992〕│被市人大2000年│市劳动局│││《天津市个体工商户│10号│颁布的《天津市劳动││││和私营企业用工管理││就业管理条例》代替││││暂行办法》的通知││││├──┼─────────┼─────────┼─────────┼────┤│50│批转市规划局、物价│津政发〔1992〕│被市政府2000年│市物价局│││局、财政局拟订的《│23│发布的《天津市建设│市规划局│││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办法》代替││├──┼─────────┼─────────┼─────────┼────┤│51│天津市人民政府《关│津政告〔1992〕│被1999年市政府│市规划局│││于加强外环线专项管│2号│发布的《天津市外环││││理的通告》││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代替││├──┼─────────┼─────────┼─────────┼────┤│52│关于调整城镇部分个│津政函〔1992〕│被市政府办公厅│市规划局│││人土地使用费标准问│87号│2000年转发的《││││题的批复││关于调整城镇个人土││││││地使用费级别及标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代替││├──┼─────────┼─────────┼─────────┼────┤│53│关于颁布《天津市征│津政发〔1993〕│被市政府2000年│市市政局│││收排放污水费暂行规│2号│发布的《天津市污水││││定》的通知││处理费管理办法》代││││││替││├──┼─────────┼─────────┼─────────┼────┤│54│批转市水利局拟订的│津政发〔1993〕│被市政府1998年│市水利局│││《天津市引滦入港输│4号│发布的《天津市引滦││││水管道管理办法》││工程管理办法》代替││├──┼─────────┼─────────┼─────────┼────┤│55│批转市规划局《关于│津政发〔1993〕│被市政府1998年│市规划局│││加强对迎宾馆及周围│31号│发布的《关于迎宾馆││││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及其周围地区规划建││││有关规定》││设管理的规定》代替││├──┼─────────┼─────────┼─────────┼────┤│56│批转市计委、经委、│津政发〔1993〕│被市政府1998年│市计委│││电力局、物价局拟订│40号│发布的《关于取消电│市物价局│││的《天津市出售用电││价外加价和集资的紧││││权暂行规定》││急通知》代替││├──┼─────────┼─────────┼─────────┼────┤│57│关于调整水、电价格│津政发〔1993〕│被2001年发布的│市物价局│││并给职工适当补贴的│41号│《关于调整自来水价││││通知││格的通知》和││││││1999年发布的《││││││关于调整电力价格的││││││通知》代替││├──┼─────────┼─────────┼─────────┼────┤│58│关于发布《天津市城│津政发〔1993〕│被市人大1998年│市市政局│││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45号│颁布的《天津市城市││││》的通知││排水管理条例》代替││├──┼─────────┼─────────┼─────────┼────┤│59│批转市建委拟订的《│津政发〔1993〕│被市政府2001年│市建委│││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47号│发布的《天津市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代替││├──┼─────────┼─────────┼─────────┼────┤│60│关于颁布《天津市鼓│津政发〔1993〕│被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励外商投资危陋房屋│61号│1996年转发的《│市外经委│││改造项目的优惠待遇││关于确保危陋房屋改││││暂行规定》的通知││造任务顺利完成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代替││├──┼─────────┼─────────┼─────────┼────┤│61│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津政发〔1993〕│被市政府1994年│市法制办│││作的通知│69号│发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代替││├──┼─────────┼─────────┼─────────┼────┤│62│转发市城市建设综合│津政办发〔1993│被市政府1998年│市建委│││开发办公室《关于当│〕47号│发布的《天津市危陋││││前危陋房屋改造拆迁││房屋改造还迁安置住││││安置工作的意见》││房出售办法》代替││├──┼─────────┼─────────┼─────────┼────┤│63│转发市计委、市物价│津政办发〔1993│被市政府1998年│市计委│││局拟订的《天津市征│〕58号│发布的《关于取消电│市物价局│││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价外加价和集资的紧││││办法》││急通知》代替││├──┼─────────┼─────────┼─────────┼────┤│64│批转市建委拟订的《│津政发〔1994〕│被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34号│1996年转发的《││││项目基础设施大配套││关于确保危陋房屋改││││优惠待遇暂行办法》││造任务顺利完成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代替││├──┼─────────┼─────────┼─────────┼────┤│65│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津政发〔1994〕│被市人大1997年│市房管局│││改革办公室《关于外│52号│颁布的《天津市住房││││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公积金条例》代替││││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66│批转市房管局拟定的│津政发〔1994〕│被市政府1997年│市房管局│││《天津市处分抵押房│81号│发布的《天津市房地││││地产办法》││产抵押管理规定》代││││││替││├──┼─────────┼─────────┼─────────┼────┤│67│批转市建委拟订的《│津政发〔1994〕│被市人大1995年│市建委│││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98号│颁布的《天津市建筑││││报建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管理条例》代替││├──┼─────────┼─────────┼─────────┼────┤│68│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津政办发〔1994│被市政府1999年│市规划局│││严格控制填占市区水│〕22号│发布的《关于禁止填││││面的有关规定》││垫河湖水面和保护水││││││环境的紧急通知》代││││││替││├──┼─────────┼─────────┼─────────┼────┤│69│转发市统计局拟定的│津政办发〔1994│被市人大1997年│市统计局│││《天津市统计违法行│〕36号│颁布的《天津市统计││││为处罚规定》││管理条例》代替││├──┼─────────┼─────────┼─────────┼────┤│70│关于对外环线内基准│津政函〔1994〕│被市政府1998年│市规划局│││地价实施及管理意见│103号│发布的《关于同意公││││的批复││布实施天津市中心市││││││区1998年基准地││││││价的批复》代替││├──┼─────────┼─────────┼─────────┼────┤│71│批转市环保局《关于│津政发〔1995〕│被市政府办公厅│市环保局│││巩固和发展我市城市│24号│2001年转发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关于我市2001年││││核成果的意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安排意见││││││》代替││├──┼─────────┼─────────┼─────────┼────┤│72│关于发布《天津市客│津政发〔1995〕│被市人大1998年│市建委│││运出租汽车管理补充│28号│颁布的《天津市客运││││规定》的通知││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代替││├──┼─────────┼─────────┼─────────┼────┤│73│批转市物价局、财政│津政发〔1995〕│被市政府2000年│市物价局│││局、规划局《关于修│62号│发布的《天津市建设│市规划局│││改〈天津市城市规划││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办法》代替││││〉的意见》││││├──┼─────────┼─────────┼─────────┼────┤│74│关于清理违法建筑制│津政告〔1995〕│被市政府2000年│市规划局│││止私搭乱盖的通告│1号│发布的《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代替││├──┼─────────┼─────────┼─────────┼────┤│75│批转市物价局等三部│津政发〔1996〕│被市政府办公厅│市物价局│││门《关于调整我市公│5号│2000年转发的《││││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关于同意调整我市公││││意见》││路费标准的复函》代││││││替││├──┼─────────┼─────────┼─────────┼────┤│76│关于发布《天津市城│津政发〔1996〕│被市人大1997年│市劳动局│││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36号│发布的《天津市城镇││││条例实施细则》的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知││例》代替││├──┼─────────┼─────────┼─────────┼────┤│77│批转市体改委拟定的│津政发〔1996〕│被市政府2000年│市体改委│││《天津市企业集团组│38号│发布的《关于规范和││││建与管理暂行办法》││发展企业集团的指导││。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
障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1.11.15
•【字号】劳社字[2001]58号
•【施行日期】2001.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文件
的通知
(劳社字[2001]58号)
各市劳动(社保)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有关文件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皖办明电[2001]39号)精神,我厅对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文件。

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9.21
•【字号】杭劳社法[2010]225号
•【施行日期】2010.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杭劳社法[2010]225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我局对本局制发的2007年12月清理后公布继续执行的14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111件,予以废止的28件,宣布失效的8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 1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1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附件3。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1号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1号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月10日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一)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且无农村承包土地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人员。

家庭成员指父母、未婚子女及离婚、丧偶子女(本人无未婚子女的)。

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一人申请认定。

3.长期失业者: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业服务,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4.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二)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5.低保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6.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的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人员(具体重大疾病范围和标准见附件3)。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津劳局[2003]440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津劳局[2003]440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津劳局[2003]440号)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多元化的需要,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公布日期】2007.10.12•【字号】津劳社局发[2007]141号•【施行日期】200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14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商业银行,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的《关于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关于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1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等缴款缴费义务人的缴款缴费(以下统称社保基金)收入和支出管理。

本办法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是指各级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是指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第三条社保基金管理按照“单一账户、集中收付,集中审批、统一开户,翔实准确、直接缴拨,全程控制、安全完整,依法理财、严格监管”的原则,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健全基金安全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和人员管理,依法合规管理使用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二章社保基金单一账户和定级管理制度第四条经办机构设立三级收入账户,组织和核算社保基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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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劳动保障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7.16•【字号】津劳办[2002]221号•【施行日期】200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劳动保障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津劳办[2002]221号2002年7月16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02)7号)的要求,现将市政府决定自2002年1月29日起停止执行的部分劳动政策措施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劳动保障政策措施文件目录┌──┬──────────────┬──────────┬─────────────┐│序号│政策措施文件│文号│停止执行理由│├──┼──────────────┼──────────┼─────────────┤│1│关于颁布《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津政发[1986]100号│1980年国务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废止│├──┼──────────────┼──────────┼─────────────┤│2│关于颁布《天津市贯彻国务院改│津政发[1986]152号│《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的实施││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废止│││细则》的通知│││├──┼──────────────┼──────────┼─────────────┤│3│关于颁布《天津市贯彻〈国营企│津政发[1987]161号│1994年《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理暂行规定》废止│││细则》的通知│││├──┼──────────────┼──────────┼─────────────┤│4│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实│津政发[1989]142号│国务院41号令《全民所有制企│││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废止│││暂行规定〉细则》的通知│││├──┼──────────────┼──────────┼─────────────┤│5│批转市总工会、人事局、劳动局│津革发[1979]90号│被市政府1997年发布的《天津│││《关于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等称号││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施细则》代替│││请示》│││├──┼──────────────┼──────────┼─────────────┤│6│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几项规定│津政发[1981]154号│被市人大1997年发布的《天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代替│├──┼──────────────┼──────────┼─────────────┤│7│批转市劳动局、征兵办公室《关│津政发[1985]169号│被市政府1986年发布的《关于│││于应征入伍工人工资待遇的规定││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的暂规│││(试行)》││定》代替│├──┼──────────────┼──────────┼─────────────┤│8│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中国人│津政办发[1987]20号│被市政府1997年发布的《天津│││民保险公司市分公司《关于城镇││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新办集体经济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施细则》代替│││统一管理的意见》│││├──┼──────────────┼──────────┼─────────────┤│9│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进城│津政办发[1990]96号│被市政府1998年发布的《天津│││农村劳动力管理的意见》││市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10│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个│津政发[1992]10号│被市人大2000年颁布的《天津│││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用工管理暂││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代替│││行办法》的通知│││├──┼──────────────┼──────────┼─────────────┤│11│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津政发[1996]36号│被市人大1997年发布的《天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代替│├──┼──────────────┼──────────┼─────────────┤│12│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津政发[1998]58号│被市人大2001年发布的《天津│││的通知││市失业保险条例》代替│├──┼──────────────┼──────────┼─────────────┤│13│批转《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事业│津革发[1973]88号│用期已过,自行失效│││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请示报告│││││》│││├──┼──────────────┼──────────┼─────────────┤│14│批转市财政局、劳动局、人民银│津革发[1979]87号│用期已过,自行失效│││行市分行《关于对部分单位滥发│││││实物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15│批转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一│津革发[1980]41号│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九七九年应发未发奖金的处理意│││││见》│││├──┼──────────────┼──────────┼─────────────┤│16│关于做好职工升级和调整工资区│津革发[1980]63号│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类别工作的通知│││├──┼──────────────┼──────────┼─────────────┤│17│批转市劳动局《关于附加工资列│津政发[1980]7号│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入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基数│││││问题的请示》│││├──┼──────────────┼──────────┼─────────────┤│18│批转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津政发[1981]56号│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第二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0] 317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请示》│││├──┼──────────────┼──────────┼─────────────┤│19│转发市劳动局《关于重新核定各│津政办发[1981]99号│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系统一九八一年全年奖金控制水│││││平的报告》│││├──┼──────────────┼──────────┼─────────────┤│20│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津政发[1982]24号│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1│转发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关于│津政办发[1982]151号│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经济民警工资待遇问题的报告》│││├──┼──────────────┼──────────┼─────────────┤│22│关于抓紧办理安置在新型集体经│津政办发[1984]55号│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济单位人员就业与转档手续的通│││││知│││├──┼──────────────┼──────────┼─────────────┤│23│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矿│津政办发[1984]135号│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的通知│││├──┼──────────────┼──────────┼─────────────┤│24│关于发给企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津政发[1985]91号│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生活补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5│关于暂停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津政办发[1985]29号│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级奖励工作的紧急通知│││├──┼──────────────┼──────────┼─────────────┤│26│转发市劳动局《关于修订对有贡│津政办发[1985]57号│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献的职工进行晋级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27│批转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各│津政发[1988]76号│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级劳动服务公司为安置城镇待业│││││知青兴办集体经济单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28│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津政发[1990]124号│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9│转发市劳动局、总工会、人事局│津政办发[1990]99号│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财政局《关于继续落实我市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安排│││││好今年冬季职工生活的意见》的│││││通知│││├──┼──────────────┼──────────┼─────────────┤│30│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再就业│津政发[1995]47号│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工程的意见》│││├──┼──────────────┼──────────┼─────────────┤│31│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津政发[1996]47号│ 用期已过,自行失效│││我市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的意见│││││》│││├──┼──────────────┼──────────┼─────────────┤│32│关于颁布《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津政发[1987]107号│被市政府1997年发布的《天津│││全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管理办│││││法》代替│├──┼──────────────┼──────────┼─────────────┤│33│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企│津政发[1992]28号│被市政府1997年发布的《天津│││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的通知││办法》代替│├──┼──────────────┼──────────┼─────────────┤│34│批转市劳动局制定的《天津市最│津政发[1994]95号│被市政府1997年发布的《天津│││低工资暂行规定》││市执行最低工资若干规定》代│││││ 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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