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保全和先予执行》知识点及真题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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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的备考攻略大全每日一讲(7月17日)

2011年司法考试的备考攻略大全每日一讲(7月17日)

2011年司法考试的备考攻略大全每日一讲(7月17日)每日一讲:(单项选择题)1、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二者的裁定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作出B. 二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C.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D. 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正确答案】:C,D2、甲、乙是邻居。

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

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

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

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 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B. 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C. 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

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D. 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正确答案】:D3、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A. 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B. 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C. 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D. 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正确答案】:A,B,C4、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

乙一直细心照料甲。

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

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遗赠抚养协议有效B. 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C. 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D. 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正确答案】:A5、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B. 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C.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D. 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正确答案】:C6、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

4.6 日民诉晚课“证据、保全、送达、先予执行、调解、一审”配套习题、答案和解析

4.6 日民诉晚课“证据、保全、送达、先予执行、调解、一审”配套习题、答案和解析

4.6日民诉晚课“证据、保全、送达、先予执行、调解、一审”配套习题、答案和解析1、甲借给乙钱,诉乙还钱。

甲出示银行汇款单,乙说甲汇款是为了购买他的二手手机,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着借贷关系。

关于本案相关说法正确的是:(2019-模拟题-多)A银行汇款单是直接证据B借款事实由甲负证明责任C银行汇款单是间接证据D买手机的相关事实由乙负证明责任答案:BC解析:这道题综合考查了证明责任问题和证据的理论分类问题,我认为本题是一个相对来讲比较复杂的问题,但是前三个选项对于大家来讲并没有太大的难度,难度主要集中在D选项上。

A选项非常容易判断,银行的汇款单只能够证明曾经在甲乙二人之间有一笔款项往来,却不足以独立证明该款项往来属于借款事实,因此银行汇款单属于典型的间接证据,这个考点在过去真题当中曾经考查过多次,相信大家是比较容易判断的。

至于B选项也不是一个难的问题,我们给大家讲过,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是,谁主张待证事实成立,谁对该事实负担证明责任。

在本案中是甲主张乙借了自己的钱,换言之,甲主张甲乙之间存在借款事实,而乙则主张,甲汇款是为了购买他的手机,也就是说乙认为该款项往来是一个买卖合同关系,而不存在着借贷关系。

甲主张借贷关系存在,乙主张借贷关系不存在,当然应当由甲对相关事实负担证明责任,所以B选项本身是正确的。

C选项和A选项是矛盾选项,银行汇款单是间接证据,C选项是正确的。

对于D选项,需要大家开动脑筋进行思考,我曾经给同学们讲过当事人需要负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必然是案件的要件事实,如果该事实不足以构成该案件的要件事实,则任何当事人都无需负担证明责任。

例如在无过错侵权责任当中,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并不是该案件侵权责任成立与否的法定要件,因此原告和被告都不需要对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回到本题当中来,本案当中借贷关系成立只需要证明两个事实,一个事实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借贷的合意,另外一个事实是双方当事人有借贷的转账行为,只要这两个事实都存在,借贷关系就成立了。

保全和先予执行题库1-2-10

保全和先予执行题库1-2-10

保全和先予执行题库1-2-10问题:[单选]曹某与刘某200万元货款纠纷一案,A市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刘某支付货款140万元。

曹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后第二天,曹某发现刘某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此时,曹某可以向何法院申请财产保全?()A.A市中级人民法院B.被申请人刘某住所地人民法院C.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D.原一审的甲区人民法院考查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案件之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根据《民诉意见》第103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问题:[单选]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甲发现乙有转移财产行为,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过审查驳回了甲的申请,裁定不予保全,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可以对法院的保全裁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B.甲可以对法院的保全裁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C.甲可以对法院的保全裁定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D.甲可以对法院的保全裁定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考查保全裁定的救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问题:[单选]某商业公司有一座7层的办公楼,2009年7月,该商业公司向H银行贷款,并将这座办公楼抵押给H银行作担保。

2009年12月,该商业公司因一购销合同与某贸易有限公司发生纠纷,该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申请保全,受诉法院裁定将商业公司办公楼查封。

在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正确的?()A.法院所作的裁定是错误的,因该办公楼已事先抵押给了H银行B.法院可以作出保全裁定,但事先应征得H银行的同意C.法院可以作出保全裁定,但H银行对该办公楼仍有优先受偿权D.法院作出裁定是正确的,H银行因此对该办公楼丧失优先受偿权考查对抵押物的保全,根据《民诉意见》第1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抵押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保全和先予执行题库1-0-8

保全和先予执行题库1-0-8

保全和先予执行题库1-0-8问题:[单选]甲因为生意需要向乙借钱,债务到期后甲一直躲避不见乙,在乙欲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乙得知甲有大量转移存款和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关于本案的保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乙只能向甲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B.乙可以提供担保,也可以不提供担保C.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24小时以内作出裁定D.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乙在30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考查诉前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ABC错误,D正确。

问题:[单选]下列说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规定的是:()A.根据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B.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C.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D.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考查保全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D项错误。

问题:[单选]曹某与刘某200万元货款纠纷一案,A市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刘某支付货款140万元。

曹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后第二天,曹某发现刘某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此时,曹某可以向何法院申请财产保全?()A.A市中级人民法院B.被申请人刘某住所地人民法院C.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D.原一审的甲区人民法院考查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案件之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根据《民诉意见》第103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 排球比分问题:[单选]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甲发现乙有转移财产行为,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过审查驳回了甲的申请,裁定不予保全,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可以对法院的保全裁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B.甲可以对法院的保全裁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C.甲可以对法院的保全裁定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D.甲可以对法院的保全裁定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考查保全裁定的救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与先予执行

保全与先予执行

保全与先予执行1、某法院对齐某诉黄某借款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提起上诉。

在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前,齐某发现黄某转移财产。

下列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B.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指令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C.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申请报送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D 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2、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C地,乙到期未能交货。

甲多次催货未果,便向B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受理后,甲得知乙将货物放置于其设在D地的仓库,并且随时可能转移。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如果想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向货物所在地的D地基层法院提出B.甲如果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C 受诉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D.法院受理甲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3、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00万元。

在诉讼中,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一处价值90万元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一审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后发现,乙公司在向丙银行贷款100万时已将该房产和一辆小轿车抵押给丙银行。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一审法院不能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该房产已抵押给丙银行B.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丙银行的同意C 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丙银行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D.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第七、八节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七、八节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三,先予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2 . 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 即如果申 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 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 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 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 4.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
第八节 先予执行 一,概念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 , 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 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 , 依法 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二,范围 1.追索赡养费, 扶养费 , 抚育费 , 抚恤金 , 医 追索赡养费, 追索赡养费 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疗费的; 疗费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追索劳动报酬的; 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六,解除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 15日内未起 1 .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 , 利害关系人在 15 日内未起 诉的; 诉的; 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2.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 3 . 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 , 人民法院同意其 撤回申请的; 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 4 . 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 , 而作出 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 5 .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 , 财产保 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2.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 , 为了保证人民法 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 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 ,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 的申请 , 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 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诉讼保全实质条件是: 诉讼保全实质条件是 : 存在各种主客观原因可 能使人民法院将作出的判决难以或不能实现 的情况. 的情况.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民诉法:保全与先予执行练习题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民诉法:保全与先予执行练习题

「保全的范围」1. 财产保全的范围: _______________ 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 ________________ 对 ______________ 可以保全。

对应得的 _______________ 可以保全。

对第三人 的 ___________ 可以被采取保全措施。

2. 行为保全的范围:(1 )作为方面,包括办理证照手续, ____________ 所有权, ______________ 特定物, ______________ 物, ____________ 原状等行为;(2)不作为方面,包括排除 停止 ____________ 等行为。

3. 担保数额(1 )诉前保全:相当于请求 _______________ 数额;(2)诉中保全:不超 过 ______________ ; ( 3)担保不足以赔偿的可以责令其 _________________ 。

答案|「保全的范围」1.财产保全的范围: 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 财物。

即对担保财产 可以保全。

对应得的 收益可以保全。

对第三人的 到期债权 可 以被采取保全措施。

2.行为保全的范围:(1 )作为方面,包括办理证照 手续,转移所有权,交付特定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行为;(2)不作 为方面,包括排除 妨碍、停止侵害等行为。

3.担保数额(1)诉前保全: 相当于请求 保全数额;(2)诉中保全:不超过 30%;( 3)担保不足以赔 偿的可以责令其 追加担保。

I 「保全的措施」 1. 财产保全的措施(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般措施有: __ 、 ___________ 、 的其他方法。

(2) 不宜由法院保管的,可指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管; _______________ 不宜保管的,可委托他人或申请人保管。

查封、扣押、 冻结的财产,一般由 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由法院保管 的, 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 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司考】考点之保全制度和先予执行(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保全制度和先予执行(星考点)

一、保全制度:为了保证判决结果得以实现,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定义: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一)保全的具体种类担保数额如何确定:①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②诉前行为保全和诉中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2、二审前的保全的采取民诉解释第161条: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3、执行前的保全:民诉法解释第163条(1)适用的时间:法律文书生效后,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前。

(2)适用的情形:发生了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管辖法院: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4)采取保全措施后的执行申请期间执行法院应债权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债权人应当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申请执行。

逾期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保全的管辖法院1、诉前(1)诉前或仲裁前保全: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诉前或仲裁前证据保全:证据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诉中诉中的保全和证据保全:受案法院3、仲裁中(1)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基层法院采取,但涉外由中级法院采取。

(2)仲裁中的证据保全: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基层法院采取,但涉外由中级法院采取。

11民诉法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11民诉法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11民诉法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txt22真诚是美酒,年份越久越醇香浓型;真诚是焰火,在高处绽放才愈是美丽;真诚是鲜花,送之于人手有余香。

一颗孤独的心需要爱的滋润;一颗冰冷的心需要友谊的温暖;一颗绝望的心需要力量的托慰;一颗苍白的心需要真诚的帮助;一颗充满戒备关闭的门是多么需要真诚这一把钥匙打开呀!第十一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节财产保全一、财产保全的概念与意义财产保全,是指遇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财产保全的意义主要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法院裁判在社会实践中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诉前保全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诉前保全的适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其实质条件是: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

其程序条件是: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

(二)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诉讼保全的适用,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其实质的条件是:存在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可能使人民法院将作出的判决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

其程序条件是:在诉讼中由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一)财产保全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01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201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201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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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建设工程敎育网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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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重要知识点】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司法考试行诉法考点

【重要知识点】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司法考试行诉法考点

【重要知识点】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司法考试行诉法考点(一)财产保全行政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下,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财产加以保护的措施。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的关键条件是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与民事诉讼的诉讼保全相比,行政诉讼财产保全增加了法院财产保全的情形,即在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不能或难以执行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先予执行与民事诉讼先予执行明显不同的是,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除包括对判决的先予执行,还存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

1.对判决的先予执行。

对判决的先予执行,是指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的钱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制度。

由于行政诉讼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一般不存在此种情形,所以,行政诉讼中判决的先予执行,主要体现为对原告的保护。

根据《行诉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2.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根据被告或相关权利人的申请,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尚处于法院审查阶段,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先予执行并不正当也不合理。

但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就具有合理性。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必须以有申请为前提,申请的主体不仅包括被告,也包括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九章)
第1页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一、财产保全
考点一: 范围与对象
财产保全的范围
①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②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③债权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清偿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考点二: 财产保全的分类
【例题·单选题】某法院对齐某诉黄某借款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提起上诉。

在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前,齐某发现黄某转移财产。

下列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7-3-45)
A.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B.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指令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C.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申请报送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D.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答疑编号506066109101]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财产保全。

根据《民诉意见》第103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
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
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
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
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故本题选D 。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五章 保全与先予执行)【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五章 保全与先予执行)【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保全与先予执行1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1 / 132 / 13【重点难点归纳】一、保全1.保全制度的历史沿革保全制度的历史沿革 保全的概念 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保全的种类 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 保全的范围 限于请求的范围 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查封 保全的范围和方式 扣押 保全的方式 冻结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保全 行为保全的措施不同于财产保全措施 保全物的保管与使用 保全程序的启动 保全的管辖 保全的担保 保全的程序 裁定和执行 保全的解除 保全错误的赔偿 时间效力 保全裁定的效力 对利害关系人和诉讼当事人的效力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效力 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先予执行的条件 先予执行的申请和担保 先予执行的时间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程序 先予执行的范围 先予执行裁定的救济 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赔偿 时间效力 对当事人的效力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效力 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保全与先予执行(1)保全制度最早规定在法国1806年《民事诉讼法》和德国1877年《民事诉讼法》中。

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将保全分为假扣押和假处分。

(2)我国早在民国时期就已借鉴德、日等国的法律规定,命名保全为“假扣押”和“假处分”。

(3)新中国成立后,1982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统称二者为“诉讼保全”。

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则将“诉讼保全”更名为财产保全,并增加了诉前保全的规定。

(4)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由此扩大了其适用范围,保全包括了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

2.保全的概念和种类(1)保全的概念①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必要时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责令当事人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临时性保障措施。

②保全的意义在于:成为重要的民事诉讼法执行保障措施之一保全制度,是连接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纽带。

2012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每日一讲(3月25日)

2012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每日一讲(3月25日)

2012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每日一讲(3月25日)每日一讲:(单项选择题)1、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二者的裁定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作出B. 二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C.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D. 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正确答案】:C,D2、甲育有二子乙和丙。

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

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

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

丙未婚。

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戊可代位继承B. 戊、丁无权继承现金C. 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D. 丙无权继承房屋【正确答案】:A,C3、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

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B. 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C. 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D. 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正确答案】:C4、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

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

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B. 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C. 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D. 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正确答案】:C5、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沙漠一日游,乙旅行社为此向红星保险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先予执行的程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先予执行的程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先予执行的程序2017-2018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先予执行的程序。

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讲义,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先予执行的申请先予执行的申请由权利人向受诉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法院不能在没有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

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先予执行的裁定及执行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是否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二是申请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

法院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

义务人应当依裁定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

义务人申请复议有理的,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

若原裁定已执行的,法院应当采取执行回转措施。

(三)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应当在裁判中对先予执行的裁定及该裁定的执行情况予以说明及提出处理意见。

权利人胜诉,先予执行正确的,法院应在判决中说明权利人应享有的权利在先予执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

权利人败诉,先予执行错误的,法院应在判决中指出先予执行是错误的,责令申请人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采取执行回转措施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先予执行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先予执行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 先予执行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先予执行。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 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 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先予执行是指在法院终局判决之前, 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 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一、适用情形A.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等案件;B.追索劳动报酬;C.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地;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的等;二、适用条件A.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B.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C.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D.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三、程序(1)申请: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采取;(2)担保: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拒不提供的, 驳回申请;(3)范围: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 且以当事人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4)处理和救济:法院对于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做作出裁定, 对该裁定不服, 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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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考保全和先予执行知识点及真题练习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诉保全和先予执行知识点;民诉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另附真题练习;检测知识盲点;高效提分..知识点详解第十一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节保全一、民事保全的概念和意义民事保全;是指法院为保证判决的有效执行;或者避免造成一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害;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取强制性保护措施;或者责令被申请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制度..保全制度的意义主要有:1保证判决生效后能够得到有效执行;2避免一方当事人损害的扩大..二、民事保全的种类一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依保全对象的不同;可以把保全分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其中证据保全前已论及;此不赘述..1.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避免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2.行为保全;又称临时禁令;是指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一方当事人的侵害行为或者有侵害可能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其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避免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行为保全通常适用于侵权诉讼;早先只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海事侵权等特别法规定的侵权案件中;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则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行为保全措施..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在于;前者针对的是被申请人的行为;是法院命令被申请人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必须实施一定的行为;后者针对的是被申请人的财产;是将被申请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无论是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都既可能针对财产;也可能针对行为..二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依照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可以把保全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1.诉前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或者对有关行为予以限制的措施..诉前保全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采取保全措施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是指客观上存在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紧急情况;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现实危险..2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的申请..3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即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但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2.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生效判决在将来得以顺利执行;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或者对有关行为采取措施予以限制..在例外情况下;诉讼保全也可以在作出一审判决后进行..构成诉讼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1须是给付之诉..2须具有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即只有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在将来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才能够采取保全措施..3保全程序的启动;须由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保全申请;或由受诉法院依职权决定..4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三、保全的范围、措施、效力及解除一保全的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就财产保全而言;所谓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财产其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标的物等涉案财物;或者是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就行为保全而言;所谓请求的范围;是请求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作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作为方面;包括办理证照手续、转移所有权、交付特定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各类行为;不作为方面;主要包括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行为..二保全的措施1.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1查封、扣押、冻结..对这类措施应当注意:①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③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④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但是;另一法院进行的轮候查封是允许的..2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这主要有:①保存价款..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②保全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③限制支取应得收益..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④保全到期债权..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2.行为保全的措施..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后;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命令或强制令;责令其作为或不作为..如果其不履行命令;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或者采取替代性方式;确保申请人权利受到保护;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例如;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三保全的效力1.时间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的保全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且其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当事人不服保全的裁定时;有权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保全裁定的执行;故复议不影响保全的效力..对保全裁定的时间效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诉前保全的裁定作出后利害关系人不在法定期间起诉的和保全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的;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由此;其有效期限为保全裁定作出到法院解除的这段时间;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2.对人效力..保全裁定不仅对保全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效;而且对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也有效..对保全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予以协助执行..民诉法解释第165条还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3.续行效力..民诉法解释第168规定;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18条对续行效力作了补充:1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2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四保全的解除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65的规定;解除保全措施的主体只有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和其上级法院..法院解除保全;可由法院依申请进行;也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66条和其他条文的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1保全错误的..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这里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①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的..②诉前保全中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③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④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⑤被申清人依法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2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3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4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5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6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四、保全的程序一财产保全的程序1.程序启动..诉前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而启动..诉讼保全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启动..申请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对于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也可用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2.提供担保..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法院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对财产保全中的担保作了详细的规定:1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2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3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4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5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③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④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⑤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3.审查与裁定..法院对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认真审查;以防申请人滥用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不符合条件的;则应当裁定驳回保全申请..4.执行:保全措施的适用..如果认为符合采取保全措施条件的;对诉前保全和情况紧急的诉讼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对情况不紧急的诉讼保全;也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定并执行..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法院应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5.对保全裁定的救济..这包括两个方面:1申请复议..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处理;即复议次数只能是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27条对申请复议以及异议之诉作出了补充规定:①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审查处理;即按执行行为异议处理..③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2赔偿损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而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受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申请错误的情形主要有:①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被法院解除保全;②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败诉;③申请人部分胜诉;胜诉部分小于请求法院保全的范围..对法院错误地依职权实施保全而造成的损失;适用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给予赔偿..二行为保全的程序行为保全的程序与财产保全基本相同;可参照财产保全制度施行..但由于行为保全制度的目的不在保护财产;而在于保障权利;因此行为保全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三保全程序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1.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2.两种特殊情形下的保全:1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2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3.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4.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5.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第二节先予执行一、先予执行的概念和意义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急需;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先行给付申请人一定的钱物;或者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一项制度..先予执行制度是为了保护有特殊需要的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它可以救原告的燃眉之急;可以在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前实现其内容.. 参见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218-219页..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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