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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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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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是按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市(州)局、县(市、区)局机关要做到全员学习。
要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工作,是地税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在必然要求,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具体体现。
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为《办法》的贯彻落实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部门配合,狠抓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遵循“忠实遵照《办法》原则,完全依照《办法》规则,严格按照《办法》程序”的精神,起草部门、审查部门、办公室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领导干部要严格把关,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备查等工作,切实把《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督促检查,开展调研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办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近期检查的重点是:起草部门是否按照规定提交审查材料;法规部门是否按规定启动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规范性文件提交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的是否有会议记录等等。
要认真开展调研工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四、关于异议处理问题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原则上由法制部门归口对外收发件,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书面答复,经法制部门审查后回复。
加强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
![加强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3e2d4975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19.png)
加强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税种,对于社会财政收入的贡献率较高。
为了加强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税收自律意识和纳税遵从度,以下是一些建议:一、完善税务制度和政策1. 制定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明确征收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2. 加强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宣传和教育,让纳税人了解和适应新的税收制度。
3. 减少税收优惠政策的种类和数量,避免漏税和逃税。
二、加强纳税人的纳税自律意识1. 加强纳税意识的宣传和培养,提高纳税人对于纳税义务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增加非法逃税成本,加大违法纳税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纳税人的风险意识和恐惧感。
3. 建立健全纳税人信用评价制度,对诚信纳税人给予奖励,对失信纳税人进行限制和处罚。
三、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1. 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调查和核查,当地税务部门要与金融、保险、房地产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确保高收入人群的收入真实性。
2. 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辅助制度,如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提高纳税人的纳税便利性和效率。
3. 增加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大对于逃税行为和虚假报税的查处力度,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公正。
四、加强税务部门的能力建设1. 加强税务部门的人员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纳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加强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服务和咨询,提供准确、及时和便捷的纳税咨询和服务。
3. 推行税务部门的内部管理改革,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减少人为的误差和漏洞。
加强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需要从税制、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等多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只有做到全面落实相关政策,加强纳税人的意识和自律,提高税务部门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才能有效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水平和质量。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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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10.23
•【字号】川地税发[2006]15号
•【施行日期】2006.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6]15号2006年10月23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转发你们。
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狠抓落实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狠抓落实,具体研究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涉及的有关问题,及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挖掘、利用现有条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抓住重点,逐步实施
(一)各地应重点选择电力、电信、石油、烟草、金融、保险、以及当地的高
收入行业,逐步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
对试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单位,扣缴义务人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单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制定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格式,实行电子申报或报送软盘的形式申报。
(三)尚未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单位,可继续使用以前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0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be48a8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0d.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25日国税函[2004]4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改善税收征管环境,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税法宣传的重要意义,把税法宣传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把大力宣传和普及税法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途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宣传,取得了明显成效,促使个人所得税征管逐渐加强,调节收入分配力度不断加大,收入持续大幅增加。
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历史仍然很短,许多公民和单位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义、目的、税法精神和具体政策规定不太了解或理解有偏差,导致部分纳税人、单位依法履行纳税和扣缴税义务的自觉性不高,税款流失严重,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积极作用。
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
个人所得税征管面向全体公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分外籍人员,直接涉及个人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
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意义、目的、税法精神、政策规定被全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所掌握尤其重要,这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也是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61e9104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de.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式样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一月六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1f69b9e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68.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4.04施行日期2007.05.01文号国税发[2007]38号主题类别个人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据部分地区反映,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不够细化,为增强可操作性,需进一步完善规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通知如下:一、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85b8f34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9b.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4.15•【文号】国税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https://img.taocdn.com/s3/m/3f52296a27284b73f2425097.png)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2001﹞85号【发文日期】2001-07-03【实施时间】2001-07-03【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个人所得税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注释:条款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
第六条失效。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发挥调节作用的相互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
各级地税机关一把手必须亲自抓,定期研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要进一步从机构、人员上保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需要。
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川办发[1995]89号文件精神,确保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二、摸清情况,加强重点监控 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总局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摸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做好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收入,纳税等情况的收集工作,在建立高收入行业的扣缴义务人台帐的基础上,建立高收入者的个人档案资料,进一步加强源泉控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https://img.taocdn.com/s3/m/57eb7aacf12d2af90242e6bd.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7期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8号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代开发票环节预征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季度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
季度销售额(营业额)超过9万元的,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营业额)全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按照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2%预征个人所得税。
三、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依职权确定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核定征收纳税人兼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按其各项目收入之和加总计算,按其主营项目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征收率。
纳税人办理首次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根据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要业务范围确定主营项目。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主要经营活动发生变更,可根据一个纳税年度中发生的销售额(营业额)收入总额占比最大的项目确定,在次年的首个征期内调整。
五、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原则上按季度预缴个人所得税。
六、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开具发票时税务机关不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按规定自行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应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应在经营管理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71aec3aa00b52acfc7cac7.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为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实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
(一)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各地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1、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部署和要求,并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税务机关工作考核体系。
税务总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2、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
财税[ 2003] 15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 2003] 15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ee01518c281e53a5802ffb2.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 2003] 158号2003-7-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7c915a3aed630b1c59eeb597.png)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标 签】个人所得税申报,自行申报方式,金税三期【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发文日期】2016-02-19【实施时间】201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 2016年1月1日,金税三期工程在我省正式上线运行,为确保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以及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主动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申报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相关规定执行。
申报表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选择填列。
三、申报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其他纳税人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申报方式 (一)办税大厅申报 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相关申报表格,纳税人可到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辅助工具-下载专区-涉税表格-新表证单书-纳税人使用-06申报模块下载使用。
(二)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 不涉及补、退税款的纳税人,可通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直接申报,网址:,网报具体流程可到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辅助工具-下载专区-操作手册下载。
由于自然人纳税人网上缴税尚未实现,涉及缴税、补税、退税的纳税人应到办税大厅办理。
五、税款计算 为方便纳税人自行计算税款,网上办税服务厅已开通“个人所得税计算器”功能,可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应纳税款的计算。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函发[1998]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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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函发[1998]297号)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下发后,不少地区反映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的界定比较困难,费用扣除顺序不好掌握。
经调查研究,对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税收问题补充明确如下:一、保险公司营销员的界定。
保险公司营销员是提供保险代理的人员,分为保险公司雇员和非保险公司雇员两类。
对保险公司雇员提供保险代理而取得的佣金、资金和劳务费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计取,均应并入当月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非保险公司雇员(即保险公司不发工资、资金和各种津补贴,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福利费等自理,凭《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开展业务)因代理保险而取得的佣金,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和按“服务业”项目依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二、费用的扣除。
保险公司雇员的工薪所得(含保险代理佣金)在扣除法定费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免税项目及金额后的余额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税款;非保险公司雇员取得的佣金,首先扣除5%的营业税,其次扣除15%的营销费用后,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剩余额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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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川办发[2000]49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49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为省政府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对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2、省财政厅承担的地方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国家授权省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一般性解释工作。
3、省财政厅承担的地税机关征管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将供销社系统财务管理职能交财政部门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2、将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监督执行地方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
(二)组织实施全省地方税收及国家、省政府决定开征的基金(附加、费)的征收(征集)、管理、稽查;编制地方税收长远规划没和年度税收计划;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及基金(附加、费)减免的具体事项。
(三)负责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建议,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组织实施全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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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
知(川办发〔2022〕39号)
无
【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9
【摘要】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税费收入,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4-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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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85号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行动计划(2022—2023年)的通知川办发[2021]82号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21]55号)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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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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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间题,请随时向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注(注1:自2001年5月1日起,第三条、第四条改按新《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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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7.06•【文号】国税发[2005]120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七月六日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要着力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征管手段,突出管理重点。
即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尽快研发应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切实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
第二章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第三条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对每个纳税人建立收入和纳税档案,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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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发文日期: 1994-03-31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法规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法规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法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法规,应严格按照法规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法规,对按照国务院法规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法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10]54号_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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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为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实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
(一)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各地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1.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部署和要求,并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税务机关工作考核体系。
税务总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2.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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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2004﹞7号
【发文日期】2004-02-06
【实施时间】2004-02-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2003年,通过各级地税机关的努力,全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全年征收个人所得税24.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7.3%。
但是,应清楚地看到,全省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仍差不齐,对重点税源的管理还不够到位,对高手入者的征管措施实质性进展,以上这些问题,制约了我省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的提高。
为进一步做好2004年个人所得税工作,加大对个人收入的调控力度,较好地完成收入任务,特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尽快落实任务,明确奋斗目标。
2004年,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为32.5亿元,比2003年入库数增长33.3%,在减收因素较多的情况下,收入热闹物十分严峻。
请各地及早、尽快落实收入计划,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任务的完成。
二、严格依法治税,严肃税收政策。
个人所得税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分配、稳定社会的职能作用。
各地必须严肃税收政策,严格执行税法。
对擅自提高免税标准,重复计算免税项目,随意放宽免税条件的,必须坚决纠正。
各地应对税法执行情况在2004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省局将继续进行交叉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将予以通报。
三、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代扣代缴是个恶人所得税的重要征收方式。
但从全省情况看,各地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扣缴工作尚未完全落实到位。
为挖掘增收潜力,各地必须大力气落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全面落实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的抓好。
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地税局《关于党员干部带头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予以处理。
通过发挥行政机关的带头作用,促进全省代扣代缴工作的进一步提高。
对代扣代缴单位进行全面清理。
结合税务登记证的换证工作,对辖区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摸清当地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状况,为进一步实施有效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地清理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随年度工作总结一并上报省局。
四、加强重点项目、重点税源的管理。
对工资、薪金所得要进行重点管理,通过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各种津补贴、应收款项、实物等方式和渠道支付个人收入的,要纳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对二级核算单位支付的奖金、分成收入,必须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人员名单和具体的支付金额,否则,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或确定应税收入;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股份公司的个人投资者的擦黑能够器借款和工资分配要进行严格管理。
对个体工商业户,在营业税调高起征点后,个人所得税要适时予以调整。
对歌厅、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的演职人员和服务业的从业人民员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要按照收入额的3%预征个人所得税。
对大、中城市的个人房屋出租要进行清理,可委托中介公司代征税款。
对房屋装修的个人所得税可委托物管部门代征。
对上市公司和股份制企业的分红派息情况要实施有效跟踪管理。
五、加强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省局将进一步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完善定期及不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外籍人员就业信息的办法,研究制定《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加强外籍个人来川任职受雇、提供劳务包括外籍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
六、结合汇算清缴,加大个人所得税管理力度。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实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
主管地税机关在查帐征收时,要严格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对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要认真进行纠正。
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中介机构,要督促其正确使用《支付个人收入发票》,对不按规定开据发票而少缴和少扣个人所得税的,要按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各地要对《支付个人收入发票》使用情况认真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收集整理,认真分析使用发票后的税款增减变化情况,通过发票的管理,达到控制个人收入,促进个人所得税有效征管的目的。
七、逐步推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和全员全额管理工作。
双向申报工作经过几年的试点,在一些地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在不少地区,此项工作仍未开展。
各地应选择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高收入的法人代表、高手入者个人进行双项申报试点,逐步推行,积累经验。
通过双项申报,加大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推动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
全员全额管理,是指凡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无论其收入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进行申报。
全员全额管理应在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较为成功、规模较大的垄断行业和高收入行业中试行,省局拟在经济较为发达,税收征管水平较好的中等城市试点,各地也可按条件进行选择,通过不断完善,使此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八、稳步推进信息化建设,继续加强高收入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已对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作出总体规划,并明确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我省在总局推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和基础管理软件之前,将继续推广使用现有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
通过不断总结和完善,逐步推进信息化建设,为强化个人所得税管理奠定基础。
落实双向申报制度,实施全员全额管理,必须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加强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也应以信息化建设为手段。
因此,逐步推进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应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既是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点,也是征管工作上台阶的难点。
各地要在收入管理方面狠下工夫,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取得突破性进展,并以此为契机,带动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的提高。
省局将制定重点纳税人“约谈制度”,就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约谈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促进高收入建档工作进一步深入。
九、加大稽查力度,严肃税收法纪
近几年,通过稽查手段,不仅有效增加了税收收入,且严肃了税收法纪,规范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秩序。
各地要继续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作为稽查工作的重点,对金融、保险、电力、电信、石油、民航、学校、足球俱乐部、中介机构、私营企业、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高收入者要纳入稽查计划,稽查面不得低于30%,尤其对长期不申报和申报明显不实的,在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惩处同时,还要予以曝光,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