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区与特别行政区的区别与联系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族自治区与特别行政区的区别与联系

(一)二者的区别。

1.所属范围不同。民族自治区包括五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特别行政区是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旗帜下,在港澳台地区设置的。

2.设立的目的不同。民族自治区是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为解决民族问题而建立的,它适应了我国的民族分布的特点;特别行政区是国家在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为和平解决港澳台问题而设置的。

3.体现的方针不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是我们党从实际出发,坚定不移的奉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鲜明体现。

4.实行的社会制度不同。民族自治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域保留原有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5.自治权的内容不同。民族自治区享有的是“一定的自治权”,具体包括: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安排管理地方经济、安排使用地方财政、管理和发展本民族文化事业、使用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组织公安部队(需经国务院批准)等民族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即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此外,在国务院的授权下,还可以在经济文化领域方面处理某些涉外事务。具体表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二)二者的联系

我国是实行单一制的国家,两者都是我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与国家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它们都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享有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这种自治权是在维护国家主权前提下行使自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