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重庆信托签订信托借款合同的公告
姜俊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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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俊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0【案件字号】(2021)渝05民终13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玉妹沈娟郝绍彬【审理法官】刘玉妹沈娟郝绍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姜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姜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姜俊【当事人-公司】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姜俊【被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系海尔小贷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案涉合同、要求归还借款本息。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海尔小贷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案涉合同、要求归还借款本息。
本院依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对争议焦点评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姜俊上诉称2020年年初接到农业银行电话称不能扣款,需要提供验证码,经询问农业银行,农业银行称工作人员不会索要验证码,可能是骗子,建议换卡,换后导致没有正常扣款,但是姜俊未举示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也未举证证明其已就换卡事项告知海尔小贷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贷款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借款人出现可能影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有权将机动车处置后优先受偿。
谭光定与重庆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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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光定与重庆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6【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71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克严永鸿邓筱茜【审理法官】赵克严永鸿邓筱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光定;重庆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谭光定重庆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谭光定【当事人-公司】重庆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闫笙浩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石雨杭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闫笙浩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石雨杭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闫笙浩石雨杭【代理律所】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谭光定【被告】重庆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裕达公司所举示《借款合同》上有公司印章以及谭光定签字,无论该印章系何时加盖均不影响该印章的真实性,且裕达公司在向谭光定转账时明确备注为借款,已以实际行为履行了《借款合同》的约定,故本院对谭光定对《借款合同》上裕达公司印章形成时间的鉴定申请不予同意。
谭光定与安德会的微信聊天记录系谭光定能够自行收集的证据,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本院对谭光定该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同意。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谭光定对《借款合同》中其本人签字的真实性以及其收到裕达公司转账20万元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谭光定关于其与裕达公司并无民间借贷关系的主张能否成立;二、本案诉讼时效是否经过。
重庆晶科地产破产公告
![重庆晶科地产破产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3c2981d4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1a.png)
重庆晶科地产破产公告
根据重庆晶科地产破产公告,公司正式宣布破产,并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和债务处理。
公司表示,由于资金链断裂和经营困难,已无力偿还所欠债务,故不得不选择破产处理。
根据公司的官方公告,破产清算将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指导,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公司也将积极配合清算程序,全力保障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通过合理的方式对债务进行偿还。
重庆晶科地产表示,破产是公司目前面临的最佳解决方案,将通过整顿经营、减少债务负担等方式,重新组织和调整企业,争取尽快恢复正常经营。
周秋蓉、王军与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筑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秋蓉、王军与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筑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711760c9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551ea4f.png)
周秋蓉、王军与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筑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19)苏02民终54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中辉孙宏杜伟建【审理法官】林中辉孙宏杜伟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秋蓉;王军;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筑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周秋蓉王军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筑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秋蓉王军【当事人-公司】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筑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周秋蓉;王军【被告】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筑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王军与筑家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签订的意向书,证明王军有购买涉案房屋的意向,该意向书中明确载明了涉案房屋的具体座落、面积及单价。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除王军、周秋蓉预交的评估费部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军与筑家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签订的意向书,证明王军有购买涉案房屋的意向,该意向书中明确载明了涉案房屋的具体座落、面积及单价。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涉案房屋的出售信息应当来自于金科公司,由此可以认定金科公司有按确定单价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
意向书签订次日,金科公司即开具带有案涉房屋房号的意向金收据,表明王军、周秋蓉与金科公司就案涉房屋的买卖已进行过磋商。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双方就案涉房屋单价13500元已达成意向性意见。
虽然金科公司曾明确告知王军、周秋蓉该价格因受限于当时的限购政策而无法办理网签备案,但金科公司收取意向金的行为,表明金科公司并不拒绝与王军、周秋蓉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重庆信托合同范本
![重庆信托合同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d1501271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b373363.png)
重庆信托合同范本合同编号: [具体编号]委托人:姓名/名称:[委托人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号码:[具体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受托人:[重庆信托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一、信托目的[明确信托的具体目的,如资产增值、财产传承等]二、信托财产1. 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为:[详细说明信托财产的种类、金额、数量等]2. 信托财产的交付方式:[说明委托人交付信托财产的方式和时间]三、信托期限本信托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X]年。
四、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1. 受托人应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2. 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举具体的投资方式,如贷款、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3. 受托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信托目的的需要,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进行调整,但应提前通知委托人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信托利益的分配1. 信托利益的计算方式:[详细说明信托利益的计算方法和依据]2. 信托利益的分配时间和方式:[明确信托利益的分配时间、频率和支付方式]六、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 委托人的权利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委托人的义务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财产。
保证所交付的信托财产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拥有的财产。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信托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 受托人的权利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CAS干货】地产业ABS融资渠道必备知识
![【CAS干货】地产业ABS融资渠道必备知识](https://img.taocdn.com/s3/m/69d4ae30b4daa58da1114a12.png)
【CAS干货】地产业ABS融资渠道必备知识[CAS干货]是结构金融研究推出的特色专栏,普及资产证券化相关知识,开阔眼界。
我国地产企业主要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为企业资产证券化。
目前监管要求较宽松。
只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测现金流,且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即可。
目前主要的操作模式包括“类REITs”、CMBS (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运营收益权ABS(如酒店收入)、物业费ABS和购房尾款ABS等类型。
房地产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有比较突出的优势:发起人将自身持有的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能够实现风险隔离,不受净资产40%的限制且满足中小企业主体的需求,而且通过信用增级,ABS产品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同时降低发行成本。
房地产企业的外部融资渠道现状房地产企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企业,保障资金的连续供给对企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融资管理势在必行。
国庆伊始,地产调控升级,全国一线城市、重点二线城市开始了自2010年以来的新一轮限贷限购。
另外,交易所、发改委、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也明显加强了对于地产企业融资的监管。
那么,房地产企业到底还有哪些外部融资渠道呢?房地产企业常见的融资渠道有:权益融资、开发贷款、非标融资、债券融资(海外发行和国内发行)、资产证券化。
权益融资主要包括IPO和增发,定增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权益类融资方式之一,对上市公司无盈利能力要求,亏损企业也可申请发行,相较而言,定向增发是发行条件最低的股权融资方式。
但是目前通过定增融资也趋于严格,今年11月份上市公司通过定增募资总额骤减,项目审核更加严格,速度也有所放慢。
银行的开发贷成本和门槛都比较低,一般是房地产企业最为稳定和主要的融资模式,但是开发贷需要企业拿到四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后才可以办理,而且开发贷款的额度是受抵押物价值的限制,难以满足房地产企业扩张的需求,也存在现金流错配等问题。
权军民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权军民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e2aa1d57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ab.png)
权军民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85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成瑛沈娟郝绍彬【审理法官】成瑛沈娟郝绍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权军民;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权军民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权军民【当事人-公司】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旗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汤成帅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付炜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旗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汤成帅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付炜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旗汤成帅付炜【代理律所】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权军民【被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权军民与海尔小贷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借款合同关系;2.若权军民与海尔小贷公司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海尔小贷公司出借的借款本金的金额。
权军民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权军民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权军民举示的证据1、2、3、6及证据4中权军民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上海银行业务回单、证据5中的上海银行业务回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及证明力将结合对事实的认定进行综合判定;对权军民举示的证据4、5中的统计表格因系其单方制作,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确认。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1月29日,速徽公司(服务方、甲方)与权军民(借款人、乙方)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管理与服务,乙方向甲方支付融资服务费96792元、前置月息360万元某11%万元、贷后管理费59950元。
周钢等与刘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周钢等与刘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https://img.taocdn.com/s3/m/574a8c63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84.png)
周钢等与刘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2【案件字号】(2021)京03民辖终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险峰【审理法官】刘险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周钢;刘扬;重庆市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周钢刘扬重庆市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周钢刘扬【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邹超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穆凌飞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柴文龙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邹超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穆凌飞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柴文龙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邹超穆凌飞柴文龙【代理律所】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钢【被告】刘扬;重庆市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刘扬系依据其与元亨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及周钢出具的《承诺书》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的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周钢归还刘扬借款本金及利息,元亨房地产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等。
【权责关键词】合同撤销不动产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管辖权异议合同履行地【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扬系依据其与元亨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及周钢出具的《承诺书》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的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周钢归还刘扬借款本金及利息,元亨房地产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等。
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葫芦岛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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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3【案件字号】(2021)辽14民终17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国军宋冬梅刘伟【审理法官】张国军宋冬梅刘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葫芦岛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旭【当事人】葫芦岛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旭【当事人-个人】王旭【当事人-公司】葫芦岛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颖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颖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颖【代理律所】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葫芦岛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旭【本院观点】上诉人葫芦岛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葫芦岛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葫芦岛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上诉人葫芦岛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25:27葫芦岛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辽14民终179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28号楼二层B区9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房地产销售周报:关注偿债优质企业,销售持续改善、因城施策松紧互现
![房地产销售周报:关注偿债优质企业,销售持续改善、因城施策松紧互现](https://img.taocdn.com/s3/m/96dea5ec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ac.png)
行业报告 | 行业研究周报房地产证券研究报告 2020年08月23日投资评级 行业评级 强于大市(维持评级)上次评级强于大市作者陈天诚 分析师SAC 执业证书编号:S1110517110001 **********************资料来源:贝格数据相关报告1 《房地产-行业点评:销售端持续向好、投资端再超预期——统计局7月数据点评》 2020-08-182 《房地产-行业研究周报:量价齐升,销售持续改善,关注低估值优质房企——房地产销售周报0816》 2020-08-163 《房地产-行业研究周报:土地市场热度持续趋缓,关注低估值优质房企——房地产土地周报0816》 2020-08-16行业走势图关注偿债优质企业,销售持续改善、因城施策松紧互现——房地产销售周报0823行业追踪(2020.8.10-2020.8.16)一手房:环比上升0.1%,同比上升26.54%,累计同比下降16.73%本周跟踪36大城市一手房合计成交4.09万套,环比上升0.1%,同比上升26.54%,累计同比下降16.73%,较前一周增加1.09个百分点。
其中一线、二线、三线城市环比增速分别4.17%、-6.43%、12.79%;同比增速分别为42.83%、26.92%、16.41%;累计同比增速分别为-15.75%、-13.62%、-22.7%,较上周分别增加1.75、0.93、0.97个百分点。
一线城市中,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环比增速分别为-12.75%、13.61%、16.58%、-6.98%;累计同比分别为-18.3%、-19.84%、-11.62%、-9.14%,较上周分别变动2.92、1.32、1.9、1.13个百分点。
二手房:环比上升3.95%,同比上升30.62%,累计同比下降0.34%本周跟踪的11个城市二手房成交合计1.52万套,环比上升3.95%,同比上升30.62%,累计同比下降0.34%,较上周增加1.81个百分点。
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6ce35b24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6c.png)
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2【案件字号】(2021)鲁08民终23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连芳马斌吕玉宝【审理法官】李连芳马斌吕玉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斌;孙翠;吴宪亮;李志银;吴娅梅;张亿;吴旭;阳阳【当事人】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斌孙翠吴宪亮李志银吴娅梅张亿吴旭阳阳【当事人-个人】吴斌孙翠吴宪亮李志银吴娅梅张亿吴旭阳阳【当事人-公司】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巍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滑谦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巍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滑谦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巍滑谦【代理律所】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吴斌;孙翠;吴宪亮;李志银;吴娅梅;张亿;吴旭;阳阳【本院观点】吴斌、孙翠向财信金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300万元,吴宪亮、李志银、吴娅梅、张亿、吴旭、阳阳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实清楚。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实现担保物权查封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吴斌、孙翠向财信金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300万元,吴宪亮、李志银、吴娅梅、张亿、吴旭、阳阳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实清楚。
在该借款过程中,财信金科小额贷款公司与吴斌、孙翠、吴娅梅、张亿、吴旭、阳阳签订了五份《最高额抵押合同》,被上诉人等人的五处房产为涉案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财信金科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了他项权证,上述他项权证载明的五处房产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均为60万元。
唐密与重庆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锦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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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密与重庆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锦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0【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56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艳申威苏渝【审理法官】韩艳申威苏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密;重庆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锦奥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唐密重庆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锦奥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唐密【当事人-公司】重庆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锦奥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涛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蓝辉文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涛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蓝辉文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涛蓝辉文【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唐密【被告】重庆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锦奥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唐密主张房江湖公司返还团购费100000元以及支付相应资金占用损失的请求是否成立。
因房江湖公司不认可前述证据的真实性,该证据亦系打印件,本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实际履行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唐密主张房江湖公司返还团购费100000元以及支付相应资金占用损失的请求是否成立。
就前述争议焦点,本院评述如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2015年11月22日唐密与锦奥公司签订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应当知道讼争房屋的成交金额,并应当知晓是否享受了团购优惠。
蒋小华与重庆两江新区亚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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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小华与重庆两江新区亚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1)渝01民终8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菊霞赵青罗太平【审理法官】李菊霞赵青罗太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蒋小华;重庆两江新区亚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蒋小华重庆两江新区亚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蒋小华【当事人-公司】重庆两江新区亚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凌韦梅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凌韦梅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凌韦梅【代理律所】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蒋小华【被告】重庆两江新区亚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该交易记录能证明蒋小华账户的资金流转情况,但无法达到证明蒋小华不会使用手机银行操作的证明目的,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贷款是否已由亚馨小贷公司支付给蒋小华,蒋小华是否应承担还款付息义务。
【权责关键词】欺诈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第三人反证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增加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贷款是否已由亚馨小贷公司支付给蒋小华,蒋小华是否应承担还款付息义务。
首先,蒋小华认为案涉《个人抵押借款合同》部分内容虚假,但其对首页和尾页(其中尾页有蒋小华的签名)真实性无异议,对此,本院认为蒋小华的主张不符合常理,亚馨小贷公司为何会持有蒋小华签名的部分内容真实的合同,该合同也已由蒋小华申请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且确认签名真实,而蒋小华作为借款人未提供自己认可的真实借款合同供本院核对,蒋小华一审中也未对合同真实性提出鉴定申请,本院对其二审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对其相应主张不予支持。
方平与重庆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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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平与重庆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5【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56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瑜乔艳吴学文【审理法官】陈瑜乔艳吴学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方平;重庆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方平重庆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方平【当事人-公司】重庆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罗全钰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杨洁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肖松柏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左俣佳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全钰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杨洁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肖松柏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左俣佳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全钰杨洁肖松柏左俣佳【代理律所】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方平【被告】重庆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1.对《总平面布置图》予以采信。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对案涉房屋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负一层层高究竟为多少。
应采信方平对上述格式条款的理解。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视听资料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对案涉房屋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负一层层高究竟为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本案中,方平与葆昌公司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因此属于葆昌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合同,是格式合同。
辛柏华与临汾市城投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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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柏华与临汾市城投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8【案件字号】(2020)晋10民终4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吉磐宋春红王永良【审理法官】吉磐宋春红王永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辛柏华;临汾市城投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辛柏华临汾市城投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辛柏华【当事人-公司】临汾市城投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辛柏华【被告】临汾市城投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辛柏华是否应支付11万元借款,上诉人是否应承担借款期间的违约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主要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辛柏华是否应支付11万元借款,上诉人是否应承担借款期间的违约金。
本案中,辛柏华在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款时,向城投金科房产公司借款11万元,事实清楚,有双方所签协议及借据可证实。
双方所签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
对于辛柏华主张的房屋存在裂缝的问题,因其未提出反诉,且房屋质量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辛柏华对此可另案诉讼。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2500元,由上诉人辛柏华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0:59:00【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3月5日辛柏华在××路号房屋支付首付款时,向城投金科房产公司借款110000元。
金科股份: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金科股份: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b1be95af6bd97f192379e969.png)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证券简称:金科股份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0-094号债券简称:15金科01 债券代码:112272债券简称:18金科01 债券代码:112650债券简称:18金科02 债券代码:112651债券简称:19金科01 债券代码:112866债券简称:19金科03 债券代码:112924债券简称:20金科01 债券代码:149037债券简称:20金科02 债券代码:149038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公司股东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控股”)的通知,获悉金科控股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办理了部分股份质押业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截至公告披露日,金科控股及一致行动人黄红云先生、陶虹遐女士、黄斯诗女士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1、金科控股本次股份质押与公司生产经营需求无关。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26,834.45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16.76%,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03%,所对应融资余额为7.49亿元;未来一年内到期(含上述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60,130.88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37.55%,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1.26%,所对应融资余额为22.29亿元。
金科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后的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为经营业务回款、分红、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其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质押股份风险可控。
3、金科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4、金科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质押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1、股份质押证明文件;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冻结明细表。
重庆市引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谷山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引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谷山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https://img.taocdn.com/s3/m/0f8d1743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7c.png)
重庆市引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谷山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3【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87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太平李颖李菊霞【审理法官】罗太平李颖李菊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重庆市引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谷山中;张侃【当事人】重庆市引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谷山中张侃【当事人-个人】谷山中张侃【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引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韩玉杰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石永江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谭家兵重庆嘉兵律师事务所;蒲艳棋重庆嘉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玉杰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石永江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谭家兵重庆嘉兵律师事务所蒲艳棋重庆嘉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玉杰石永江谭家兵蒲艳棋【代理律所】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重庆嘉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重庆市引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侃【被告】谷山中【本院观点】案涉《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金额巨大,其实际收款人系龚太光,且根据引领公司二审举示的银行流水显示,案涉转款在龚太光、彭春燕以及张侃、张皓、刘萍与龚太光之间形成了闭合,前述人员之间的转款均在同一天,款项金额也相吻合,根据银行流水显示龚太光实际转出款项,最终又收回了前述款项。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金额巨大,其实际收款人系龚太光,且根据引领公司二审举示的银行流水显示,案涉转款在龚太光、彭春燕以及张侃、张皓、刘萍与龚太光之间形成了闭合,前述人员之间的转款均在同一天,款项金额也相吻合,根据银行流水显示龚太光实际转出款项,最终又收回了前述款项。
余仕惠与刘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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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仕惠与刘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渝05民辖终7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小美刘杨兵肖飒【审理法官】潘小美刘杨兵肖飒【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余仕惠;刘承【当事人】余仕惠刘承【当事人-个人】余仕惠刘承【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余仕惠【被告】刘承【本院观点】刘承依据其与余仕惠、刘银春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余仕惠、刘银春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等;贵州金易上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承依据其与余仕惠、刘银春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余仕惠、刘银春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等;贵州金易上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案涉《借款协议书》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刘承诉请要求余仕惠、刘银春、贵州金易上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其借款属于给付货币,刘承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一审法院已查明刘承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故重庆市渝中区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
因此,刘承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刘承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起诉状列明的被告除余仕惠外,还包括刘银春、贵州金易上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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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5【案件字号】(2019)川01民终205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龚耘白福群冯璐【审理法官】龚耘白福群冯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鸿;高圣【当事人】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鸿高圣【当事人-个人】文鸿高圣【当事人-公司】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强【代理律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文鸿;高圣【本院观点】证据1是针对其未被一审判决支持的诉请提交,由于该部分诉请依法不属于本案二审审理范围,故,对应的证据亦与二审处理无关,基于此,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2反映的是文鸿、高圣与其代理人就案件进行沟通的事实,不论该双方之间是否确认了上诉状的相关事宜,都不影响文鸿、高圣未依法提起上诉的事实认定,故,该证据亦与二审处理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一审认定金科公司应向文鸿、高圣赔偿经济损失9400元是否恰当。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代理合同过错赔礼道歉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双方未提交其他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一审一致,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一审认定金科公司应向文鸿、高圣赔偿经济损失9400元是否恰当。
现评判如下:庭审已查明,案涉房屋下水管因未安装堵头导致被楼上排放的生活污水浸泡,房屋墙面返硝返碱、涂层剥落,该事实系因金科公司的过错导致。
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https://img.taocdn.com/s3/m/49e3172379563c1ec5da7187.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3]121号)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履约保证金——定金——出让价款(土地出让金)
北京立金银行培训中心课程
【案例启迪】
土地拍卖两个步骤: 土地出让金
土地拍卖保证金
投标
中标(支 付土地款)
过户土地
北京立金银行培训中心课程
A银行
400-650-5776
北京立金银行培训中心课程
业务流程
在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被限制的情况下,银行作为第三方参与民间债权 转让,创新一种理财产品——委托贷款债权理财产品。该类产品的模 式是银行向投资者销售该产品,募集资金用来买入民间贷款债权。
银行不受让信托收益权,而受让委托贷款债权,先由一家企业向融资企 业发放委托贷款,然后银行理财产品购买这个委托贷款债权。
北京立金银行培训中心课程
如何对一些客户提供高收益理财+融资综合方案
银行将理财资金将用于购买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简称“原 始债权人”)持有的委托贷款债权(委托贷款总体情况如下:借款人 为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原始债务人”);受托人为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编号为2009年委借字第020号 ; 委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 年;贷款年利率为5%,并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浮动;贷款用途为 保障房建设;贷款性质为信用贷款)
以贷款资金+理财资金的对接机制
北京立金银行培训中心课程
融资方式
4信托计划5%
3投资 5%
开发商
信托 公司
理财 资金
2发行理 财 1提供2亿 元贷款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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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重庆信托签订
信托借款合同的公告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篇一:金科地产借壳
5月2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核准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重庆金科实业(集团)的批复》,文件称核准东源以新增908498204股股份吸收合并金科实业(集团),深A股证券代码:000656.在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日益紧张的当下看,金科上市也令整个行业对证监会针对房企重组闸门的再次开启充满遐想。
历时两年长跑,重庆金科借壳ST东源(,-,-%)终于尘埃落定。
5月2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核准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重庆金科实业(集团)的批复》,文件称核准东源以新增908498204股股份吸收合并金科实业(集团),深A股证券代码:000656.在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日益紧张的当下看,金科上市也令整个行业对证监会针对房企重组闸门的再次开启充满遐想。
有意思的是,就在重庆金科借壳获批文件发布的前一天,5月27日下午,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日前受理少数公司房地产类并购重组申请,并不意味着当前房地产类并购重组政策发生了变化,目前证监会仍延续现行政策规定,暂缓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并购重组申请。
事实上,这已
非证监会首次重申政策未变,但而今的重庆金科成功借壳乂当作何解释?另一方面,A股市场上,资金似乎察觉到一些先机,4、5月份,机构疯狂追逐ST东源。
从过会到获批等了一年半
简单回顾一下重庆金科借壳历程,不难发现,其实早在
一半年以前,该案就已经过会。
20XX年3月24日,重庆金
科集团宣布,拟对ST东源进行重大资产重组,ST东源停牌。
7月29日。
ST东源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借壳正式方案,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审批。
20XX年11月30日。
ST东源公告,获证监会审核通过,股票复牌。
并在20XX年7月经股东大
会通过将重组有效期延期一年。
在重庆金科副总裁李战洪看来,金科借壳东源上市获批的成功,昭示着金科在未来融资道路上开辟出新的征程。
,房地产行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行业,对资金的依赖性较高。
作为房地产开发商而言,获得资金的解决通常有两个渠道:一是通过营销手段在销售市场销售房子获得市场现金回款;另外一个就是通过企业在资本市场运作获得。
”李战洪表示,上市对于金科集团来说意义重大,这对金科以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如果说金科集团通过销售渠道获得资金回笼是企业发展的“生存保障”,金科集团的上市则是“对企业发展有了很大的提升”。
虽然批文第二天才正式公布,但按捺不住喜悦心情的李
战洪27日下午6点便已在微博上发出了这一讯息:金科深A 股重组上市获批,金科集团今日获得证监会“核准批文”。
与此同时,其Q Q签名亦更新为“金科上市今日获批”。
正如李战洪所言,作为房地产企业,在资本市场运作获
取资金至关重要。
早在20XX年3月,金科集团总裁谜俊宁就透露,
再过两年,金科集团将全面完成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
当时的金科将上市目标地选在了香港,希望在20XX年底或者20XX年完成IPOo但随后金融危机爆发,香港上市不了了之。
直到20XX年3月,重庆金科开始着手通过ST东源借壳上市。
房企A股融资之门重启?
重庆金科成功借壳上市让各界对房地产调控的松动产
生了质疑。
这样的质疑在房企资金链普遍承压的当下愈发受人关注。
事实上,今年以来,已有金隅股份(,,%)、S*ST圣
方、S*ST兰光相继获得证监会的批文。
5月中句,资金连续
8天流入A股市场的房地产板块,著名财经评论员叶檀(专栏) 认为,“说明资金嗅到了调控松动的味道。
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先后有2家房企成功借壳,1家房企成为上市公司的新重组方,这让市场怎么不猜疑,怎么不追逐?”
以重庆金科为例,尽管在获得批文之前,金科集团重组ST东源目前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但坊间炒作ST东源股价
的热情却持续高涨。
从4月12日时的近期最低价元,连续
上攻到4月20日时的相对高位元。
而在“五一”假期过后,
ST东源卷土重来,一度在上周四创下了自去年4月2日以来的最
高价元。
而来自深交所的公开数据也显示,今年4月15、18、19三个交易日内,ST东源共成交1421万股,成交金额超过亿元,累计涨幅偏离值达到%
当被问及证监会针对房企并购重组闸门是否重启?李战洪表
示,金科的上市是严格按照程序做足了准备,同时也是公司实力过硕的原因。
“这个问题不能这样问,证监会对房企上市政策把控一直在进行。
”李战洪说,包括金科在内部分房企的借壳重组案,是在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前上报监管层的,“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20XX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明确要求“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为了坚决贯彻执行“国十条”等文件精神,证监会于20XX年8
月对市场公告,暂停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组申请。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亦称,近期,部分房地产企业的并购重组获得核准。
这些都是在限制令出台前已经受理的房地产类并购重组申请,去年8月份以来证监会没有受理新的房地产企业重组申请。
证监会仍延续现行政策规定,暂缓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
并购重组申请。
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迅速崛起
这样的解释似乎挺合理。
但按照这样的解释是不是就意
味着,20XX年8月之前证监会受理了的房地产类并购重组申请案都有获得批文的可能?也就是说,在房企资金链普遍承压、房子卖不动、房价得到初步抑制并开始显现松动迹象的当下,这些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