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试验室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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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电气试验室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lectrical
Laboratory of Thermal Power Plant
DL/T 5043—95
主编部门: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电力工业部
施行日期:1995年12月1日
关于颁发电力行业标准DL/T 5043—95
《火力发电厂电气试验室设计标准》的通知
电技[1995]506号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各有关单位:《火力发电厂电气试验室技术标准》等两项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其编号、名称如下:
DL/T 5043—95 火力发电厂电气试验室设计标准
DL/T 5044—95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以上标准自1995年12月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995年8月11日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和执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统一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电气试验室的设计标准,并贯彻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和维护方便的原则,特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为50~600MW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
1.0.3 本标准将发电厂分为表1.0.3所列的四类。
表 1.0.3 发电厂的类别
注表1.0.3中的发电厂容量,对新建工程按近期设计容量考虑,对扩建工程按
国家计委批准的规划容量考虑。
2 电气试验室
2.0.1 电气试验室可分为高压试验室、测量仪表试验室和继电保护试验室。
2.0.2 电气试验室的面积不应大于表2.0.2所列数值。
表 2.0.2 电气试验室面积(m2)
3 高压试验室
3.1 一般规定
3.1.1 发电厂高压试验室应满足35kV及以下电气设备的高压试验。
3.1.2 高压试验室宜设置在高压配电装置附近或与电气检修间相邻。
3.1.3 高压试验室应设置试验大厅(兼做仪器室)、仪表室、办公室、贮藏间和更衣室。
3.1.4 高压试验室各房间的面积不应大于表3.1.4所列数值。
表 3.1.4 高压试验室面积(m2)
注“其它”系指当高压试验室配有光线录波器,油色谱分析仪等设备时,相应配备的专用房间。
3.1.5 高压试验大厅,在无特殊要求时,层高不宜小于6.5m;应设置适当的屏蔽,并应设有单轨或单梁起吊设备及搬运门。
3.1.6 高压试验大厅应设试验电源箱,并应设有可靠、方便的接地端子。
3.2 设备配置
3.2.1 高压试验室设备定额见表3.2.1。
表 3.2.1 火力发电厂高压试验室设备定额
续表 3.2.1
续表 3.2.1
4 测量仪表试验室
4.1 一般规定
4.1.1 测量仪表试验室宜设置在生产办公楼或其它远离振动、烟尘和强电磁干扰的场所。
4.1.2 测量仪表试验室应设置标准室、检修间、贮藏室和办公更衣室。
4.1.3 测量仪表试验室各房间的面积不应大于表4.1.3所列数值。
表 4.1.3 测量仪表试验室面积(m2)
4.1.4 标准室应装设空调器和去湿机,其温度和湿度应符合仪表检定有关规定的要求。
4.1.5 测量仪表试验室的设备配置,应能满足检定0.5级测量仪表(包括电能计量仪表)的需要。
4.2 设备配置
4.2.1 测量仪表试验室设备定额见表4.2.1。
表4.2.1 火力发电厂测量仪表试验室设备定额
续表 4.2.1
续表 4.2.1
5 继电保护试验室
5.1 一般规定
5.1.1 继电保护试验室应设置试验室、仪表室、检修间和办公更衣室。其位置宜靠近主控制室或网络控制室或继电器室。
5.1.2 在主控制室或网络控制室或继电器室,应设存放保护试验车及笨重仪器的小室或场所。
5.1.3 继电保护试验室面积不应大于表5.1.3所列数值。
表5.1.3 继电保护试验室面积(m2)
5.1.4 仪表室应通风良好,并有防潮措施。
5.1.5 继电保护试验室的仪表配置,应满足在电厂完成高压及低压线路保护、母线保护、各种主设备保护、厂用电保护、各种电气自动装置的调整试验,以及二次回路运行维护的需要。应配备必要的试验仪表,对常用仪表应在数量上或品种上考虑几个调试组同时工作的需要。
5.1.6 对微机型和集成电路型的复杂保护,应配置微机型的多功能保护试验装置;对于晶体管型、整流型和电磁型复杂保护,应配置组合式多功能保护试验装置(车);对于简单保护应配置小型的继电器综合试验装置。同时,还应配备必要的通用仪表及其他调试设备。
5.1.7 对具有光纤、微波、特高频等新型保护装置及特殊的系统安全自动装置的发电厂,可根据需要增设必要的试验设备。
5.2 设备配置
5.2.1 继电保护试验室设备定额见表5.2.1。
表 5.2.1 火力发电厂继电保护试验室设备定额
续表 5.2.1
续表 5.2.1
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A.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用词采用“必须”;
反面用词采用“严禁”。
A.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用词采用“应”;
反面用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A.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用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用词采用“不宜”。
附加说明:
主编部门: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刘慧军、毕延明。
火力发电厂电气试验室设计标准
DL/T 504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