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梯设置的各类规范要求汇总(总结于201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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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设置规范要求(总结2014.06.0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6.4.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设置电梯:
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4.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
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
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4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由二个及二个以上的住宅单元组成,且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廊。
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
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5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
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6.4.6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13 J 10090-2014》
5.2.1多层及以上住宅应设置电梯。
当为中高层及以上住宅时,其轿厢尺寸不应小于 1.40m*1.10m。
(条文解释摘要:多层设置电梯为方便老人上下楼。
轿厢尺寸要求依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中关于无障碍电梯的相关规定。
)
5.2.2十二层及以上高层住宅每幢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一台电梯的轿厢尺寸不应小于1.60m*1.50m。
注:当按本标准5.3节的规定设置连廊时,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可设一台电梯,但轿厢尺寸应按本条规定的尺寸。
(条文解释摘要:电梯台数依据国家防火技术规范有关规定。
其中至少一部电梯应可容纳担架。
)
5.2.3 100m及以上高层住宅的电梯,其设置数量应经过计算确定。
其中至少一台电梯轿厢的尺寸应符合5.2.2条的规定。
5.2.4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兼用,其前室可与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
5.2.5 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
(条文解释摘要:住宅底层如为商业或其他非住宅功能空间,也应满足消防电梯每层停靠的要求。
如消防电梯停靠住宅下面的其他功能用房及地下室,应采取防盗等安全措施。
)
5.2.6 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且至少应有一台电梯通向地下汽车库。
当地下室为自行车停车库或机电设备房时,电梯宜到达该层面。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7.4.10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间应设置前室。
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4.3 条的规定,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注: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
2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小于等于30.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3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5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6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8 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_GB50045-95_2005
6.3 消防电梯
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 一类公共建筑。
6.3.1.2 塔式住宅。
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或通廊式住宅。
6.3.1.4 高度超过32m 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 时,应设1 台。
6.3.2.2 当大于1500m2 但不大于4500m2 时,应设2 台。
6.3.2.3 当大于4500m2 时,应设3 台。
6.3.2.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6.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6.3.3.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4.5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
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6.0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
6.3.3.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6.3.3.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3.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6.3.3.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 计算确定。
6.3.3.8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3.3.9 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6.3.3.10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3.3.11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 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注:一类公共建筑包括:
1.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 或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 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 或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 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