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变更管理办法
变更管理办法1、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变更管理,规范变更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真实反映工程实体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关于发布**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委路[2012]32号)、投资人招标文件、项目***出资合同等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本着责权一致、效率与程序兼顾的原则,特制定本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2、本细则所指的公路建设变更,是指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对工程项目的任何结构形式、尺寸、质量、等级或数量等作出修改、完善等活动。
按照变更产生的原因及涉及的变更增减金额,按**市交委文件将变更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三类,项目***负责一般变更审批.3、本细则所指的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一般需要有资质的设计单位重新出图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变更.(初步设计至施工图设计之间的变化,不在本细则内)。
4、按是否需要修改原设计,将变更分为非设计变更和设计变更两大类.凡不需要修改原设计的变更,技术不复杂,施工设计图中有标准图、通用图或处治原则的,不需要有资质的设计单位重新出图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变更为非设计变更;凡需修改原设计、补充设计或重新设计的则为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的变更设计图,应由设计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出图并经项目***审核认可.5、公路建设变更的审核实行集中审核和分级、分类、分权审核相结合的原则,项目***董事会负责对工程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审查论证并作出决议;对重大设计变更进行审查论证并提交股东会确认,各类变更均实行会审制度。
各工程项目部负责提前收集上报资料并提出初步意见,项目***定期(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会审,审核同意后,上报董事会会审或会签,***权限内下发设计变更或按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抢险工程除外)。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本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及变更工作程序,控制工程变更费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加强变更过程中的廉政建设,依据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廊涿高速公路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和在廊涿高速公路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涉及的范围包括:土建工程(路基、路面、桥涵)、机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绿化工程、房建工程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高速公路筹建处总工办(以下简称总工办)负责工程变更项目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工程科负责变更工程量的审核,合同科负责变更单价的审核。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和分类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分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新增工程。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
对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优化设计。
完善设计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
新增工程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2、材差调整的时间段:
自2007年4月1日计量开始(调整价格按相应计量提前一个月计),至合同计量终止日。
3、材差调整的风险划分:
钢材以价格波动5%作为承包人风险,柴油、水泥、石灰、石料、黄砂以10%作为承包人风险;风险范围内的价格波动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超过风险范围的由业主承担或收益。
八、附则
1、算例:以2008年10月份A合同计量钢材为例(假定其开标时间为2008年3月):
2008年10月份A合同计量钢材调差费用=按2008年10月份计量(扣除因承包人责任导致计划完成滞后以及个别已按实施时市场价核定的变更工程量的计量)核算的钢材调差工程数量(考虑2.5%损耗)×{2008年9月钢材公布价格(调整价格,为计量提前一个月的公布价格)-2008年3月钢材公布价格(基本价格,开标所在月公布价格)×[1±5%(承包人风险)]}×(1+3.41%)(税金)。
(3)省高指招标处负责省交通厅质监站公布的材料价格以外的材料价格的调查与公布工作。
3、市高指(项目办)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日常材差调整管理工作,督促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和承包人及时如实上报工程计量,按照本细则规定认真审核调差工程数量以及材差调整金额。
三、材差调整种类、时间段和风险划分
1、材差调整的种类:
2、本细则由省高指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3、本细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凡执行本细则的项目,原苏高计(2004)55号、(2004)152号、(2006)75号有关材差调整管理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合同补充协议格式
2、附表一~五
附件一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第二章建设与养护第七条省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可以统一征地和供地。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应当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赣交基建字[2013]99号)、《关于工程(设计)变更资料上报时限规定的通知》、《关于做好×××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这里资料上报的通知》(×××高速[2014]278号),同时参照×××集团《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大纲》中4.6.4条(工程变更)的补充和完善,对于和项目大纲有冲突之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本项目高公路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项目公司总工办是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的主管部门,主持并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本项目所有工程设计变更必须按照“先批准、后变更”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条件第四条原设计文件不完善或存在错误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二)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三)原设计和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
第七条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成效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技术经济性,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规范变更设计管理程序,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 年第5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x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xxx有限公司高速公路BOT项目、PPP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正式施工承包合同的施工承包单位。
第三条凡从事本项目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应维护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的严肃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条公司应根据《x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制定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经项目投资人审定, 并报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未进行备案的,不予审批相应重大设计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第五条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应当以确保或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公路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符合变更方案经济合理、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清晰、变更资料齐全、合理控制投资的总体要求。
第六条对所有设计变更实行逐级上报审批制,设计变更应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高速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成本控制水平,制定本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高速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工作,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合同变更等。
三、变更管理流程1. 变更提出:变更可以由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提出;2. 变更评审:变更提出后,立即启动变更评审程序,由相关单位对变更进行综合评审;3. 变更审批:经评审通过的变更方案,提交给业主单位审批,由业主单位审核并签署变更通知书;4. 变更实施:变更方案获得批准后,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推动变更方案的实施;5. 变更验收:变更工程完成后,进行验收,确认变更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四、变更管理原则1. 不得擅自变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高速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合同内容;2. 严格控制变更:变更必须严格控制,确保变更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3. 合理合法变更:变更必须合理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规范;4. 变更决策科学合理:变更决策必须科学合理,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控制成本。
五、变更管理责任1. 业主单位负责变更的提出和审批工作;2. 设计单位负责变更的设计工作;3. 施工单位负责变更的施工工作;4. 监理单位负责对变更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六、变更管理效果通过建立和实施变更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规范和加强高速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成本控制水平,确保高速公路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七、变更管理监督1. 业主单位负责对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工作进行监督;2.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对各自单位的变更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互查。
八、变更管理改进1. 针对工程变更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变更管理制度;2. 强化对变更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变更管理水平。
以上便是关于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的详细规定,通过严格执行该制度,可以更好地规范和加强高速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工作,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高速公路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江苏省交通厅苏交质〔2008〕38号《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由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建设管理的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和2007年及之后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且自2007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公布的调差材料价格,实事求是地反映材料价格涨落的基本规律,合理地调整合同中的材料正负差价。
二、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责分工1、材差调整工作的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分工协作、互相监督、共同把关的原则,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与驻地监理组三级管理;连临、江海、徐济等项目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与总监办三级管理。
2、业主为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省高指副总指挥行使业主职权。
省高指项目管理部、计划处、招标处,为省高指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能部门。
(1)省高指项目管理部作为各项目工程实施管理部门,负责材差调整材料工程数量和依据省交通厅质监站和省高指公布的材料价格测算材差金额的审核管理;(2)省高指计划处负责统一制定省高指材差调整实施细则;(3)省高指招标处负责省交通厅质监站公布的材料价格以外的材料价格的调查与公布工作。
3、市高指(项目办)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日常材差调整管理工作,督促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和承包人及时如实上报工程计量,按照本细则规定认真审核调差工程数量以及材差调整金额。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一、前言为了确保高速公路工程的顺利实施,设计变更管理必须严格执行。
本文将介绍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以期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进行工作。
二、变更管理的定义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施工图设计过程中,由于原始设计方案无法满足工程实施要求或者建设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需要对原始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调整的行为。
变更管理是一种系统性、全面性的管理,旨在确保工程变更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变更管理的责任范围1. 工作内容变更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变更申请、变更审核、变更审批、变更实施和变更跟踪。
2. 责任部门变更管理由项目管理部门、设计部门、施工部门、质量检验部门、安全部门、采购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四、变更管理的步骤1. 变更申请当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发现原始设计方案无法满足工程实施要求或者建设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格、现场照片、技术说明等相关资料。
2. 变更审核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确认变更申请是否符合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如果变更申请不符合要求,则需要要求施工单位重新申请。
3. 变更审批变更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应提交给设计部门进行审批。
设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变更申请,提出合理的建议。
设计部门如果认为该变更申请不符合工程实施要求或者建设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可以拒绝审批。
4. 变更实施经过变更审批后,需要进行变更实施。
施工单位应制定变更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变更实施。
施工单位需及时报告变更实施情况,并记录实施中的任何问题和解决方案。
5. 变更跟踪变更管理应定期进行变更情况跟踪,对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跟踪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并对变更结果进行评估和记录。
五、变更管理注意事项1. 变更管理需要严格按照相应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变更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 在工程变更管理过程中,需定期向相关部门汇报变更情况,并及时纠正问题。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为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投资,按照苏交计[2021]311号《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施工合同文件有关条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设计变更是指自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之日起至通过完工验收正式交付利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和完善等活动。
对施工图设计进程中相对于初步设计发生的设计变更按苏交计[2021]311号《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本办法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对施工图设计所涉及的平纵线形、结构、型式、规模、质量标准及任何一部份工程的标高、基线和尺寸等的变更。
本办法适用于由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建设管理的高速公路项目工程。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原则和条件设计变更必需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省高指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设计变更必需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维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在确保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于在控制或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工程质量提高、加速施工进度、有利于工程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增加)等方面有显著效果时,方可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与变更。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发布设计变更通知,其余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对承包人发出设计变更通知。
对未经立项的设计变更,一概不得实施;对未经批准变更数量和变更金额的设计变更,一概不得办理工程支付。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对任何设计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为准。
设计变更图表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少数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设计变更:2.6.1 维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2.6.2 由于计划调整,需求和功能转变,建设环境转变,必需变更设计方案。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范文(4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范文根据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具体的细则如下:一、变更管理的基本原则:1. 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2. 变更应当保持公道合理,遵循公平竞争原则;3. 变更应当依法程序进行,确保程序合规、程序公开、程序公正;4. 变更应当及时进行,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5. 变更应当坚持效益为导向,保证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
二、变更管理的程序和责任:1.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变更事项,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2.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审核变更事项,并按照相关程序批准或否决变更申请;3.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实施;4.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变更要求进行施工,并及时报备相关变更事项;5. 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变更施工符合要求;6. 若变更后发现存在问题,相关部门有权要求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追责。
三、变更管理的内容和方式:1. 变更内容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和技术要求变更等;2. 变更方式有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等,但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3. 变更应当明确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重要信息;4. 变更应当合理安排工期、资源和资金,并及时与相关方沟通和协商;5. 变更应当进行记录和档案管理,确保变更过程留有明确的痕迹。
四、变更管理的监督和处罚:1.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变更项目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对于违反变更管理办法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3.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暂停工程建设或撤销变更决定。
以上就是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细则。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坚持标准、控制造价、明确责任、服务现场,最大限度发挥投资效益,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公路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1.1为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正确地处理设计变更,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造价,保证工程的正常、顺利进行,现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以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1.2设计变更的含义是指对技术规范、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等作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施工依据的设计文件的变更和数量的调整。
1.3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对施工图所涉及的平纵线形、结构、型式、工程数量、规模、质量标准及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和尺寸等的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及条件第二条设计变更的原则及条件应遵照下述规定执行。
2.1设计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审查意见,并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2.2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以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加快施工进度、节省良田、保护环境、提高安全性能、有利于工程管理方面有显著效果时,可考虑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变更和完善。
2.3设计变更由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办理,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对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和变更指令。
2.4设计变更的依据必须是业主、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人签发的正式文件。
2.5任何口头指令一律不作为承包人现场实施的依据。
凡不具备设计变更依据开始施工者,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擅自实施者自负。
2.6对未正式办理变更手续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一律不得实施,并不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2.7在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的,可提出变更。
2.8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地质、环保等方面原因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改变设计,可提出变更。
2.9保持原设计标准和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的,可提出变更。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方法一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坚持标准、明确责任、效劳现场、降低本钱、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便于工程的顺利开展,结合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施工合同文件、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现行的技术标准和国家标准、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工程办公室的有关文件、指令等。
第三条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确因客观环境、条件有较大变化须修改时,应按本方法规定办理。
二变更设计的办理第四条本方法所指的变更是在工程开工之前,由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合同,按照设计图纸确定工程量清单,建立合同价款的初始台帐。
此后发生的所有与图纸及清单的工程、数量、单价、费用不一致的变化,均属于工程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所包含的内容〔性质〕1、优化设计是指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可到达方便施工、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的变更设计。
2、完善设计是指由于勘察深度不够、调查预测失当或环境条件变化,导致设计文件漏项或者内容欠周,以及由于设计文件不符合现行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公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标准,或工程办事先确定的特殊标准,而必须加以修改、完善、补充和增减的变更设计。
3、新增工程是工程正式开工后直至工程进行国家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开展或企业投资效益需要,工程办经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在原批准规模以外新增并加以实施的变更。
第六条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分类定义,分级负责的管理原那么。
第七条所有的工程变更原那么上只有经业主书面批准、完善设计图纸之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八条工程变更设计分类1、按技术性质分类一般变更、重要变更、重大变更,具体分类详见附表Ⅰ2、按工程费用分类A类变更,重大变更或变更费用总额100万元以上〔包括100万元〕;B类变更,重要变更或变更费用总额50~100万元〔包括50万元〕;C类变更,一般变更且变更费用总额5~50万元〔包括5万元〕;D类变更,一般变更且变更费用总额在2~5万元〔包括2万元〕;E类变更,2万元以下。
《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交计〔2005〕311号)各市交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公路局、厅质监站、厅招投标办,省高指、大桥指、苏通桥指,沪宁路扩指:《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2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至我厅(综合计划处)。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批准初步设计的新(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第三条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和分类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要求,符合工程项目合同文件条款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设计变更必须尊重原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进行设计变更:(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三)由于文物、地质等方面的原因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四)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设计变更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设计变更实施细则为了规范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保证工程顺利完成,制定了以下细则:一、设计变更程序1. 设计变更应经设计单位提出,经项目管理单位审查批准,并报业主单位备案。
2. 设计变更应经过技术研究、技术计算、审核、审查、批准等程序,并制定设计变更书。
3. 设计变更的审定程序应分为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阶段。
二、设计变更要求1. 设计变更应符合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设计变更书应包括设计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影响,以及变更的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的评价。
2. 设计变更应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增加,保持工程进度的稳定。
3. 设计变更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而变更,严禁不合理变更,影响工程质量。
4. 设计变更应注意对原设计及已建设施的影响,避免影响原设计和已建设施的正常使用及扩建。
5. 设计变更涉及环境影响的,应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取得审批文件后方可实施。
三、审核批准程序1.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审核,审查结果应报业主单位进行会审。
2.业主单位应对审查的结果进行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设计变更。
3.设计变更批准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确保工程的顺利进展。
四、变更实施过程管理1.设计变更实施过程中,应遵守施工组织设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以及环境保护。
2.设计变更实施过程中,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措施,并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监督员,做好安全监管管理工作。
3.对设计变更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情况,应及时汇报和记录,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安全稳定完成。
五、变更后验收管理1.设计变更完成后,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变更结果进行验收,确保设计变更达到规定的技术和质量要求。
2.设计变更验收合格后,应报业主单位批准,予以确认并备案,保证设计变更的合法有效性。
以上是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设计变更实施细则。
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批准初步设计的新(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和分类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要求,符合工程项目合同文件条款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设计变更必须尊重原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进行设计变更:(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三)由于文物、地质等方面的原因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四)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五)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六)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增进技术进步。
(七)施工图文件有错误、疏漏或设计明显不合理。
(八)其它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变更的情况。
第七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施工工艺或顺序。 (五)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第八条 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
设计变更三个级别。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 10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 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收费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第四章 设计变更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主要工作 (一)变更发起 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均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书面提出设 计变更申请(含初步方案和估算),并阐明变更理由。政府方、 公司也可直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二)变更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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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设计变更由公司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论证结果,决定是 否同意变更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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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合同名称: 变更性质 变更类别
设计变更申请
编号:SQ-SJ0X-202X-XXX
□ □ 抢险工程
非抢险工程
□ □ □ 重大 较大 一般 (A、B、C、D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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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1.1 为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投资,根据苏交计[2005]311号《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施工合同文件有关条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设计变更是指自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和完善等活动。
对施工图设计过程中相对于初步设计发生的设计变更按苏交计[2005]311号《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3 本办法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对施工图设计所涉及的平纵线形、结构、型式、规模、质量标准及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和尺寸等的变更。
1.4 本办法适用于由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建设管理的高速公路项目工程。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原则和条件2.1 设计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省高指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2.2 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在确保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于在控制或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工程质量提高、加快施工进度、有利于工程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增加)等方面有显著效果时,方可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与变更。
2.3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布设计变更通知,其余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对承包人发出设计变更通知。
2.4 对未经立项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实施;对未经批准变更数量和变更金额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办理工程支付。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对任何设计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为准。
2.5 设计变更图表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少数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2.6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设计变更:2.6.1 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2.6.2 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和功能变化,建设环境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2.6.3 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显著。
2.6.4 由于自然灾害、文物、地质等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2.6.5 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2.6.6 便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交功效和增进技术进步。
2.6.7 施工图实际差、错、漏及设计明显不合理。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分类3.1 须按照相关规定向省交通厅报批立项的设计变更为一类设计变更,内容包括:3.1.1 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以下简称A类项目):(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殊地基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3)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4)特大、大、中桥的数量或桥型结构发生变化的;(5)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6)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7)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8)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9)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5)收费、通信、监控系统:主要设备品牌、规格、型号发生变化的(如:闭路电视监视系统设备、大屏幕投影系统屏设备、各类LED显示设备、光纤数字传输设备、程控数字交换设备、网络传输设备、路侧紧急电话设备、收费站及中心服务器、非接触IC卡及读写器、称重系统设备、网络设备),主要材料品牌、规格、型号发生变化的(如:电力电缆、通信光缆);(6)变配电工艺系统:配电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7)照明工程: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发生变化的;(8)安全设施:标志、护栏、标线的技术标准及标准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9)房屋建筑:各房建点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造型发生变化的;(10)绿化环保:绿化设计方案、环保方案及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11)一个变更编报单元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的。
3.3 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审批立项的设计变更为三类设计变更,内容包括:(1)清淤数量(含暗塘)发生变化的;(2)排水和防护工程发生变化的;(3)特大、大、中桥除桥型结构、数量、长度变化以外发生变更的;(4)主线小桥及通道除数量增减以外发生变化的;(5)主线涵洞发生变化的;(6)隧道除数量增减和方案调整以外发生变化的;(7)一个线外工程变更编报单元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8)计量数量与清单发生差异的;(9)除一、二类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变更。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职责和权限4.1 设计变更按权限分级管理,实行省高指(业主)、项目办和总监办三级管理。
4.2 省高指的职责和权限4.2.1 负责向省交通厅申报一类设计变更的立项和审批,审核一类设计变更的变更数量和金额;4.2.2 负责审批二类设计变更;4.2.3 负责对三类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和监督;4.2.4 省高指项目管理部和计划处为省高指的设计变更职能部门。
各项目管理部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项目的设计变更的立项报批和审查工作、设计变更数量和金额的审核工作、设计变更的统计工作;计划处负责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制定或修订工作、一、二类设计变更的合同外单价审核管理工作和设计变更台帐的汇总上报工作;4.3 项目办的职责和权限4.3.1 负责审批三类设计变更。
;4.3.2 负责对一、二类设计变更进行初审和上报。
4.4 总监办的职责和权限4.4.1 负责签发设计变更通知。
4.4.2 对承包人申报的设计变更提出初审意见。
4.4.3 督促承包人组织实施设计变更。
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立项程序5.1 一类设计变更立项报批程序5.1.1 由省高指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在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后,省高指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交通厅申报设计变更立项申请。
5.1.2 由项目办或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申请人将设计变更申报材料报省高指,省高指附“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通用)”(见附表)进行初审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交通厅申报设计变更立项。
5.1.3 由承包人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申请,承包人以A-27表(承包人申报表)或其他书面报告上报变更方案,总监办提出初审意见以B-14表(工程监理报告单)上报项目办,项目办初审同意后将设计变更申报材料报省高指,省高指附“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通用)”进行复审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交通厅申报设计变更立项。
5.1.4 总监办和现场监理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申请,统一由承包人申报立项。
5.1.5 一类设计变更立项申请应包括:(1)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申请表(由省高指填写);(2)对设计变更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由设计变更提出人出具)。
5.1.6 对项目办和勘察设计单位向省高指申报的一类设计变更立项申请,省高指在收到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转报省交通厅。
5.1.7 省交通厅批准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后,省高指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变更设计工作。
变更设计文件完成后,省高指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批,并提交以下报批材料:(1)设计变更报审表;(2)设计变更说明;(3)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4)设计变更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5.1.8 省交通厅批复一类设计变更立项后,省高指应书面通知项目办。
5.2 二类设计变更立项审批程序5.2.1 由省高指提出的设计变更,在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后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预算,设计变更立项。
5.2.2 由项目办提出的设计变更,项目办在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后将设计变更立项省报材料报省高指,省高指附“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通用)”(见附表D-7)进入立项审批程序,经省高指副总指挥审签后,设计变更立项。
5.2.3 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通过项目办将涉及变更立项申报材料报省高指,省高指附“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通用)”(见附表D-7)进入立项审批程序,经省高指副总指挥审签后,设计变更立项。
5.2.4 由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承包人以A-27表(承包人申报表)或其他书面报告提出设计变更立项申请,总监办提出初审意见以B-14表(工程监理报告单)上报项目办,经项目办审查同意和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后,项目办委托编制相关的设计变更立项申报材料报省高指审批。
5.2.5 总监办和现场监理提出的二类设计变更申请,统一由承包人申报立项。
5.2.6 向省高指申报的二类设计变更立项申报材料应包括:(1)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变更的说明;(2)设计变更图纸;(3)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预算等内容。
5.2.7 项目办和设计单位向省高指申报的二类设计变更设计立项申请,省高指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地核查,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立项。
承包人(含监理)向项目办申报的二类设计变更设计立项申请,项目办应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的核查,在一周之内确定是否同意转报变更并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相关的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预算。
5.2.8 二类设计变更立项后,省高指应书面通知项目办。
5.3 三类设计变更立项审批程序5.3.1 由省高指或项目办提出的设计变更,项目办在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后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预算,设计变更立项。
5.3.2 由设计单位突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将涉及变更立项申报材料报项目办,项目办附“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通用)”(见附表D-7)进入立项审批程序,经项目办主任审签后,设计变更立项。
5.3.3 由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承包人以A-27表(承包人申报表)或其他书面报告提出设计变更立项申请,总监办提出初审意见以B-14表(工程监理报告单)上报项目办,经项目办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并审查同意后,项目办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相关的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预算,设计变更立项。
5.3.4 总监办和现场监理提出的三类设计变更申请,统一由承包人申报立项。
5.3.5 向项目办申报的三类设计变更立项申报材料应包括:(1)设计变更的说明;(2)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估算。
5.3.6 设计单位、承包人(含监理)向项目办申报的三类变更设计立项申请,项目办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的核查,并在一周内确定是否立项;设计变更立项后由项目办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相关的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预算。
5.4 由项目所在市为主成立的项目办在设计变更立项的审批和转报之前,须经省高指监管办审查签认。
5.5 设计变更立项后,项目办书面通知总监办向承包人签发设计变更通知,承包人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后方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