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加强和完善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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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加强和完善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是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最重要方式。因此,我们唯有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同时可以推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一、公益诉讼的概述

公益一词源于20世纪60年代,所谓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是指在生态环境资源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侵权的情形下,个人、社会团体组织、有关机关,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将不法侵害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这是一种公益性质的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获取私利。

二、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现状及形成原因

(一)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同时,我国也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生态环境资源问题。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资源问题突出表现在:空气污染,空气中有害物质以及颗粒粉尘不断增加,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健康,特

别是北方地区,大面积出现雾霾情况;森林资源匮乏,森林覆盖率低,近年来我国森林面积大幅减少,森林采伐量远远超过森林生长量,滥砍乱伐、毁林开荒现象十分严重,森林赤字明显,当代人已经过早地消耗了后代人应享用的;水土流失面广量大,土地荒漠化速度加快;水资源严重短缺,且地区分布不均,河流断流日趋严重,湖泊退化愈演愈烈;地下超采,水位下降,华北地区地下超采形成的沉降漏斗已连成一片,地下水沉降漏斗由点到面,由城市向农村发展,面积越来越大,出现了区域性大范围的漏斗;湿地变农田,湿地破坏率加剧;农村生态环境污染严重,乡镇工业污染严重,农村耕地化肥使用量逐年增加,禽畜和水产养殖加剧了农村污染。

(二)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现状形成的原因

造成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既有自然的因素,也有人为的原因,但是人为因素更为主要。我国工业化时间起步晚,发展起点低,又面临赶超发达国家的繁重任务,不仅以资本高投入支持经济发展,而且以资源高消费、环境高代价换取经济繁荣。重视近利,失之远谋,重视经济,忽视生态,短期性经济行为为生态环境带来长期性、积累性后果。

“重用轻养”是造成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的主观原因。由于认识的历史局限性,长期以来,未能正确处理社会、经济和环境三者的关系,可持续发展未能贯彻实施。在处理发展与生态保护的问题时,往往不能正确处理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上,一直采取的是“重用轻养”,只开发、不保护的态度。与此同时,“自然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

错误观念派生的“资源低价,环境物价”的经济政策,助长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思想和掠夺式地开发资源的盲目行为,都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

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是造成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的主要因素。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造成资源浪费的用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农业生产普遍采用大水漫灌,过量使用化肥、农药,造成了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矿产资源开采的回收率低,损失浪费严重。铁路、公路等建设,大量开山取石、铺路搭桥中,由于管理和运作不善,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完整的全国性的生态环境检测网络,不能对环境现状作出客观全面的评价。一些部门单位监督不力、执法不严,使许多环境资源破坏现象屡禁不止,加剧生态退化。同时,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一些产业在税收和政策方面缺乏国家支持,广大的农村地区基础设施严重滞后。并且,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仍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还不完善,在我国,构建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制度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公益性的诉讼形态备受国人广泛关注,它是公众参与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权益的一种有效方法和途径,同时也能促进我国生态环境资源法律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事业的发展。

三、公益诉讼是对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的司法救济

(一)公益诉讼制度形成的政治理论基础

十九大政治报告把环境污染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下位概念,把污染治理与资源保护并列,还明确提到了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防洪抗旱排涝、气象、地质、地震灾害防御等。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使用的是更为全面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概念,而

不是“环境污染”。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树立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山上山下、地上地下以及流域上下游,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增强生态系统循环能力,维护生态平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民众对生态环境资源破坏导致的损害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因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引起纠纷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一方面,说明了人们对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的渴望及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人们法治观念的提升。但就目前来看,解决生态环境资源纠纷的途径却不尽如人意。

(二)公益诉讼制度确立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已经有了深入的探索,但我国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于201X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和201X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为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提供了立法上的保障,是我国公益诉讼发展的一个新开端。但是,我国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在原告主体资格、诉讼费用、诉讼时效、公民的环境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亟待完善之处。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制度成为一项重要工程。目前,美国、法国等一些国家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制度,我国需在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情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制度。201X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5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X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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