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个案社会工作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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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个案社会工作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个案社会工作的含义

传统上,西方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前,社会工作是根据使用的方法或实施的领域进行分类的,因而,社会工作者被分为个案工作者、团体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儿童福利工作者和学校社会工作者等。以个人或家庭为工作对象的被称为个案社会工作。个案社会工作在当时主要由个案社会工作者通过不同的协助方法,借助机构力量协助个人、夫妻或家庭更有效地应对问题、挖掘潜能并恢复社会功能。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生态系统理论已经发展成为社会工作实务的主要理论基础,与之相适应的“通才取向的”社会工作遂成为社会工作的主流。

关于个案社会工作的定义,在其近百年来的发展历程中,随着社会的变迁、观念的变化,专家学者有不同的界定,兹介绍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如下表:

有关个案社会工作的主要定义

定义提出者与时间定义

芮奇蒙(Mary E. Richmond),1922年个案社会工作包含着一连串的工作过程,它以个人为着手点,通过对个人及其所处的环境进行有效的调试,以促进其人格成长

鲍尔斯(Swithum Bowers),1949年个案社会工作是一种艺术,这种艺术以人际关系的科学知识与改善人际关系的专业技术为依据,启发与运用个人的潜能和社区资源,促使案主与其所处

环境之间有较佳的适应关系

斯梅丽(Ruth E. Smalley),1967年个案社会工作是一种(社会工作)方法,这种方法通过一对一的(专业)关系,促进案主运用各种社会服务,以增进其个人和一般(社会)的福利

霍丽斯(Florence Hollis),1972年个案社会工作是一种心理暨社会调试方法。个人社会功能的丧失或不良是因同时受到案主本身内在心理和外在社会环境的影响,所以,个案社会工作的目标是个人内在需要的满足和个人社会关系的协调

《中国社会工作百科全书》,1994年个案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中的一种基本方法,单以个别方式,为感受困难、生活失调的个人或家庭(案主)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支持等方面的服务,以解决他们的问题,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

濯进和张曙,2001年个案社会工作是由专业社会工作者通过直接的、面对面的沟通方式,运用有关人类和社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对个人或家庭提供心理调整和环境改善等

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其目的在于协助个人和家庭充分认识自身拥有的资源和

潜能,完善人格和自我,增进其适应社会和解决困难的能力,从而达到个人

或家庭的良好福利状态

许莉娅,2004年个案社会工作是专业社会工作者遵循基本的价值理念、运用科学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并以个别化的方式为感受困难的个人或家庭提供物质和家庭方面的支

持与服务,帮助个人或家庭减低压力、解决问题和挖掘生命潜能,不断提高

个人和社会福利水平

以上有关个案社会工作的定义,虽然在强调个案社会工作的特征方面有所区别(例如,芮奇蒙的过程说,鲍尔斯的艺术说,斯梅丽的工作方法说,霍丽斯的心理暨社会调试说,以及濯进和张曙的直接的、面对面的沟通方式说),但是对个案社会助人本质的认同没有差异,所以不同者在于对案主性质的认识。虽然各个定义中没有明确指出这一点,但其中有些定义暗含了对案主性质的假设,例如,在芮奇蒙、霍丽斯的定义中,案主本人可能是“成问题的”,所以需要通过努力以达到增进(完善)其人格(或自我)等目的;《中国社会百科全书》和许莉娅的定义中用“感受困难”的个人或家庭(案主)一说较好地避免了“问题案主”的假设;鲍尔斯的定义没有像其他一些定义那样强调案主要适应社会或环境(也避免了“问题案主”的假设),而是表述为“促使案主与其所处环境之间有较佳的适应关系”,应该是一种更好的定义,因为它可能包括案主和环境双方的改变,而不仅仅让案主改变。本书在前辈和同行定义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定义:个案社会工作是由专业社会工作者通过直接的、面对面的或间接的多方面的干预和服务,运用有关人类关系和个人(或家庭)发展的各种知识和技术,艺术化地帮助个人或家庭预防或解决案主的困难或问题,以使个人和家庭有效地发挥社会功能或与所处环境之间达成良好的适应关系。

第二节个案社会工作的历史演进

回顾对社会工作的产生具有重要影响的一些人物、事件、组

织(或机构)来勾勒出个案社会工作发展的历史轮廓。

个案社会工作方法的萌芽期:个别化方法的运用和助人自助理念的初步确立(19世纪初~20世纪初)

最早对个案社会工作有革命性贡献的先驱可能是应该格拉斯哥特龙教堂(Tron Church)的牧师托玛斯·查默斯,1814年他在特龙教堂当牧师时,曾访问全体居民,晚间在学校或公共场所与居民晤谈,设立主日学校与每家接触,了解个人工作能力、生活习惯与家庭经济。1819年到圣约翰教堂任职时,他创造了“程序指引”的救济理论,

通过了解案主工作能力的高低、亲朋支援的有无以及居住的时间等,来作为救贫助弱的起点。他强调从激发受助者的道德感入手,以了解、唤醒和激励案主的自尊心】进取心和道德意识为原则,最终达到案主的自助。他同时强调对每个个案的调查和个别处理,以提供适合求助者个别需要的救助。强调个别化,强调在对案主能力和资源了解的基础上的救助,以及不仅仅给以物质援助,而且给以道德激励和鼓舞,重视案主自助等方法和原则,就成为了个案社会工作方法的嚆矢。

1835年,唯一神教派牧师约瑟夫·托克曼(Joseph Tuckerman)受托玛斯·查默斯著作的影响,组织“波士顿预防贫穷协会”,采用了托玛斯·查默斯很多个别化工作方法中的原则,那些原则贯穿于查默斯与贫困家庭、义务访问员的工作中,也体现于合作筹款及社会行动工作中,托克曼自己的著作又影响了后来慈善组织的发展。

成立于1843 的美国“以改善穷人状况协会”(Association for Improving the Poor),也以个别化的方式解决贫困问题。该协会的目标是“访问穷人的家庭,向他们提供辅导,在其切实努力获取工作的时候给以协助,以鼓励他们的自尊和自立,教他们以勤俭之道、勤奋和吃苦耐劳”,在绝对必要的时候向他们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救济——这进一步发展了个案社会工作方法。

1869年,慈善组织协会(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简称COS)在英国伦敦成立,随后在英国其他城市以及美国和世界其他各地纷纷成立。这一组织的工作主要是对申请救济的人进行并确定其需要,统一登记、记录并跟踪,发放救济,并通过“友善访问员”(主要是中上层社会经济地位的妇女志愿者)在进行物质帮助的同时,也教以生活技巧、节约意识并进行道德规劝。

友善访问员在深入调查案主的过程中,发现贫民并不是他们原先想象的那样都是由于个人道德上、能力上存在缺陷和不足,这些贫民应该被区别对待。这一时期的“全国慈善与矫正会议”上发表的各种论文都明确阐述了个别化的原则。

友善访问员在进行访问和调查的过程中逐步认识到,要想使助人有来良好的效果,必须对助人者进行培训和督导。最早对个案工作者进行培训的记录出现于1879年的COS年度报告中。1890年之后,培训内容不仅有讲课和讨论,而且还有实务训练,并且也不仅注重对案主的物质状况和生活环境的了解,而且开始注意了解案主思想形成的过程和行为机制。1893年,在英格兰,由济贫院与慈善组织协会建立了一个两年制的“慈善学校”,开了社会工作教育和培训先河。

在慈善组织运动的影响下,1905年末第一个家庭福利会成立,之后以玛丽·芮奇蒙和佛朗西斯·H.麦克莱恩为先驱的家庭服务组织数量迅速超过300个,向成千上万的当事人提供个别化服务。

由于慈善组织协会在当时的广泛影响,到19世纪中期以后,以个别化方法助人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虽然个案调查和个别化的救助以及兼顾物质和精神支持的方法与专业的个案社会工作还有一定的距离,但是在方法上已经可以被视为现代个案社会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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