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规定
抵押权制度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抵押权制度的法律适用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抵押权制度的基本概念、法律适用原则以及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抵押权制度的基本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实现。
抵押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 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设立以债权存在为前提。
2. 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即抵押权不得单独存在,必须依附于债权。
3. 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即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4. 抵押权具有公示性,即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上应当进行登记或公告,以使第三人知晓。
三、抵押权制度法律适用原则1. 合法原则: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 公平原则: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公平合理。
3. 公开原则: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公开进行,以便第三人知晓。
4. 实质审查原则:抵押权制度的法律适用应当以抵押权的实质要件为依据,而非仅仅审查形式要件。
四、抵押权制度法律适用具体规定1.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抵押物为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抵押合同;(3)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4)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或公告。
2. 抵押权的变更抵押权的变更包括抵押权的增减、抵押物的变更等。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抵押权变更协议;(2)抵押权变更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3)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或公告。
3. 抵押权的消灭抵押权的消灭包括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放弃、抵押物的灭失等。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抵押权的消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抵押权实现,即债务人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受偿;(2)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3)抵押物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三十四:抵押权的实现规则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三十四:抵押权的实现规则第410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解读:关于抵押权的实现规则,此前物权法第195条作出了相关规定,民法典第410条在基本承袭该条规定的基础上,在其第1款后段中删除了“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这一条文内容。
关于撤销期间制度,民法典出台之前,立法对撤销期间的规定是统一的,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第73条规定的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两种撤销事由,抑或是合同法第54、55条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五种撤销事由以及第74、75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间,还是物权法第195条规定的其他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间,都是单一的1年期间。
民法典一改以往的做法,采用了差别对待的立法例,将重大误解事由的撤销期间与其他事由的撤销期间区分开来,前者是90日,后者仍是1年,并将胁迫情形分开规定,使其自“胁迫终止”开始计算期间,不同于其他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计算。
民法典第1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动产抵押融资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动产抵押融资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促进企业资金周转、提高资产流动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我国,动产抵押融资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担保法》、《物权法》以及《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对动产抵押融资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动产抵押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动产的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 特征(1)标的物为动产:动产抵押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2)不转移占有:动产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保留对抵押物的占有权。
(3)担保债权:动产抵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优先受偿。
(4)具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二、动产抵押的设立1. 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的设立,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以下内容:(1)抵押人、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2)被抵押的动产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3)抵押担保的范围;(4)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5)抵押担保的期限;(6)抵押担保的利息;(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2. 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的设立,需要进行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物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抵押登记的时间: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抵押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申请抵押登记。
(2)抵押登记的效力:抵押登记后,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三、动产抵押的效力1. 抵押权人的权利(1)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2)抵押物的保全权:抵押权人有权保全抵押物,防止抵押物因抵押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而减少价值。
(3)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担保制度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担保制度《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抵押权制度规定在第四编“担保物权”第16章“抵押权”之中,该章对抵押权制度作了全⾯规定。
要深⼊了解《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规定,⼀个有效的⽅法就是将其与《民法典》对抵押权制度的规定加以对⽐。
通过与《民法典》相⽐可以发现,《民法典》在抵押权制度⽅⾯有⼏个⽅⾯的重⼤改进,值得我们特别关注,其中尤其需要关注的是浮动抵押担保制度的确⽴。
⼀、动产浮动抵押权在我国《民法典》上的确⽴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
1870年,英国上诉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公司可以抵押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但抵押权⼈不得⼲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从此,浮动抵押制度正式确⽴。
浮动抵押权(FloatingCharge,也称为“企业担保”、“浮动担保”或“浮动债务负担”)作为“最具包容⼒且最为便利”的担保⼿段,克服了传统的物权担保⽅式所要求的抵押物特定性原则,可在状态随时不断变化的企业总财产之上设定,并且企业对担保财产享有营业所必需的⾃由处分权能,因此可以充分发挥企业作为⼀个整体的担保价值,促进企业融资便利。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六条规定:“经当事⼈书⾯协议,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这是我国《民法典》借鉴⽐较法上的先进⽴法例⽽新规定的⼀类抵押权,即动产浮动抵押权。
它是指特定的抵押⼈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债权⼈设定抵押权担保,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以抵押⼈于抵押权实现时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的特征与固定抵押向⽐较,浮动抵押具有两个完全不同的特征。
⾸先,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的财产是不断发⽣变化的,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抵押财产的范围才能确定;⽽固定抵押的抵押物在办理抵押⼿续之前,必须是具体⽽确定的动产或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一百八十六
第⼀百⼋⼗六条抵押权⼈在债务履⾏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约定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所有。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流押的规定。
●⽴法背景 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抵押合同时,抵押权⼈和抵押⼈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期届满抵押权⼈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所有。
”法理上称这⼀规定为禁⽌流押。
物权⽴法中,⼀些⼈主张删去禁⽌流押的规定,他们认为:第⼀,禁⽌流押的规定违背当事⼈意思⾃治的原则。
流押合同仅涉及抵押⼈与抵押权⼈,如果抵押⼈与抵押权⼈在没有欺诈、胁迫或者其他违法事由的情形下,⾃愿达成流押合同没有什么不可以。
第⼆,流押合同的订⽴并⾮都对抵押⼈不公平。
抵押财产的价值并⾮⼀成不变,有可能出现设⽴抵押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于所担保的债权,⽽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财产的价值却⼀落千丈,反⽽远远⼩于所担保的债权。
尤其在我国市场经济尚不成熟时,政府对社会经济⽣活进⾏⼴泛的⼲预与管制,政府的许多政策常常在很⼤程度上决定了许多抵押财产的价格,⽽政府的决定往往变动不定,因此,抵押财产的价值⼤涨⼤跌的情形并⾮停留在学者的理论上。
如果抵押权⼈就这些抵押财产与抵押⼈作了流押的约定,那么当抵押权实现时抵押财产价值跌落,债权⼈反⽽深受其害。
第三,订⽴流押合同或者流押条款,可以使实现抵押权成本虽⼩化。
物权法没有接受上述意见。
理由是:第⼀,抵押权⼈与抵押⼈签订流押合同,从形式上看好象是⾃愿,但实质上是否⾃愿,是否没有胁迫是很难判断的。
就像消费者与某些具有垄断地位的⽣产者、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形式上消费者都是⾃愿接受的,但他不接受⼜能如何呢?真正公平的意思⾃治必须通过制度保障。
第⼆,禁⽌流押的规定不仅追求对抵押⼈的公平,也要保证对抵押权⼈公平,如果流押合同订⽴后,因抵押财产价格缩减导致债权⽆法满⾜,对债权⼈也是不公平的。
当然有⼈会说,这是债权⼈愿意承担的风险。
但事到临头,哪个债权⼈不会追悔莫及呢?这与股民在股市上赔本是⼀个道理。
论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实现——以民事强制执行为视角
论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实现——以民事强制执行为视角
李祖华
【期刊名称】《社会科学家》
【年(卷),期】2009(000)007
【摘要】抵押权实现是抵押权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抵押权担保功能的最后体现.<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规定,对传统执行理念形成冲击,如何在程序和制度设计保证抵押权得以顺利实现,是当前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面临的崭新课题.
【总页数】4页(P78-81)
【作者】李祖华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法政与公管学院,浙江金华,3210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823.2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背景下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 [J], 李天生;韩立新
2.抵押权与质权竞存之顺位研究——以《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比较研究为视角 [J], 姜明;龙云丽
3.试论银行业抵押权的实现途径——兼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J], 段志方
4.中国法下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新模式——以厦门海事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申请实现船舶抵押权案件为视角 [J], 李澜
5.抵押权实现途径之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220条 [J], 高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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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抵押权的实现问题
浅议我国抵押权的实现问题摘要:抵押权是近现代各国民法最重要的担保物权制度,素有”担保之王”的美称。
抵押权能否顺利实现,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的利益。
但是,在我国抵押权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抵押权的实现常呈现低效率高成本的特点,影响了抵押担保制度功效的发挥,不利于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
所以笔者选择以抵押权的实现作为研究对象,依据我国法律关于抵押权实现的基本法律规定,结合国外立法例,分析现有抵押权实现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抵押权实现的法律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抵押权抵押权实现方式一、我国抵押权实现的现行法律规定分析(一)抵押权实现途径的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最重要的效力体现,是抵押权制度的核心。
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通过什么途径实现抵押权,至关重要。
这不仅关系到抵押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抵押担保制度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于抵押权的实现途径,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的具体法律规定各有不同。
1.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通则》只在第89条第2款作了非常简单的规定,即允许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以担保债权之实现。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依法律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
可见,《民法通则》仅规定了折价和变卖这两种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对于抵押权人应当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去实现自己的权利,未作明确规定。
2.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担保法》不仅增加了抵押权的实现途径,还增加了抵押权实现的最重要的方式--拍卖,进一步完善了抵押权实现的法律规定。
然而,条文还是略显粗略。
3.物权法的规定依据担保法,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往往要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繁琐程序,不仅效率低下,还需要支付高昂的费用,对抵押权人极为不利。
论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实现——以民事强制执行为视角
社会 科学 家
S oCI AL S Cm NTI T S
J 12 0 u. O 9 ,
( 7期 , 第 17期 ) 第 总 4
【 法学与法制建设 】
( o7Ge e a .4 ) 法关于抵押权的实现
以民事 强制执行为视角
押权 实 现制度 的设 计 , 必将对 传 统 的执行 理 念产 生较
一
、
对传统执行理念的冲击
大的冲击。
传 统 观念认 为 , 民事 强制 执 行是 人 民法 院 的执行 依据《 担保法》 的规定 ,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未受 组 织 按 照 法定 程 序 ,对 已经 发 生 法 律效 力 的法 律文 清 偿时 , 押权 人 可与 抵押 人协 议 以抵押 财产 折 价或 书 , 抵 在负有义务 的一方 当事人拒不履行 义务时 , 强制 者 以拍卖 、 变卖 该抵 押 财产 的价 款优 先受 偿 。如果 双 其履行义务 , 保证实现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其 目的 口
李祖华
( 浙江师范大学 法政与公管学院 ,浙江 金华 3 10 ) 2 0 4
摘 要: 抵押权 实现是抵押 权制度的核心 内容之一 , 是抵押权担保功能的最后体现。 物权法》 《 关于抵押 权 实现的 规 定, 对传统执行理念形成冲击, 何在程序和制度设计保证抵押权得 以顺利 实现 , 当前广大理论 工作者和 实务工 如 是
收稿 日期 :0 9 0 — 0 2 0 — 6 1
作者简介 : 李祖华(9 8 )女 , 16 一 , 河南固始人 , 江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 管理学院讲师。 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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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于 实现 债权 人 的私 权 。 于私 权 的保 护 ,9世 纪 初 , 重于效率。执行 的公正性主要是通过执行公开 、 对 1 流程
物权法土地使用权抵押方面规定是什么?
Life is a circle. Some people have not walked out of the circle drawn by fate for a lifetime. He just doesn't know that every point on the circle has a soaring tangen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物权法土地使用权抵押方面规定是什么?物权法土地使用权抵押方面规定是一并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同时,其附在上面的建筑物也应当抵押,不可以分割。
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要符合一定条件,该土地使用权是转让或者出让所得,已经办理土地使用证。
一、物权法土地使用权抵押方面规定是什么?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是一种不动产权利的抵押,它有以下特点: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条件是什么?1、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以初始土地登记作为前提,领取土地使用证。
《物权法》第202条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是丧失胜诉权还是抵押权消灭
《物权法》第202条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是丧失胜诉权还是抵押权消灭?《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对此,理论和实务中有不同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第441页)认为: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01-603页)认为:该条并未明确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而只是规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间。
应当明确的是,本法所规定的行期限就是抵押权的存续期限,而不是抵押权受到公力保护的期限,即抵押权可以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理由是规定抵押权有存续期间,便于担保物的流转,并能充分发挥担保物的使用价值。
如果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不进行限制,抵押财产的归属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如果认为抵押权丧失胜诉权,无异于承认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这有违民法原理。
故应解释为该条参照了《法国民法典》第2180条的规定,抵押权因时效完成而消灭。
所以,该条用立法语言表述更为妥当,即“抵押权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的,抵押权消灭。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与“抵押权消灭”明显是不同的,《物权法释义》作为立法者所作出的解读更能体现立法目和立法原意。
法院在适用法律时不能突破立法原意。
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抵押权人丧失胜诉权,抵押权本身不会主动消灭。
为了解决相关问题,可按以下方法处理:对于丧失胜诉权的抵押权,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即使抵押人同意自愿履行,也不得对抗在后的抵押权及其它物权;经法院审理确认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抵押人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解除抵押登记,从而使抵押权消灭。
《物权法》第186条评注
《物权法》第186条评注
《物权法》第186条规定了法定抵押权的范围和优先权顺序,对于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款规定如下:
"所有权自然属于负有抵押义务的不动产,包括该不动产的附着物,一并抵押。
"
该规定明确了抵押权的范围,即所有权人对于负有抵押义务的不动产享有的抵押权。
这里的不动产不仅包括土地,还包括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抵押权人可以依法行使对负有抵押义务的不动产的抵押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地下室、地上空间、附着物等。
"法律规定抵押权优于其他财产权利的,依法享有抵押优先权。
"
这样的规定保护了抵押权人的利益,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通过处置抵押物来追偿其债权。
在处置抵押物时,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抵押权人的债权得到优先支付。
这种优先受偿权保障了抵押权的有效行使,增加了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积极性。
抵押优先权的确认对于债权人及其债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它使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较好的安全性,增加了债权人在债务履行失败的情况下通过处置抵押物来保障其利益的可能性。
抵押优先权的确认也为借款人提供了一种可靠的融资方式,提高了借款人获得贷款的机会。
《物权法》第186条的规定既明确了抵押权的范围,又明确了抵押优先权的原则,对于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和债权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各方应合理利用抵押权这一担保方式,确保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论抵押物——对《物权法》第180条、第184条的理解
论抵押物——对《物权法》第180条、第184条的理解王效贤【学科分类】物权【出处】本网首发【写作年份】2008年【正文】一、抵押物的条件抵押物,是指抵押人提供的用作债权担保的抵押财产,它既包括各种能够被感知触摸的有体物,也包括不具实体且不能被触摸的无体物,即各种权利。
在各国民法上,对于何种财产可以成为抵押物都做了明确规定,但并非所有的财产都能成为抵押物。
根据抵押权的特性,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财产,才能成为抵押物。
从各国立法规定来看,抵押物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抵押物的自然条件1、具备特定性与独立性抵押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且属于支配性权利。
因此,作为其客体的抵押物必须具备特定性这一特征。
标的物不特定,抵押权人无从支配其交换价值,将使抵押权形同虚设。
在浮动抵押中,虽然在抵押权设定时,抵押物的围并不特定,但到抵押权实现时,其抵押物的围仍然是特定的。
同时,抵押物也应当具备独立性,即其必须独立成为一体,并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
物的成分,如房屋的梁、柱、砖、瓦以及附着于土地尚未与其分离的庄稼等,因其分别属于房屋、土地的组成部分,不能独立构成一体,且不能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因此不能成为抵押物。
2、须具有交换价值抵押权的设定并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权人不能象质权人及留置权人那样,通过留置标的物而对债务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履行债务,而只能由抵押权人通过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从而实现抵押权的债权担保功能。
因此,抵押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唯有如此,抵押权的实现才有保障。
然而,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大小并不一定要与担保债权金额相当,抵押物的价值等于甚至大于抵押担保债权的金额,也并不意味着其对债权就有充分的担保能力,但一般来说,在抵押物上不存在其他在先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抵押物交换价值越高,其担保债权实现的能力就越强,抵押权人的债权就越能获得充分的保障。
抵押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People with pure hearts live full of sweetness and jo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抵押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导读:《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一定要注意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因为一旦超过了这个期限,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就可能无法实现。
那么,在法律上,抵押权的行使期限究竟是多久呢?而如果在该抵押期限内,抵押权人准备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他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又是什么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介绍。
一、抵押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对于抵押权行使期限,《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物权法》都曾作出相应的规定。
《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抵押权行使期限问题存在法律冲突。
《担保法》第12条,表明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它强调了抵押权的从属性,并未对抵押权的期限作法律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12条,一方面肯定了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的存续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也对主债权在诉讼时效过后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抵押权。
《物权法》第202条,对抵押权的行使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二、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是什么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
试论银行业抵押权的实现途径——兼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 美国统一商法典》 规定, 债务人违约后 , 担保人
可 以占有 担保 物或控制 担保物 ,但 以不扰乱治安 为
条 件 。在遵 守 债务 人和 第三 人保 护条 款 的前 提下 ,
百 九十五条 的相 关规定 予 以分 析论证 ,力求对 立
法和司法有 所裨益 。
一
担保 权人 既可 以出卖 担保 物并 以其变 价款清偿担保
的担 保法都规定 ,在签定抵 押权担 保合 同的前提 下
予强制 干预 , 美 国、 如 加拿大等 国 。
到了贷款总额的一半以上 , 而与此相对应的是银行 业居高 不下 的不 良贷 款率 …。不 良贷款 的形 成原 因
固然很 多 ,但抵 押权在 制度设 计和 执行过程 中的种
种 弊端 难辞其咎 。本 文将在 全面剖 析银行业抵 押权 实现途径 的基础上 , 《 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物权法 》 第
段 志方 :试论银 行业抵押 权 的实 现途径
4 9
典》 规定 , 债务 人不履 行债 务 的 , 抵押 权人可 以要求 抵 押人交付抵 押物 。这种 交付 可 以是抵 押人 的 自愿 交付 ; 如果抵 押人不愿 交付 的 , 可通 过法 院强制 其交 付。抵押权 人取得 占有后 ,可 以三种方 式实现 自己 的债权 :1抵 押权人 可 以 自己或者 委托第三 人对抵 () 押 物进行管理 , 以管理所 得 的收益清偿 自己的债 务 。 抵 押权人获得清偿 后 , 当将抵 押物返 还给抵 押人 。 应 ( ) 押物折价 抵债 , 这种 折价应 当是公平合 理 2 以抵 但 的。( ) 3 抵押 权人 可 以拍 卖或者 变卖抵押 物 。拍 卖 或 者变卖应 当合 理 ] 。除此之 外 , 加拿 大很 多省 份
抵押到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抵押到期是指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成就,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实现其债权。
本文将从抵押到期的法律后果入手,对抵押到期的概念、法律依据、实现方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抵押到期的概念抵押到期是指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成就,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实现其债权。
具体而言,抵押到期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成就,如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2.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未成就,但抵押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如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
3.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成就,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三、抵押到期的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对抵押到期的法律依据作出了明确规定:1.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实现抵押权。
”2.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拍卖;(二)变卖;(三)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抵押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四、抵押到期的实现方式抵押到期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拍卖:抵押权人可以将抵押物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 变卖:抵押权人可以将抵押物变卖,以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 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支付抵押物的价款,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抵押到期的法律后果抵押到期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实现抵押权,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
2. 抵押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
3.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抵押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实现担保物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物权是物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民法典》中,担保物权被明确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实现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旨在规范担保物权行使,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担保物权概述、实现担保物权的基本原则、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担保物权的行使与限制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担保物权概述1. 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
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其中抵押权是最为常见的担保物权形式。
2. 担保物权的特征(1)从属性: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2)优先性: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即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3)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债权数额与担保物的价值相适应,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三、实现担保物权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实现担保物权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公开原则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诚信原则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诚实守信,不得欺诈、隐瞒。
4. 依法原则实现担保物权应依法进行,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1. 通知义务债权人要求实现担保物权时,应书面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2. 诉讼程序债权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收到债务履行通知的,或者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非诉讼程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担保物权的实现问题,或者申请仲裁机构裁决。
五、担保物权的行使与限制1. 担保物权的行使(1)抵押权: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使抵押权,但不得损害抵押物的价值。
(2)质权: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可以就质物优先受偿。
(3)留置权:留置权人有权占有留置物,并可以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浅谈《物权法》中涉及抵押权的有关条款
4 . 生产 设备 、 原材料 、 半成 品 、 产品 ; 5 . 正在 建造 的建筑 物 、 船舶、 航 空器 :
6 . 交通运 输工 具 ;
消灭 应当办 理登 记 , 不 办 理登记 , 不发 生物权 效 力 。 对 于不 动产 ,
5 条 中增 加 了新 内容 ; 第7 条采 用 了 “ 未禁 止抵 押” 的字眼 , 而不 《 担保法 》 也 要求 办理 抵押 登记 。 但是 , 二者 对于抵 押 合 同的生效 是《 担保 法》 中的“ 依法可 以抵押 ” 。二者 的 区别 在于前 者深 入贯 与 抵押 权 的生效 的规 定却 不 同 。抵 押合 同 的订立 是 以发生 物权 彻 了“ 法不 禁止 即为允许” 的理念 , 而且将 禁止 性规定 限于“ 法律、 变 动为 目的的 原因行 为 , 属于债 权关 系范畴 , 其成立 、 生效应 当依 行政 法规 ” 的范畴 , 有效 避免 了对“ 依法 ” 中 的“ 法” 做 扩 大解释 。 据 合 同法确 定 。 抵押权 的效力 , 除要求 抵押 合 同合 法有 效这 一要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未禁止 抵押 的其他 财产 。
条规 定, 可 以看 出 :
1 . 物 权法 定是物 权法 的一 项重要 原则 。物权 法对 于不 动产
抵押 人可 以将 前款所 列财 产一 并抵 押 。
同《 担保法 》 中 关于抵 押权 的 内容 比较 可 以看 出 , 从排 列上 物权变 动采取 登记 生效主义 , 即不动 产物权 的设 立、 变更 、 转 让和 看, 1 至 6按照 不动产 到动 产 的顺 序排 列 , 更加具 有逻 辑性 : 3 、 4 、
在建工程抵押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在建工程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已投入资金的在建工程抵押给抵押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建工程抵押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立1. 抵押权设立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在建工程抵押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抵押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2)抵押物为在建工程,且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3)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抵押合同;(4)抵押合同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2. 抵押权的设立程序(1)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提供以下文件:①土地使用权证;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④建筑工程预算书;⑤其他与抵押有关的文件。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3)抵押权人将抵押合同及有关文件报送抵押登记机关;(4)抵押登记机关对抵押权进行登记,并向抵押权人出具抵押登记证明。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实现1.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包括:(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2)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3)抵押权人依法申请实现抵押权。
2.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1)拍卖抵押财产;(2)折价受偿;(3)其他方式实现抵押权。
四、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法律效力1.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依法扣除抵押财产的折旧、维修费用、税费等,剩余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
2. 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在建工程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即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应当按照抵押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抵押财产。
3.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追及。
动产抵押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动产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将其动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动产抵押权是《担保法》中规定的重要担保方式之一。
本文将详细阐述动产抵押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概念、特征、设立条件、登记、实现方式等内容。
一、概念与特征1. 概念动产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以其动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特征(1)物权的性质:动产抵押权是一种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2)设立的条件: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如抵押物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等。
(3)标的物的特定性: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动产,且该动产必须是抵押人有权处分的。
(4)从属性:动产抵押权从属于所担保的主债权,主债权消灭,动产抵押权也消灭。
(5)可分性:动产抵押权可以分割为若干部分,各部分抵押权分别具有独立的效力。
二、设立条件1. 抵押物合法抵押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抵押的动产,如船舶、车辆、设备等。
法律禁止抵押的动产,如土地、房屋等不得作为抵押物。
2. 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否则抵押权无法设立。
3.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抵押人和债权人应当就抵押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意思表示真实。
4. 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如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
三、登记1. 登记的意义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具有公示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登记的条件(1)抵押物合法;(2)抵押人有权处分;(3)双方意思表示真实;(4)抵押合同已经签订。
3. 登记的程序(1)抵押人向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抵押物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3)抵押人领取登记证明。
四、实现方式1.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2)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3)抵押权人请求实现抵押权。
物权法202条:抵押权行使期间是不变期间还是可变期间?
物权法202条:抵押权行使期间是不变期间还是可变期间?《物权法》第202条中抵押权行权期间如何理解,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一条是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明确了抵押权行使的重要前提,即“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
那么,应当如何理解条文中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抵押权行使期间究竟是除斥期间,还是一个不变期间?吴丁亚律师认为,第202条中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应指不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第一个诉讼时效期间,即法律所确定的三年、两年、一年等单纯的固定时间段,而不是经过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诉讼时效期间。
抵押权的行使超过主债权第一个诉讼时效期间的,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即抵押权行使期间是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
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建立一些前提共识。
一、时效期间是对行权期间的规定,对权利人具有保护和约束的双重含义于寻求法律救济者,就其主张保护的利益,权利人可以选择在时效期间内的任一时点行使权利。
同时应当注意到,时效制度的法律规定自有其特殊的价值,是对权利人的督促,以避免其怠于行使权利,这里,时效期间就有了“约束”权利人的意义。
权利人必须在时效期间届满前的任一时点行使权利,否则,权利人就会面临失权的法律后果。
姑且不论失权是权利消灭还是丧失胜诉权,在权利人诉讼的情境下,司法就不会给予保护,也不能给予保护。
二、法律对于债权与物权的保护和约束,行权时效期间的规定并不相同就法律制度设计来说,对于债权保护,采用的是诉讼时效期间的方式;而对于物权保护,采用的则是除斥期间的方式。
两者的不同之处显而易见,诉讼时效期间只能适用于债权而不能适用于物权,物权适用的是除斥期间。
如此,既是法律制度的基本前见,也有法律规则的区别规定。
三、诉讼时效期间有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没有这样规定除斥期间,是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只是单纯的期间,亦是一个固定的不变期间,并不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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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规定【英文标题】Rules on the Realization of Mortgage Right in China’s Property Law【作者】曹士兵【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分类】物权【总期号】 262【期刊年份】 2008年【期号】 1【页码】 34【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A.1109039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基本方式,《物权法》和《担保法》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担保法》制定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在实现抵押权的制度设计方面有重大不足。
《物权法》生效后,本着便利抵押权实现的原则,在抵押权实现条件、方式、程序等方面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确立了实现抵押权的基本法律规则,值得认真分析、研究并加以正确适用。
一、实现抵押权的条件《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照该条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分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和“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两种,符合其中任何一种的,抵押权人都有权实现抵押权。
债务到期,既包括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至,也包括债务的提前到期。
债务提前到期的条件一般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前者如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按期支付利息时债务提前到期;后者如《合同法》第203条规定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借款”。
债务到期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法定当然条件,无需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属于债务到期这一抵押权实现的法定当然条件的例外,由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自行决定。
《物权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为抵押权人灵活实现抵押权提供了便利。
从立法意图上看,《物权法》允许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目的是防止抵押人“非正常经营行为或者恶意的行为……造成抵押财产大量减少”,[1]因此,实务中抵押权人为维护自身担保权益顺利实现,可以运用物权法的规定,与抵押人预先约定实现抵押权的特别情形,以争取主动。
例如,可以约定当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抵押财产减少或者抵押人分离抵押物、转让抵押物时,抵押权人有权实现抵押权;也可以与抵押人约定,当债务人发生违约(如停止支付利息、改变借款用途)时,抵押权人有权实现抵押权等。
二、实现抵押权的程序实现抵押权的程序,法理上有所谓自救主义和司法保护主义,前者允许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实现抵押权,国家不干预;后者不允许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自行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须有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的裁判或决定方能实现抵押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实现程序,既允许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实现抵押权,又允许在协商失败时求助于司法程序,可称之为“两步走”,本质上属于自救主义,但也有折衷主义的内涵,有学者称之为“彻底的自救主义”。
[2]就抵押权实现的实践看,由于抵押人不配合,以彻底自救主义方法行使抵押权比较困难,多数情况下抵押权人不得不求助于司法程序。
另外,我国现有法律背景下实现抵押权的配套制度和措施还待完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面临制度障碍,如抵押登记机构不统一等。
有鉴于此,我国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应当属于“司法保护下的自救主义”。
(一)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实现抵押权抵押关系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就实现抵押权协商一致后,可以对抵押物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但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约定有留置抵押条款的,该约定无效。
(二)抵押权人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1.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程序的性质抵押权人请求法院实现抵押权的程序属于司法程序,《担保法》第53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人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抵押权。
《物权法》立法者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实现抵押权的规定使得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变得复杂而且漫长”,因此“为了简便抵押权的实现程序,……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显然,《物权法》的规定明确排除了以诉讼方式实现抵押权,按照立法者的解释,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因此,抵押权人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的程序性质上应属于非诉讼的执行程序性质,应无疑问。
比较而言,诉讼实现抵押权要经历冗长而琐细的起诉、应诉、开庭、答辩等诉讼全过程,甚至有上诉审、再审,抵押权实现成本高。
效率低;通过非诉讼执行程序实现抵押权,法院仅需对抵押权证明材料等证据进行审查,即可裁定实现抵押权,成本低,效率高。
从立法角度看,物权法关于非诉讼执行程序实现抵押权的规定,不失为一大进步。
2.抵押权人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的条件《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显然,抵押权人申请启动非诉讼执行程序的条件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
结合该条第1款分析,在抵押权实现条件成就(如债务到期)后,如果抵押合同中没有预先约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则有义务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才能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不与抵押人协商即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的,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此外,由于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必须取得抵押人配合,因此,抵押合同预先约定了抵押权实现方式或者债务到期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权实现方式已经达成协议,但抵押人不予配合的,实际上等同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达成协议.应当允许抵押权人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
抵押权人请求法院实现抵押权以《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的规定为前提条件,因此抵押权人启动司法程序实现抵押权的权利属于附条件的权利。
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角度看,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实现抵押权的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不得“出尔反尔”抛弃协议而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除非该协议存在法定可撤销原因。
协议如果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依照《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据立法者解释,抵押权人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的条件限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在债务是否已经履行以及抵押权本身问题上存在争议,如双方对抵押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抵押权的效力问题存在争议,……实际上是抵押权实现的前提条件发生争议,……抵押权人仍应当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4]该解释的本意旨在区分“抵押权实现方式争议”与“抵押权实现前提条件争议”,避免由非诉讼执行程序越俎代庖处理诉讼纠纷,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在实务中,如果把抵押人提出的所有异议不加区分均视为与抵押权人之间存在“债务是否已经履行以及抵押权本身问题上存在争议”,均要求“抵押权人仍应当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则物权法关于非诉讼执行程序实现抵押权的规定将被架空,难以实际应用。
因为,只要抵押权实现条件成就(如债务到期),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即便抵押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对主债权与抵押权提出真正的异议,但也可恶意提出主债权或者抵押权效力等异议,以表明与抵押权人之间存在的不是“抵押权实现方式上的争议”,而是“抵押权实现的前提条件上的争议”,并以此阻止抵押权人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迫使抵押权人提起抵押权诉讼,其结果必将使物权法规定的实现抵押权的非诉讼执行程序难以启动,物权法在实现抵押权上的重大进步被束之高阁。
为此,对于抵押人提出的所谓主债权、抵押权等“抵押权实现前提条件的争议”,应当加以区分,合理的选择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实现抵押权的方式,而抵押人提出“抵押权实现前提条件的争议”的,应当由抵押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而非要求抵押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抵押人提起诉讼的,抵押权人不得启动非诉讼执行程序实现抵押权;如抵押人仅提出上述异议而不愿提起诉讼的,该异议不属于“抵押权实现的前提条件上的争议”,应当允许抵押权人请求法院实现其抵押权。
此种方法既可以避免抵押人恶意阻止抵押权人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陷抵押权人于成本高、效率低的诉讼程序,又可以有力地配合物权法规定的实现抵押权的非诉讼执行程序的实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与“司法”实务即采取此种方法,对于抵押人主张“抵押权无效、已撤销,或债权已清偿或其他事由之存在,以阻止抵押权之实行,而仅得由其另行起诉,以资救济。
”[5]3.非诉讼执行程序的步骤与要点(1)申请。
抵押权人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按照非诉讼执行程序的要求,应当由抵押权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目的注明为实现抵押权,被申请人即抵押人,如果抵押财产实际占有人系第三人的,第三人也为被申请人。
第三人包括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受让人。
抵押权人提交申请应当附主债权与抵押权证明材料,有抵押登记的,也应提供登记证明材料。
(2)管辖。
一般而言,实现抵押权的非诉讼执行程序应当由抵押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以方便抵押财产的拍卖、变卖,而且非诉讼执行程序依例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
对此,最高法院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尽早予以确定。
(3)受理。
抵押权人的申请由法院立案部门受理,后者负责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仅审查申请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目的是否明确,有无相关证明材料等,然后将申请移交法院执行部门。
作为非诉讼执行程序,无需由审判庭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4)审查与裁定。
法院执行部门对申请所附主债权与抵押权证明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后,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法院的裁定是据以强制执行抵押财产的依据。
抵押人如果提出主债权或者抵押权真实性、合法性等实体抗辩的,由法院书面通知抵押人于限定时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抵押人于限定时日内不提起诉讼的.法院执行部门仍得继续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实现抵押权;抵押人如果提起诉讼的,法院应裁定中止非诉讼执行程序,以待抵押权诉讼裁判结束后,依裁判结果分别处理——抵押权人胜诉的,法院裁定恢复非诉讼执行程序,诉讼期间抵押权人发生的损失,如利息损失,抵押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在抵押财产变现后一并优先受偿;抵押人胜诉的,法院裁定终结非诉讼执行程序。
(5)查封与公告。
法院裁定许可实现抵押权后,应当查封抵押财产并进行公告。
公告的内容,一是抵押财产被查封的事实;二是抵押财产的拍卖、变卖事宜,包括时间、地点、方式等,以便于该抵押财产上的其他权利人申报权利、参加分配。
对抵押财产进行查封的目的是防止抵押财产被恶意处分或者出现其他影响法院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的情形。
在抵押财产被查封后,抵押人任何处分抵押财产的行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对抗效力。
(6)拍卖、变卖。
抵押财产原则上应当拍卖,不能拍卖、拍卖不成或者拍卖对权利人不利的,可以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