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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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濒危药材中药品种处理原则

含濒危药材中药品种处理原则

含濒危药材中药品种处理原则濒危药材是指在自然界中数量极其有限、受到严重威胁或面临濒危、瀕危甚至灭绝状态的药材。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资源的过度开发,许多药材的种群数量不断减少,导致其生存环境受到破坏。

因此,为了保护濒危药材,制定相关的处理原则非常必要。

1.禁止采摘:对于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品种,应当采取禁止采摘的措施,确保其种群能够得到充分的恢复和繁衍。

禁止采摘不仅仅限于个人,也包括商业用途和科研目的。

只有在经过充分的科学研究和评估后,证明采摘对药材种群没有负面影响,才能重新开放采摘。

2.建立保护区:为了保护濒危药材的生存环境,应该建立相应的保护区。

保护区应该选择在药材种群数量较多、生存环境相对稳定、人为干扰较少的地方。

建立保护区可以限制人类活动对药材种群的破坏,保护其生存环境和种群数量。

3.引种繁育:对于濒危药材品种,可以考虑引种繁育的方式来进行保护。

当药材种群数量过少,难以恢复或存在灭绝的风险时,可以通过引入野外种群或人工繁殖的种苗来增加其数量。

引种繁育需要进行充分的科学评估和监测,确保引入的种群不会对原有的生态系统造成负面影响。

4.科学研究与监测:对于濒危药材品种,应该加强科学研究和监测工作,了解其数量、分布、种群动态、生态需求和保护潜力等方面的信息。

科学研究和监测可以为制定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和指导,也可以评估保护工作的效果,并及时调整和改进保护策略。

5.提倡可持续采集:对于那些仍然允许采摘的濒危药材品种,应该提倡可持续采集的原则。

可持续采集的目的是确保在保护药材种群的基础上,允许一定量的采集以满足市场需求。

可持续采集需要根据药材种群数量和生态环境的变化,制定合理的采摘量,以及采摘时间和采摘方式等措施,确保药材种群能够持续繁衍和生存。

6.加强宣传和教育:对于濒危药材品种的保护工作,宣传和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通过宣传和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保护意识,增强对濒危药材的重要性和保护工作的支持。

宣传和教育应该面向广大公众,涵盖学校教育、媒体宣传以及专业培训等多个方面,提高人们对濒危药材品种保护的认识和行动。

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

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

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
中药品种保护是保护中药材资源、传统中医药文化和保护国家地方区
域中医药特色的重要内容之一、中药品种保护的指导原则包括遵循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保护优良品种和珍稀濒危资源、推动传统中药材资源的可持
续利用等方面。

其次,中药品种保护需要保护优良品种和珍稀濒危资源。

健全和完善
中药资源保护制度,以确保中药材资源的品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的保护。

对于珍稀濒危资源,应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其灭绝或严重退化。

同时,对于已经开发利用的优良中药材品种,要加强保护,防止滥用和过度
开发,以保持中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中药品种保护需要注重推动传统中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统中药材资源是中医药文化的珍贵遗产,也是我国传统医学发展的重要依据。

因此,要注重传统中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通过科学种植、采
集加工等方式,保证中药材的质量和药效。

同时,要加强传统中药材资源
研究和开发,推动传统中药材与现代科技相结合,提高中药材的附加值。

推动传统中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既有助于传承和弘扬中医药文化,又
有利于中药行业的长期发展。

综上所述,中药品种保护的指导原则包括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优
良品种和珍稀濒危资源、推动传统中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方面。

只有
通过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的措施,才能保护好中药材资源,促进中药产业的
健康发展。

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中药品种的保护工作,促进中药产业的发展,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现就中药品种保护的指导原则印发如下:一、保护目标中药品种保护的目标是确保中药品种的遗传纯度、功能有效成分的稳定性以及中药材的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

通过保护中药品种,促进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护国家的中药资源。

二、保护措施1.中药品种的选择选择具有优良特性、明确采制标准的中药品种进行保护。

优先保护具有独特性状和优异功效的中药品种,鼓励研发和保护传统名方中药品种。

2.中药品种的培育与繁育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中药品种的培育和繁育研究。

鼓励合理利用现有中药品种,通过传统选育和现代生物技术培育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品种。

3.中药品种的标准化管理制定中药品种的标准化管理规范,明确中药材的产地、采收、加工及贮藏的标准和要求。

鼓励有条件的种植者建立中药材的种植基地,并严格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进行生产。

4.中药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中药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申请中药品种的种植许可证和中药材品牌注册。

对侵犯中药品种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打击。

5.中药品种的推广应用加强中药品种的推广应用,通过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提高广大人民对中药品种保护的意识和认知水平。

鼓励中医药机构和医疗单位对具有独特功效的中药品种进行临床应用和科学研究。

三、保护机制1.组织机构成立中药品种保护和管理的相关组织机构,负责中药品种的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

加强协调和合作,建立中药品种保护的全国联网系统,共享资源和信息。

2.监督检查加强对中药品种的监督检查,对采取虚假宣传、质量不合格等违法行为的中药品种进行查处和处理。

建立中药品种的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中药品种的质量和安全。

3.法律法规制定中药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中药品种的保护主体、权益和责任。

对于违反中药品种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

四、宣传教育加强对中药品种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媒体、学术会议等,提高中药品种保护的社会认知度和科学性。

《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技术要求的提高及意义

《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技术要求的提高及意义
p ot c i I o r e t0 I fTCM o c s Pr du t
L Xi n a I a yu n Z HENG Y n h n og o g
N t n l o ie rh ei hn s e i n aitPoet nB in 0 0 0C ia ai a C mmt e o e ve o C ieeM dc e r y rtc o, e ig10 7 ,hn o t f t R w f i V e i j 【 sr c 】0b e tv susn h f c a d tes nf a c f h m lme tt no ud l efr rtcino rdt n l Ab t a t j c i eDi sigteef t n h i ic n eo ei pe nai f iei o oet fTa io a c e g i t o G n P o i
的健 康 发 展 。
【 关键 词 】 中药 品种保 护 ; 指导原则 ; 技术要求 ; 意义 【 中图分类号 】 2 6 R 8 【 文献标 识码 】 B [ 文章 编号 】 0 5 0 1 2 1 ) 8 1 0 0 2 9 — 6 6( 0 1 1— 4 — 3
I p o e e n i ni c nc ft e h c lr q r m e t f Gu d ln o m r v m nta d s g f a e o he t c ni a e ui e i n o i e ef r i
【 ywo d 】 r tci f C r d cs ud l eT c n c l e u rme t in f a c Ke r s P oe t n o T M p 0 u t G iei ;e h ia r q i o ; n e n; g i c n e S i

中药保护品种的申报要求及审核要点.pptx

中药保护品种的申报要求及审核要点.pptx
• 申请企业应提出在延长保护期内对品种改进提高 的详细计划及实施方案。
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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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程序
• 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报送1份完整资料,并将 2份相同的完整资料报送申请企业所在地省(区、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国家局受理中心在收到企业的申报资料后,应在5 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同意受理的品种出具中药 品种保护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抄送申请企业所 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将申报 资料转送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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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资料应能说明申报品种的可保性,并 能客观全面地反映中药品种生产工艺、质 量研究、安全性评价、临床应用等方面的 情况。
• 申报品种一般应完成监测期、注册批件及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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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品种由多家企业生产的,应由原研企 业提出首次申报;若质量标准不能有效控 制产品质量的,应提高并统一质量标准。
用于预防和治疗重大疑难疾病、危急重症、 烈性传染病的中药品种,其疗效应明显优于现有 治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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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的 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
(1)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是指能突出中 医辨证用药理法特色,具有显著临床应用 优势,或对主治的疾病、证候或症状的疗 效优于同类品种。 (2)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是指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 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且具有临床应用优 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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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目录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9.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

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药保护品种等级的划分和审批第五条依照本条例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品种,也可以申请保护。

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二级。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一)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二)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三)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一)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二)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三)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新药,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护期给予保护;其中,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保护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可以重新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保护。

第九条申请办理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一)中药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中药品种,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

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

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号2009年02月03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中药品种保护管理工作,突出中医药特色,鼓励创新,促进提高,保护先进,保证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国家局制定了《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附件1),现予印发,并就进一步做好中药品种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条例》,认真组织做好中药品种保护的初审和日常监管工作。

要组织对中药品种保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已经进行过注册核查的申报资料,可不再进行核查。

对批准保护的品种要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督促企业做好保护期内的改进提高工作。

二、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局受理中心)报送1份完整资料,并将2份相同的完整资料报送申请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局受理中心在收到企业的申报资料后,应在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同意受理的品种出具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抄送申请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将申报资料转送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对已受理的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将在国家局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决定期间,各地一律暂停受理该品种的仿制申请。

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报资料及局受理中心受理通知书后,应在20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核查和初审工作,并将核查报告、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资料(1份)一并寄至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开始进行审评工作。

四、对批准保护的品种,国家局将在政府网站和《中国医药报》上予以公告。

生产该品种的其他生产企业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局受理中心提出同品种保护申请并提交完整资料;对逾期提出申请的,局受理中心将不予受理。

含濒危药材中药品种处理原则

含濒危药材中药品种处理原则

含濒危药材中药品种处理原则濒危药材是指因采摘、挖掘、非法贸易等原因导致其种群数量急剧减少,面临灭绝或严重减少的物种。

这些濒危药材在中药治疗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价值,但由于过度采集和滥用,已经严重影响其生存和繁衍能力。

因此,为了保护和恢复濒危药材的种群,必须采取一系列的处理原则。

本文将重点介绍含濒危药材中药品种处理的相关原则。

第一,确保品种的保存和繁殖。

为了保护濒危药材的种群,首先需要确保其种子或者种苗的保存和繁殖。

这需要相关部门建立起濒危药材的种质资源库,并进行相关研究和实践,以期实现濒危药材的保存和繁殖。

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政策和法规,加强对濒危药材的种子和种苗的管理和监管,防止其非法的采集和贸易,确保种群的持续繁衍。

第二,开展种质资源的调查和评估。

针对濒危药材的种质资源,需要开展全面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这包括对其分布区域、采集数量、生长环境等方面的研究。

通过评估濒危药材的种群数量和状况,为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管理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建立合理的采集和利用制度。

濒危药材在中药治疗中具有特殊的疗效,但过度采集和非法贸易已经严重威胁到其种群的生存和繁衍。

因此,需要建立合理的采集和利用制度,限制濒危药材的采集数量和范围,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濒危药材的监测和检查,防止其非法的贸易和使用。

第四,推广可替代药材的使用。

在保护濒危药材的同时,还需要推广可替代药材的使用。

这些可替代药材在功效和安全性上与濒危药材相似,但种群数量相对较多,同时更容易种植和采集。

通过推广可替代药材的使用,可以减少对濒危药材的需求,从而减轻其种群的采集压力,促进其种群的恢复和繁衍。

第五,加强宣传教育和意识提升。

保护濒危药材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因此,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濒危药材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同时,也需要培养公众对濒危药材的正确使用和合理消费的意识,避免滥用和浪费。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濒危药材的种群,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处理原则。

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技术指导原则

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技术指导原则

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技术指导原则为了促进中药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技术指导原则制定如下:一、分类评价根据中医药二十大类药材分类标准进行分类评价,按照中医药理论、中药药材质量标准和药用植物生物学特性等方面考察评价药材的基本特征和药用价值。

二、药材资源评估通过调查研究、实地考察和统计分析等手段,评估药材资源的种植或采集状况、采收量与需求量的平衡情况,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等,从而确定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对策。

三、品种鉴定与比较四、药材质量评价根据相关标准和检测方法,对中药材进行质量评价,包括外观、色泽、气味、性状、理化性质、含量测定、污染物检测等。

并结合药材的临床应用和毒副作用等方面的信息,综合评价药材的质量。

五、功能评价根据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研究成果,评价中药材的药效和药理作用,包括药理活性、药效成分、毒理学等方面的研究,以及临床验证的效果。

通过功能评价,确定药材适应症和剂量等方面的指导意见。

六、流程评价对中药品种保护审评的流程进行评价,包括信息收集、文件审查、实地考察、评估报告撰写、意见征询、会议讨论、审评结果发布等流程的严谨性、及时性和公正性等方面的评价,以确保审评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七、标准制定和质量控制根据中医药理论和中药材的特性,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要求,包括中药材的贮藏、加工、提取和炮制等方面的标准,以及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质量控制要求。

并加强对标准的宣传和推广,促进中药品种的标准化生产和质量管理。

总结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技术指导原则的出台,对于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中药材的分类评价、资源评估、品种鉴定与比较、质量评价、功能评价、流程评价以及标准制定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研究,为中药品种的保护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指导原则的实施,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通过政策和法规等手段,促进中药品种的保护和利用,实现中医药事业的持续发展。

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

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

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中药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其丰富的药材资源和深厚的药学知识一直以来都受到人们的重视。

为了保护传统中药的品种,加强中药的研究与开发,我国制定了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以确保中药的种质资源得到充分保护和合理利用。

首先,中药品种保护的原则是保护多样性。

中药药材的种类繁多,每一种中药都是独特而宝贵的。

因此,在中药品种保护中,应注重保护各个品种的种质特征,避免品种间的基因污染和互相混杂。

同时,要积极鼓励和支持中药药材的培育和繁育工作,通过传统方法或生物技术手段,提高中药的产量和质量。

其次,中药品种保护的原则是保护区域特色。

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各异,这为中药种植提供了丰富的种质资源。

为了保护中药的区域特色,应注重中药材的地域性种植和保护。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保护中药药材的原产地,禁止大规模开垦和非法采集,加强对中药材的管理和监控,确保中药材的原产地特色得到有效保护。

再次,中药品种保护的原则是保护生态环境。

中药药材的种植需要良好的生态环境支持,而中药的种植和采集过程又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在中药品种保护中,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加强对中药种植区域的环境监测和评估,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田的生态效益,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保持土壤的肥力和生物多样性。

此外,中药品种保护的原则是保护民众利益。

中药对于我国民众来说具有重要的医疗和保健作用,因此,在中药品种保护中,要注重保护民众的利益。

加强对中药药材的质量监管,提高中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加强中药的科研和临床验证,促进中药现代化,确保中药的疗效和安全性。

总之,中药品种保护是保护中药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的重要举措。

通过遵循保护多样性、保护区域特色、保护生态环境和保护民众利益的原则,加强对中药品种的保护和开发,有利于推动中药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中药的传承和创新,为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作出更大贡献。

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 号2009 年02月03 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中药品种保护管理工作,突出中医药特色,鼓励创新,促进提高,保护先进,保证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国家局制定了《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附件1),现予印发,并就进步做好中药品种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条例》,认真组织做好中药品种保护的初审和日常监管工作。

要组织对中药品种保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已经进行过注册核查的申报资料,可不再进行核查。

对批准保护的品种要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督促企业做好保护期内的改进提高工作。

二、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局受理中心)报送1份完整资料,并将2 份相同的完整资料报送申请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局受理中心在收到企业的申报资料后,应在5 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同意受理的品种出具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抄送申请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将申报资料转送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对已受理的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将在国家局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决定期间,各地一律暂停受理该品种的仿制申请。

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报资料及局受理中心受理通知书后,应在20 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核查和初审工作,并将核查报告、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资料(1 份)一并寄至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开始进行审评工作。

四、对批准保护的品种,国家局将在政府网站和《中国医药报》上予以公告。

生产该品种的其他生产企业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 个月内向局受理中心提出同品种保护申请并提交完整资料;对逾期提出申请的,局受理中心将不予受理。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制度+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协同管理全国中药品种的保护工作+第二章中药保护品种等级的划分和审批第五条依照本条例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家药品标准的品种!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品种"也可以申请保护!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二级!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一&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二&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三&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一&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二&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三&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新药"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保护期给予保护’其中"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保护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可以重新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保护!第九条申请办理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一&中药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中药品种"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转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特殊情况下"中药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转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保护的中药品种进行审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审评结论!#三$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论"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是否给予保护!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与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协商后"聘请中医药方面的医疗’科研’检验及经营’管理专家担任!第十条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提交完整的资料!第十一条对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以及保护期满的中药品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指定的专业报刊上予以公告!第三章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第十二条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七年"第十三条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限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负有保密责任的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第十四条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限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六个月#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延长的保护期限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确定&但是#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第十六条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七年"申请延长保护期的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应当在保护期满前六个月#由生产企业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第十七条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但是#本条例第十九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如果在批准前是由多家企业生产的#其中未申请$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药品检验机构对该申报品种进行同品种的质量检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检验结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经征求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意见后!补发&中药保护品种证书’"$二%对未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依照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该中药品种的批准文号"第十九条对临床用药紧缺的中药保护品种!根据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的仿制建议!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仿制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生产同一中药保护品种的企业发放批准文号"该企业应当付给持有&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并转让该中药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的企业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裁决"第二十条生产中药保护品种的企业及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改进生产条件!提高品种质量"第二十一条中药保护品种在保护期内向国外申请注册的!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造成泄密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伪造#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有关中药保护品种的申报要求%申报表格等!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

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

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1 总则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为继承中医药传统,突出中医药特色,鼓励创新,促进提高,保护先进,保证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性,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2 一般要求2.1符合《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

2.1.1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是指对某一疾病在治疗效果上能取得重大突破性进展。

例如,对常见病、多发病等疾病有特殊疗效;对既往无有效治疗方法的疾病能取得明显疗效;或者对改善重大疑难疾病、危急重症或罕见疾病的终点结局(病死率、致残率等)取得重大进展。

2.1.2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是指列为国家一级保护物种药材的人工制成品;或目前虽属于二级保护物种,但其野生资源已处于濒危状态物种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2.1.3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中的特殊疾病,是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社会生活经济秩序的重大疑难疾病、危急重症、烈性传染病和罕见病。

如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脑卒中、急性心肌梗塞、艾滋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苯酮尿症、地中海贫血等疾病。

用于预防和治疗重大疑难疾病、危急重症、烈性传染病的中药品种,其疗效应明显优于现有治疗方法。

2.2符合《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

2.2.1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是指能突出中医辨证用药理法特色,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优势,或对主治的疾病、证候或症状的疗效优于同类品种。

2.2.2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是指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且具有临床应用优势。

2.3凡存在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的品种,应解决纠纷以后再办理保护事宜。

2.4企业应保证申报资料和数据的真实、完整、规范、准确。

试验资料应注明出处、完成日期、原始档案存放处,印章应与试验单位名称一致,并有主要研究者签字,试验数据能够溯源。

2.5临床试验负责单位应为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的病种应与其认定的专业科室相适应,参加单位应为三级甲等医院。

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

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

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
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
中药,作为中华文化的精华,具有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应用,是中医临床治疗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药材中又存在着很多珍贵的中药品种。

这些中药品种被誉为“中药材的金字招牌”,保护它们就意味着保护着中药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如何保护中药品种呢?此文将从分类的角度讲解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

一、野生药材类
野生中药品种一直都是中药材中的重要部分,具有很高的药用价值和文化含义,同时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野生中药品种的原则,应该以采取灵活的措施为主: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控制过度采摘,规范采摘方式和时机,适时开展人工驯化和人工栽培。

二、重点保护品种类
重点保护品种是指那些珍贵中药材或良种的品种,具有极高的药用价值和文化意义,很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破坏,因而需要现代化的管理和保护。

保护重点品种的原则主要是:维持种质资源的多样性,促进良种的开发和保存,鼓励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严格管理和规范化生产过程,保障质量和安全。

三、常规品种类
常规品种是指那些常见而且易于培育的中药品种,其种植和生产规模较大,保护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保护常规品种的原则主要是:加强政策引导和规范化管理,建立统一的品牌和质量标准,完善品种信息和市场监管体系,提高消费者意识和参与度。

综上所述,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多方面的参与和努力。

只有在全社会的积极关注和支持下,才能更好地保护中药品种,维护中药文化的发展。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2.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为加强中药品种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中药品种质量持续提升,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2月25日至2023年1月24日。

有关意见可反馈至****************************.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有关意见反馈”。

附件: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起草说明3.意见反馈表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2年12月22日附件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中药品种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中药品种质量持续提升,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中药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中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材等。

第三条【保护原则】国家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研制开发中药品种,对显著提高质量或者提升临床价值优势,彰显中药特色的中药品种实行保护。

第四条【部门职责】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保护的中药品种进行审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三医联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联动,加强中药品种保护,保障公众医疗用药需求。

第二章保护范围及保护等级第六条【保护分级】国家对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

就进 一步做好 中药 品种保 护 管理 工作 的有关 事项 通
知如下 :

《 国医药报 》 中 上予 以公 告 。生产 该 品种 的其他 生产 企业 应 自公告 发布 之 日起 6个月 内向局 受理 中心提 出同品种保 护 申请 并 提 交 完 整 资料 ; 逾 期提 出 申 对
请的, 局受 理 中心 将 不 予 受 理 。 申请延 长保 护期 的
省 ( 、 食 品药 品监管 部 门 , 区 市) 并将 申报资 料转送 国 家 中药品种保 护审评 委 员会 。
药 品批 准文 号 的效 力 , 按 《 例 》 二 十三 条 的有 并 条 第
关 规定进 行 查处 。
对 已受 理 的 中药 品 种保 护 申请 , 在 国家 局 政 将
( 在 审评 过 程 中 发 现 申报 资 料 不 真实 的 , 一) 或 在 资 料真 实 性 核 查 中不 能 证 明 其 申报 资 料 真 实的 ; - 未
( 申报企 业 主动 提 出撤 回 申请 的 ; 三)
局受理 中心 在 收 到 企 业 的 申报 资 料 后 , 在 5 应
内完成 申报 资料 的 真实 性 核 查 和 初 审工 作 , 将核 并
查 报告 、 初审 意 见 和 企 业 申报 资 料 ( 1份 ) 一并 寄至
国家 中药 品种 保护 审评 委员 会 。 国家 中药 品种 保护 审 评委员 会在 收 到上述 资 料后 , 开始进 行审评 工作 。
四、 对批 准保 护 的品种 , 国家局将 在政府 网站和
府 网站 予 以公 示 。 自公示 之 日起 至作 出行 政决定 期 间, 各地一 律暂停 受理 该 品种 的仿制 申请 。
三 、 省 ( 、 ) 品药 品监管 部 门在收 到企业 各 区 市 食

中药材的品种保护措施有哪些

中药材的品种保护措施有哪些

中药材的品种保护措施有哪些中药材作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其品种的保护至关重要。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中药材的需求不断增加,但同时也面临着品种流失、质量下降等诸多问题。

因此,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来保障中药材品种的可持续发展和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建立中药材品种资源库是一项关键的保护措施。

通过对各类中药材品种进行全面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可以为品种的研究和保护提供丰富的素材。

资源库应涵盖野生品种和栽培品种,包括种子、种苗、植株等不同形式的样本。

同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低温保存、组织培养等,确保样本的活性和遗传完整性。

在资源库的建设过程中,要做好详细的品种信息记录,包括产地、生态环境、生物学特征等,为后续的研究和利用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加强中药材品种的原产地保护也是必不可少的。

许多中药材品种都具有特定的产地适应性,其品质和药效往往与产地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等密切相关。

因此,划定原产地保护区,对产地的生态环境进行严格保护,限制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有助于保持中药材品种的优良特性。

例如,对于一些道地药材的产地,如长白山的人参、云南的三七等,应加强对其土壤、水质、空气质量的监测和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中药材品质的影响。

推行中药材品种的规范化种植是保障其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制定科学合理的种植技术规程,包括种植密度、施肥管理、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确保中药材在生长过程中得到适宜的环境和管理。

同时,加强对种植户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他们的种植水平和质量意识。

在规范化种植过程中,严格控制农药和化肥的使用,倡导绿色种植,减少化学物质对中药材的污染,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中药材品种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申请专利、植物新品种权等方式,可以为中药材品种的研发者和拥有者提供法律保障,鼓励他们对品种进行创新和改良。

此外,对于传统的中药材品种知识,如民间秘方、炮制工艺等,可以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手段进行传承和保护,防止其流失和滥用。

实施《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对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意义和作用

实施《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对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意义和作用

P o u t, e ig1 0 7 ) rd cs B in 0 0 0 j A SR C B T A T: 0bet e I r e o f rh ri r v h r e e o r tce rdt n lC iee jci n od r t u t e mpo e t ewo k l l fP o etd T a io a hn s v v i
中国药 事 2 1 0 0年第 2 4卷 第 8期
79 6
实施 中药 品种保 护 指 导 原 则 对 中药 品种保 护 工 作 的 意 义 和 作 用
王 晓清 (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北京 107) 000
摘要 : 目的 为进一步提 高中药品种保护技术审评和监督管理工作水平提供思路和参考。方法 结合工作
e p o e . Re u t n o cu i n “ u d l e ’ s t e f s c m p e e sv n o m a i e d c m e t n x lr d s ls a d C n l so g i e i s ’i h i t o r h n ie a d n r t o u n o n r v
o oetd n Pr t ce Tr d t n l a i o a Chn s M e iia P o u t ” ( e en fe rf re o s “ ud l e ” we e i iee dcn 1 r d cs h r i at r ee r d t a g iei s ) n r
M e ii a r d c s t c n c le a u to d cn lP o u t e h i a v l a i n, s p r ii n a d m a a e n , s m e s g e to s a d i e s w e e u e v so n n g me t o u g s i n n d a r p o i e . M eh d a e n t ewo k n r c i ea d f o t e a p c fp o e t d d c a a i n a c p a c , r vd d t o s B s d o h r i g p a tc n r m h s e t o r t c e e lr t c e t n e o t c n c lr q ie e t ,s p r ii n,ma a e e t n t ,t e e f c n i n fc n e o h e h ia e u r m n s u e v so n g m n ,a d e c h fe ta d s g i a c f t e“ i ei e i Gu d l s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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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1 总则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为继承中医药传统,突出中医药特色,鼓励创新,促进提高,保护先进,保证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性,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2 一般要求2.1符合《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

2.1.1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是指对某一疾病在治疗效果上能取得重大突破性进展。

例如,对常见病、多发病等疾病有特殊疗效;对既往无有效治疗方法的疾病能取得明显疗效;或者对改善重大疑难疾病、危急重症或罕见疾病的终点结局(病死率、致残率等)取得重大进展。

2.1.2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是指列为国家一级保护物种药材的人工制成品;或目前虽属于二级保护物种,但其野生资源已处于濒危状态物种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2.1.3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中的特殊疾病,是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社会生活经济秩序的重大疑难疾病、危急重症、烈性传染病和罕见病。

如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脑卒中、急性心肌梗塞、艾滋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苯酮尿症、地中海贫血等疾病。

用于预防和治疗重大疑难疾病、危急重症、烈性传染病的中药品种,其疗效应明显优于现有治疗方法。

2.2符合《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

2.2.1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是指能突出中医辨证用药理法特色,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优势,或对主治的疾病、证候或症状的疗效优于同类品种。

2.2.2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是指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且具有临床应用优势。

2.3凡存在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的品种,应解决纠纷以后再办理保护事宜。

2.4企业应保证申报资料和数据的真实、完整、规范、准确。

试验资料应注明出处、完成日期、原始档案存放处,印章应与试验单位名称一致,并有主要研究者签字,试验数据能够溯源。

2.5临床试验负责单位应为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的病种应与其认定的专业科室相适应,参加单位应为三级甲等医院。

二级甲等医院可参加以广泛应用的安全性评价为目的的临床研究。

2.6试验过程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各项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试验原始资料应保存至保护期满。

2.7申请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制度,生产设备、检验仪器与申报品种的生产和质量检验相匹配,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2.8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组织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和抽样并组织检验。

2.9中药保护品种生产企业在保护期内应按时按要求完成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的各项工作。

3 初次保护3.1初次保护申请,是指首次提出的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其他同一品种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公告前提出的保护申请,按初次保护申请管理。

3.2申报资料应能说明申报品种的可保性,并能客观全面地反映中药品种生产工艺、质量研究、安全性评价、临床应用等方面的情况。

3.3申报品种一般应完成监测期、注册批件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研究工作。

3.4申报品种由多家企业生产的,应由原研企业提出首次申报;若质量标准不能有效控制产品质量的,应提高并统一质量标准。

3.5综述资料包括临床、药理毒理和药学等内容的概述,并说明适用条款及申请级别的理由。

3.6临床资料3.6.1申请一级保护品种的临床资料应能证明其对某一疾病在治疗效果上取得重大突破性进展,或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

3.6.2申请二级保护品种的临床资料应能证明其有显著临床应用优势,或对主治的疾病、证候或症状的疗效优于同类品种。

3.6.3临床试验设计应科学合理,尤其要注意评价指标公认性、对照药的合理性及足够样本量。

一般应选择阳性对照,阳性对照药的选择应遵循“公认、同类、择优”的原则,并详细说明选择依据,必要时选择安慰剂对照。

应进行与阳性对照药比较的优效性检验,或在确认申报品种有效性的前提下体现其与阳性对照药的优势。

试验的样本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且试验组病例数一般不少于300例;多个病证的,每个主要病证病例数试验组一般不少于60例。

在安全性评价中,应注重常规安全性观察,如三大常规检查、肝肾功能、心电图检查等,以及与品种自身特点和主治适应症有关的特殊安全性观察,如含有配伍禁忌品种、前期研究提示有特殊毒性品种、注射剂等。

3.7药学资料3.7.1原料应有法定标准,并且内容完整、项目齐全,必要时还应有较完善检测项目。

多基原药材应明确其基原,主要药味应明确产地,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渠道,并有相关证明性材料;注射剂原料药必须固定基原和产地,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以中药饮片投料的应提供炮制方法及标准,直接购买中药饮片的,还应明确生产企业及供货渠道。

3.7.2应提供详细的生产工艺(原料前处理、提取、纯化、浓缩、干燥、制剂成型等全过程)、主要工艺参数及质量控制指标、工艺流程图和工艺研究资料。

工艺研究资料应能说明现行生产工艺的合理性,并提供工艺过程中各个环节所采取的质量保障措施。

3.7.3申报品种必须是执行国家正式药品标准的品种,药品标准应能有效地控制药品质量,注射剂标准中必须建立指纹图谱和安全性检查项目,且应有近三年企业质量检验情况汇总表及省级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以说明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3.7.4单味药制剂的主要药效成分应清楚,并应有相应的专属性质量控制方法。

3.8改变剂型的品种应有试验资料证明其先进性和合理性。

改变剂型的普通制剂,应与原剂型比较,证明其在药物稳定性、吸收利用、可控性、安全性、有效性或患者顺应性等方面具有的特点与优势。

改成缓释制剂、控释制剂、靶向制剂等,应与普通制剂比较,证明其在药物释放、生物利用度、有效性或安全性等方面具有的特点与优势。

改变剂型品种还应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优势,或对主治疾病、证候或症状的疗效优于同类品种。

3.9对传统中成药进行重大工艺改进的品种,与原品种及同类品种比较必须在服用剂量、制剂稳定性、质量标准可控性、有效性或安全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并提供相关资料。

工艺改进的品种还应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优势,或对主治疾病、证候或症状的疗效优于同类品种。

3.10处方中含有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药味,含有重金属的药味,毒性药材(系列入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毒性中药材),其他毒性药材日服用剂量超过药典标准,炮制品或生品的使用与传统用法不符以及临床或文献报道有安全性隐患药味的品种,应有试验资料证实其用药安全性。

3.11申报中药注射剂品种保护的,其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现行中药注射剂的注册要求,尤其是安全性研究资料必须是在国家认定的GLP实验室进行,并有不良反应检索报告。

3.12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应有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间药效、毒理相互影响(增效、减毒或互补作用)的比较性研究和临床试验资料,以证实其组方合理性。

3.13申请企业应提出在保护期内对品种改进提高计划及实施的详细步骤。

如进一步完善生产过程控制,提高完善质量标准,加强基础和临床研究,完善药品说明书等。

3.13.1生产用原料药材需明确和固定产地。

3.13.2进一步研究生产全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及技术参数,完善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

3.13.3进行质量标准提高和完善研究,增强检测项目的专属性,研究建立与功能主治及安全性相关的检测指标,并按国家药品标准修订程序完成标准修订工作。

3.13.4进一步开展临床和基础研究,进行更大范围的临床观察,完善使用说明书,指导药物合理应用。

如应针对品种特点和现有研究资料的不足,明确主治范围、药物相互作用、特殊人群的应用、安全性评价、量效关系、作用机理、药物的体内过程、不良反应、使用禁忌、注意事项等。

4 同品种保护4.1同品种,是指药品名称、剂型、处方都相同的品种。

同品种保护申请,是指初次保护申请品种公告后,其他同品种生产企业按规定提出的保护申请。

4.2已受理同品种申请的品种,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及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同品种质量考核。

同品种质量考核包括现场检查、抽样和检验三方面的内容。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

4.2.1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以被考核品种执行的国家标准为依据,对该品种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检查。

4.2.2抽样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抽样指导原则》,在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3批样品,抽样量应为全检量的三倍,必要时也可在市场购买并由企业确认。

申报品种含多个规格的,可以抽取主要生产的一种规格,质量标准中涉及定性、定量的还应抽取相应的适量药材。

4.2.3检验抽取的样品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省级药品检验所按申报品种执行的国家药品标准进行检验。

5 延长保护期5.1延长保护期申请,是指中药保护品种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届满前按规定提出延长保护期的申请。

5.2申请延长保护的品种应能证明其对主治的疾病、证候或症状较同类品种有显著临床疗效优势。

5.3申请企业应按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并提交相关资料。

5.4延长保护期的品种在临床、药理毒理、药学等方面应较保护前有明显改进与提高,如生产用药材和饮片基原明确、产地固定,工艺参数明确,过程控制严格,质量标准可控完善,主治范围确切,药品说明书完善等。

对有效成分和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其量效关系、作用机理和体内代谢过程应基本清楚。

5.5申请企业应提出在延长保护期内对品种改进提高的详细计划及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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