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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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9.14•【文号】税总发〔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是转变职能、发挥税收作用的关键所在,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的重要抓手,对于提升税收治理能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实现税收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勇于创新,开拓进取,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简政放权上做“减法”,大幅度削减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涉税资料,有效便利了纳税人;在后续管理上做“加法”,加快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出台系列工作规范,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加大信息管税和风险管理力度,建立健全了事中事后管理体系;在优化服务上做“乘法”,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推进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增强了纳税人获得感。

同时也应看到,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与广大纳税人和基层税务干部的期盼相比,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在思想理念、制度机制、管理手段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税收环境还需要进一步优化。

全国税务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系列部署,结合开展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金税三期全面上线等改革“回头看”,坚持问题导向、集成导向、目标导向,对焦纳税人需求和基层税务干部期盼,继续加大税务系统简政放权力度,一体化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充分释放税收信息化潜能,推动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质升级,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
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6]37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6.03.01
【实施日期】1996.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6年3月1日国税发〔199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附后)已于1996年2月6日下发各地。

为贯彻国办发〔1996〕4号文件,现就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问题
(一)对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其应当缴纳的税收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凡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叉征管的,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销售额由国家税务局确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地方税务局确定。

为有效实施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纳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做好税额的确定工作。

(二)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按这次调整的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

鉴于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实施半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讲协作,根据国务院的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使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得以顺利推进。

为进一步做好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落实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国务院决定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政治和经济意义,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减缓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扩大,防止重复经济建设,支持西部大开发,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为国家长治久安打下坚实的基础。

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保持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政治经济全局角度,深刻领会国务院战略决策的重大意义,自觉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的各项工作。

要进一步贯彻“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针,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确保所得税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坚决清理纠正越权自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近年来,一些地区为发展地方经济、吸引投资,在统一政策之外越权自定了不少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继续这样做不仅不能真正起到吸收投资的作用,而且也不符合依法治税的原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9.01.05•【文号】国办发[1989]2号•【施行日期】1989.01.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89)2号一九八九年一月五日)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税收法规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司法部门和宣传、教育部门要配合税务机关切实搞好税收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工作。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教科书和普法教育等多种形式普及税法知识,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培养公民自觉纳税习惯。

二、任何部门、地区、单位,不得下达与国家税收法规相抵触的文件。

凡涉及税收问题,都必须事前和税务部门协商,一律由税务部门下达。

要教育所属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税法,主动接受税务检查,不得漏缴税款,更不得偷税、抗税,违者要按税法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级公安部门要大力支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认真查处围攻税务机关和殴打税务人员的案件。

在整顿税收秩序过程中,要把打击的重点放到聚众打砸税务机关和以暴力伤害税务人员的案件上。

对妨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有意扰乱税收秩序和治安秩序的,公安人员要及时出面制止;对殴打、侮辱税务人员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该拘留的拘留,绝不可作为一般民事纠纷来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了有效地控制和查处偷税漏税行为,防止税款流失,对有偷漏税行为的纳税人,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人员可以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征明,检查纳税人在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单位的存款帐户,但要指定专人并遵守为储户保密的规定,以避免越权行事。

有关金融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有关情况。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汕国税发[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汕国税发〔2009〕77号2009年5月19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根据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贯彻意见》(粤国税发〔2009〕7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税收收入(一)坚持依法治税原则。

严格执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严格现税征收,大力清缴欠税,并通过税源巡查、产能核查、纳税评估以及努力提高企业预缴所得税比例等手段,以管理促收入,做到应收尽收。

(二)严格税款征收工作。

根据市局下达的年度收入工作目标,科学、合理分解收入任务,及早谋划组织收入工作。

一把手要切实担负起组织税收收入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组织收入工作责任制,实行领导分片挂钩基层抓收入,强化收入计划完成情况的跟踪考核。

(三)加强税收收入分析与预测,牢牢把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

一是建立健全税收分析工作制度。

进一步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税收分析水平,计统、税政、征管以及税源管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互相支持配合,通力协作做好税收分析工作。

要认真做好税收分析上报和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分析收入形势,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当收入情况发生异常波动时,要及时汇报或通报。

各单位每月的各税种收入同比增降幅超过30%,须于月份终了后2日内以电子邮件向市局(计统科)上报主要增减原因分析。

二是加强税收分析基础管理工作。

要以税收征管数据为基础,为税收分析提供真实、准确、规范的数据信息。

三是坚持每月分上中下旬对当期收入实行连续“滚动式”预测。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4.08
•【字号】豫国税发[2009]100号
•【施行日期】2009.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9】100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根据年初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省国税工作要点,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治税,严格征管。

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依法组织税收收入,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税收任务,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财力支持。

二、落实税收政策,服务科学发展。

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执行政策的关系,自觉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大局,扎扎实实、创
造性地抓好各项税收政策的落实,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三、强化服务,务求实效。

按照开展“纳税服务年”活动的精神,加快推进
由“执法+管理”向“执法+服务”理念的转变,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为纳税人多办事、办实事,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九年四月八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皖国税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国税发〔2009〕52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坚持依法治税,服务经济发展(一)坚决执行税法和税收政策。

各级国税机关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国税系统丰源工程规划(2009-2012)》、《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52条意见》以及《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等各项规定,自觉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大局,将国税工作有机融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措施,强化政策执行力,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发挥最大效应,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

各级国税机关要落实好“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既不能以完成税收任务为名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该退不退、虚收空转;也不得以各种名义越权减免税、缓缴税、擅自豁免欠税;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维护税收秩序,对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和不切实际追加收入计划的做法,要主动向政府汇报和说明情况,并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

(三)坚持强化征管与优化服务并重。

积极探索税收征管工作内在规律,抓住当前易发生税收流失的征管漏洞和薄弱环节,研究对策,科学管理,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大力规范税收秩序,积极做好防范风险、堵漏挖潜和增收工作,确保税收收入预期目标的实现。

2024年在税收征管工作的进展总结及新时期工作的要求

2024年在税收征管工作的进展总结及新时期工作的要求

2024年在税收征管工作的进展总结及新时期工作的要求一、进展总结2023年,税收征管工作在政策支持、技术应用和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以下是对2023年税收征管工作的进展总结:1. 政策支持方面在2023年,税收征管工作得到了国家层面的大力支持。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包括降低税负、简化税制、优化税收环境等,以鼓励企业发展和刺激经济增长。

此外,政府还加大了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投入,加强税收执法力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2. 技术应用方面2023年,税收征管工作开始全面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

这些技术的应用,极大地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效率。

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帮助税务人员分析大量的数据,识别异常行为和风险,提供更准确的税收征管建议。

大数据技术使税务机关能够从海量数据中挖掘出有用信息,帮助企业识别潜在的税收风险,避免漏税和偷税行为。

云计算技术的应用,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可以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办公,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

3. 管理创新方面在2023年,税收征管工作在管理模式上进行了创新。

税务机关加大了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管和评估,提高了征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同时,税务机关还加强了对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了征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此外,税务机关还注重与企业和社会的沟通与合作,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和配合度。

二、新时期工作的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要求。

以下是对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1. 加强税收征管能力新时期,税收征管面临着复杂多变的形势,要求税务机关不断加强自身的征管能力。

这包括进一步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加强征管制度建设和执法能力,提高税收征管的科学化和智能化水平。

2. 推动税收征管创新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需要不断创新管理模式。

税务机关要加强与企业和社会的沟通与合作,借助新兴技术的应用,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国税发[1993]117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3.11.02【实施日期】1993.11.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11月2日国税发〔1993〕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务登记根据《细则》第五条的规定,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按照《征管法》和《细则》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按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管辖范围,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也应给予答复。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但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10月22日国税发[2003]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近几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积极推进信息化加专业化,加强税收征管,取得了可喜的成效。

但是,税收征管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尤其是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亟待加强,特别是在征收、管理和检查分离后,有些职责分工不够明确,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税源管理不到位,信息化支撑滞后,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为此,就当前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充分认识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建设的重要性。

推进依法治税,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靠扎实的征管基础工作才能得以贯彻落实。

基础工作不扎实,依法治税便无从谈起,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就落不到实处。

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是对全国税务系统各级机关的共同要求,其重点主要在基层。

基层是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重要载体,其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税收整体工作水平的高低,“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各级领导务必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下大力气,常抓不懈,严格按照全国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不断更新管理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管理责任,优化管理手段,着力提高基层税务人员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夯实基层征管各项工作的基础,抓出实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税总函〔2015〕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税总函〔2015〕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税总函〔201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4年以来,面对经济税源增速放缓的严峻挑战,各级税务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克服各种不利影响,充分发挥税收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保持了税收收入平稳增长。

但一些地方也出现了收过头税、空转等虚增收入现象,严重违背了依法征税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征税,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及时足额组织税收收入。

同时,越是在税收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越不能“寅吃卯粮”。

要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采取空转、转引税款等非法手段虚增收入,坚决避免突击收税,切实保证税收收入质量。

二、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政策,绝不能以税收收入任务紧张为由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打折扣。

要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认真执行包括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再就业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同时,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防止擅自或变相减免税。

三、强化税收收入质量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收入质量管理作为重点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完善税收收入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风险管理、税收入库、税收与经济匹配性等方面的考核,定期测算下发评价结果并做好反馈工作,加强对税收收入质量的监督和考核,实现真实、没有水分的增长。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1. 背景国税和地税作为我国税收征管的两个主要部门,分别负责对中央和地方税收的管理。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推进,国税地税两个征管体制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阻碍了税收征管的高效运行和税收管理的一体化。

因此,为了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我国政府提出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2. 目标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国税地税一体化,优化税收征管机构设置,提高税收管理效率,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规范运行,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现代化。

3. 改革内容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1 合并国税地税征管机构根据改革的需要,将国税和地税的征管机构合并为一个统一的税收征管机构,实现国税地税一体化管理。

3.2 统一税收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税收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收返还等方面的规定,提高税收管理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3.3 加强税收信息共享建立国税地税征管信息平台,实现税收信息的共享和协同,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3.4 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根据国税地税一体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5 健全税收征管人员培训机制加强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人才支持。

4. 实施步骤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实施步骤如下:4.1 研究制定改革方案相关部门将会对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

4.2 提请国家层面决策将制定的改革方案提请国家层面的决策,争取政府的支持和批准。

4.3 组织实施改革方案根据批准的改革方案,相关部门将会组织实施相应的改革措施,包括合并征管机构、制定税收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平台等。

4.4 监督和评估改革效果对改革实施的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做出相应调整。

5. 预期效果通过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预期可以取得以下效果:- 实现税收管理的一体化,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国税地税联合办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国税地税联合办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国税地税联合办税的指导意见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国税地税联合办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税务总局决定,以更优的方式、更大的力度,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上, 进一步深化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更好地满足纳税人对高效便民服务的新需求,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联合办税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各领域改革的全面推进,尤其是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税收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广大纳税人对建设法治型、服务型税务机关,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减轻办税负担的要求愈加迫切。

针对新形势新要求,税务总局适时出台和持续升级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合作规范》),着力强化国税、地税合作,持续推进联合办税,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部分地区仍存在落实不到位、合作不充分、进展不平衡等问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深化联合办税的重要意义,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加快从联合办税“干起来”、联合事项“多起来”的基础上,迈向办税速度“快起来”、纳税体验“优起来”的新阶段。

(一)深化联合办税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要变动现有税务机构和管理体制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要变动现有税务机构和管理体制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要变动现有税务机构和管理体制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要变动现有税务机构和管理体制通知
(国税明电[199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当前,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中,出现了撤并、另设税务机构的情况,这是与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税务机构和领导体制设置的原则不相符的。

国务院再三强调:“全国税务系统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税务机关重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发[1998]85号文件明确规定,省、区、市税务局应立即辽阔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经费开支四方面的重直管理。

李鹏总理最近又强调指出税收工作必须强化,税务机构不能撤并。

因此,为了集中精力抓好收入,在中央没有统一部署前,各地对现有税务机构和管理全制不要变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结束——。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决定》、《通知》有关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89]国税征字第01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决定》、《通知》有关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89]国税征字第01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决定》、《通知》有关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决定》、《通知》有关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89年5月5日(89)国税征字第019号)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决定》和《通知》),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现就有关征管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关于税务机关通知银行扣款问题国务院《决定》指出:“纳税人偷税漏税和拖欠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认定后,仍拒绝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的,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局长批准,正式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各级税务机关在书面通知银行扣款时,应说明纳税人的违章情况和处理依据。

二、关于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银行存款帐户问题《通知》指出:“对有偷漏税行为的纳税人,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人员可以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检查纳税人在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单位的存款帐户,但要指定专人并遵守为储户保密的规定,以避免越权行事。

有关金融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有关情况”。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银行的联系与配合,认真做好清理拖欠税款和查处偷、漏、抗税工作。

对有偷抗税行为的纳税人,在采取其它检查手段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确需检查其银行存款帐户的,必须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局局长批准,确定专人,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许可证明到纳税人开户的银行和其他金融单位进行检查,并应严格遵守为储户保密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月27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结合税务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推进公开平台建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税务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税务部门治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依法依规明确税务部门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扩大公众参与,促进税务系统政务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强化税收征管若干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3]0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强化税收征管若干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3]0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强化税收征管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强化税收征管若干措施的通知(1993年8月11日国税发〔1993〕060号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税收征管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国家税务局关于强化税收征管的若干措施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6号文件、国务院51号文件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推进依法治税、整顿税收秩序,强化税收征管,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流失,努力实现工商税收更多地超收,特提出如下措施:一、认真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是我国第一部税收程序法。

它所确立的各项制度,是税收征管的基本规范,是税收征纳双方的行为准则。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不折不扣地依法办事,以此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不断提高征管水平。

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不久将由国务院颁布。

抓住这一时机,国家税务总局将出台一系列税收征管的配套规章、制度。

各地要及时贯彻执行,并对以往制定的有关税收征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认真进行清理;同时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征管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要把这项工作纳入“二五”普法规划,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逐步建立良好的治税环境。

今年内各地要结合贯彻中央6号文件和国务院51号文件,对征管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

二、清理越权减免税根据中央6号文件和国务院51号文件精神,为了严肃税收法纪,整顿税收秩序,要认真清理越权减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的改革过渡期,原国税、地税机关按原有职责协同办理税费征管业务,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执法和服务,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和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确保不断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体验。

现就做好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税费征管业务衔接(一)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税收业务印章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刻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纳税人户籍管理。

新税务机构要统筹做好税务登记的确认、变更、注销和停复业等工作,实现税务登记事项“一窗办理”,内部信息共享共用。

对当期有任一税种申报记录的纳税人,新税务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对纳税人在原国税、地税机关户籍管理状态不一致的,新税务机构应当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按规定处理,保持同一纳税人状态的一致性。

(三)欠税公告。

新税务机构在发布欠税公告前,应当按户对纳税人所有税种欠税信息进行归集确认后,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对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四)风险统筹。

新税务机构要加强风险任务扎口管理,统筹风险管理任务安排,有序开展风险任务的推送和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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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
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税总发[2018]68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8.06.12
【实施日期】2018.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8〕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的改革过渡期,原国税、地税机关按原有职责协同办理税费征管业务,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执法和服务,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和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确保不断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体验。

现就做好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税费征管业务衔接
(一)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
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税收业务印章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刻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纳税人户籍管理。

新税务机构要统筹做好税务登记的确认、变更、注销和停复业等工作,实现税务登记事项“一窗办理”,内部信息共享共用。

对当期有任一税种申报记录的纳税人,新税务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对纳税人在原国税、地税机关户籍管理状态不一致的,新税务机构应当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按规定处理,保持同一纳税人状态的一致性。

(三)欠税公告。

新税务机构在发布欠税公告前,应当按户对纳税人所有税种欠税信息进行归集确认后,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对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四)风险统筹。

新税务机构要加强风险任务扎口管理,统筹风险管理任务安排,有序开展风险任务的推送和应对工作。

要按照税务总局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减少税务检查的工作要求,统筹开展进户执法,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五)税务稽查未结案件处理。

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新的税务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

其他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新的税务稽查机构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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