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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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主义务、从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区别

合同的主义务、从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区别

合同的主义务、从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区别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一致,这是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关于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而言,主要有主义务、从义务以及附随义务。

那么三者有何区别呢?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合同的主义务、从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区别主义务,也叫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自始确定的、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便是支付价款。

从义务,即从给付义务,是指在主给付义务之外、不具有独立意义的、只能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功能的义务。

它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是在于使合同目的更好地实现。

例如《民法典》(2021.1.1生效)第78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也就是说,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对加工承揽者而言,主给付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作品,从给付义务便是帮定作人保守秘密,不得擅自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

例如,花店在出售新鲜花枝的时候会包装好花束以便顾客携带;出售锅炉的店家应当告知购买者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超市应当保持购物环境的安全,避免损害顾客的人身安全等。

这三种义务存在着以下的特点:第一,对合同的性质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主给付义务,例如交付货物转移所有权的是买卖合同,劳务支付薪金的是劳动或者雇佣合同。

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对合同的定性不存在影响;第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如果一方仅仅是没有履行合同的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是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的;第三,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或者从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请求的方式要求对方履行,但附随义务是不能依诉请求的;第四,如果一方因为没有恰当地履行三个义务中的任何一个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中的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法中的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法中的合同附随义务中的是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

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知识。

一、附随义务的法律特征1、附随义务不是合同约定中必然存在的义务,相反,是在合同约定之外具有或然性的义务;2、附随义务的产生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但是其产生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基本法律理念和是否产生的判断标准;3、附随义务产生的目的旨在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实现;4、附随义务不仅可以产生于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可以在缔约过程中和合同关系结束后的阶段存在,例如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尽力促成合同缔结的协助义务、出卖人在标的物交付时阐明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在体内遗留微型手术器械之保护义务、完毕后不向他人泄漏相对方的的保密义务等。

二、附随义务的内容债之关系为一种发展性之过程。

附随义务是在债之不断发展过程中表现为不同的义务,唯其产生不得脱离诚实信用原则,其功能仅为辅助给付义务的实现,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是附随义务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此外,《合同法》中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关于告知义务,《合同法》第158条、第191条、第228条、第230条、第232条、第256条、第257条、第278条、第298条、第309条、第338条、3第370条、第373条、第384条、第389条、第390条、第399条、第413条等分别作了规定。

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3篇)

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交易习惯或者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承担的附随于主合同义务的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是指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合同附随义务的定义、法律后果及其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同附随义务的定义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交易习惯或者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承担的附随于主合同义务的义务。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协商义务: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商,以实现合同目的。

2. 通知义务: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有关合同履行情况,如合同变更、解除、履行期限届满等。

3. 告知义务:当事人应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对对方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告知对方。

4. 指示义务:当事人应根据合同性质和交易习惯,对对方进行必要的指导。

5. 保密义务:当事人应保守合同内容、履行情况等商业秘密。

三、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损害赔偿:当事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当一方违反附随义务时,应支付违约金。

(3)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附随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2. 损害赔偿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直接损失:当事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直接遭受的损失。

(2)间接损失:当事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间接遭受的损失。

3. 诉讼时效当事人主张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丧失胜诉权。

四、合同附随义务的适用1. 法律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应遵守法律规定。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引言在合同法中,附随义务是指与合同主体义务相关联的义务。

它们一般是合同各方所约定的补充义务,旨在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实现合同目的。

本文将介绍合同法中的附属义务及其特点,并分析其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

什么是附属义务附随义务,又称附属义务,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在合同中,主体义务是指合同各方约定的最重要的义务,而附属义务则是与主体义务相联系的、补充性的义务。

附属义务的存在对于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实现合同的目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合同中的附属义务多种多样,具体形式取决于合同类型和合同各方的约定。

在不同的合同中,附属义务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信息披露义务:某些合同中,一方可能有义务向对方提供特定的信息,以保证对方能够全面了解合同事项。

例如,公司合同中的股东信息披露义务。

2.保密义务:当合同涉及商业机密或其他敏感信息时,合同各方可能约定保密义务,禁止泄露或利用该信息。

3.协助义务:有些合同涉及复杂的操作或需要其他合同方的协助才能履行,此时各方可能会约定协助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4.维护义务:在一些合同中,一方可能需要承担对合同标的物的维护、保养、修理等义务,以保持合同标的物的正常运作。

5.违约责任义务: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附随义务的作用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们通过补充和支持主体义务,确保了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实现合同目的。

具体而言,附随义务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补充和保障主体权利和义务:附随义务在合同中起到了补充和保障主体权利和义务的作用。

通过明确合同各方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义务和责任,避免了合同关系中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2.维护合同关系的平衡:附随义务使得合同关系更加平衡。

各方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履行主体义务,还要履行附属义务,这使得合同关系更加完整和可靠。

3.保护弱势方利益:附随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合同关系中的弱势方利益。

合同的附随义务是什么意思

合同的附随义务是什么意思

合同的附随义务是什么意思
一、合同的附随义务是什么意思
(以下内容由禅城区律师为您整理)
1、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使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相关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合同法中的合同附随义务种类有哪些
附随义务大体包括以下六类: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2、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3、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

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
,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

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

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到网在线咨询禅城区律师。

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在合同中,附随义务在很多情况下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合同条款。

它是指,当一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时,还需要同时履行其他的义务。

这些附随义务是合同主要义务的必要补充,可以更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

本文将探讨附随义务的具体含义,并介绍几个相关的案例加以说明。

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呢?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信息披露义务: 不同类型的合同具有不同的信息披露义务,例如,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借贷合同需要借款人提供自己的信用记录等资料,以证明偿还能力。

信息披露义务也包括双方在合同期间需要及时更新互相的信息,确保合同有效性。

2、协助义务: 在合同履行中,有些合同主要义务无法由一方独立完成,需要双方或第三方的协助。

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需要向买方提供买方要求的文件和证书,买方则需要支付相应的购房款。

3、保密义务: 在合同中,有些敏感信息需要保密,如商业秘密、技术机密等。

合同签订双方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不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可能会对双方利益造成损害。

接下来,我们来看几个有关的案例:1、某小学要招聘一位少儿英语教师,该校与一名教师签订了一份合同。

合同规定教师每周需要教授24学时的课程,每学时45分钟。

除此之外,合同还规定教师需要参加每年的中小学教师培训班、月底要将工资卡开户信息提交给校方、每周周报要提交一份小结等。

分析:这个案例中教师需要履行的主要义务是应付课堂教学任务,但同时合同中还附带了其他义务,如参加培训班、提交账户信息、周报等,这些义务是合同主要义务的必要补充,也是保证教学工作顺利完成的前提条件。

2、一家制药公司与某家研发机构签订了一份技术合作协议。

协议中规定公司需支付给研发机构一定的技术研发费用,并且研发机构开发出的新技术归公司所有。

同时,协议还规定,研发机构需要确保新技术的专有权不受侵犯,需要配合公司进行专利申请和维权工作。

分析:这个案例中,双方之间的主要义务是技术研发和技术产权的转移,但协议中还涉及了一部分保密和维权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

(一)附随义务(Nebenpflicht)是大陆法系有关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义务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理论。

附随义务理论是德国学者在探讨合同给付义务及其履行时首先提出的[1]。

德国学者认为,在合同中包含着一组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义务网络”,注意义务、保护义务等是其组成部分,而且这些义务产生于合同解释的过程中,并附随于诸如买卖合同中的交付货物、支付价金等主义务[2]。

那么,何为附随义务?日本学者从附随义务与合同目的实现的关系考察,认为:附随义务是对于合同目的的达成并非不可或缺的给付义务[3]。

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王泽鉴从附随义务产生之源的角度考察,认为:附随义务是债务人依诚信原则于契约及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之外所附有的义务[4]。

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考察视角是必要的,但是,还应当从制度价值的角度去考察附随义务,因此,对附随义务的解释应当是,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它体现了如下特征:第一,附随义务不是合同约定中必然存在的义务,相反,是在合同约定之外具有或然性的义务;第二,附随义务的产生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但是,其产生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基本法律理念和是否产生的判断标准;第三,附随义务产生的目的旨在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实现;第四,附随义务不仅可以产生于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可以在缔约过程中和合同关系结束后的阶段存在,例如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尽力促成合同缔结的协助义务、出卖人在标的物交付时阐明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在体内遗留微型手术器械之保护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不向他人泄漏相对方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等。

附随义务的这一特征体现了合同义务的扩张趋势。

附随义务理论的实行,使合同的效力从依附于既定的合同之内容,扩及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事先不确定的权利义务的范围[5]。

在附随义务中,存在两种类型:一是可以独立诉请履行的附随义务,二是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摘要]本文从附随义务的历史演变入手,阐述了附随义务的涵义及理论基础,列举了附随义务的几种主要类型,分析了违反附随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指出我国立法应进一步完善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

[关键词]附随义务诚信原则给付义务责任形态一、附随义务的历史演变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了附随义务的雏形。

在罗马法中,合同领域的诚信是课加于合同主体的具有明显道德容的义务,该诚信虽然要求使用客观的标准评价当事人的行人,但并不排除对主体故意或者过失等主观因素的考虑。

罗马法中的诚信(bona fides)契约要求债务人除了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外,还要履行诚实、善良的契约外义务。

与之对应的诉讼称为诚信诉讼,审判员可以而且应该根据善意(ex fide bona)去探究当事人达成的是什么东西,对合同义务予以扩,以补充合同容,使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得到法律全面的保护。

在诚信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审判员提出任何涉及诚信的请求,而不必采用抗辩等方式.承审员可斟酌案情,根据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应该诚实信用,按公平正义的精神为适当的判决,不必严守法规。

除某些约定的不公正性,在法律关系中依诚信应为的标准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要求当事人承担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而且承审员还根据正义、衡平的原则对契约的容进行干预,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予以衡平。

在这种契约及诉讼中,基于诚信而要求当事人承担的义务用现代法的眼光来看,即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进入到立法的规定中最早是在《法国民法典》中。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3款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第1135条规定:“订约人不仅要履行他明确承诺的义务,而且要履行根据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赋予的义务。

”也就是说罗马法在司法实践中衍生的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立法的规定。

在法国法中,公平、习惯和法律是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的法源基础。

如法国法中医生的义务就包括“告知对方以必要信息”义务,尤其是外科医生,应向接受手术的病人说明手术的危险性。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有哪些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有哪些

合同履⾏中的附随义务有哪些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在我国《合同法》中应严格定义为狭义的概念。

其设⽴的⽬的在于⼀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是维护对⽅的⼈⾝或财产利益。

违反附随义务与违反给付义务⼀样产⽣违约责任。

附随义务的内容包括通知、协助、保密和基于诚信原则⽽产⽣的其他义务。

店铺⼩编整理了下⽂,即阐述了附随义务的概念及特点,列举了附随义务的⼏种主要类型,分析了违反附随义务产⽣的法律后果,指出我国⽴法应进⼀步完善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

⼀、附随义务的概念和特点(⼀)附随义务的概念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明⽂规定,当事⼈之间亦⽆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的的实现并维护对⽅当事⼈的利益——主要是⼈⾝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原则为依据,其⽬的在于确保合同⽬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的利益;其内容也并⾮⾃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的。

(⼆)附随义务的特点附随义务具有以下特征:(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

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

(2)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般⽽⾔,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之初就已经被确定。

但是,附随义务具有⼀定的特殊性,它并⾮⾃始确定,⽽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遵守⼀定的义务,以维护对⽅当事⼈的利益。

换⾔之,附随义务不受合同种类和性质的限制,即⽆论任何类型的合同均可发⽣附随义务。

此外,附随义务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约,在签约前、签约中和履约后的所有阶段都可能发⽣。

(3)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

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合同法中的⼤多数条款均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约⾃由原则的框架内⾃主决定合同内容,合同中双⽅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具有任意性;⽽附随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原则产⽣的,即使当事⼈双⽅在订⽴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该种义务的存在,⽽且,此类义务⼀般情况下当事⼈也⽆权废⽌。

随付义务的法律规定解释(3篇)

随付义务的法律规定解释(3篇)

第1篇一、引言随付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

随付义务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合同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随付义务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履行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二、随付义务的概念1. 定义随付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

这种义务可以是固定金额,也可以是按照一定比例或标准计算的金额。

2. 特征(1)具有法定性:随付义务是合同法规定的义务,具有法定性。

(2)具有相对性:随付义务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3)具有独立性:随付义务的履行不依赖于合同主权利的履行,具有独立性。

三、随付义务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随付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一)按比例计算的,按照约定的比例计算;(二)按固定金额计算的,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三)按标准计算的,按照约定的标准计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随付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一)按比例计算的,按照约定的比例计算;(二)按固定金额计算的,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三)按标准计算的,按照约定的标准计算。

”四、随付义务的适用范围1. 合同类型随付义务适用于各类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

2. 义务内容随付义务可以涉及多种内容,如预付款、定金、违约金、赔偿金、技术服务费等。

3. 义务主体随付义务的主体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五、随付义务的履行方式1. 预付款预付款是指合同履行前,买方支付给卖方一定金额的款项。

预付款的履行方式如下:(1)按约定比例支付:合同当事人约定预付款的比例,买方按照该比例支付预付款。

合同法附随义务案例

合同法附随义务案例

合同法附随义务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事儿。

老张开了一家小小的旅店。

这天,小李拖着疲惫的身子走进了老张的旅店,打算住上一晚。

老张按照惯例给小李办理了入住手续,把他带到了房间。

这就是他们之间订立的住宿合同,老张有提供房间让小李住宿的主要义务。

可这附随义务的事儿啊,就这么发生了。

晚上的时候,老张看天气变冷了,想着小李白天穿得也单薄,就好心地让服务员给小李房间里的空调调成了热风。

结果呢,小李是那种特别怕热的人,晚上睡觉习惯开着窗户吹点凉风。

老张这一调空调,房间里热得像蒸笼,小李半夜被热醒,还以为是空调坏了呢。

这里老张就违反了附随义务中的通知义务。

他要是想给小李调空调,起码得先通知一声小李,问问他的意见。

这就好比你给别人送礼物,不能自己觉得好就直接送,得看看人家需不需要、喜不喜欢呀。

再讲一个例子。

小王在网上买了一台高级的笔记本电脑,卖家按照约定把电脑寄了过来,这是卖家履行主要的交货义务。

但是呢,这个卖家在包装的时候,特别粗心。

就随随便便把电脑放在一个纸盒里,周围塞了几张报纸就寄出去了。

结果电脑在运输过程中,因为包装不好,被碰得有点小损伤。

这个卖家就没有尽到附随义务中的保护义务。

你想啊,你卖一个这么贵重的东西,就像护送一个宝贝似的,得小心翼翼地把它保护好再送出去,可不能这么马马虎虎的。

还有一个关于协助义务的例子。

小赵和一家装修公司签了合同,让装修公司给自己的房子装修。

装修进行到一半的时候,小赵想改变一下客厅的装修风格,就和装修公司商量。

这时候装修公司就应该履行附随义务中的协助义务,和小赵好好沟通,看看怎么调整方案。

可是这个装修公司呢,老板特别固执,说合同定了就不能改,一点都不愿意配合小赵。

这就导致小赵很生气,觉得这个装修公司太不近人情了。

从这些例子就能看出来,合同法里的附随义务虽然不像主要义务那么明显,但是要是没做好,也会惹出不少麻烦呢。

就像生活中的小细节,不注意的话,也可能会破坏整个大事儿。

我国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3篇)

我国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3篇)

第1篇一、引言附随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特殊义务,是指在主合同关系中,当事人除承担主合同义务外,还应承担一定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的产生是为了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我国《民法典》对附随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展开论述。

二、附随义务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附随义务是指在主合同关系中,当事人除承担主合同义务外,还应承担一定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主要包括通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义务、协助义务等。

(二)特征1. 附随义务的从属性:附随义务是从属于主合同义务的,其产生和存在依赖于主合同义务。

2. 附随义务的多样性:附随义务的种类繁多,包括通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义务、协助义务等。

3. 附随义务的法定性:附随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能随意约定。

4. 附随义务的强制性:附随义务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违反。

三、我国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类型(一)通知义务通知义务是指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有关事项的义务。

例如,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的瑕疵及时通知买受人,承租人应当将房屋的损坏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等。

(二)照顾义务照顾义务是指当事人应当关心、照顾对方的利益,避免对方遭受损失的义务。

例如,出租人应当对房屋进行合理维护,确保承租人的居住安全;雇主应当关心员工的生活和工作状况,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等。

(三)保护义务保护义务是指当事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对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例如,雇主应当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防止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合理保护,防止其受到伤害等。

(四)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当事人应当相互协助,共同完成合同目的的义务。

例如,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标的物的过户手续;承租人应当协助出租人进行房屋的维修等。

四、附随义务的履行与责任(一)附随义务的履行1. 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附随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 当事人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合理履行附随义务。

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

我国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以法律明文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明确约定为限,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和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事项,皆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我国原来的《经济合同法》就是以此为立法的基础理论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的效力也在不断的扩张,原有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显然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于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大胆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为了适应司法实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附随义务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遗憾的是,虽然我国法律对此有了相应的规定,但规定仍有不完善之处;而且在司法实务中对其认识和理解也有不少的差异,理论界对此问题论述也较为乏力,对合同中的附随义务进行研究,厘清其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对其归责原则、责任后果等进行探讨,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也就显得非常的紧迫和必要。

1.2文献综述1.2.1附随义务的界定和特征对附随义务的界定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具有权威性的统一意见,从台湾一些学者的分类来看主要有如下几个:(1)认为主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通称为附随义务,而其间不再作类型的分类,这种是采最为广义的附随义务的见解;(2)认为合同主给付义务之义务,称为附随义务,而附随义务又可分为独立的附随义务和非独立的附随义务或者称给付相关的义务及其他行为义务;(3)在主给付义务之外的义务中再作细分,分为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这种分法被认为是采用了狭义的附随义务观念。

我国国内的学者对附随义务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从合同的谈判、订立、生效和结束的角度,有人认为附随义务存在与合同法的各个阶段,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他们主要是从这三个阶段中义务的相类似的角度来考查得出结论的;还有人认为附随义务只是存在与合同的履行阶段,其他阶段的义务都不构成合同的附随义务,这个结论主要是从各个阶段中合同义务的差异性的角度得出的。

(2)还有人从附随义务与合同中的从给付义务联系区别的角度分析,或认为不能请求强制履行的为附随义务,能够请求强制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或认为前述两者都是合同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 附随义务

合同法 附随义务

合同法附随义务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等相关事项。

在合同中,除了约定主要义务外,还存在着一些附随义务,本文将就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进行详细解读。

一、附随义务的定义所谓附随义务,指的是合同中与主要义务有关联但又不属于主要义务的一些义务。

它们通常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保障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履行而存在的。

二、附随义务的种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附随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客观上与主要义务有关联的附随义务:即与主合同的实现目的和目标相关的附随义务。

例如,合同中约定的配套服务、售后服务等,都属于此类附随义务。

2. 依赖性附随义务:即合同中约定的某一义务的履行必须依赖于另一义务的履行才能实现。

例如,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货物,而乙方则承诺向甲方支付货款,这两个义务是相互依存的。

3. 约定性附随义务:即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些附加义务,用以规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

例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违约金等都属于此类附随义务。

4. 法定附随义务:即法律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情况规定的一些必要的附随义务。

例如,供应合同中的合理解释义务、销售合同中的交付义务等都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三、附随义务的效力合同法明确规定,附随义务在合同中应当具备明确的约定、合法性、一致性和相对独立性。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附随义务才能起到相应的约束作用。

1. 明确的约定: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履行方式和责任承担等事项,以确保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合法性:附随义务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 一致性:附随义务应当与合同的主要义务保持一致,并不得与合同的目的相悖。

4. 相对独立性:附随义务在合同中一般应当是相对独立的,即使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无效或解释存在争议,附随义务仍能独立发挥约束力。

四、附随义务的履行和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未履行或者违约时,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等。

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分析

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分析

经济与法JING JI YU FA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分析◎姚本球合同法中体现出来的附随义务,有助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保持平衡利益关系。

其不仅要求当事人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还要在整体合同关系保持期间基于诚实守信原则,立足善良角度更好地履行合同,保护双方利益。

但是,附随义务表现出一定不确定性,在实务认定和理论形成层面主要依靠学说判例,很多问题至今没有一个清晰的定论,导致司法实践中运用附随义务存在一定困难。

为了有效发挥附随义务的作用,•本文着重对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进行深入分析。

合同法在不断优化和改进中,其理念越来越看重实质正义,同时价值取向也逐渐关注对社会妥当性的兼顾,使合同义务具有更加多元化的来源,进而出现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法中规定的附随义务有助于合同双方更好的履行合同,关注保护对方利益,对贯彻落实合同法,加快合同法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受到附随义务特点影响,其与合同义务相比主要体现出辅助性作用,并且还有一些问题尚未厘清,需要司法、立法等部门不断完善附随义务,并重点关注实践中该怎样评判与把握附随义务。

一、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概述合同法当中的附随义务,主要是基于学说和判例得出的一系列附随义务,包含合同履行阶段、合同缔结阶段、合同履行结束后一定时间范围内的全部法定义务。

合同关系具有动态发展特点。

从合同订立开始,直至合同履行结束,整个过程中合同双方既保持着关联衔接关系,又属于相互独立状态。

随附义务涉及到三个阶段,分别是先合同、合同履行中、后合同三阶段对应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当中呈现出来的附随义务具有一定不确定性特点。

因为这些义务源自诚信原则,这种原则性、抽象的规范,必须在具体案例中体现,不同的案例具有差异化内容和特点,那么附随义务也不是固定不变的。

合同关系确定之后,并非随即确定附随义务,而是在合同关系持续发展与变化期间,基于现实需求所产生的一系列附随义务,以要求当事人不作为或是作出相应行为。

附随义务法律适用(2篇)

附随义务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附随义务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义务,其适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除了履行主合同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的与主合同义务密切相关的义务。

附随义务的法律适用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附随义务的概念、特征、法律适用原则以及具体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附随义务的概念与特征(一)附随义务的概念附随义务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诚实信用原则,在履行主合同义务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与主合同义务密切相关的义务。

附随义务主要包括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等。

(二)附随义务的特征1. 伴随性:附随义务与主合同义务密切相关,伴随主合同义务的履行而产生。

2. 补充性:附随义务是对主合同义务的补充,旨在完善合同履行过程。

3. 法律性:附随义务的产生、内容和范围均由法律规定。

4. 诚信性:附随义务的履行要求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三、附随义务法律适用原则(一)法定原则附随义务的法律适用首先应遵循法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约定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范围和履行方式。

在约定附随义务时,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三)诚信原则在附随义务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附随义务。

(四)公平原则附随义务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附随义务法律适用案例分析(一)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未及时通知乙公司。

后甲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规定

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规定

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规定合同在签订时当事⼈是有⼀定的义务的,⽽且还会有⼀些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的存在也是有意义的,使得合同义务更好的履⾏。

那么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履⾏⾃⼰的义务。

当事⼈应当遵循诚实信⽤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履⾏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履⾏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本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项突破。

在附随义务理论产⽣之前,当事⼈只履⾏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

⽽附随义务扩⼤了合同当事⼈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也必须遵守和履⾏,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原则。

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通知、说明、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但附随义务具有先天的局限性。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明⽂规定、当事⼈之间亦⽆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的的实现并维护对⽅当事⼈的利益,主要是⼈⾝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其地位具有“附随性”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为依据,不但明确且具有法律效⼒,权威性较⾼,是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

然⽽附随义务主要存在于判例学说之中。

⼆、法律效⼒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它衍⽣和附随于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容易被忽视。

三、其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与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相⽐,附随义务并⾮⾃始确定,⽽是随着合同的运⾏,根据合同⽬的和维护合同当事⼈利益的需要⽽逐步确定的。

这种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不同的合同关系会产⽣附随义务是不确定的;合同运⾏的不同阶段会产⽣附随义务亦是不确定的;附随义务的内容不是统⼀的、共同的、⼀般性的,⽽是特殊的。

附随义务内容的不确定性,加重了合同当事⼈的注意程度,也容易导致履⾏⾏为的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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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附随义务[摘要]本文从附随义务的历史演变入手,阐述了附随义务的涵义及理论基础,列举了附随义务的几种主要类型,分析了违反附随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指出我国立法应进一步完善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

[关键词]附随义务诚信原则给付义务责任形态一、附随义务的历史演变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了附随义务的雏形。

在罗马法中,合同领域的诚信是课加于合同主体的具有明显道德内容的义务,该诚信虽然要求使用客观的标准评价当事人的行人,但并不排除对主体故意或者过失等主观因素的考虑。

罗马法中的诚信(bona fides)契约要求债务人除了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外,还要履行诚实、善良的契约外义务。

与之对应的诉讼称为诚信诉讼,审判员可以而且应该根据善意(ex fide bona)去探究当事人达成的是什么东西,对合同义务予以扩张,以补充合同内容,使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得到法律全面的保护。

在诚信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审判员提出任何涉及诚信的请求,而不必采用抗辩等方式.承审员可斟酌案情,根据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应该诚实信用,按公平正义的精神为适当的判决,不必严守法规。

除某些约定的不公正性,在法律关系中依诚信应为的标准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要求当事人承担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而且承审员还根据正义、衡平的原则对契约的内容进行干预,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予以衡平。

在这种契约及诉讼中,基于诚信而要求当事人承担的义务用现代法的眼光来看,即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进入到立法的规定中最早是在《法国民法典》中。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3款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第1135条规定:“订约人不仅要履行他明确承诺的义务,而且要履行根据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赋予的义务。

”也就是说罗马法在司法实践中衍生的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立法的规定。

在法国法中,公平、习惯和法律是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的法源基础。

如法国法中医生的义务就包括“告知对方以必要信息”义务,尤其是外科医生,应向接受手术的病人说明手术的危险性。

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从罗马法的司法义务到《法国民法典》的法定义务,应当是一个重大进步,然而法国法院并没有在审判活动中明确适用它,而是在对合同义务进行分类来扩张合同义务,以实现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当时法国处于启蒙运动时期,理性的光辉照耀一切,意思自治原则主宰一切。

因此法官在审判中,更多的是依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处理案件。

附随义务因此与法国司法实践失之交臂。

《德国民法典》中关于附随义务(Nebenpflicht)的第242条被称为现代契约法的一般条款。

它再次阐述了《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善意、诚实补充义务的规定。

该条款的内容是:“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

”用这一条确定和补充契约当事人的义务,甚至是契约履行后的义务,是立法者制定该条款的目的所在.与《法国民法典》不同的是,德国的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充分运用了这一条款,并在此基础上创设了注意义务、合作义务、告知义务等,大大丰富了附随义务的内涵。

1902年第二届德国法学家大会上律师发表了名为《论积极侵害契约及其法律效果》的论文,1904年再度刊行时,改称为《积极侵害契约》,该文列举了瑕疵履行的情况,即为积极侵害契约。

当时的德国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不足以进行救济,因此提出积极侵害契约理论来保护瑕疵履行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补充此法律漏洞.德国法院通过判例建立了积极侵害债权制度,从而弥补了原有法律的不足,使得附随义务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在对契约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上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随着概念法学的衰落,利益法学的兴起,受社会本位思潮的影响,人们逐渐开始在对主给付义务之外的其他的附随义务进行研究,以此作为扩大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所以说“附随义务的理论发源于德国,并为各国判例及学说接受。

”从司法上的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到成文化的法定义务的曲折过程,附随义务走了一段漫长的过程。

罗马法为适应经济生活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承审员”的自由裁量权,发展出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

但19世纪契约自由原则霸占着契约法理论以及实务,附随义务被掩埋在契约自由的呼声中。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现了“法律的社会化”。

现代关系契约主张根据当事人在契约关系中的不同地位要求他们承担不同的义务,而所有这些义务可归纳为一个原则,即诚实信用和公平法则。

诚信原则的崛起使古典契约向着关系契约发生位移。

可见,垄断是附随义务出现的经济情势,判例应用是附随义务出现的技术前提,法学学说是附随义务出现的理论基础,社会本位思潮的兴起是附随义务出现的思想基础,附随义务独特的社会利益平衡功能则为其发展提供了余地。

二、附随义务的涵义及其理论基础(一)附随义务的涵义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

有人认为,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的义务.有人认为,附随义务是为使债权能圆满实现,或保护债权人其它法益,债务人除给付义务之外,还应负的义务.还有人认为,附随义务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11].从众多对附随义务涵义的表述来看,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这种附随义务势力范围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整个过程。

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后者排除了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理由在于这三者在义务功能、违反义务的责任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笔者倾向于采用前者,即广义的附随义务涵义。

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虽然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实践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上更多的是一种共同性。

因此应将其统一在附随义务的涵义中,以构建完整的现代合同法义务群。

在合同义务群中,给付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核心。

在学理上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前者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意义,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义务。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在学理上可分为三点: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

附随义务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的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对任何债的关系(尤其是合同)都可以发生,不受特定债的关系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而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3.因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损害,得依不完全给付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12]关于如何区别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应以能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能够独立以诉请求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够以诉请求的为附随义务(德国通说)[13].换言之,从给付义务是可以请求履行的,与此不同,对于附随义务通常仅发生请求损害赔偿之问题。

[14]附随义务种类很多,就其功能而言,可以分为两类:第一,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例如花瓶的出卖人应妥为包装,使买受人能够安全携回;牛肉面店的出租人不得于隔壁再行开店,从事营业竞争等等。

第二,维护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保护功能),例如雇主应注意其所提供的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受雇人因此而受损害;又如油漆工人应注意不要污损定作人的地毯。

须注意的是,附随义务兼具上述二种功能者,亦属有之。

如锅炉的出卖人应告知其使用上应注意事项,一方面使买受人给付上的利益获得满足,另一方面,亦维护买受人的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不因锅炉爆炸而遭受损害[15].(二)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通说认为,附随义务的形成,其理论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债法的基本原则,为法官解释及补充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提供了法律前提。

在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被奉为民法的最高原则,有“帝王条款”、“超级调整规范”之称。

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的公平正义精神,当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加以明确时,法官应依诚信原则,对合同义务予以扩张,以补充合同内容,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周全保护。

诚信原则偏重于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弥补了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利益为本位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乃至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等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达到衡平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的目的,它是道德价值在法律上的具体化。

诚信原则是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附随义务是诚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合同当事人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力的强制性,从而为确认与履行扩延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模式。

诚实信用原则使得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从给付义务扩张到以前仅停留在道德层面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甚至还扩张到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即特定合同一经成立,不但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亦负有照顾、保护义务,从而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了一种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照顾及保护等附随义务为内容之法定债之关系[16].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先合同义务、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及后合同义务相继确立,使附随义务有了完整的理论基础。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扩延合同义务产生的源泉,也是确认和[判断扩延合同义务的依据 [17].三、附随义务的具体内容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

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

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比如《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第256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第309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第384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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