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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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选任仲裁员、

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选任仲裁员、

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选任仲裁员、
首席(独任)仲裁员的函
临沂仲裁委员会:
我\我单位与仲裁纠纷一案,现将我方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选任仲裁员、首席(独任)仲裁员的情况书面告知。

一、仲裁庭组成方式:
1、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确。

()
2、自行选定:(1)合议制()(2)独任制()
二、选任仲裁员:
1、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
2、自行选定:兹选定为我方选任仲裁员。

三、选任首席(独任)仲裁员:
1、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
2、双方共同选定为首席(独任)仲裁员。

单位(个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注:1、请在选定的方式后打( )。

2、双方当事人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不一致及未共同选定首席(独任)仲裁员时,由临沂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此函的由临沂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招标文件中的仲裁条款

招标文件中的仲裁条款

一、适用范围本仲裁条款适用于本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合同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等。

二、仲裁机构1. 仲裁机构:本仲裁条款所涉及的仲裁,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仲裁地点:仲裁地点为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即北京市。

三、仲裁规则1. 仲裁程序应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进行。

2.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程序应按照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进行。

四、仲裁庭组成1. 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仲裁员由招标人指定,一名仲裁员由投标人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前两名仲裁员共同选定或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2. 仲裁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仲裁职责。

3. 仲裁员在履行仲裁职责期间,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任何与仲裁相关的信息。

五、仲裁申请1. 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应在争议发生后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2. 仲裁申请应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3)争议的事实和理由;(4)仲裁请求;(5)证据和证据来源。

六、仲裁审理1. 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5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

2.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可根据需要自行调查取证,也可应当事人的请求调查取证。

3.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依法作出裁决。

4. 仲裁庭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

七、仲裁裁决1.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按照裁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3. 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仲裁费用1. 仲裁费用按照仲裁委员会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支付。

2. 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报酬、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费、证人出庭费、鉴定费、翻译费等。

法律仲裁协议书8篇

法律仲裁协议书8篇

法律仲裁协议书8篇篇1本法律仲裁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两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鉴于双方之间存在因____事项产生的争议,为妥善解决该争议,经友好协商,决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特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中的术语和表述应以其法律含义为准。

在本协议中所述的法律仲裁活动均指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任何未在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术语或表述的含义,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习惯进行解释。

二、争议事项双方因以下事项产生争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此争议。

三、仲裁条款1. 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若双方未就仲裁地点达成一致,则仲裁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2. 仲裁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仲裁语言为中文。

3. 在仲裁期间,双方应全力配合仲裁机构的工作,积极提供所需证据和材料。

仲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若双方均有责任,则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4.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应遵守和执行仲裁裁决,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都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法律效力与履行1.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的内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除本协议明确规定外,双方同意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受其约束。

五、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对在本协议下涉及的争议以及仲裁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优质】仲裁员选定申请书word版本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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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选定申请书
篇一:仲裁员申请表
仲 裁 员 申 请 表
姓 名:
编 号:
随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提示
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并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法律和仲裁规则许可的范围内,以专业知识和判断力为当事人的仲裁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仲裁的专业人员。
深圳仲裁委员会 发展处邮政编码:518029
表中信息如有更改,或有关建议及事项,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0755)25831655 传真:(0755)25831680
申请人基本信息
联 络 方 式
注:此栏信息是我们与您沟通的渠道,非常重要,如有变更,请及时与发展处联系,以便办
案秘书能尽快与您沟通。
(三)提交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讲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四)提出答辩或反请求。
四、开庭和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申请书、答辩状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一)仲裁庭进行事实调查;
(二)双方辩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担任仲裁员资格
学 习 简 历(附最高学历证明)
主要工作经历
篇三:申请仲裁的程序
申请仲裁的程序:
一、仲裁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到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办理立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五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1、仲裁申请书;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如何选择仲裁员、如何获得仲裁员名单

如何选择仲裁员、如何获得仲裁员名单

如何选择仲裁员
1、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一旦当事人作出选择某个仲裁员的书面意思表示后,若没有仲裁员应当回避的充分理由,这种选择是不能更改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应十分谨慎。

2、应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

各仲裁机构均制定有各自的仲裁规则,仲裁规则对选定仲裁员的时间均有限制。

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后,会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如何获得仲裁员名单
我国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经济仲裁协议书格式范本(3篇)

经济仲裁协议书格式范本(3篇)

第1篇【协议编号】: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在_______(项目名称)的经济活动中,因_______(具体事项)产生争议,双方为解决该争议,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仲裁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争议事项本协议项下争议事项为:甲方与乙方在_______(项目名称)的经济活动中产生的_______(具体事项)。

第二条仲裁机构双方同意将上述争议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名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条仲裁规则双方同意按照_______(仲裁规则名称)进行仲裁。

第四条仲裁地点仲裁地点为_______(仲裁地点)。

第五条仲裁程序1. 仲裁庭的组成:双方应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共同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仲裁经验。

2. 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双方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各自选定仲裁员,并将所选仲裁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职称、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书面通知对方。

3. 仲裁庭的仲裁程序:仲裁庭应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

第六条仲裁费用1. 仲裁费用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计算。

2.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庭另有裁决的除外。

3. 双方应在仲裁庭组成后_______(具体期限)内预付仲裁费。

第七条保密双方对本仲裁协议的内容及仲裁程序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仲裁程序不能正常进行时,仲裁期限相应顺延。

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之合议庭与独任庭

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之合议庭与独任庭

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之合议庭与‎独任庭为保证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仲裁决定的‎公正、合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法律对仲裁‎庭的组成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议‎庭,一种是独任‎庭。

1.合议庭制合议庭是指‎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且三名仲裁‎员中设一名‎首席仲裁员‎。

合议庭制是‎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时经常采‎用的组织形‎式。

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庭制,既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决,又有利于仲‎裁庭内部意‎见的集中与‎统一,及时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

同时,仲裁庭的组‎成人员规定‎为单数,是为了确保‎仲裁庭成员‎对案件的裁‎决有不同意‎见时,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裁决,而不至于因‎仲裁庭内部‎意见无法统‎一而影响案‎件的及时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的‎产生方式和‎普通经济纠‎纷的仲裁庭‎的产生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规定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

草案曾经参‎照仲裁法的‎规定,明确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

但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不应当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规‎定。

渭南仲裁委员会

渭南仲裁委员会

渭南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通知
渭南仲裁委员会:
我方与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渭南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规定,我方同意按下列方式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活动(一、二任选一种):
一、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双方共同选定为独任仲裁员;
□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我方选定为仲裁员;
□我方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双方共同选定为首席仲裁员;
□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签章:
二○年月
说明:1、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组成的,选择一;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选择二。

2、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
一名仲裁员。

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受理通知书,参加仲裁通知书5日内提交本选定书,逾期的由本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指定的仲裁员。

合同中需要仲裁范文

合同中需要仲裁范文

合同中需要仲裁范文一、简单通用版。

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提交[具体仲裁机构名称]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二、详细版(以货物买卖合同为例)甲方(卖方):[甲方公司全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电话:[甲方电话]乙方(买方):[乙方公司全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电话]1. 争议范围。

本仲裁协议适用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变更、终止等事宜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的争议。

2. 仲裁机构。

若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具体仲裁机构名称,例如:XX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该仲裁机构应依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

3. 仲裁程序启动。

任何一方欲提起仲裁,应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的仲裁通知。

该通知应明确阐述争议的性质、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请求的救济措施等内容。

在收到仲裁通知后的[X]个工作日内,被通知方应作出书面答复。

4. 仲裁员的选定。

双方同意按照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选定仲裁员。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就仲裁员的选定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机构根据其仲裁规则指定仲裁员。

仲裁庭应由[X]名仲裁员组成(一般为奇数,如1名独任仲裁员或者3名仲裁员等)。

5. 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为[具体地点,通常为仲裁机构所在地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

6. 仲裁语言。

仲裁程序所使用的语言为[具体语言,如中文或者英文等]。

7. 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应按照仲裁裁决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就同一争议再向任何司法机关或其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

8. 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受理费、仲裁员报酬、鉴定费用、证人费用等)由败诉方承担。

劳动仲裁步骤-法律类

劳动仲裁步骤-法律类

劳动仲裁步骤-法律类关键信息项:1、仲裁申请的准备证据收集仲裁申请书撰写2、仲裁申请的提交提交时间提交地点提交方式3、仲裁受理受理通知不受理的处理4、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选定回避制度5、开庭审理开庭通知庭审程序证据质证6、仲裁裁决裁决期限裁决结果不服裁决的救济途径11 仲裁申请的准备111 证据收集在提起劳动仲裁之前,申请人需要收集与劳动争议相关的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作邮件、证人证言等。

证据应当能够证明申请人的主张和诉求,且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112 仲裁申请书撰写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2 仲裁申请的提交121 提交时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22 提交地点申请人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123 提交方式申请人可以书面提交仲裁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13 仲裁受理131 受理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2 不受理的处理申请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员的选择确认书5篇

仲裁员的选择确认书5篇

仲裁员的选择确认书5篇第一篇:仲裁员的选择确认书关于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的函深圳仲裁委员会:关于我方与之间因纠纷引起的争议仲裁案[案件编号为()深仲案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和《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1、()我方在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为仲裁员。

()我方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2、()我方在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为首席仲裁员。

()我方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特此函告。

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注:1、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适用普通程序,由三名仲裁员共同审理。

2、上述1、2两项中自行选定仲裁员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两种方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3、请在相应的选择项前的括号内打“√”确认。

4、本格式仅供当事人参照使用,当事人可另行书写。

如使用本格式,则需按要求填写,否则致使表意不清的视为放弃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的权利。

第二篇:仲裁员工作总结仲裁员年个人工作总结 2014年,在领导及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我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都有了较大提高。

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学习是不断地汲取新信息,获得事业进步的动力。

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队伍的一名新丁,时刻感到自己肩负的担子很重,而自己的学识、能力和阅历与实际工作要求都有一定的距离,所以总不敢掉以轻心,利用工作之余,向书本学习、向周围的领导学习,向同事学习,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等政治理论,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其科学内涵,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履行党员义务,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党性修养和政治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

深国仲选仲裁员流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深国仲选仲裁员流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深国仲选仲裁员流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仲裁是解决商业争议的一种非诉讼方式,越来越受到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视和认可。

作为国际商业仲裁领域的一家知名机构,深国仲致力于提供高效、公正、中立的仲裁服务。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深国仲选仲裁员的流程是一项复杂而严密的程序,它确保了仲裁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为当事人提供了公正的仲裁环境。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国仲选仲裁员的流程,包括背景和意义、具体流程以及其中的关键要点。

通过对该流程的分析和解读,旨在让读者更加了解和掌握深国仲选仲裁员的具体运作方式。

通过精心设计的仲选仲裁员流程,深国仲确保了选任仲裁员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该流程在保证各方利益的同时,也使仲裁员能够拥有足够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以便为争议的解决做出公正、明智的裁决。

在这个流程中,各方的权益得到平衡和保护,仲选仲裁员的方式也体现了一种民主和权威的态度。

深国仲的选仲裁员流程不仅仅是程序上的安排,更是为了确保仲裁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通过严格的评审、多方参与和广泛征求意见,深国仲确保了选任出的仲裁员具备出众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以应对各种复杂的商业争议。

本文接下来将详细介绍深国仲选仲裁员的具体流程,以及其中的关键要点,读者将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这一流程的重要性和意义。

同时,本文还将对深国仲选仲裁员流程提出建议和展望,以期进一步提升仲裁的质量和效率。

1.2 文章结构本篇长文旨在探讨深国仲选仲裁员流程,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首先对文章进行概述,介绍深国仲选仲裁员流程的背景和意义,并说明本文的目的。

通过引言部分,读者可以对本文的主题和讨论内容有初步的了解。

正文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包括仲选仲裁员的背景和意义、深国仲选仲裁员的流程以及流程中的关键要点。

首先,我们将讨论仲选仲裁员的背景和意义,解释为什么仲裁员的选择过程至关重要。

接着,详细介绍深国仲选仲裁员的流程,包括流程的具体步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

仲裁员的资格要求与选拔机制

仲裁员的资格要求与选拔机制

案例启示与借鉴意义
国际经验借鉴
国内实践反思
创新与发展
国际知名仲裁机构的选拔实践可以为 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例如,我们可 以学习他们严格的选拔标准和程序, 以及多元化的评估机制,从而提高我 国仲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通过对国内仲裁机构选拔现状及挑战 的分析,我们可以反思自身存在的问 题,并寻求改进之道。例如,我们可 以进一步完善选拔标准和程序,提高 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加强培训和 考核机制,提升仲裁员的专业素养和 实践能力。
、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要求。
公开选拔过程
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拔信息,确保 所有符合条件的候选人都能平等参 与选拔。
接受社会监督
选拔过程及结果应接受社会监督, 确保选拔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加强培训和考核机制建设
建立培训体系
制定全面的培训计划,包括法律 知识、仲裁技能、职业道德等方 面的内容,提高仲裁员的专业素
考核评估方法
资格审查
对被提名或推荐的仲裁员 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其教 育背景、专业经验、语言 能力等。
面试评估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仲裁员 进行面试,评估其沟通能 力、分析能力和专业知识 等。
综合评价
结合资格审查和面试评估 的结果,对仲裁员进行综 合评价,确定其是否适合 担任仲裁员。
任命与确认流程
任命方式
仲裁庭运作
仲裁庭在组成后,应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包括庭审、调查取证、 合议等环节。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员应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
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
公正性
仲裁员应保持独立和公正,不得
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裁决
的公正性。
01
保密性
02 仲裁员应对仲裁案件及当事人的

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进行仲裁时,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如果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则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1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之间或被申请人之间应当经过协商,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如果申请人之间或被申请人之间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我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研究摘要: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仲裁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它与终局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

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仍应受到法律必要的控制与审查。

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应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

科学的划定司法审查的范围,即对仲裁裁决进行适度的审查,不仅有助于仲裁优势的充分发挥,保证仲裁价值目标的实现,还能促进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字: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范围完善一、设置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目的及合理依据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仲裁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后,对争议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依据仲裁法的规定,有效的仲裁裁决与终局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

分期乐的仲裁协议书

分期乐的仲裁协议书

分期乐的仲裁协议书甲方(借款人):[借款人姓名/公司名称]乙方(出借人/服务商):鉴于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已达成一致,并签订了相关的借款合同,为确保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能够有一个公正、高效、便捷的解决机制,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如下仲裁协议:一、协议背景与目的1.1 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借款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同意采取仲裁方式解决。

1.2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确保争议得到公正、快速、有效的解决,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仲裁机构的选定2.1 双方同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至分期乐十堰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2 仲裁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处理分期乐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履行。

三、仲裁规则与程序3.1 双方同意遵守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仲裁申请、受理、调解、听证、裁决等程序。

3.2 仲裁申请:任何一方认为发生争议时,应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纠纷的事实、请求、证据等。

3.3 受理与通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期限内告知双方是否受理。

如受理,将向双方发送受理通知书,包括案件编号、仲裁员信息、提交证据的期限等。

3.4 仲裁庭组成:仲裁委员会将根据案情和需要成立一个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负责主持仲裁程序。

3.5 调解与听证:仲裁庭在正式裁决前,可能会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和解。

如调解不成,仲裁庭将要求双方提供证据,进行听证。

3.6 裁决:仲裁庭在审理完申请后,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并告知双方。

裁决书应写明裁决结果、裁决理由、仲裁费用的承担等。

3.7 裁决执行:裁决生效后,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4.1 甲方(借款人)责任:4.1.1 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还款。

仲裁员的选择与确定、仲裁员的任职资格

仲裁员的选择与确定、仲裁员的任职资格

仲裁员的选择与确定(一)选择的范围——名册制按照我国现行的《仲裁法》,仲裁委员会拥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册,只有那些列入名册的人,才有可能被指定为仲裁员[3]。

那么“名册制”实际上就是“强制名册制”,即使《仲裁法》本身未使用强制名册制的概念。

诚然,实施名册制有利于保证仲裁员的水平,从而有利于保障仲裁的水准和公正性。

而且仲裁程序中,仲裁员既从名册中选出,对方当事人不能抗辩仲裁员的资格条件,有利于减少拖延程序。

然而,名册制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强制名册制最大的缺陷是限制了当事人选任仲裁员的自由意志。

其次,仲裁员名册的内容过于简单。

由于《仲裁法》第13条仅规定仲裁机构得按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而未规定仲裁员名册所应具备的具体内容,导致实践中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名册比较简单。

常见的名册仅载明候选仲裁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及宽泛的专业领域,对专业背景、职业简历、国别、住址等这些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时首要考虑的因素却只字未提。

再次,强制名册制不利于吸纳、培养专业人才。

实践中,仲裁员几乎等于终身制,使得仲裁员队伍新陈代谢缓慢。

于我国的上述做法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其它许多国家设立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这些机构或者没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册,或者即便有名册,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也不受此名册的限制,我国不妨可以借鉴一下外国的做法,将强制名册制改为推荐名册制,推荐名册制下仲裁员名册应载明以下内容:候选仲裁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专业背景、从业简历、现工作单位和实际居住地。

有些学者认为还应包括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等等)[4],笔者个人认为不具有该项内容并不会影响当事人合理选定仲裁员,反而更有利于避免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不当接触,从而保障仲裁员的独立性。

对于当事人在名册外委任的仲裁员,应提交证明该被提名者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资格条件,并充分披露两者之间有无可能对仲裁员公正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而导致回避的情形。

关于指定仲裁员的函

关于指定仲裁员的函

关于指定仲裁员的函
深圳国际仲裁院: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纠纷案,案号为( )深国仲受号,我方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指定仲裁员:
1.指定为仲裁员;
2.委托仲裁院院长指定仲裁员。

同时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指定首席仲裁员:
1.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共同指定为首席仲裁员;
2.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院院长指定首席仲裁员;
3.由我方选定的仲裁员和对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
4.在仲裁院院长推荐的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中排序;
5.在仲裁院院长推荐的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中选择;
6.在仲裁院院长推荐的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中排除;
7.放弃与对方当事人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仲裁院院长指定首席仲裁员。

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成表

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成表

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成表
特别提示:1、当事人应在自己选择的组庭方式和审理方式栏中填写“是”;
2、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标的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独任庭;
3、当事人应根据选择的组庭方式在本表中相应的仲裁员选择栏中写明所选仲裁员姓名;
4、当事人接到仲裁通知书后应在本委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择组庭方式和仲裁员,并将
填写好的组庭表提交给本委秘书处。

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应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任指定;
5、当事人依本委仲裁规则可以从本委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亦可以从仲裁员名
册外选择临时仲裁员;
6、当事人对审理方式未约定或者约定不一致的,依法开庭不公开审理。

提交人:接收人:
提交日期:接收日期:。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法》
我国现行《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 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 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 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 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 定仲裁员。”
对《仲裁法》关于回避规定的评价
仲裁员回避的事由范围较小,且现行规定缺乏灵活性, 过多地模仿民事诉讼法,而没有体现仲裁自身的特性
关于当事人可提出回避的时间值得商榷,其可能使当 事人事实上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
没有规定相应的仲裁员披露制度,使得当事人申请回 避的权利可能流于形式。
当事人一旦申请回避,仲裁员若自行回避,并不意味 着仲裁员或仲裁机构承认存在当事人所提出的回避事 由。
回避的后果 仲裁员回避后,当事人应当依法重新选定仲裁员,或者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替代的仲裁员。重新选定或指定 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是否准许,由仲裁庭视情况决定。仲裁庭也可自行决定 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综上所述,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 席(独任)仲裁员以及仲裁员的回避,相辅相成,形成 了较为完善的仲裁庭组成制度。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 自治的同时,也有效保障了仲裁程序的高效进行,同时, 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仲裁员评价体系,则有助于市场对 仲裁员进行有效筛选,从而保证仲裁公信力。
仲裁庭的成员
首席(独任)仲裁员的产生
在实践中,指定仲裁员并非随意决定,往往是根据以下几种情 形加以综合考量:
个人品德。 专业背景。 仲裁庭成员的搭配。 办案的评价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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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
武汉仲裁委员会:
根据《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和《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现就仲裁庭组成方式和仲裁员选定如下,选定以下第[ ]种方式:
[1] 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仲裁员选择下面第()种方
式产生:
⑴由主任指定;
⑵推荐名单为:。

[2]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仲裁员为(限选定一名)
首席仲裁员选择下面第()种方式产生:
⑴由主任指定;
⑵推荐名单为:。

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意事项:
⑴当事人应在[1]、[2]两种方式中选定一种仲裁庭组成方式,争议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选择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争议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选择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⑵选定仲裁员或推荐仲裁员名单请在横线上直接填写姓名。

⑶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如双方当事人选定不一致,则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⑷双方当事人也可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独任仲裁员人选;经双方当事
人申请或者同意,也可以约定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分别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

推荐名单有一名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独任仲裁员;有一名以上相同的,由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确定的仲裁员仍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独任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的人选,由主任在推荐名单之外指定首席/独任仲裁员。

⑸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方式和仲裁员、首席/独任仲裁员逾期未选定的,则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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