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历史文化名城(文本)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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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本、图集(送审稿)
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二OO三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依据
第三章规划指导思想及思路
第四章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第五章近现代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六章古井名泉、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七章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保护
第八章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九章文物埋藏区的保护
第十章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
第十一章旧城整体格局的保护
第十二章历史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第十三章实施保障措施
附件一: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说明书
附件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规划
附件三:文物保护单位、近现代历史建筑、重点保护建筑规划控制图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加强长沙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在本次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三条本规划未涉及的控制指标和管理规定,应遵循国家及长沙市的相关法规、规定。
第四条本规划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如有重大调整,必须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规划依据
第五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02年10
月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2年5月)
4、《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1986年9月通过,1994年7月修改)
5、《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
第三章规划指导思想及思路
第六条规划指导思想
1、继承与发扬历史文脉,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和历史环境。
2、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
3、重点搞好历史街区保护,最大限度地保护长沙历史文化名城。
4、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使历史文化名城在保护中得以持续发展。
5、合理利用名城优秀的历史文化资源,充分展示湘楚文化的传统历史文化底蕴。
第七条规划基本思路
1、规划基本思路为:三个层次和一个重点。
2、保护的“三个层次”是:文物的保护、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及历史街区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一个重点”是:历史街区。
第四章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第八条文物保护的层次和内容
1、长沙现有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处:岳麓书院、黄兴墓、黄兴故居、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旧址、唐代长沙窑遗址、谭嗣同故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6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8处(52处等待公布);共计131处。
2、旧城范围内(东南至芙蓉、建湘路、白沙路、北至湘春路、西至湘江占地5.58平方公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4处,总计22处。
3、规划市区范围内(占地565平方公里)除旧城范围以外,有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岳麓书院、黄兴墓;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9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1处,总计52处。
4、市域范围内(包括浏阳市、宁乡县、望城县、长沙县总面积达11819平方公里)除规划市区及旧城范围外,有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9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3处;总计57处。
第九条文物保护规划
1、积极创造条件,申报唐代长沙窑遗址、马王堆汉墓为世界文化遗产。
2、继续公布申报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使市级以上文物保
护单位达到68处以上。各区、县要继续公布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3、对都市核心区内市有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控制图则管理,划定绝对保护区,严格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三条保护范围,对各区内提出不同规划控制要求。
4、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与保护,必须将文物单体建筑修缮与环境整治和改善相结合,景点保护与街、区成片保护相结合。
5、保护市区内著名历史遗址,可采用立碑,嵌碑形式加以标识保护。
第五章近现代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土地部门提出近现代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范围,经征求有关专家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在近现代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确需建造近现代建筑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在近现代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在近现代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三条近现代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分为以下四类:
(一)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总装饰不得改变;
(二)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三)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
(四)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每处近现代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深入调勘,上报市政府再补充公布一批近现代历史建筑。
第十五条制订《长沙市近现代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依法保护、管理、利用近现代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