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制度手册处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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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职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方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领导班子成员和主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节违反柜台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三节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节违反金融市场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节违反托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节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节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节违反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节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节违反个人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节违反风险治理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二节违反资金打算治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节违反自营不良资产和托付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

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节违反固定资产治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

第十五节违反财务治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节违反法律事务治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节违反规章制度治理行为及处理

第十八节违反计算机治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九节违反授权、反洗钞票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节违反监督检查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一节违反人力资源治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二节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三节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四节违反行政印章和档案治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五节违反保密治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六节违反总务治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七节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一节移送程序

第二节纪律处分程序

第三节其他处理程序

第四节复议程序

第五章附则

中国农业银行职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治理,维护正常经营治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进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职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职员,包括各级行领导班子成员(含同职级人员,下同)、主管人员和一般职员。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及运营主管。

一般职员,是指除领导班子成员、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职员。

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人平等,程序规范;

(二)视行为情节轻重,过错归责,保障职员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四)视违规后果,量纪适当。

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本行所有职员,包括外派境外机构的人员和内退人员。

第六条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本方法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没有单位的,由本级行留存备查。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开除处分适用于受到刑事处罚或因重大违规造成严峻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其他处理:积分处理、经济处罚、通报批判、诫勉谈话、待岗治理、岗位降级、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能够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八条本方法所称不良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发生5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造成100万元(不含)以下资金风险或损失的;对本行形象、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一定负面阻碍的。

严峻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发生50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造成100万元(含)以上资金风险或损失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受到政府、监管部门通报批判、责令整改或处罚的;对本行形象、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严峻负面阻碍的。

情节轻微是指:初次违规,且未造成损失的。

情节严峻是指:明知其行为有损于本行利益的;屡查屡犯的;严峻失职的。

第九条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除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处理外,要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条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部门按程序有权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受到警告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6个月绩效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12个月绩效工资。

受到降职处分的,降一级聘任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两级聘任职务。无职可撤、无职可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二条对同一职员有两种(含)以上违规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其违规行为应给予的最高处分档次,加重一档处分。

第十三条职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专门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方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大过、降职的处分期为12个月,撤职的处分期为24个月。

受到纪律处分的职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擢升使用;被取消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不得参加高级治理人员岗位职务竞聘。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先奖励资格;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取消评先奖励资格。

第十五条纪律处分期满后,没有发生新的违规行为,自动解除。关于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行或拒不悔改的,由原处理行研究决定,延迟解除处分。关于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不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由受处分人提出申请,原处理行同意,能够提早解除处分。提早解除处分的,处分期不得少于原处分期的一半。

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岗位职务的恢复。

受到纪律处分的职员,在处分期内,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加重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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