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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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停职领办、

创办企业协议书

订立协议双方:

甲方(单位)

乙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乙方自愿申请停职在(地点)从事工作。经甲方研究决定,并报经审核批准,同意乙方从年月日开始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按照鹰发【2014】13号文件要求,双方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1、乙方从事工作,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年限为三年,三年内停发工资,停止岗位晋升晋级,保留编制。档案工资。

2、甲方依照鹰发【2014】13号文件规定给予乙方支持,并提供相应条件。停职期间,如遇机构改革,领办、创办企业的干部职工与其原单位人员一视同仁,分流与否按统一政策规定办理。

3、乙方在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后,不弄虚作假、不违法乱纪,诚实经营。如若发现乙方停职后弄虚作假,未领办、创办企业,欺骗组织,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按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4、三年期满后,乙方要求回单位工作的,甲方按规定

允许其回原单位工作。三年停职领办、创办企业的工龄连续计算。三年内社保。医保等社会保险由其领办、创办的企业缴纳。

4、三年期满后,继续从事领办、创办企业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按辞职规定办理辞退,辞职后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执行,甲方批准辞职后,不再负担乙方社保、医保等社会保险,乙方本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本协议自签订起生效,在执行中,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根据鹰发【2014】13号文件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协商,作出适当补充。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组织。人事部门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组织人事部门(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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