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论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的贷款诈骗行为 ,既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 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收 稿 日期 :0 9— 5- 2 2 0 0 1 作者简介 : 王圆圆 ( 9 0一 ),女,河南通许人,助教 ,硕 士。研 究方 向:刑法学。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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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圆 圆:论 贷款 诈骗 罪 的司法认定
司 法 中严 格 遵 守 ,否 则 ,在法 律适 用 中 必 然 又倒 退 到 17年刑 法 的类 推制度 。【 ( 99 l. 0 第 二 ,追究 责任 人 P 3 )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对贷款诈骗犯罪的理论研究 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理论上正本清源,对认清本罪的实 质也有重要意义。但其只对本罪 的客观行为方式作了概 括性表述 ,而未提及行 为人特定 的犯罪 目的 ,似有疏 漏 。第二种观点试 图在概念中以列举方式力求 表述 完 整,但事实上各种各样的诈骗方法是不可能在一个要求 简明扼 要 的定义 中被 完 全概 括的 。第三 种观 点是 理论 性 较强的定义 ,既提及行为人特定的犯罪 目的,又概括 出 了该罪行为方式 的欺骗性特征 ,较好地反映了该罪的实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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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 款诈 骗罪 的概 念
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贷款诈骗罪的概念有如下几 种表 述 。 其一,贷款诈欺罪 ,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 ,采取 捏造事实 、隐瞒真相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骗取不具备 偿还能力或者超出其偿还能力的巨额贷款 ,到期无力偿 还,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I・ le9 7 ) r
其四,贷款欺诈罪,是指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用虚
构事实 隐 瞒真相 的方法 ,骗 取银行 或 其他金 融机 构 的贷 款 ,数 额较 大的 行为 。【】‘ 4 o { ) 4
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定义贷款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手段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贷款的行为,旨在获取对方不当利益的行为。
该行为属于欺骗行为的范畴,在我国法律中被认为是犯罪行为,行为者一旦被认定贷款诈骗罪,将依据相关法律受到惩罚。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欺骗;二是骗取贷款;三是借款人遭受损失。
以下分别介绍:欺骗欺骗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交易活动中,采用虚假手段或有意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对方产生误解或错误的认知,达到骗取财物或不当利益的目的。
骗取贷款骗取贷款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欺骗或者其他手段,虚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使被骗害人同意向其提供贷款,或者在获得被骗害人贷款的基础上,将贷款挪用他用。
借款人遭受损失借款人遭受损失是指因为贷款诈骗行为而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合同诈骗罪是指通过伪造、篡改、利用虚假的合同或其他文书等方式,骗取对方财务或不当利益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包括三个方面,以下分别介绍:伪造、篡改或者利用虚假合同伪造、篡改或者利用虚假合同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篡改现有的合同或其他文书,或者利用虚构的合同或其他文书,以达到骗取财务或者不当利益的目的。
欺骗欺骗在合同诈骗罪中也是一个构成要件,其意思与贷款诈骗罪中的定义相同,不再赘述。
他人受到损失同样,合同诈骗罪中也需要有他人受到损失的构成要件,其意思与贷款诈骗罪中的定义相同,不再赘述。
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法对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分别为:贷款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其他信用证代为他人垫付货款、保函费用、履约保证金、出口退税等支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国家有关重要证件和公共文书,以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 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
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判断:1.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
2.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
3.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设法偿还。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经济领域的犯罪也发生了新变化。
为更好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997年刑法典第193条对贷款诈骗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司法实践中,对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也存在着大量的争议。
到底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呢?小编马上为你解答疑惑。
一、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贷款诈骗罪是以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有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如果行为人为了解决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的急需,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说了假话,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以后还要想方设法归还贷款,其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3、诈骗贷款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二、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在实践中,有时对贷款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界限认定往往比较困难。
具体来说:第一,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
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以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贷款诈骗罪是指利用虚伪的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有贷款诈骗罪的行为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诈骗的贷款发生的具体状况1、从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2、从私营企业、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骗取贷款;3、通过他人代理向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4、以征信诈骗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5、以资产抵押诈骗骗取贷款;6、以非法出借的方式骗取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7、用虚报、伪造或者隐瞒实情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8、用金额虚假发票流通和多次使用虚假发票骗取贷款;9、用承诺金票据骗取贷款;10、用虚伪票据形式骗取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二、主要作案成分1、故意:行为人故意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者利用虚伪的手段,谋取贷款的行为;2、实施:行为人提交虚假的资料、虚伪的凭证,或者提供虚假的保证或担保,让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产生误解,骗取贷款的行为。
三、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具体方式1、利用申请贷款或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所提供的资料,以及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故意在资料和凭证中故意提供虚假的材料,以便骗取或者已领取的贷款;2、利用虚伪的票据、担保、保证或信用,故意在贷款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的材料,目的是骗取贷款;3、有关机构对贷款审批进行调查时,被告人故意阻碍、隐瞒实情,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照片,目的是骗取贷款;4、通过他人之手,或者以其它形式,故意用虚假材料骗取或者已领取的贷款,使得金融机构不能够及时收回贷款等行为。
以上就是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在发现有人在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的行为时,司法机关应当仔细核查,认真判断事实状况,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流程
一、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1、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别。
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而贷款纠纷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贷款人之间在签定、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
2、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单位,因此,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3、司法实践中的冒名贷款行为的性质。
首先讨论共同犯罪中的情况。
行为人与其他人相勾结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
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高利转贷为目的,与其他人相勾结,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的,对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以高利转贷罪定罪处罚。
二、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流程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4、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如果欠款金额达1万元的,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进行信用卡诈骗立案程序,一般要经四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会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贷款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上述“数额较大”的规定,已经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所变更。
该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为2万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已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执行,即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两高骗取贷款罪解释是什么
两⾼骗取贷款罪解释是什么在现实社会借贷的活动是⽐较多的,很多时候⼈们通过借贷来完成⾃⼰的创业,借贷有⼀定的好处,但是如果通过不法的⼿段借贷就是违法的,那么,两⾼骗取贷款罪解释是什么?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两⾼骗取贷款罪解释是什么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段取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贷款,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
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特别重⼤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本罪的司法解释主要有:最⾼⼈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出台的《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规定(⼆)》)第⼆⼗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段取得贷款等给银⾏或其他⾦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案追诉。
在此之前,公安部经侦局已率先于2009年作出了《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其基本精神与上述规定也是⼀致的。
不过应注意该解释的溯及⼒问题。
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两⾼”《关于适⽤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问题的规定》确⽴的是“⽆旧从新,有旧从旧兼从轻”的做法,且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前已办结的案件如果⽆错误就不再变动。
⼆、怎么认定骗取贷款罪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法诈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的⾏为。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法占有为⽬的。
⾄于⾏为⼈⾮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新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新简介近年来,贷款合同诈骗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对于这类案件的打击也越来越重。
同时,新的刑法中也对贷款合同诈骗罪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包括定罪量刑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以及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贷款的犯罪行为。
当贷款金额较大且情节严重时,将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需要接受法律惩罚。
立案标准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在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合同诈骗罪属于盈利性犯罪,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告人进行行为时,必须存在盈利性的动机,否则无法成立贷款合同诈骗罪。
2.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还需要考虑被告人是否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即使事实没有完全虚构或隐瞒,只要部分虚构或者隐瞒,也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3.贷款数额的大小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贷款数额的大小。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金额较大且情节严重时,将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需要接受法律惩罚。
根据以上的立案标准,可以判断是否会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
当案件达到以上标准时,将会因为涉嫌贷款合同诈骗罪而接受法律制裁。
定罪量刑根据《刑法》规定,在定罪量刑方面,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机关必须鉴定被骗金额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被骗金额需要有机关进行鉴定,通常情况下,机关鉴定的被骗金额会小于实际金额。
基于此,法官根据被骗金额和鉴定金额的差距进行量刑。
金融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金融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很多人在资金短缺的时候都会找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如果按期偿还贷款金额以及相关利息的话,是不会给贷款人的信用带来损害的。
但是有些人由于无力偿还或者故意不愿偿还,达到一定金额数目的,则构成了金融诈骗犯罪。
本文小编就带大家讨论一下有关金融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金融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发[2001]11号。
)(一)、“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三)、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
信贷诈骗罪立案标准
信贷诈骗罪立案标准信贷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虚假身份、虚假资料、虚构交易等方式,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在还款期限内无法按时还款,从而实现以欺骗手段非法获得财物的罪行。
针对信贷诈骗罪,我国法律有明确的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构成信贷诈骗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利用虚假或者欺诈手段;二是虚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的罪名和量刑标准的意见(二)》的规定,对信贷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进一步明确:一是数量较大。
如果借款数额较大,达到数十万元或以上,会被认为是较大数额;而数千万元或以上会被认为是巨额。
二是违法手段及其隐蔽性。
如果借款人采用的是虚假的身份信息,伪造的资料,虚构的交易等欺诈手段,或者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等手段,则会被认为是违法手段;如果借款人的手法技巧高超,隐蔽性强,不容易被发现,则会被认为是隐蔽性大。
三是违法目的及其社会危害程度。
如果借款人是为了自己的非法利益,故意采用欺诈手段,造成的社会影响比较大,则会被认定为行为人的违法目的及其社会危害程度高。
四是归案后拒不认罪,情节严重。
如果借款人在被批捕和起诉后,拒不认罪,并且有严重罪行,那么会被认为是情节严重。
总之,要立案起诉信贷诈骗罪,就必须具备以上条件的其中两项或更多,以便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证实犯罪事实,予以定罪量刑。
在现实生活中,信贷诈骗罪屡禁不绝,不法分子为了获得财富而不择手段。
因此,我们不仅需要加强对该罪行的预防,也要通过加强司法打击,严格执行立案标准,使犯罪分子付出应有的惩罚。
贷款诈骗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探析
的贷 款 , 额较 大 的行 为 。 当前 , 金融 犯 罪 中 , 数 在 贷 款诈 骗罪 的 发 案 率 有 逐 渐 上 升 的趋 势 。 由 于 《 刑 法 》 13条 对贷 款诈 骗 罪 的主体 范 围和行 为 人 主 第 9
20 0 9年 7 月
山 西警 官 高等 专 科 学校 学报
J u 1 l h nX Oi c d n 0 ma 0 S a i IeA a e P c
J I .o 9 u. 2 0
V . 7 NO. 0I1 3
1 7卷
第3
【 法学研究】
贷 款 诈 骗 罪 司 法 认 定 若 干 问题 探 析
次 , 其他 方法 ” 对“ 的理解 应 当贯 穿于贷款合 同的 签订和履 行 的全过程 。
关键词 :贷款诈骗 罪 ; 法 占有 ; 非 司法认 定
中 图分 类号 : 9 4 3 D 2. 3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6 1 6 5 2 0 ) 3— 0 8— 4 1 7 — 8 X( 0 9 0 0 4 0
张秋芳 : 贷款诈骗 罪 司法认 定若干 问题探 析 诈骗罪定 罪处罚 , 背罪 刑 法定 原则 。在 刑法 没 有 违
条 明确规定 , 承担 刑 事责 任 以法 律规 定某 种 犯 单位 罪是单 位犯罪 为前 提 , 而刑 法第 l3条所 规定 的贷 9 款诈 骗罪的犯罪 主体是 自然 人而不是单 位 , 因此 , 如 果单 位实施 了贷 款诈 骗行 为 , 则对 该 行为 以合 同诈
观非法 占有 目的的 规定 不 够 明确 , 致 在 司法 实 践 导 中难 以把 握 , 出现 了立 法现状 与 司法实践 上 的偏 差 。
贷款诈骗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
讲, 所有权具有 占有 、 使用 、 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 非法 占有是
一
种没有法律依据 的对贷款的管领 、 控制 和支配 , 这种 占有是
规范 , 及时 、 有效地遏制这类犯罪 的滋 生蔓 延 。 国人 大常 全
对金融机构贷款所有权的实质性侵犯 。 因此 , 被认为从 以下三 个方 面去把握 : 一是在发生到期不还的结果时 , 要看行为人在
二、 贷款诈 骗罪 的 司法认定 处理
当前 , 司法实践部 门在具体认定 贷款诈骗罪时 , 必须注意
以下几个 问题 。
( ) 法 占有 为 目的之 认 定 一 非
尤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 制转 型期 ,金融领域 的犯 罪犹如其他经济领域 的犯罪一样 , 出现 了许多新 的特点 。 就信
摘
要: 随着 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 融活动越 来越活跃 , 金 然而 , 受现 有法律法规的限制 , 一些金融领域 出现 了
“ 空地带”金 融犯 罪 日益严重。从某种程度 上讲 , 真 , 贷款 诈骗 等金融犯罪 已成为诱发 区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 , 阻
碍我 国经济 市场化进程 的重要 因素。由于司法 实践部门对贷款诈骗等金 融犯 罪的认定存在不 同认识 , 为准确打击犯
积极偿还 。总之 , 要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 , 通过多方位客 观行为全面考虑行 为人主观心态 ,从 而得 出是否有非法 占有 贷款之 目的 。就司法实践而言 , 对上述 观点很难把握 : 一是无
21 00年第 2 6期 总第 10期 0
经济研究导刊
E ONOMI S ARCH C C RE E GUI DE
No26, 01 . 2 0
S r l .0 ei No 1 0 a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探讨与研究】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讨论与研究】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l、“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
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方案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归还贷款。
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
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归还才能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
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获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
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张履约才能、编造谎话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归还。
这种借贷纠纷,非常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1)假设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才能缺乏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
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非常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处。
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归还,但假如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工程,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成心,不应以本罪处理。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归还。
假如行为仅仅口头上成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成心,不赖帐,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成心。
(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不同。
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研究
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研究骗取贷款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其危害不仅表现在经济损失上,更在于破坏信用体系的稳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骗取贷款罪成立,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首先,要认定骗取贷款罪,必须有明确的犯罪诈骗意图。
比如,在某案例中,被告人王某想要借款买车,但因征信不良无法获得银行贷款。
为了实现借款目的,王某在不告知银行的情况下,向多家网络贷款平台提交贷款申请,通过虚假身份信息和资产证明等手段骗取多家贷款平台的贷款。
在该案件中,法庭认定王某构成骗取贷款罪。
其次,在判定骗取贷款罪时,对于被害人的损失情况也应有所考虑。
比如,在某案例中,被告人张某为了获得贷款,与交警部门的一名警官组成骗子团伙。
团伙利用张某所掌握的警察技能,制作虚假的房产信息和身份证,向银行申请贷款。
在该案件中,法庭除了认定张某等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之外,还考虑到被害人的损失情况,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并要求其赔偿被害人的相关损失。
最后,与骗取贷款罪有关的案例较为复杂,需要认真审理。
比如,在某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假冒某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与被害人徐某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获得了1500万元的贷款。
在案件审理中,法庭发现被害人徐某也存在一定责任,因其未仔细核实张某的身份,而导致贷款损失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不仅要认定张某构成骗取贷款罪,还需要慎重考虑徐某的责任所占比重,从而做出合理的判决。
综上所述,正确认定骗取贷款罪成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犯罪诈骗意图、被害人损失情况等,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积累经验,提高认定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案例1:某公司员工骗取贷款案某公司员工赵某为了筹集资金,为公司达成销售业绩奖励,利用公司名义,向多家银行申请贷款,骗取200万元。
后被发现,被判处骗取贷款罪,刑期10年。
案例2:某某公司签订虚假贷款合同案某某公司为了获得贷款,在银行上签订虚假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骗取贷款1800万元。
后被司法机关发现,该公司被判处骗取贷款罪,刑期15年。
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中的三个问题
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中的三个问题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中的三个问题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这一看似简单的规定,理解上却有不少分歧。
从笔者收集的近年来相关案例看,骗取贷款罪的司法适用十分混乱,或者不当扩大的处罚范围使该罪成为了任意解释的“口袋罪”,或者不当限缩的入罪范围使该罪实际上形同虚设。
此外,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在实务中界限不明,削弱了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制力度。
撇开个别案件存在的人为操控而故意混淆的原因,这种界限不清大都涉及对该罪基本构成要件的不当理解。
本文拟就骗取贷款罪中的欺骗对象和欺骗行为以及犯意转化作深度的理论诠释。
一、关于骗取贷款罪的欺骗对象骗取行为是欺诈类犯罪所共有的特征。
因此,“骗取”与“诈骗” 行为的客观特征相同,有着共同的逻辑结构,均是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对权益作出处分。
换言之,任何欺骗行为,首先要看有无具体而明确的被欺骗对象(相对人);然后再看相对人有无受欺骗,如果没有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就谈不上基于错误的认识做出了处分决定,则也不能成立欺骗。
具体到骗取贷款罪,该罪中的骗取行为逻辑结构为:借款人实施了欺骗行为,相关银行工作人员陷入了认识错误,并在认识错误的基础上决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而取得了贷款,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这里,借款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以及造成的贷款风险之间应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实务中查处的一些骗贷案件,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确实向银行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些有瑕疵的贷款资料,例如虚构公司的经营情况、贷款的用途等,但银行经办该贷款的工作人员或者决策放贷的人员对这些材料本身的不真实性是非常清楚的;相关人员在了解真相即没有受到欺骗的情况下做出了放贷决定,使行为人获得了贷款。
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的财产权益 , 又包括 国家 的金融管理秩序 , 是复 合客体 , 两
者的社会危害性 不同。以普通 的诈骗 定罪量刑 , 显然罪刑 不足以威慑 、 惩治此类新型的经济犯罪。 有鉴于此 , 为了维
以贷款诈骗罪处罚 , 也不能以贷款诈 骗罪追究直接 负责的
然成了人们觊觎的对象。在 新旧金融体制交替之际 , 的 法 滞后性使得金融领域出现 了大量 失范的现 象 , 些不法 分 一 子利用各种欺 诈手段大肆鲸吞银 行等金融机 构的贷款 , 既 造成 国有 资产 的巨大损失 ,又严 重扰乱 了国家的金融秩
骗 罪?学界对此有两 种截 然不同的看法 : 一种是持肯定态 度, 认为单位也能成为该罪 的主体 ; 另一种是持否定态度 ,
中增加了“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的规定 。 二 是在客观情形第( ) 中增加了“ 出抵 押物 价值重复担 四 项 超 保” 的规定 。该罪与集 资诈骗 、 票据诈骗 、 险诈骗 等犯 罪 保
一
要: 为防范 、 治改革 开放 后 日益猖 獗的贷款欺诈 行 惩
为, 我国刑法新设了“ 贷款诈骗罪 ” 。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证 明, 该罪在 设计 上尚存在 一些疏漏 。有必要在 理论上进 行 探讨 , 以期在 司法实践 中正确认 定贷款诈骗罪 。 关键词 : 贷款 ; 贷款诈骗 ; 犯罪主体 ; 非法占有
中 图 分 类 号 :8 0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 F3 . 5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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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归类为金融诈骗罪 , 单独成 节置 于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 几年来 的司法实践证明 ,该罪 的适 用对 于有效遏制 、
贷款诈骗罪法条规定有哪些?
贷款诈骗罪法条规定有哪些?诈骗罪是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犯罪类别,因为诈骗的表现形式和实施方式多种多样,法律对诈骗罪也做了不同的细分规定。
在我国能够放贷的主体包括银行和一些金融机构,行为人实施骗取上述机构贷款的行为则会构成贷款诈骗罪。
那么贷款诈骗罪法条规定有哪些?诈骗罪是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犯罪类别,因为诈骗的表现形式和实施方式多种多样,法律对诈骗罪也做了不同的细分规定。
在我国能够放贷的主体包括银行和一些金融机构,行为人实施骗取上述机构贷款的行为则会构成贷款诈骗罪。
那么贷款诈骗罪法条规定有哪些?▲一、刑法条文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相关法律《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最高院关于诈骗案件司法解释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最高院关于诈骗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借贷型诈骗立案标准
借贷型诈骗立案标准
借贷型诈骗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涉案金额:借贷型诈骗案件通常与一定金额有关。
警方一般会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来判断诈骗级别的高低,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立案。
二、虚假宣传、欺骗手段:借贷型诈骗案件通常会采用虚假宣传、欺骗手段,如虚假承诺、虚构项目、捏造资料等等。
涉案人员使用这些方式诱导被害人进行贷款,如果情况严重,涉案人员还可能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来迫使被害人归还贷款。
三、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果涉案人员在借贷过程中存在各种违法行为,如超高利率、虚增贷款金额、精心设置套路等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警方会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立案。
综上所述,借贷型诈骗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涉案金额、虚假宣传、欺骗手段和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要素,警方将综合考虑这些要素来判断案件的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侦查和处理。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隐瞒、威胁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获取贷款的犯罪行为。
为了规范对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我国法律规定了八种情形,只有符合这些情形,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八种立案标准。
第一种情形是虚构事实。
如果被告人在借款过程中虚构借款用途、虚假收入、虚构财产状况等事实,以此来获得贷款,就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虚构事实是诈骗的手段之一,也是贷款诈骗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
第二种情形是隐瞒事实。
如果被告人在借款过程中故意隐瞒自己的债务、不良信用记录、经济状况等事实,以此来获得贷款,同样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隐瞒事实也是一种常见的诈骗手段,对于贷款诈骗罪的构成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种情形是伪造证件。
如果被告人在借款过程中伪造身份证、户口簿、工资单、银行流水等证件或文件,以此来获得贷款,也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伪造证件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
第四种情形是使用伪造证件。
如果被告人明知是伪造的证件,仍然使用这些证件来获得贷款,同样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使用伪造证件是对金融机构的欺骗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五种情形是编造虚假借款项目。
如果被告人在借款过程中编造虚假的借款项目,以此来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也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编造虚假借款项目是对金融机构的欺骗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六种情形是虚构交易。
如果被告人在借款过程中虚构交易,以此来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同样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虚构交易行为对金融机构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七种情形是虚构财产。
如果被告人在借款过程中虚构自己的财产状况,以此来获得贷款,同样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虚构财产状况是对金融机构和社会的欺骗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八种情形是其他欺诈手段。
除了上述七种情形外,还有其他欺诈手段造成的贷款诈骗行为,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些欺诈手段可能是新型的、特殊的,但只要构成了欺骗行为,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骗取贷款罪司法解释
骗取贷款罪司法解释篇一:骗取贷款罪认定七个层面解析骗取贷款罪司法层面认定马长生贺志军口骗取贷款罪实质是以拿到欺骗多种手段取得贷款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两个客观方面须要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实行行为是以欺骗手段(如虚构投资项目、虚构担保单位、虚设抵押物等)骗取贷款;社会变革其二必须具有已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严重情节”,包括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或者与之相当的“其他严重情节”。
骗取贷款是我国刑法增设不久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质疑争议问题较多,急需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加以研究。
笔者对此探讨如下:■立法背景:解决贷款故意杀人罪的疏漏骗取贷款罪系2021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
在2021年6月召开会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的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在关于立法草案的说明中曾经指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商业银行了刑事责任。
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提出,近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欺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危害金融安全,但要断定骗贷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
建议规定,只要以蒙骗手段取得贷款,情节严重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工委经同有关行政部门研究,拟保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罪的有关规定,并在刑法中大大增加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银行业务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国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造成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该罪的法律用意在于:该罪是刑事司法中对贷款诈骗罪证明“非法占有”目的之缺陷的补救性立法。
通过对该罪的立法,可以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于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缺乏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的贷款诈骗行为,转而以骗取商业贷款罪论处;第二,对于有证据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标但给银行前提条件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骗贷行为,以骗取银行贷款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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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近年来,随着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美国次贷危机的相继爆发,金融安全问题引起各国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对资金需求急剧上升,金融在国家政治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机构和相关金融业务逐渐放开,而我国金融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金融监管制度和举措相对滞后,金融犯罪活动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其中以贷款诈骗犯罪活动尤为突出。
贷款诈骗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给国家和有关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并进一步引发和加大金融风险,依法打击贷款诈骗犯罪活动对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稳定具有重大的意义。
金融市场的全球化,使得贷款诈骗犯罪面临国际化趋势的严峻考验。
西方发达国家惩治贷款诈骗犯罪的立法出现较早,经过几个世纪的不断发展已日趋完善。
德国刑法典第256条b规定有信贷诈骗罪;俄罗斯刑法典典176条规定有非法取得贷款罪;美国绝大部分州所实行的都是判例法制度,关于贷款诈骗犯罪的法律规散见于各州的大量判例之中。
同时其对各州的刑事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美国法典》之中也有关于贷款诈骗犯罪的明确规定。
另外法国、瑞士、意大利、日本、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均对贷款诈骗犯罪予以立法,纳入普通诈骗罪畴予以定罪量刑。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经历了一个变迁的过程。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贷款诈骗罪,对于实践中出现的贷款诈骗行为,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则依据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一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1995年《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诈骗手段和法定刑略作修改的基础上,保留了贷款诈骗罪的规定。
虽然我国刑法对贷款诈骗罪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认定方面,如贷款诈骗犯罪与贷款纠纷、贷款欺诈的界定,贷款诈骗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外勾结共同实施贷款诈骗的定性,单位和个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犯罪的认定,多次贷款诈骗的认定,贷款诈骗罪数形态问题以及贷款诈骗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界定等等方面学术界争议颇多,司法实务部门对此种犯罪的认定、处理也存在一定难度。
与此同时,贷款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却在不断变换,作案的方法越来越趋于现代化、职业化、组织化和智能化,故加强贷款诈骗罪的研究,强化对贷款诈骗犯罪的惩治和预防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和有关刑法理论,对贷款诈骗犯罪相关情况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了研究与探讨,力图对个罪能有较为清楚的法律界定,以期对贷款诈骗犯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罪与非罪的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从本质上应以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来划定,具体而言就要以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来界定。
(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隶属于诈骗罪,是随着现代经济进一步发展而从诈骗罪中分化出的一种新型经济欺诈罪。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即借款人以信用贷款或者担保贷款的形式向金融机构所借的信贷资金。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型期,金融领域特别是银行信贷业务的犯罪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
有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有的不具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取得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了欺骗手段;有的使用虚假合同或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有的持续取得贷款,用“后贷”还“前贷”,“拆东墙补西墙”,不断循环;有的取得贷款后拒不还贷;还有的明知资不抵债而买通贷款经办人员获取贷款等等,给金融机构和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指除银行以外的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具有信贷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包括地下钱庄、地下银行等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①刑法规定了五种诈骗贷款的方法。
一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是使用徐建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时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主要指上述 4 种情形以外的诸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或者借款后故意转移财产或拒不归还的;取得贷款后随即以转移资产等其他方式逃避债务,拒绝还款义务的等等。
另外,骗取的贷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所谓“数额较大”,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①邓宇琼:《贷款诈骗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2期。
的行为,属于贷款诈骗的一般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目前,单位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现象频繁发生,对于单位贷款诈骗贷款行为的定罪,理论和实践中有很多争议。
由于我国刑法第193条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规定没有明确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就意味着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同时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贷款诈骗罪的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也即只有明知自己的贷款诈骗行为会发生侵害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这样一种社会危害性,而希望骗取并占有贷款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间接故意①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此罪。
另外,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可以产生在事前即预谋故意,也可以产生在事后,如骗取贷款后拒不归还等。
但无论贷款诈骗的故意产生在事前或事后,其均由行为人的直接故意所支配。
刑法中的希望和放纵,均是针对危害结果而言,贷款诈骗犯罪的结果是占有贷款。
据此,贷款诈骗不可能是放任而只能是希望。
同时,本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贷款。
如果①间接故意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理论界存在不同认识。
有观点认为,贷款诈骗罪的主观特征可以是间接故意,贷取款项时,不是蓄意取财,而是抱着先把款项拿到手,能侥幸取得经济利益就归还贷款,不能取得经济利益履行义务的,就拒不返还。
具体参见白建军:《金融欺诈及预防》,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16页。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即使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诈手段,如为了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紧缺问题,编造理由申请贷款,贷款到手后也确实用于生产和经营,案发时能够归还,或者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罪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挥霍,有的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活动,但是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可以说,贷款诈骗罪主观方面认定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重要标志。
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本文将予以进一步阐述。
(二)、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贷款欺诈的界定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贷款欺诈的界限,是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个重要问题。
从理论上说,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贷款欺诈的界限相当明显,并无疑难之处,但从实际来看,界限却总是不清晰。
可以说,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贷款欺诈从各自的成立要件角度而言,是比较明确的,但成立要件的符合性判断则相当复杂。
故而严格的说,贷款诈骗、贷款纠纷和贷款欺诈的界限不是理论界限问题,而是事实认定问题。
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贷款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实践中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出现损失贷款的情况是正常的,事实上,也确实有一些人由于经营不善,致使企业亏损,无法偿还贷款;或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没有取得预期收益而无法归还贷款等。
就贷款人没有到期偿还贷款这一后果而言,这种情况又与贷款诈骗行为十分相似。
但是,对于这种由于经营不善、市场行情变化等原因而产生的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性。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1)贷款诈骗罪和贷款纠纷的界定。
贷款纠纷指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在履行借款协议,实现各自利益的过程中,对贷款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经济纠纷。
造成纠纷的原因通常是一方或双方违约引起的,并以民事法律行为为前提,因而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基于合同之债的民事法律关系。
贷款诈骗罪中行为人因其贷款诈骗行为而与国家形成了刑事法律关系,同时行为人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形成侵权之债的民事法律关系,尽管行为人贷款时同贷款人签订了贷款合同,但因其欺诈而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前一种法律关系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根据后者其应承担民事责任。
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都发生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都可能不归还贷款本息,都可能丧失还本付息的能力等。
但二者发生的条件不同,且社会危害性程度也不同,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贷款纠纷和贷款诈骗罪是罪与非罪的问题,有着质的区别。
有学者认为,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罪主要的区别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以及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骗取贷款,其中最关键的是要查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①实践中,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的原因很多,有的可能是经营不善致使企业严重亏损,有的是故意编制谎言、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等等。
区分贷款诈骗罪与借款纠纷的界限,需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在行为动机方面,正常借贷关系中行为人借款的动机一般是为了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而贷款诈骗犯罪中的行为人贷款动机①刘宪权、杨兴培:《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0页。
则多用于个人挥霍或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二是客观行为方面,借款纠纷当事人一般不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及时有的确因正当用途需要借贷,进而用编造谎言的手法借到贷款,后因种种客观原因如生产行情发生变化、天灾人祸致经营困难等导致不能如期偿还贷款,但是不赖账,尽其所能积极筹款还贷,一般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三是发生了不能到期归还的结果时候,考察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有认识;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贷款之后,或者行为人对自己无法履约缺乏认识,即使到期不能归还,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该以贷款纠纷处理;四是行为人在取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地将贷款用于借款合同所约定的事项,如果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尽管行为人在到期后无法偿还,则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