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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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建筑业企业入湘备案等级规定及相关资料

外省建筑业企业入湘备案等级规定及相关资料

关于印发《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0]136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 随着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省内各地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

我省建筑市场坚持开放和公平竞争,不设市场壁垒,进入我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逐年增加、市场份额逐步增大,据统计:2009年在我省施工的省外企业达230家、施工总建筑面积8600余万平方米。

全国各地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我省开展工程承包经营活动,带来了先进的施工管理经验和新工艺、新技术,有助于提高我省建筑施工技术管理水平,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也有少数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后法制意识淡薄,市场行为不规范,如有的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出让资质和资质挂靠;有的不认真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合同备案和组织项目施工;有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在工程项目部落实,质量安全隐患滋生,相关岗位责任制形同虚设;还有的无视国家和我省有关治理建设领域“两个拖欠”政策规定,乘跨省之机规避政府监管,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并蓄意逃避,引发群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上述种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与社会稳定,为遏制少数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中的不良行为,整顿、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特制订印发《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管处联系。

附件:1.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基本情况登记表.doc2.省外入湘建筑业企业登记需提供资料.doc3.诚信承诺书.doc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在我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省外入湘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在继续坚持开放建筑市场的同时,根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入湘须知(里面可以针对一些问题的解答)

入湘须知(里面可以针对一些问题的解答)

各位外企朋友大家好,欢迎大家提出自己不明白不清楚的问题,施工企业新办:例如:1、现在备案的人员与投标的人员无关(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一名就可以了总工(针对要投公路或水运资质的企业需准备)一名就可以了。

2、法人与驻湘负责人到场面签必须是亲自同时到场,不能授权委托。

3、已成立湖南分公司的外省企业,材料中只需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不再需要提供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与产权证明。

4、分支机构即是办公场所,不是分公司,必须办公或商用,商住都可以,一定不能是住宅。

针对租赁合同,必须是以公司名义与产权证明上所有人签订的,至少两年时间,是从你申办的时候开始计算的,因为入湘施工登记证的有效期是两年。

5、驻湘负责人的职称没有等级专业要求,实在没有也可以。

6、园林绿化资质、劳务资质我厅暂不办理,我窗口只受理施工企业与监理企业7、项目负责人没有专业等级要求,总工需准备:高工证、身份证、交安B证8、可以先审核资料,也可以先面签,所有资料准备齐全才能进窗受理9、ه关于授权委托书,很多企业朋友没有理解,是法人授权驻湘负责人负责湖南省境内的经营活动,没有固定格式,公司自拟,如果写了有效期,就必须符合至少两年的有效期,因为入湘登记证的有效期是两年。

错误1、任命为长沙的负责人 2、打成公司任命书 3、负责入湘备案事宜 4、年限没有两年施工企业续办:1、延期法人和驻湘负责人需重新到场的三种情况:一、入湘施工登记证过期超过半年,二、法人或驻湘负责人有变更的2、业绩问题:房建、市政项目需准备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合同、四方协议、阶段性评定表、竣工证明(具体按项目实际情况准备),其他总包项目就准备中标通知书、开工证明、合同、竣工证明,分包项目只需提供分包合同(注: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3、延期备案中有需变更的参照变更流程直接在和延期资料做成一本资料一起提交,省略变更报告监理企业:1、监理工程师五名就可以了(必须是国证,监理工程同时也可以是驻湘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2、驻湘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也需要提供合同、社保、工作履历(无固定格式,公司自拟,即就业过哪些单位),财务负责人除了提供中级及以上的职称证,还需要提供会计的从业资格证书。

湖南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登记

湖南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登记

监理企业入湘材料清单_外省监理企业入湘登记证办件申请需提交以下内容:
受理后不超过13个工作左右下发入湘登记证。

施工企业新申办入湘材料清单
_外省施工企业入湘登记证办件申请需提交以下内容:
受理后不超过13个工作左右下发入湘登记证。

施工企业续办入湘材料清单_外省施工企业入湘延期登记办件申请需提交以下内容:
受理后不超过13个工作左右下发入湘登记证。

监理企业入湘材料清单(延期)_外省监理企业入湘登记证办件申请需提交以下内容:
受理后不超过13个工作左右下发入湘登记证。

评标时要注意的问题

评标时要注意的问题

评标时要注意的问题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看到,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组建的临时组织,其工作职责是进行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从法律规定分析,评标委员会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临时组织,虽然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负责组建,但必须是依法组建,且一旦依法组建完毕,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即具有法定性、相对独立性,不受招标人的干涉.一、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每次评标委员会到齐后,会要求所有评委签署一份承诺书,保证评标工作公平公正。

评审工作纪律对规范评审行为、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正当权益等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有的评标工作人员都必须要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评标活动中,所有的评标工作人员必须要全程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进出评审工作场所,不得私自接触任何投标人,不得把自己的“意愿”和“想法”等强加给其他评审人员,不得干扰和影响其他评审人员的独立工作,不得相互串通一气或通谋作弊等等,必须要客观、独立、公正地行使各自的评审权力,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和主张,共同推选出合乎条件的中标候选人。

关于评标委员会承担法律责任问题,《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标结束后,评委不得带任何资料离开评标室,不得对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评标过程。

社会评委可能不好找,但是招标人的评委就很容易打听得到.为了保护自己,所有人问评标结果最好都回答,招标代理公司会在投标有效期内公布中标候选人名单。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指南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指南

省管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核准、施工(监理、分包)合同备案指南一、受理范围在本省区域内省直管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二、办理条件房屋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已经草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办理程序第一步: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hnccic。

com)“办事指南”中下载“合同备案”或到湖南省建设厅政务中心施工许可分窗口领取备案表格,如实填写或打印,并按要求备齐各项附件材料;第二步:到湖南省建设厅政务中心施工许可分窗口提交备案表及其附件材料:A:如提交材料符合备案条件,则办理备案相关手续;B:如提交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告之并返回提交单位,要求补正后重新提交备案;第三步: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及《定额与造价》杂志上公布相关合同备案信息。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五、办理地点湖南省建设厅政务中心施工许可分窗口。

(厅综合楼三楼省质监总站,电话:82213297)六、提交材料(一)、农民工工资核准:1、《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查表》(一式四份);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验原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核验原件);4、中标人的商务标书(核准后退回);5、规费交费凭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规费包括:劳保基金、新型墙体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二)、施工合同备案: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2、施工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3、施工合同文本及廉政责任书(各三份原件,加盖备案章后再返回两份);4、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复印件,核验原件);5、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原件)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协议(复印件);6、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一式三份);7、按投标文件提供施工项目部人员组成名单,及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配备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8、省外建筑业企业须提供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核验原件);9、项目的立项批文(复印件,验原件);10、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复印件);11、本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原件(仅参考,不留存)。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15-01-21 点击数:5598 HNPR—2015—1600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6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工作是深化建筑企业改革,维护建筑行业稳定和保障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文件规定, 结合《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要求,我厅对现有的劳保基金管理等一系列文件进行了梳理,将目前仍在执行的政策、规定进行归纳整理,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保基金归集管理(一)劳保基金的收取依据、范围及标准1.收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上述文件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要素所列“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含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即为本文所述的劳保基金。

2.收取范围及标准凡在我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论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统一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基金。

所收的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二)劳保基金的缴纳程序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4〕205号)文件规定,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先按建安工程中标价的3.5%向建设单位预收劳保基金,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由建设单位按工程决算价与当地劳保基金管理机构结算劳保基金,实行多退少补。

综合评估法Ⅱ

综合评估法Ⅱ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Ⅱ)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Ⅱ)正文部分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按照湖南省住房及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0]318号文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Ⅱ。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原件与复印件查验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开标后资格审查)。

2.1.3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开标后资格审查)。

2.1.4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5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l)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信誉评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信誉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根据本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1项规定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审查核验。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适用于开标后资格审查的)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4项、第2.1.5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湘建建 [2010]136号《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湘建建  [2010]136号《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湘建建[2010]136号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随着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省内各地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

我省建筑市场坚持开放和公平竞争,不设市场壁垒,进入我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逐年增加、市场份额逐步增大,据统计:2009年在我省施工的省外企业达230家、施工总建筑面积8600余万平方米。

全国各地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我省开展工程承包经营活动,带来了先进的施工管理经验和新工艺、新技术,有助于提高我省建筑施工技术管理水平,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也有少数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后法制意识淡薄,市场行为不规范,如有的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出让资质和资质挂靠;有的不认真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合同备案和组织项目施工;有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在工程项目部落实,质量安全隐患滋生,相关岗位责任制形同虚设;还有的无视国家和我省有关治理建设领域“两个拖欠”政策规定,乘跨省之机规避政府监管,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并蓄意逃避,引发群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上述种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与社会稳定,为遏制少数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中的不良行为,整顿、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特制订印发《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管处联系。

(地址:长沙市解放中路8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附件:1.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基本情况登记表2.省外入湘建筑业企业登记需提供资料3.诚信承诺书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在我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省外入湘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在继续坚持开放建筑市场的同时,根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

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

附件1: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基本情况登记表登记序号:1 企业名称2 企业注册地址 注册号3 企业资质等级 证书号4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证书号5 企业隶属部门或单位6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及移动电话7 企业驻湘主要负责人姓名及移动电话 8企业驻湘分支机构常驻地址 9 企业是否在湖南省建筑业协会进行特别会员登记登记机关(专用章)年月日本表一式三份,登记机关、项目所在地市州建管部门及登记企业各执一份。

登记机关盖章生效。

附件二:省外入湘建筑业企业登记需提供资料省外入湘建筑业企业登记需提供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省和市州建管部门各存一份复印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4、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总公司或其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外出施工介绍信和企业近三年未发生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及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湘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称证、身份证;6、拟入湘承担施工项目现场管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相关专业职称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书、身份证等;7、企业驻湘分支机构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

附件三:诚信承诺书本人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声明并承诺:本企业入湘施工基本情况登记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及其数据内容真实有效;本企业入湘施工期间将严格遵守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守法经营、诚实信用,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监管。

同时履行以下各项承诺,如有违反,本企业愿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罚直至退出湖南建筑市场。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承诺人各执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公章)年月日1、不与建设单位或其他建筑业企业相互串标、围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2、不提供伪造(包括“克隆”)、涂改的公文及相关证明、证照、证件或谎报相关信息;3、不超越企业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等;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擅自施工;5、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出让资质或允许他人资质挂靠;6、认真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及技术规程;7、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确保不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8、施工现场符合文明施工要求,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9、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10、不谎报、瞒报、延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相关部门的事故调查;11、及时准确向项目相关管理部门报送行业统计报表12、相关专(执)业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位,应执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执证上岗;13、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建〔2015〕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建〔2015〕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15-01-21 点击数:5598 HNPR—2015—1600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6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工作是深化建筑企业改革,维护建筑行业稳定和保障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文件规定, 结合《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要求,我厅对现有的劳保基金管理等一系列文件进行了梳理,将目前仍在执行的政策、规定进行归纳整理,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保基金归集管理(一)劳保基金的收取依据、范围及标准1.收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上述文件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要素所列“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含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即为本文所述的劳保基金。

2.收取范围及标准凡在我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论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统一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基金。

所收的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二)劳保基金的缴纳程序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4〕205号)文件规定,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先按建安工程中标价的3.5%向建设单位预收劳保基金,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由建设单位按工程决算价与当地劳保基金管理机构结算劳保基金,实行多退少补。

湘建建[2010]333号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

湘建建[2010]333号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建建[2010]333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着力推进两个平台的建设和运用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从破解建筑市场信息不对称,推动市场与现场联动监管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和企业及执(从)业人员资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两个平台的信息录入,通过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内部协调,落实人员责任,督促抓好新报建工程项目的信息录入和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的补录;对已录信息要进行检查,确保录入信息的完整与准确,以尽快完善两个平台的建筑业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等基础数据库。

要充分发挥两个平台对建筑市场监管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定期查询平台信息,严肃查处执(从)业人员重复押证、多处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根治企业人员不足或“一女多嫁”等现象。

逐步建立监管信息平台与企业及执(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联动制度,平台反映出的问题将作为企业及执(从)业人员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积极改革资质资格审批方式。

一是建立查询核对制度。

在今后的资质资格评审中将利用两大平台的查询功能,重点查询企业申报资料中的注册人员、工程业绩等相关信息,其中企业提供2008年5月1日以后开工的本省工程业绩将以监管平台信息作为资质评审依据,未录入监管平台的则不予认可。

二是建立社保核查协调机制。

企业在资质申报前必须为企业有职称人员、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高技能骨干人员等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保费用。

企业在申报资质时,应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人员清册证明及自申报之日起前6个月的缴费凭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湘建建〔2015〕190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湘建建〔2015〕190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省外建筑企业入湘基本信息报送制度(一)入湘承揽业务的省外建筑企业(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单位等),应当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向我厅政务中心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及有关材料(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3)。

其中,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湘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

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我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二)我厅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对省外建筑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进行核对。

无法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核对的信息,企业应当提供有关证书副本原件,并由填报企业对其真实性负责。

企业入湘基本信息核对后,我厅将通过“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向社会发布相关省外建筑企业入湘基本信息情况。

省外建筑企业在我厅发布其基本信息后,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监管过程中,应通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核对入湘承揽业务的省外建筑企业基本信息。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对省外建筑企业或省内企业跨市州、县市区承揽业务设置任何形式的备案或登记手续,不得要求建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

湖南省建设厅湘建建[2010]318号文件

湖南省建设厅湘建建[2010]318号文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

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

第四条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7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提倡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上时,可以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应当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第五条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不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开始发售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二)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三)投标人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不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同时提交招标人;(四)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按下列要求继续进行:1.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活动一般包括:审查准备工作,初步审查,详细审查,澄清、说明或补正,确定合格投标人和入围投标人及提交资格审查报告;2.招标人组织在推荐入围以外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其余的入围投标人,并作出书面记录;3.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发出的2个工作日前,将资格审查报告、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书面记录一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省外建筑企业新申办入湘登记材料清单

省外建筑企业新申办入湘登记材料清单

省外建筑企业新申办入湘登记材料清单_外省建筑企业信息入湘办件申请需提交以下内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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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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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施工资质提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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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驻湘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无固定格式)原件()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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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湘负责人的任命书原件(无固定格式)( )驻湘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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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原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9、省外建筑企业入湘基本信息报送表纸质文件加盖公章( )10、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11、在湖南省已经注册分公司营业执照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如未注册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就无需提供)( )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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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胶装成册、封面自拟( )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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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省外建筑企业入湘基本信息报送表、省外建筑企业入湘基本情况登记表这二个表的电子档表格(U盘拷贝)( )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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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复印件需提供清晰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和任命文件均无限期材料齐全后,才予以进窗受理。

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无法查询到的信息,企业需要提供证件原件副本或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查询网址;企业应到对报送的纸质及电子档资料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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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及电子档表格下载: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首页------下载中心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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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变更(申报材料).doc

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变更(申报材料).doc

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变更(申报材料)办理事项应应提交的材料及数量变更企业名称 1、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变更前后的详细内容);2、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3、省外建筑企业入湘承揽业务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加盖公章原件并用 U 盘拷贝递交;4、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基本情况登记表 U 盘拷贝递交。

变更通讯地址(注册地) 1、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变更前后的详细内容);2 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3、省外建筑企业入湘承揽业务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加盖公章原件并用 U盘拷贝递交;4、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基本情况登记表 U 盘拷贝递交。

变更法定代表人 1、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变更前后的详细内容);2 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3、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诚信承诺书》原件;4、法定代表人授权驻湘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6、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省外建筑企业入湘承揽业务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加盖公章原件并用 U 盘拷贝递交 8、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基本情况登记表 U 盘拷贝递交。

变更驻湘负责人 1、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变更前后的详细内容);2、企业法人给拟变更驻湘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变更后的驻湘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驻湘负责人的任命书原件;5、省外建筑企业入湘承揽业务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加盖公章原件并用 U 盘拷贝递交 6、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基本情况登记表 U 盘拷贝递交。

变更通讯地址(湖南省) 1、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变更前后的详细内容);2 省外建筑企业入湘承揽业务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加盖公章原件并用 U 盘拷贝递交;3、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基本情况登记表 U 盘拷贝递交。

变更资质等级 1、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变更前后的详细内容);2、变更后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3、省外建筑企业入湘承揽业务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加盖公章原件并用 U 盘拷贝递交;4、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基本情况登记表 U盘拷贝递交。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湘建建〔2020〕123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20〕12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清出机制对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质量检测机构以及预拌混凝土企业实行“双随机、一公开”资质动态核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在本级权限内取得资质的企业,每年核查比例不低于在本级权限内取得资质企业总数的5%,核查内容为企业资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等情况;对省外入湘的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质量检测机构实行基本信息动态核查,每年核查比例不低于省外入湘企业总数的5%,核查内容为省外入湘企业承揽业务、在湘基本信息等情况。

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承揽业务、资质申请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有围标串标等严重失信行为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纳入重点核查范围。

对不满足资质有关标准要求的省内企业,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对报送基本信息弄虚作假、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外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理并记不良行为记录,同时抄送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严厉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除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6类情形外,对其他存在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一人多证注册在不同单位等情形的人员进行核查,一经查实,视为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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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登记序号:
1 企业名称
2 企业注册地址 注册号
3 企业资质等级 证书号
4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证书号
5 企业隶属部门或单位
6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及移动电话
7 企业驻湘主要负责人姓名及移动电话 8
企业驻湘分支机构
常驻地址 9 企业是否在湖南省建筑业协会进行特
别会员登记
登记机关(专用章)
年月日
本表一式三份,登记机关、项目所在地市州建管部门及登记企业各执一份。

登记机关盖章生效。

附件二:
省外入湘建筑业企业登记需提供资料
省外入湘建筑业企业登记需提供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省和市州建管部门各存一份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总公司或其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外出施工介绍信和企业近三年未发生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及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湘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称证、身份证;
6、拟入湘承担施工项目现场管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相关专业职称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书、身份证等;
7、企业驻湘分支机构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

附件三:
诚信承诺书
本人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声明并承诺:本企业入湘施工基本情况登记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及其数据内容真实有效;本企业入湘施工期间将严格遵守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守法经营、诚实信用,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监管。

同时履行以下各项承诺,如有违反,本企业愿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罚直至退出湖南建筑市场。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承诺人各执一份)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月日
1、不与建设单位或其他建筑业企业相互串标、围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2、不提供伪造(包括“克隆”)、涂改的公文及相关证明、证照、证件或谎报相关信息;
3、不超越企业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等;
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擅自施工;
5、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出让资质或允许他人资质挂靠;
6、认真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及技术规程;
7、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确保不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8、施工现场符合文明施工要求,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
9、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10、不谎报、瞒报、延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相关部门的事故调查;
11、及时准确向项目相关管理部门报送行业统计报表
12、相关专(执)业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位,应执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执证上岗;
13、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
登记证
此证为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湖南省履行入湘施工基本情况登记,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证明。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登记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
隶属部门或单位: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驻湘主要负责人姓名:
驻湘分支机构地址:
有效期至:201 年月日
登记日期:二○一年月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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