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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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补助资金。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按照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实施期限至2022年。

第三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四)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支出方向到期后,财政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相关产业发展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第五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申请资金时要同步填报绩效目标,执行中开展绩效监控,年度终了进行绩效自评,定期开展外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推动绩效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属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地方申请资金、中央财政下达预算时,应当同时抄送当地监管局。

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XX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大节能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XX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节能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扶持市区及非直管县企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等相关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在本市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并且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研发、生产节能技术和产品,以及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企业或单位。

第四条节能专项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节能专项资金的预算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原则、范围和方式第六条节能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原则:(一)突出重点。

重点围绕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突出支持大项目、好项目及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注重实效。

重点支持节能效果明显,主要产品能耗大幅下降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的项目。

(三)择优引导。

重点支持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特别是产品单耗指标在省内或行业内领先的项目;支持有较强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优先支持节能管理基础工作扎实的企业重点项目。

(四)注重创新。

重点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节能与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设备的项目。

第七条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一)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二)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三)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及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四)节能管理体系建设;(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支持方式:资金安排主要采取拨款、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单个项目原则不超过50万元。

关于印发《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547号

关于印发《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547号

关于印发《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建〔2024〕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配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局局属各单位,各航空公司,各机场,各航空运输保障企业:为加强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依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运用管理暂行方法》(财综〔2024〕17号),财政部、民航局联合制定了《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民航局2024年8月5日附件: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依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运用管理暂行方法》(财综〔2024〕17号)和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心财政从公共财政资金和民航发展基金中支配用于支持民航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其来源分别依据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专项资金支配遵循突出重点、注意实效和公开、公正、透亮的原则。

其次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式、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局直属事业单位、航空公司、机场公司及航空运输保障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且未享受中心财政其他相关补助资金支持的,可按本方法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民航节能技术改造,民航管理节能,节能产品及新能源应用,新能源及节能地面保障车辆购置及改造,航路优化项目建设,机场废弃物、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设施改造,民航节能减排标准、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民航局节能减排项目评审、验收、监督检查和基础性、战略性课题探讨等。

第六条项目担当主体与节能减排效果受益主体为同一单位的,原则上依据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项目担当主体与节能减排效果受益主体为不同单位,且行业节能效果明显的,原则上依据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60%予以补助。

山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技术改造、节能产品推广、节能宣传培训、节能管理体系建设等节能重点工作的资金。

3.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节能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

二、资金使用范围1.节能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2.节能产品推广:支持节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引导用能单位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

3.节能宣传培训:开展节能宣传、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

4.节能管理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建立健全节能管理体系,提高能源管理水平。

5.其他与节能相关的工作。

三、资金申请与审批1.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符合国家和山东省产业政策,具备实施节能项目的条件;(3)具有完善的能源管理体系和节能管理制度;(4)近三年内无严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

2.申请单位应按照省级财政和节能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项目实施方案;(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资金审批程序:(1)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2)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3)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金支持文件。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1.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3.资金使用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定期向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4.项目实施完毕后,资金使用单位应组织项目验收,并向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验收报告。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苏财企[08]179号苏经贸环资[08]326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经贸委,省各有关单位:《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x年10月27日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和《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2x〕152号),省购政设立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发展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条节能项目专项资金围绕重点领域节能,以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为重点,推广节能技术、产品,实施节能改造工程。

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年节能量不低于500吨标准煤。

(一)工业节能1.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

采用新型高效锅炉更新、替代低效锅炉,集成先进技术改造观有锅炉系统等节能改造,综合利用生产废弃物替代锅炉燃煤改造;淘汰落后工业窑炉,对现有工业窑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

锅炉改造项目应使锅炉热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或节能量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

2.区域热电联产。

热电厂为扩大供热范围、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实施的改造;为提高效率,实施的抽凝机组改背压机组;利用低热值燃料和秸秆等综合利用示范热电厂。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2月21日)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2月21日)

附件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补助资金。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按照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实施期限至2022年。

第三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四)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支出方向到期后,财政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相关产业发展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第五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申请资金时要同步填报绩效目标,执行中开展绩效监控,年度终了进行绩效自评,定期开展外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推动绩效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属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地方申请资金、中央财政下达预算时,应当同时抄送当地监管局。

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结转结余资金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61号)第四条规定予以支持的,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办理清算手续。

节能减排资金管理办法

节能减排资金管理办法

博爱县新开通运输有限公司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加强节能减排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节能减排资金由财务部门专项安排,用于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问题比较突出的节能减排重点方面,原则上不用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节能减排资金作为对原有资金列支渠道的重要补充,针对节能减排中的突出问题及有关工作的特点,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四条节能减排资金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

财务部负责节能减排资金的预算安排、确定资金支出结构、资金拨付、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节能减排计划,确定节能减排工作重点。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

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

第六条支持节能减排效果奖励工作。

对节约能源消耗、减少资源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辆的车辆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支持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支持公司节能减排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节能减排统计、节能减排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对于节能减排方面资金的使用,财务部门应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九条节能减排资金应按照轻重缓急和投入预期效果的大小和时效进行排序。

第四章监督核查第十条公司特别成立监察部门,对节能减排资金的动向和取得的成效进行监管,并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挪用节能减排资金,否则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三年四月。

财政部出台新版《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出台新版《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出台新版《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近日发布新版《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旧版《办法》作出12处修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旧版《办法》实施5年成效显著长期以来,中央财政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从“十一五”开始就设立了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

201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财政部制定了《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161号)。

《办法》的出台,统筹整合了当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联合或者分别设立的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等中央层面的奖励资金,进而设立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工作。

据了解,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等。

2019年,财政部分三批下达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其中,用于2015-2017年度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清算87.7亿元;用于高效电机推广补贴、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奖补清算、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2015-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清算、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共计350.58 亿元;用于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共137.78亿元。

2019年11月,财政部发布《2020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对地方分配结果》。

其中用于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总计约160亿元;用于2018年度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总计约153亿元;两年共计约313.68亿元。

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求,落实《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环保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加大对本市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规范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专项资金聚焦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重点支持其他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事项。

专项资金原则上只用于节能减排降碳的奖励和补贴,不用于直接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市原存量资金已明确规定的用途不变。

第三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主要来源为:(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二)实施差别电价电费收入;(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下达本市并明确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可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支持范围)(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重点用于支持本市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的实施。

(二)工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工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技术改造项目。

支持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三)合同能源管理。

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以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四)建筑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立体绿化、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试点示范工程,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等。

(五)交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尾气处理项目,鼓励应用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北京市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加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落实国家及北京市节能减排政策,鼓励对节能减排增量的挖潜和提高,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支持力度不够或问题比较突出的节能减排重点方面,原则上不用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作为对原有资金列支渠道的重要补充,针对节能减排领域重点项目和突出问题及有关工作的特点,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第四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节能、减排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确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资金拨付、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节能减排政策规划和年度节能减排计划,确定节能减排工作重点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节能减排项目实施细则的制订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规划计划先行,确保当期工作重点,实行科学*决策,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管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节能减排领域试点、示范项目重点用于支持北京市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关键环节和共性问题试点、示范项目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推广节能减排新机制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企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支持其他应用新机制开展的节能减排工作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重点用于支持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开展清洁生产中、高费技术改造项目等支持节能减排效果奖励工作重点用于支持鼓励节能减排取得实效的区域或单位,对采取先进有效的措施和手段,节约能源消耗、减少资源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给予奖励支持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节能减排统计、节能减排宣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对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配套支持市*确定的其他用途第三章资金使用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拨款补助、贷款贴息、资金奖励等方式,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和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支持额度拨款补助对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节能减排领域试点示范、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制推广等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对于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对单个项目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万元贷款贴息对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节能减排领域试点示范、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制推广等项目,利用银行贷款或*转贷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给予不超过2年的贷款贴息支持以奖代补对完成和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区县、企业或其他单位,按节能量测算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资金奖励适用于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的其他方式第八条已享受市*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在同一年度内不再予以支持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九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企事业单位项目,均可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第十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按照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财政部门会同节能、减排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申报的项目预算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结合当年财力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预期效果的大小和时效进行排序第十一条节能减排项目预算审批和资金拨付按照依法性和及时性的原则,市财政局结合各领域资金使用计划需求,研究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纳入下一年度市级预算,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市财政局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保证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发生的费用,包括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调研、项目评审及跟踪管理等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北京市财政局可委托同级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北京市财政局会同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市财政将会同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具体实施细则,分类明确每一类项目的具体支持范围、支持方式、补贴标准、申报条件、操作流程等资金管理具体实施须遵循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完善、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本区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和《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宝府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3000万元,街镇(园区)视情况予以配套。

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领域节能减排、能源结构优化、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

具体如下:(一)工业节能减排。

支持产业园区、企业绿色发展;支持工业领域有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含重点耗能设备改造、替代)项目。

重点支持本区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产品和落后工艺。

(二)服务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商务楼、宾馆、饭店等服务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对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

绿色旅游饭店创建。

(三)建筑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示范项目,区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分项计量、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能源审计等。

支持市下达的目标分解项目。

(四)交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的项目。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五)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区级机关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及屋面维护系统改造、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节能技术应用推广等)。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

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应用。

支持分布式供能项目。

支持清洁能源利用项目。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节能减排相关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二、补助资金来源及用途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技术研发、政策宣传、能力建设等活动。

三、补助对象及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节能减排效果。

2. 项目实施单位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和实施能力。

3. 项目实施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4. 项目符合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向。

四、申请与审批1. 申请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节能减排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 地方节能减排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

3. 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

4. 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公示无异议后,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将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五、资金拨付与管理1. 财政部根据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的评审结果,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地方财政部门。

2. 地方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3.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4.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1. 地方节能减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2. 财政部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3.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期向所在地节能减排管理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4.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

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1〕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1〕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 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 闻

沪 发 改 规 范 〔2021〕5 号

各 区 人 民 政 府 ,相 关 委 办 局 :
P1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将 《上 海 市 节 能 减 排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按 照 执 行 。 政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法 》和 国 家 有 关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工 作 要 求 ,落 实 《上 海 市 节 约 能 源 条 例 》《上 海 市 环 境

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加大对本市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

善规范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管 理 部 门 ”)根据部门职责,分 别 负 责 本 办 法 的 具 体 操 作 实 施 。市 审 计 局 等 部 门 依 据 本 办 法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协同做好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施细则的制定要求) 对符合第四条支持范围内的节能减排低碳项目,须由该项目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细则。其 中 ,市发展改革委 牵 头 负 责 可 再 生 能 源 开 发 和 清 洁 能 源 利 用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新 能 源 汽 车 推 广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换 电 设 施 推 广 、节能低碳 能 力 建 设 等 实 施 细 则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牵 头 负 责 淘 汰 落 后 生 产 能 力 、工 业 节 能 减 排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节 能产品推广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负责建筑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交 通委牵头负责交通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大气污染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 化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水务局牵头负责水污染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农业农村委牵头负责农业 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绿化市容局牵头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实施细则应明确具体支持范围、认定条件(含失信记录清单)、支持方式、扶 持 标 准 、申报要求、操作流程、监督管 理 、实施期限等内容。牵头制定实施细则的部门要充分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联合报 请市政府审定批准后,联合发布实施。对于政策到期或需要修订的,由牵头部门研究修改,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 财政局等报请市政府审定批准后,联合发布实施。 第九条( 资金预算的编制要求) 各项目管理部门应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在 每 年 9 月底 前 ,编制本领域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报市节 能 减 排 办 。市 节 能 减 排 办 应 当 在 每 年 1 0 月 底 前 ,编 制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安 排 建 议 后 报 市 财 政 局 。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需 求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市节能减排办根据市人大批准后的资金预算额度,研究提出本年度资金预安排,并印发各相关部门。 第十条( 资金使用拨付流程) (一) 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各项目管理部门确定拟扶持的具体项目及扶持金额后报市节能减排办,内容包括: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性 质 、节 能 减 排 降 碳 量 (或 高 碳 能 源 替 代 量 、废 弃 物 减 量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量 )、总 投 资 及 扶 持 金 额 ,以及 审核意见等。 (二) 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节能减排办在收到项目管理部门报送的项目和扶持金额清单后,进行审核并及时 下 达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抄 送 市 财 政 局 、市 审 计 局 。 (三) 申请拨款。各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在 1 5 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 拨款申请。 (四 )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将支持资 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下达到项目所在地区。 第~1■一条( 监督管理) (一) 加强监督评估。各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市节能 减排办委托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 用 情 况 和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绩 效 评 价 、稽 查 和 审 计 。对 采 取 虚 报 、冒 领 等 手 段 骗 取 补 贴 资 金 的 单 位 (个 人 ),由各项目 管 理 单 位 牵 头 负 责 追 回 资 金 ,并 按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对 情 节 严 重 或 造 成 严 重 后 果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 搞好信息公开。对各项政策文件和资金使用计划,应当于颁布或下达之日同时公开。市节能减排办负责 公 开 管 理 办 法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和 年 度 总 体 使 用 情 况 。各 项 目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公 开 制 订 的 本 领 域 的 实 施 细 则 及 操 作 流 程 (申报指南)。对于拟支持的项目(事 项 ),相关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下达计划前通过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 项 目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以 及 拟 扶 持 的 资 金 额 度 。对 于 资 金 使 用 结 果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应 在 资 金 拨 付 后 通 过 部 门 网 站 进 行 公 开 ,公开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名称以及实际拨付的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 法 自 2021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有 效 期 至 2026年 5 月 3 1 日。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范和加强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项目建设,以及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普及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规范运作”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逐级审核、省级择优的程序,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管职责,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对省属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责。

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三)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四)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报项目是否合规进行形式审查;(五)审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拟定的项目评审方案;(六)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七)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参与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八)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一)制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二)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三)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申报指南;(四)对申报项目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编制评审方案,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立项建议;(五)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管理中涉及到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监管项目总体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组织省级验收,对省本级项目进行直接监管,包括签订项目合同、验收评估、资金拨付申请等;(六)根据绩效目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价,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年度工作总结、项目验收报告等;(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推动长沙市节能事业的发展,有效管理和使用节能专项资金,提高节能工作的效益和实施效果,特制定本《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的节能相关资金的申请、评审、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二、资金来源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包括:1. 中央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2. 地方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3. 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来源的节能专项资金。

三、资金管理机构长沙市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管理机构由相关部门指定并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1. 负责节能专项资金的申请、评审和审批工作;2. 监督和管理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3. 定期评估和总结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向社会公布;4. 组织开展节能专项资金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节能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四、资金申请和评审1. 节能项目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节能效果预测、资金需求等内容。

2. 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根据资金情况和项目的节能效益,对申请进行评审,并依照评审结果制定资金使用方案。

3. 资金使用方案应明确资金的用途、使用期限、使用条件等,并经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资金使用监督1.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资金使用方案的要求,合理使用节能专项资金,并保证资金使用效果和节能目标的实现。

2. 资金使用单位应配合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进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节能效果数据。

3. 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资金使用效果评估1. 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包括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节能效果的达成情况等。

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向资金使用单位反馈。

2. 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滁州市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滁州市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滁州市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金引导作用,积极推进全社会节能工(财建〔2011〕作,根据《安徽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06号)和《滁州市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滁政〔2011〕12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全社会节能及相关工作,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年度节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占市本级财政收入的比重应在1‰以上,并不低于上年度所占的比重。

第五条对节能项目的支持,主要采取项目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每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

第六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技术政策,以及省市节能工作重点,确定当年节能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第七条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支持工业企业实施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改造等节能工程。

(二)支持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工程。

(三)支持政府机关既有办公建筑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四)支持大型商场、超市、饭店开展节能示范工程。

(五)支持交通运输和农业农村领域开展节能示范工程。

(六)支持高效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示范。

(七)用于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八)支持节能统计体系、节能监测信息平台和节能机构能力建设。

(九)用于节能宣传、培训等活动,以及节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等。

(十)用于表彰奖励、以奖代补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工作。

第八条申报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项目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项目主体明确。

(二)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节约能源资源等相关政策的要求,在节能减碳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方面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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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完善、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本区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3000万元,街镇(园区)视情况予以配套。

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领域节能减排、能源结构优化、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

具体如下:(一)工业节能减排。

支持产业园区、企业绿色发展;支持工业领域有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含重点耗能设备改造、替代)项目。

重点支持本区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产品和落后工艺。

(二)服务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商务楼、宾馆、饭店等服务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对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

绿色旅游饭店创建。

(三)建筑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示范项目,区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分项计量、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能源审计等。

支持市下达的目标分解项目。

(四)交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的项目。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五)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区级机关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及屋面维护系统改造、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节能技术应用推广等)。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

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应用。

支持分布式供能项目。

支持清洁能源利用项目。

支持“互联网+”智慧能源建设。

(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重点用于支持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开展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以及绿色园区创建等工作建设。

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八)管理能力建设。

鼓励用能单位开展能源诊断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编制。

支持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试点园区建设。

加强节能减排产品技术推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

支持区级智慧能源管理系统建设。

(九)其他。

用于支持国家和本市明确要求地方给予政策配套的节能减排低碳项目。

第四条支持对象节能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在宝山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额度(一)工业节能1.推动国家十大节能工程改造。

被列入市节能技改扶持目录的项目,实施竣工后降低单位产值能耗达到年节能300吨标准煤以上效果的,区财政给予1:1配套支持;区节能技改项目实施竣工后达到年节能50吨标准煤以上效果的,区财政按节能量给予每吨标煤600元补贴,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2.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艺、设备,实现产品能级提升。

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对完成关、停、并、转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和完成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产能生产线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现年节能50吨标准煤以上的,给予每吨标准煤600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于通过关、停、并、转后实现年节能量万吨标准煤以上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或项目,扶持资金由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专题审议。

3.支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节水、循环化等设备投入和技术改造。

对购买列入国家、上海市节能节水环保产品目录的设备或工艺技术,实现节能、节水、减排效果显著且设备投资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认定,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优先支持列入国家、市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绿色试点产业园区内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绿色照明、节水与中水回用、废弃物逆向物流体系平台建设等项目,投资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循环化改造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绿色创建,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认定为上海市绿色工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认定为上海市绿色供应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绿色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认定为上海市绿色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个单位绿色产品总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支持中小燃油(气)锅炉实施节能减排提标改造,对列入市级资金补贴的项目,区级财政资金按1:1给予配套扶持;认定为上海市节水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列入市级资金补贴的项目,区级财政资金按1:1给予配套扶持。

4. 支持和鼓励园区绿色发展。

鼓励园区或产业载体积极开展上海市绿色园区、节水型园区创建和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对获得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国家绿色产业园区和国家节水型产业园区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级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或循环经济试点园区)、上海市绿色产业园区和上海市节水型园区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5.大力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

加快推进能源监管和分析管控一体化建设,支持园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和产业载体与能源服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能源在线监测平台、能源管理中心等项目投资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平台建设项目,对实施单位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扶持,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加快分布式供能和智慧能源工程建设,支持工业园区内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和服务业载体与能源服务公司开展市场化分布式供能、智能微电网工程建设,投资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对实施单位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扶持,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如获国家或市节能减排专项扶持的项目,区财政扶持资金按1:1配套。

(二)服务业节能1.鼓励商贸服务业用能单位在照明、空调、电梯、锅炉等方面的用水、用气设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对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替代既有高耗能、高污染设备设施、具有良好节能效益和社会效益、总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且节能率在20%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按下列标准予以补贴:节能率在50%及以上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节能率大于30%、小于50%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节能率小于30%、大于20%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上补贴方式适用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和自筹资金投资的节能技改项目)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绿色旅游饭店》(LB/T007—2006)要求,对成功创建金叶级、银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贴。

(三)建筑节能1.支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建筑规模:二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2万平米以上、三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0.8万平米以上;二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0.8万平米以上、三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0.4万平米以上。

建筑要求: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符合绿色建筑示范的项目,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每平方米补贴50元,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每平方米补贴100元。

2. 支持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

建筑规模:居住建筑装配式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装配式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建筑要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应不低于45%或装配率不低于65%,且具有两项以上的创新技术应用(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制定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创新技术一览表);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符合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的项目,每平方米补贴100元。

3.支持既有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6000平方以上、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

建筑要求:居住建筑应当符合《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2136);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5%(按标煤折算),且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居住建筑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30元;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20元;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含)至20%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5元。

4.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其他建筑示范项目。

对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或使用两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示范项目,每平方米受益面积均补贴50元,其他建筑示范项目补贴减半;既有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示范项目,参照以上标准执行补贴。

5.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项目。

支持区级建筑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升级及维护。

根据市文件要求,既有1万平方米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对已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建筑楼宇进行提标升级改造给与扶持;开展区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对能源审计项目,给予每栋建筑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鼓励推行“全能源计量”和“能效提升”试点项目。

6.支持新工艺应用和节约型工地。

凡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开发使用一旦经实践证明,并经市有关专家论证达到显著节能减排效果的,予以每平方米3元补贴;被评定为区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的工地,每平方米奖励0.5元,被评定为市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的工地,每平方米奖励1元。

7.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补贴。

单个项目的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交通节能支持交通节能示范项目。

加快老旧车辆的更新改造,鼓励投资节能型车辆,优化车辆选型,提高节能效率。

(一)对本区区域性出租公司车辆额度内购置、更新为燃料使用纯电能、CNG或LNG的原装车辆给予一次性每单车1万元奖励(已享受过交通节能补贴车辆的更新不再适用)。

(二)对于节能量可以量化的交通节能技改项目,根据实际新增节能量按每吨标准油300元给予一次性资助,节能量(燃油替代量)须经第三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行审核。

(三)对注册地、经营地均在宝山区的货运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纯电能、天然气等清洁燃料替代燃油,年燃料替代量在10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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