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与纪律处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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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党纪处分之间关系

一、概念区别

1、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种类: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有六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以及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党纪处分的概念:党的纪律处分是党的组织对于违犯党纪的党员,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党纪处分是对违纪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组织手段。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二、两者的主要区分:

1、作出主体不同:前者为行政主体;后者为党的组织。

2、作出的处罚依据不同:前者依据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后者依据的是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3、对处罚后果不服的处理方式不同:前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者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

三、两者的联系:

1、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及河南省纪委实施办法

》第50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政纪处分或者被追责、组织处理后移交纪检机关追究党纪责任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交执纪审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4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三、初步结论:通过以上可以得出:

1、行政处罚和党纪处分的作出主体、作出依据、作出程序、对后果不服的处理均不相同;

2、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生效后,党组织可以依据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而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身),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3、对于受到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党组织可依据生效的拘留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党章、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党内法规单独进行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4、行政处罚的生效时间: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未没有明确规定,但相关履行处罚决定和未按决定履行处罚义务应招致何种法律后果的条文均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是自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处罚决定书上明确了某具体时间履行外,一般均应当立即开始履行决定中载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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