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法院零距离服务小微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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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进企业活动简报

法律服务进企业活动简报

法律服务进企业活动简报一、制定措施,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为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北安市人民法院制定了《北安市人民法院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的规定》,对涉企案件实行了层层负责和“三个一样”的方针,即:民营企业和国营企业一样,大企业和小企业一样,外地企业和本地企业一样。

对外来企业投资者实行“三优先”政策,即: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对危困企业诉讼案件采取了减、缓诉讼费用的优惠政策。

为服务企业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大胆适用于简易程序,减少企业诉讼成本为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缩短企业涉诉时间,我院在涉企案件的审理中,大胆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60 起北安市自来水公司与各单位及个人供用水合同纠纷案件中,民二庭大力推进适用简易程序,以此降低企业诉讼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其中53%的案件在半个月内审结,75%的案件在1个月内审结。

极大缩短了企业的诉讼时间,保证了企业正常工作的开展。

为北安市自来水公司收缴水费在时间上赢得了主动。

三、加强协商力度,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到影响在涉企案件的审理中,民二庭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加大调解力度,及时为企业清收债权或为困难企业减轻还债包袱,对于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慎重采取调解手段,促进原本对立的纠纷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以减轻企业经济负担。

对涉及查封企业财产的案件,尽量采取活封方式,避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

如在审理李某与北安市交通局大修厂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面对北安市交通局大修厂职工集体上访的矛盾局面,我院民二庭适时采取调解手段,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既缓和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稳定了职工情绪,又保证了北安市交通局大修厂的正常运转,达到了“三赢”效果。

四、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促进作用,提升企业风险严防意识,推动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我院民二庭结合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北安市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提示农行等金融机构:注意对“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式的数个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现象的审查,正确估计担保企业的还贷能力;对贷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拖欠不还的,及时提起诉讼,以免借款企业因经营不善降低还债能力;控制借款人以经济困难为由提出“借新还旧”的方式达到延长贷款期限的目的,以免加大信贷风险等。

法院惠企纾困工作总结

法院惠企纾困工作总结

法院惠企纾困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法院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企业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法院惠企纾困工作更加凸显其重要性。

下面将对法院惠企纾困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

一、积极主动服务企业。

法院惠企纾困工作的第一步是积极主动服务企业。

在经济下行的时期,企业面临着各种困难和挑战,法院应当主动出击,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通过与企业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法院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的困难和需求,为企业提供更加精准的帮助。

二、加大司法保障力度。

法院惠企纾困工作的第二步是加大司法保障力度。

在企业面临法律纠纷和经济困难的时候,法院应当加大司法保障力度,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通过加快审理速度、提高司法效率,法院可以更好地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三、创新司法方式。

法院惠企纾困工作的第三步是创新司法方式。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法院需要创新司法方式,更好地适应企业的需求。

可以通过建立企业法律服务站点、推动多元化解纷方式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更加全面和多样化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经济困难。

总的来说,法院惠企纾困工作是当前经济形势下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通过积极主动服务企业、加大司法保障力度和创新司法方式,法院可以更好地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经济发展。

希望我国法院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进一步加强惠企纾困工作,为企业发展和经济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我们在路上”专题工作经验4篇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我们在路上”专题工作经验4篇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我们在路上”专题工作经验4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我们在路上专题工作经验一近年来,__区司法局通过整合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资源,坚持五个聚焦,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热线、实体三大平台融合发展,公共法律服务在服务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聚焦体系建设规范化。

一是完成标准化体系框架搭建,建成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协调畅通的一体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成立了__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供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服务,编写工作标准,明确服务内容,涵盖平台、产品、服务、管理全领域,贯穿接待、受理、办理、评价、反馈全流程。

5个街道29个社区(5个村)分别挂牌成立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工作室,成为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咨询法律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申请行政复议的重要场所。

二是强化统一的公共法律服务指挥调度体系,助推法律服务提质增效。

将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42个人民调解组织、12名法律顾问、105名法律明白人、5个个人品牌调解室,纳入公共法律服务组织体系,每周平均接待群众达100余人次。

三是强化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精准回应群众法律服务需求。

构建以网站、12348热线、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四位一体的服务矩阵,群众可以通过__普法远程会见系统司法专网等平台实现法律服务在线咨询、预约,获取智能法律服务。

聚焦发挥人民调解减压阀作用。

一是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坚持协调联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成立了行政复议、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为一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心,建立以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体系,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

二是推进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司法所发挥四所一庭一中心联动机制,调动和整合资源,诉调对接、警司联调,把矛盾纠纷排查触角延伸到每一个角落,变事后被动处置为事前主动预防,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减少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年平均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近2000件。

吉林高院发布服务保障企业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吉林高院发布服务保障企业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吉林高院发布服务保障企业发展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8•【分类】其他正文法治化营商环境系列白皮书,服务保障企业发展十大典型案例1.审慎适用强制羁押措施依法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张某非法拘禁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曹某、张某向被害人刘某索要欠款无果,遂伙同被告人于某等人将被害人刘某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殴打、辱骂、恐吓,直至被害人刘某找到欠款担保人并出具担保书后,方将被害人刘某放走。

被告人张某被依法采取强制羁押措施。

永吉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系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该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已导致农民工上访,为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保障企业正常经营运转,永吉县法院对被告人张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综合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行为性质、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民营企业被告人进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规定,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张某被取保候审后,及时解决了近500万元农民工工资问题和700余万元企业员工工资、材料款等欠款。

后被告人张某因非法拘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张某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为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进一步保障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出台了《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条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系民营企业经营者,案涉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符合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规定。

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社会危险性,且有利于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和化解农民工群体性矛盾。

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9.0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目录案例1: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司法重整案案例2:广西柳州正菱集团及53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案例3:江苏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案例4: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5:江苏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前隍村委会与镇江山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案例6:陕西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案例7: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案例8:浙江嘉兴桐乡法院上线“活查封”管理应用,实现动产保全“数智化”案例9:广东广州中院推行民商事案件先行判决,促进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案例10:北京、江苏、浙江、广东等地法院与工商联建立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案例1: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司法重整案【基本案情】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力帆股份)成立于1997年,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2亿股,募集资金29亿元,是中国首家在A股上市的民营乘用车企业。

力帆股份及其持有的10家全资子公司已形成了主营汽车、摩托车及发动机产销的跨国性企业集团,曾十度入选中国企业500强,出口金额连续多年位居重庆市第一。

然而,因汽车、摩托车行业深度转型,同时受战略投资亏损、内部管理不善等综合因素影响,力帆系企业自2017年起逐渐陷入经营和债务危机,巨额金融债务违约、主要资产被抵押、质押,主营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2020年6月,债权人以力帆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力帆股份实施重整。

同年7月,债权人以力帆乘用车、力帆汽销、力帆进出口、力帆摩发、力帆汽发等力帆股份的10家全资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10家子公司实施重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司法环境依法支持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司法环境依法支持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司法环境依法支持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0.10•【字号】赣高法〔2020〕117 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司法环境依法支持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高法〔2020〕117 号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司法环境依法支持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经省法院2020年9月21日第21次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司法环境依法支持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省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司法环境依法支持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全省法院得到全面、及时、准确的实施,不断提升司法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水平,为民营经济创造更好更优的营商环境,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转变司法理念,为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更加坚定地履行好职责使命1.牢固树立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识。

全省法院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党中央、省委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着力在减轻民营企业负担、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难题、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贯彻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主基调,坚持依法、平等、全面、及时保护,在办理涉民营经济各类案件中,从办案理念、办案程序、办案方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充分考量对营商司法环境的优化。

要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注重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注重依法适度、审慎、柔性地处理历史问题和复杂问题,防止过度司法、机械司法影响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盐城中院发布全市法院2023年度服务高质量发展十大执行案例

盐城中院发布全市法院2023年度服务高质量发展十大执行案例

盐城中院发布全市法院2023年度服务高质量发展十大执行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01•【分类】其他正文盐城中院发布全市法院2023年度服务高质量发展十大执行案例目录一、府院联动“保交楼”司法助力“稳民生”二、“活封智取”稳民企善意执行促和解三、绿水青山非等闲公检法联动解决执行难四、府院联动执破融合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五、异地执行联动兑现老人胜诉权益六、部门联动执行妥善腾空危房七、逆向履行巧促案结八、破产重整延展危困企业“再生空间”九、交叉执行化解陈案十、严惩拒执行为彰显司法权威01.府院联动“保交楼”司法助力“稳民生”基本案情受房地产市场低迷影响,2023年以来盐城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十余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网络查控未能在其账户上发现足额财产。

经开区法院在实地调查中发现该企业仍正常经营,受已开发楼盘销售不及预期影响致使资金链紧张,导致目前正在开发的项目因资金不足未能按期支付相关工程款项,但其开发的地块目前正在建设当中,楼盘位置较好且部分已经预售。

为防止受强制拍卖导致未完工项目变成烂尾楼引发风险隐患,经开区法院秉承“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联动化解矛盾纠纷:一是府院协同研判,与政府职能部门、银行、涉案企业共同研读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厘清了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为纠纷实质性化解提供有力法律政策支撑;二是联合监督执行,在相关职能部门监督下,由住建部门向银行出具工作联系函,法院依法扣划部分预售资金用于支付涉工程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使该企业绝大多数案件执行完毕。

三是提供司法服务,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推动企业按程序申请政府“保交楼”专项资金,在推动工程正常建设的同时保障农民工工资顺利兑付,并联合银行等金融机构向该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司法服务,加强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减少各类纠纷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02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02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02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06•【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027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将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上升到立法层面的建议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产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一、倾听各界意见,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意见建议,发布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政策、案例,积极维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组织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亲自出席会议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

在认真研究办理和吸收采纳民营企业界代表委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多项司法政策,发布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典型案例、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等指导案例,为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提供规则遵循。

二、推进机制建设,精准服务民营企业人民法院推进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全面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权利救济渠道和诉讼服务。

各地法院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推出一系列精准服务民营企业的务实举措,加强与民营企业家的沟通联络,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和指引,为助力民营企业发展作出诸多有益尝试。

例如,湖南衡阳中院出台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24条举措,积极开展“暖企行动”“送法进百企”等活动;北京海淀区法院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推出一系列保企稳业具体举措,推动“商事纠纷商人解”;南宁西乡塘区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成立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联动保障中心,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南京秦淮区法院立足辖区企业需求,开展“司法服务面对面”活动,从2021年至今,已深入近百家民营企业,开展企业座谈会40余次,调处纠纷300余起,为2000余人次提供法律宣讲,帮助企业解决审判、执行难题;重庆涪陵区法院在辖区企业开设司法服务民营经济示范工作站,确定对口联系法官,主动为企业的法律困境“把脉”,提供全方位司法服务;等等。

广州法院发布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广州法院发布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广州法院发布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12•【分类】其他正文广州法院发布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近年来,广州法院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广州金融高质量发展,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不断夯实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的根基。

2023年,广州法院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119846件,同比下降17.25%;审结140143件,同比上升6.8%。

今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个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涵盖金融借款、保险、委托理财、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票据等各类金融活动,涉及依法认定金融活动民事责任和严厉惩治金融犯罪等各方面内容,体现了广州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司法裁判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保障广州金融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依法保障保理人有效行使追索权——商业保理公司与某物流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公司与商业保理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由商业保理公司就某物流公司对某公司的应收账款向某物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

某物流公司作为某公司供应商与商业保理公司签订保理合同,合同明确为“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约定商业保理公司向某物流公司发放保理融资款,某物流公司对商业保理公司未受偿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

后商业保理公司向某物流公司发放保理融资款,某物流公司将其对某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

某公司在应收账款到期后未向商业保理公司还款。

商业保理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追索某物流公司,某物流公司抗辩称其仅对某公司无法履行的应收账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商业保理公司应在穷尽一切手段未获清偿时才可向其追偿。

裁判结果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在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保理人不承担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坏账风险,保理人有权在未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求偿权的情况下直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行使追索权,故某物流公司应向商业保理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本金及相应融资利息和逾期利息。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十项措施-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十项措施-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十项措施正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十项措施为依法服务保障促进企业发展,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提出如下措施。

一、树立审慎善意司法理念。

充分体恤经济下行境况下企业面临的现实困境,全面考量司法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影响,在确保司法措施合法性、规范性的前提下,从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出发,认真评估研判司法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秉持善意理念,讲求执法艺术,创新司法手段,提升服务水平,坚决杜绝机械执法、就案办案问题,努力实现司法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切实减轻企业司法成本。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引导涉诉企业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诉前化解。

全面畅通涉企诉讼绿色通道,拓展涉诉企业跨域立案、电子送达、远程开庭、网上调解等智能化服务。

经济确有困难的企业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准许。

对涉企民事、行政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律适用简易程序;符合民事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标准的,一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符合支付令适用法定情形的,一律适用督促程序。

严格执行发回重审程序法定适用标准,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上级法院能够查清事实的,要直接查清事实并作出裁判,不得发回重审。

三、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对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认定为犯罪。

发挥司法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优秀做法

发挥司法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优秀做法

发挥司法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优秀做法好嘞,咱们聊聊司法如何帮助中小微企业。

这可不是一件小事,毕竟这些企业就像是经济的“小草”,虽然看上去不起眼,但却在风中摇曳,给我们带来不少的生机和活力。

试想一下,你家的小吃店,或者那家街角的服装店,都是辛辛苦苦经营的小生意,背后多少心酸啊。

说到这里,司法的作用就像是那阳光雨露,能让这些“小草”茁壮成长。

有些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麻烦。

比如说,资金链断裂,供应商不靠谱,或者客户拖款不还,这些问题就像是那无形的洪水,随时可能把企业淹没。

此时,司法的挽救功能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院的调解、仲裁,这些都是让企业喘口气的“救生圈”。

想象一下,企业主焦虑地走进法院,心里七上八下,结果经过调解,问题迎刃而解,真是如释重负,恨不得给法官发个锦旗!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也让企业主们心里有底。

大家都知道,法律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石。

小企业如果受到不公正对待,比如被恶意拖欠款项,司法介入后,公平正义就像一缕阳光,驱散了乌云。

法律的威慑力让那些不讲信用的人不敢再轻举妄动。

这一来,大家心里都明白,做生意不再像赌博,而是有章可循,心里踏实得很。

再说到知识产权保护,这可是一道防线。

小企业有时候就像小孩,做出一个新产品或新创意,结果被大企业抄了。

这时候,司法的介入就像那守护神,保护小企业的创意不被侵犯。

通过司法手段,小企业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心里才能安心大胆地做自己的生意。

想想看,谁不想自己的心血不会被别人轻易夺走呢?金融支持也离不开司法的保障。

有些小企业在融资时,往往缺乏信用,银行一听就拒绝。

通过司法的介入,很多小企业能够证明自己的还款能力,顺利拿到贷款,真是像吃了定心丸。

再加上那些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律服务,让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如鱼得水。

钱到了,业务也就能顺风顺水,哎呀,心里美滋滋的!说到这里,咱们不能忘了那些优秀的案例。

这些企业通过法律的帮助,成功度过难关,真是活生生的“逆袭”故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引(试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引(试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引(试行)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在完善小微企业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助力全市小微企业良性发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小微企业破产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本指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微企业破产案件:(一)债务人主要财产权属无争议且易处置;(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明确;(三)债权人人数在100人以下。

第二条审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应当遵循高效、灵活、便捷、低成本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可以就是否适用本指引征求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理由充分的,不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同时审查是否适用本指引。

决定适用本指引的,应当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予以告知,并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适用本指引审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不宜适用本指引情形的,或者案件无法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转为普通方式审理,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将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送达管理人,并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将上述事项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

第七条适用本指引审理的小微企业破产案件,一般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符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采用接受主要债权人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

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的案件,原强制清算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组成或者参加的,可以直接指定该中介机构为管理人。

上海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3.0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八个方面提出31项具体举措,对涉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案件的审判标准予以规范指导。

一年来,全市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主要精神和各项举措,及时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取得较好成效。

一、切实增强民营企业财富安全感根据《实施意见》,应当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

应当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和民营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置民营企业财产时不得随意牵连民营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时,要避免随意牵连民营企业法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依法打击毁坏民营企业财物、破坏生产经营、敲诈勒索、诈骗、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犯罪,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案例1某租赁公司与高某、某科技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欠高某货款未支付,并经生效判决文书确认。

在执行中,经高某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科技公司的所有设备。

案外人某民营租赁公司提出异议,称被查封的设备中有租赁公司的设备,请求法院解除对系争设备的查封。

法院经审理认为,另案生效判决书已确认系争设备归租赁公司所有,并结清了相关款项。

根据高某的申请,法院对科技公司厂房内的设备进行查封并无不当。

现案外人租赁公司以其对系争设备享有所有权为由,请求解除系争设备的查封,并提交了融资租赁合同和生效判决书予以证明,故该租赁公司的执行异议成立,法院裁定中止对系争设备的执行。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14•【分类】问答正文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问题1:平等保护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精神,能否介绍一下《意见》就如何适用好民法典的制度、规则,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民法典是保护中小微企业的基本依据,对规范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赖以依托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细胞。

《意见》把贯彻实施好民法典作为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用足用好民法典的相关制度、规则,积极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添动力、强活力。

具体体现在:一是坚持自愿原则,依法认定合同效力。

中小微企业拥有“小而美”的独特优势,特别是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中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意见》严格贯彻落实民法典的自愿原则,坚持鼓励和促成交易的立场,强调准确把握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的能动性。

二是贯彻平等和公平原则。

中小微企业更容易受到疫情、经济波动等因素的影响,而陷入危困状态。

对于中小微企业因此被迫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情形,《意见》特别规定,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对于内容复杂的合同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中小微企业请求撤销该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中小微企业因不可抗力、疫情影响而难以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情形,《意见》强调要依照民法典第590条或者第533条的规定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规则妥善处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市委“1312”思路举措、省法院《关于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要求,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不断夯实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的根基,结合广州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金融审判服务实体经济。

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法规精神,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贯穿到金融纠纷案件的审判之中。

落实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对金融机构违反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和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变相收取的不合理利息不予支持。

依法否定民间借贷中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行为的效力,对于预扣利息以及超过法定上限的利息、违约金不予保护。

落实穿透性审理思维,对于以其他形式为名实质为借贷的行为,结合出借人是否具有放贷资质等因素认定效力,对于无效的借贷行为不予支持合同约定的高额利息、违约金。

二、准确认定各类型融资合同效力。

结合监管规范准确审查主体适格性、合同内容合法性,准确认定各类型融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投融资行为,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满足多样化融资需求,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制造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等各领域高质量发展。

保障新型融资方式发展,准确认定估值调整协议等新类型直接融资途径效力,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和市场理性,保护合法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金融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提供司法保障与服务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提供司法保障与服务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提供司法保障与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提供司法保障与服务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2013年各项工作部署,根据市委、市委政法委关于在全市开展“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以下简称“促惠上”)活动工作方案和通知精神,现结合全市法院实际,就司法工作服务和保障“促惠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开展“促惠上”司法保障与服务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1、深入开展“促惠上”司法保障与服务活动是全市法院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今年的“促惠上”活动,是市委为积极应对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实现天津更好质量更高水平发展而做出的重大决策。

确保这一重大决策落到实处既是全市法院的重要职责,也是全市法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体现。

全市法院在为“促惠上”提供司法保障与服务活动中,要紧紧围绕主题主线和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始终坚持能动司法,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市实现稳中求进、开拓创新、扎实开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深入开展“促惠上”司法保障与服务活动是全市法院更好地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迫切需要。

市委明确提出在“促惠上”活动中,要着力做好改善民生工作,重点解决群众生活中的急事难事,维护群众利益。

全市法院在为“促惠上”提供司法保障与服务活动中,要充分认识到公正司法是对民生的最大保障,始终坚持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努力为人民群众反映正常诉求提供便利渠道,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了官司、具备执行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实现胜诉权益,通过司法手段保障群众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威文法办〔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8.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法庭、机关各部门:《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行动工作方案》经党组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2021年8月19日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完成全市全区改革创新目标,根据全市全区改革创新行动安排,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对“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两项指标,制定如下推进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根据《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2021年度威海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行动方案》、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配套措施》和威海中院《关于深入开展优化营商创新突破行动的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积极应对测评方式“无感评价”(网络平台抓取数据、明察暗访诉讼服务大厅和回访企业)的新变化,抓好执法办案基础性工作和迎评工作,注重提升审判执行基础数据,注重差异化制度建设和立审执长效机制建设,开展诉源治理,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创新突破,扩大宣传,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品牌理念和重点任务(一)品牌理念执行合同:降低诉讼成本,一步到位;提升诉讼服务,一次办好。

办理破产:破产便利助出清,府院联动塑重生。

(二)重点任务1.加快涉企案件快速办理,依托12368司法服务平台,对涉企案件进行跟踪服务,提升司法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增强各解纷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提升诉源治理水准;定期对解纷主体进行集中培训,提升解纷专业性。

司法助企 推进严格公正高效司法措施

司法助企 推进严格公正高效司法措施

司法助企推进严格公正高效司法措施司法助企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加强对企业的法律保护和司法支持,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的一项重要工作。

推进严格公正高效司法措施,是确保司法机关能够依法保护企业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关键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司法助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推进严格公正高效司法措施:一、加强法律教育和培训。

为了提高司法机关的专业水平和执行力,可以开展针对企业法律问题的培训,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队伍,提升司法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建立健全法律咨询和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咨询服务机制,及时解答企业法律问题,帮助企业合法经营。

对于涉及的纠纷,可以建立多元化解机制,包括调解、仲裁等,提供便捷高效的解决方案,减少企业因诉讼而产生的成本和时间损失。

三、加强对侵权行为和非法竞争的打击力度。

对于涉及企业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非法竞争行为,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四、规范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建立完善的诉讼制度和审判程序,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加强审判质量监督,确保审判程序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积极推进互联网+司法,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司法办案效率和公开透明度。

五、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加大对司法机关的投入,提供充足的经费和人员资源,确保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合理调配司法资源,优先解决企业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和纠纷,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推进严格公正高效司法措施,对于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在法治环境下,企业才能安全、稳定地开展业务。

司法机关在保障公正、维护法律权益的同时,也要注重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为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支持。

只有通过司法助企,才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江苏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第一批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第一批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第一批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16•【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第一批典型案例中小微企业是我国数量最大、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吸纳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新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我国经济保持韧性、稳定就业的重要支撑,也是保市场主体的重要对象。

江苏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不断加大中小微企业司法服务保障力度,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疫情常态化防控以来,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结涉及中小微企业的各类合同、公司纠纷等商事案件57407件,化解诉讼标的3083.98亿元。

省法院先后成立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13项司法举措、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12条司法措施,推动形成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工作局面,三起案事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民商事案例,四起案事例入选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江苏法院发布一批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第一批十个典型案例中,既有运用商会调解、司法调解方式妥善化解涉及中小微企业纠纷的案例,也有依法帮助中小微企业追收账款、公正解决因疫情引发纠纷的案例,还有运用破产重整、和解等手段,成功挽救陷入财务困境的中小微企业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责任与担当,也为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示范样本,相信也将让中小微企业在前进路上更有信心、更有希望。

近期,商务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等13个部门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此次案例发布也是江苏法院落实宣传月活动要求开展的系列活动之一,展现了江苏法院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实守信营商环境方面的努力与成效。

助企纾困法律咨询案例(3篇)

助企纾困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许多企业面临困境。

为帮助困境企业走出困境,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助企纾困政策。

然而,企业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也面临着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分析企业在享受助企纾困政策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

二、案例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

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影响,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负债累累。

为帮助公司渡过难关,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助企纾困政策,如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等。

然而,在享受政策红利的过程中,科技公司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三、案例分析1. 税收减免问题在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时,科技公司发现部分业务收入无法享受减免。

经咨询,发现原因为该公司部分业务收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发票,否则不得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为此,科技公司需补缴相关税费,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法律咨询:科技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范发票开具行为,确保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合法性。

2. 贷款贴息问题科技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贴息,但银行以公司信用等级不高为由拒绝贴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行应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为此,科技公司需提高自身信用等级,以满足银行贷款贴息条件。

法律咨询:科技公司应加强信用建设,按时还款,提高信用等级,以便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3. 劳动合同问题在享受助企纾困政策过程中,科技公司部分员工提出要求调整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在此过程中,科技公司需依法处理员工提出的劳动合同调整要求。

法律咨询:科技公司应依法与员工协商,妥善处理劳动合同调整问题,确保双方合法权益。

4. 知识产权问题科技公司发现部分自主研发的技术被侵权,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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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指南:写公文的几点技巧和感受一、要有真感情。

这种感情就是对工作的热爱,对工作的追求。

中国一代文学巨匠巴金生前曾说过,“我写作不是我有才华,而是我有感情,对我的国家和人民,我有无限的爱,靠用作品来表达我无穷无尽的感情。

如果我的作品能够给读者带来温暖,我就十分满意了。

”可见从事文字工作心底若没有一种爱,恐怕很难做好的。

文字的外形是枯燥的、无情的,但它的内涵却是丰富的、多情的。

一篇成功的文字作品就是一曲优美的音乐,就是一幅清新的图画,就是一种心灵的回应。

我们要把文字作为一种文明去崇尚,作为一种精神去敬仰,作为一项事业去追求,作为一种境界去体验,作为一种过程去回味......我热爱滨州,热爱生活,热爱工作,如同热爱自己的青春和生命。

当自己坐在电脑前,让思想变成文字的时候,我觉得那就是我灵魂的火焰在燃烧,就是我青春的旋律在奏响,就是我生命的河水在流淌。

市国税局办公室从事文字工作的只有三个人,担负着领导和科室的文字工作,绝大部分材料都是加班加点搞的。

有时候已熄了灯、做好了休息的准备,灵感的火花豁然燃起的时候,我也会毫不犹豫地再次挑灯夜战、奋笔疾书。

2002年来,我在较好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之外,还完成了近740余篇信息的编发和30多篇调研文章,部分作品在国家、省、市报刊杂志发表,靠的就是一种激情、一种执着!!二、要善于积累。

陆游曾经说过,“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意思再清楚不过,要想写得好诗,不单单是在诗词本身下功夫,还得要练好“诗外功”。

我想,文字工作的“诗外功”主要就是一个积累问题。

一是阅历的积累。

很多大学生在大学曾写过诗歌、散文,写过一些风花雪月的故事,是小有名气的“校园才子”。

但是,参加工作后,有的“校园才子”在较长的时间内却找不到感觉。

为什么?原因很多,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缺乏时间和实践的磨练,缺乏阅历的积累。

“三十以后才明白”。

的确,只有读过该读的书,走过该走的路,经过风雨霜雪,尝过酸甜苦辣,才会有提高,才会有升华。

当然,讲阅历重要并不是否认悟性,也就是一个看门道和看热闹的关系问题。

只要肯动脑筋,善动脑筋,注重积累,对文字的把握就会越来越娴熟,越来越深刻。

二是思想的积累。

这里,既有一个学习政治理论、经济理论的过程,也有一个深入思考、收集思想火花的过程。

一篇文字材料词躁再华丽,结构再合理,如果没有思想、没有观点的话,就是一杯白开水,没滋没味,调动不起人们的积极性。

相反,如果一篇文字材料有思想、有观点,有振奋人心的口号,有发人深省的道理,有清晰明了的思路,就会给人们留下强烈的振憾。

近几年来,韩智勇局长在多个会议上的讲话之所以引起人们强烈的思想共鸣,就是亮出了观点,指明了方向,闪耀着思想的火花、智慧的光芒。

三是素材的积累。

如果说思想和观点是文字材料的灵魂和骨架的话,那么,素材就是文字材料的血肉。

没有血肉的材料是不丰满的,而丰满不是靠一两口饭“吃”起来的,需要一口一口地吃,一点一点地积累。

只有素材多了,写起材料来才会底气足。

当然,还有一个写作知识和写作技巧的积累问题,在炼好“诗外功”的同时,炼好“诗内功”。

三、要注重细节。

一幅美妙绝伦的图画可以被一个污点弄毁,一曲优美动听的乐曲可以被一个杂音破坏,一盘美味可口的菜肴可以被一只苍蝇玷污。

一篇文章不论观点多么新颖,语言多么流畅,结构多么合理,也经受不了一个错词一个错字的伤害,经受不了一个数字一个标点的失误,经受不了一个字体一个病句的侵蚀。

比如:有的混用了文体;有的乱了结构:有“一、三四”,却没了“二”;有的在内容上多次重复;有的引用了陈旧的数字和材料;有的在政策的把握上出现了偏差;有的则出现了许多不应该出现的错别字、错误的标点符号和病句,等等。

这样的反面教材不胜枚举,这样的失误完全可以避免。

正面的例子也很多:李瑞环是伟大的政治家,更是一位语言大师。

他的讲话多数都是自己写的,即便是工作人员写了,他也要自己改几遍,用他的话来说,“语不惊人改不休”。

因此,我们要特别重视细节,从大处着眼,从细节入手,努力树立强烈的“精品意识”。

对文字材料,特别是需大范围印发的材料,要经得起人们的推敲,经得起工作的检验,坚决克服“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的思想。

工作中,提倡“多看一遍”、“多改一遍”的精神,千万不能让细节的“蚂蚁”毁了我们文章的“大堤”。

四、要时刻学习。

一是向领导学。

很多高水平领导的即席讲话就是一篇很好的文章。

其实,我们整理领导讲话的过程,就是学习领导思路和领导文风的过程,需要用心去体会。

我们写的稿子、特别是领导讲话之类的稿子,都会呈报给领导批改。

领导为什么这样改而不是那样改?认真对比领导修改前后的效果,时间长了,就会有所提高。

二是向同事学。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尺有所长,寸有所短”。

同样是对一项工作的总结,不同的人写了,文稿则肯定不同。

认真做一下比较,而且经常做这种比较,时间长了,你就会看清“庐山真面目”,你就会得到一个立体的认识,动起笔来也会游刃有余。

三是向群众学。

毛泽东说过:“要向人民群众学习语言。

人民的语言是很丰富的,生动活泼的,表现实际生活的。

”群众在不经意间会迸射出语言的珍珠,学好它、用好它,会让我们的文字材料活起来、丰满起来,这是我们文字工作的宝贵财富。

四是向材料学。

事实上,我们可能阅读过许多很经典、很精彩的文章,只是没有深入研究,没有提炼出其中精华的东西。

在古代,在很多领域,如祖传秘方、传世绝技等是不向外传的,但是写文章不同,越是优秀的文章越是在更长的时间和更大的范围里与读者见面,没有什么“秘方”和“绝技”可言。

文章就摆在你的面前,需要你去推敲、去领会、去领悟!今年以来,**法院紧紧围绕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局,不断延伸审判职能,多维度宽广度的推进小微企业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和司法服务工作,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一是深入分析调研,把准态势特征。

依托本院审判执行工作,结合工作中常见的小微企业在管理制度、合同签订、经营运作等方面易出现的问题和疏漏,深入50家小微企业和工商、税务等8个部门调研,形成相应的风险评估和司法建议,向小微企业发放;安排专人定期跟踪回访,开展合同审查补漏、交易财务安全提示、劳资协商指导等措施,有效提高小微企业的依法经营意识和风险意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

今年以来,共发放司法建议10份,反馈率达90%,接受企业邀请法官开展讲座4场。

二是搭建服务平台,加强沟通联络。

在辖区劳动部门设立劳动仲裁巡回法庭,及时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平衡职工与小微企业的利益;定期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件到小微企业集中的厂区、园区进行现场开庭,就地办案,就地调解,以案说法;依托信息化技术服务,创建“小微企业服务QQ群”,并与责任法官手机绑定,及时解答业主们提出的问题。

三是妥善化解纠纷,提振企业信心。

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创新调解方式,切实找准事实认定的关键点、法律适用的基准点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及时行使释明权,提高调解成功率;妥善处理涉小微企业的刑事、民事以及行政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危害小微企业发展的犯罪行为;审慎审理小微企业解散、强制清算及破产等案件,对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审慎采取保全措施,允许其变通采用抵押、第三方担保等形式,以“活查封”形式保全,提升企业“造血功能”,最大限度保护企业生产效能。

公文指南:写公文的几点技巧和感受一、要有真感情。

这种感情就是对工作的热爱,对工作的追求。

中国一代文学巨匠巴金生前曾说过,“我写作不是我有才华,而是我有感情,对我的国家和人民,我有无限的爱,靠用作品来表达我无穷无尽的感情。

如果我的作品能够给读者带来温暖,我就十分满意了。

”可见从事文字工作心底若没有一种爱,恐怕很难做好的。

文字的外形是枯燥的、无情的,但它的内涵却是丰富的、多情的。

一篇成功的文字作品就是一曲优美的音乐,就是一幅清新的图画,就是一种心灵的回应。

我们要把文字作为一种文明去崇尚,作为一种精神去敬仰,作为一项事业去追求,作为一种境界去体验,作为一种过程去回味......我热爱滨州,热爱生活,热爱工作,如同热爱自己的青春和生命。

当自己坐在电脑前,让思想变成文字的时候,我觉得那就是我灵魂的火焰在燃烧,就是我青春的旋律在奏响,就是我生命的河水在流淌。

市国税局办公室从事文字工作的只有三个人,担负着领导和科室的文字工作,绝大部分材料都是加班加点搞的。

有时候已熄了灯、做好了休息的准备,灵感的火花豁然燃起的时候,我也会毫不犹豫地再次挑灯夜战、奋笔疾书。

2002年来,我在较好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之外,还完成了近740余篇信息的编发和30多篇调研文章,部分作品在国家、省、市报刊杂志发表,靠的就是一种激情、一种执着!!二、要善于积累。

陆游曾经说过,“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意思再清楚不过,要想写得好诗,不单单是在诗词本身下功夫,还得要练好“诗外功”。

我想,文字工作的“诗外功”主要就是一个积累问题。

一是阅历的积累。

很多大学生在大学曾写过诗歌、散文,写过一些风花雪月的故事,是小有名气的“校园才子”。

但是,参加工作后,有的“校园才子”在较长的时间内却找不到感觉。

为什么?原因很多,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缺乏时间和实践的磨练,缺乏阅历的积累。

“三十以后才明白”。

的确,只有读过该读的书,走过该走的路,经过风雨霜雪,尝过酸甜苦辣,才会有提高,才会有升华。

当然,讲阅历重要并不是否认悟性,也就是一个看门道和看热闹的关系问题。

只要肯动脑筋,善动脑筋,注重积累,对文字的把握就会越来越娴熟,越来越深刻。

二是思想的积累。

这里,既有一个学习政治理论、经济理论的过程,也有一个深入思考、收集思想火花的过程。

一篇文字材料词躁再华丽,结构再合理,如果没有思想、没有观点的话,就是一杯白开水,没滋没味,调动不起人们的积极性。

相反,如果一篇文字材料有思想、有观点,有振奋人心的口号,有发人深省的道理,有清晰明了的思路,就会给人们留下强烈的振憾。

近几年来,韩智勇局长在多个会议上的讲话之所以引起人们强烈的思想共鸣,就是亮出了观点,指明了方向,闪耀着思想的火花、智慧的光芒。

三是素材的积累。

如果说思想和观点是文字材料的灵魂和骨架的话,那么,素材就是文字材料的血肉。

没有血肉的材料是不丰满的,而丰满不是靠一两口饭“吃”起来的,需要一口一口地吃,一点一点地积累。

只有素材多了,写起材料来才会底气足。

当然,还有一个写作知识和写作技巧的积累问题,在炼好“诗外功”的同时,炼好“诗内功”。

三、要注重细节。

一幅美妙绝伦的图画可以被一个污点弄毁,一曲优美动听的乐曲可以被一个杂音破坏,一盘美味可口的菜肴可以被一只苍蝇玷污。

一篇文章不论观点多么新颖,语言多么流畅,结构多么合理,也经受不了一个错词一个错字的伤害,经受不了一个数字一个标点的失误,经受不了一个字体一个病句的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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