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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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系统生产许可证实施研究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系统生产许可证实施研究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目录1 总则 (3)2 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 (4)3 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4)4 企业申请 (5)4.1申请提交部门 (5)4.2初次申请 (5)4.3延期申请 (6)4.4变更申请 (7)4.5企业(总部)的申请 (9)4.6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 (9)5 实施机关受理 (10)6 实施机关审查与发证 (10)6.1审查 (10)6.2发证 (11)6.3存档 (11)7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12)8 安全评价 (13)8.1安全评价依据 (13)8.2安全评价期限 (13)8.3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 (14)8.4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 (15)8.5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15)9 监督管理 (15)9.1属地监管 (15)9.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 (16)9.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16)9.4公告与通报 (17)10 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17)10.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7)10.2停产期间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8)10.3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9)10.4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9)10.5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 (19)10.6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 (20)10.7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 (20)11 工作人员守则 (20)12 附则 (21)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附件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附件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附件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附件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附件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1 总则1.1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1 总则1.1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

1.3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总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1.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1.5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新的规定。

2 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2.1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2.2各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各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负责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各市安监局接受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指导、监督,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实施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许可。

省、市安监局统称实施机关。

2.3委托颁发有关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仍按《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办法》(鲁安监发[2006]79号)、《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有关问题说明》(鲁安监函字[2006]82号)执行。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号一、总则二、许可证申请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安全设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

2.申请者应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3.申请者应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储存库区、工艺布置等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

三、许可证的发放1.审查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作出许可证的发放或不发放的决定。

2.发放许可证的企业需按照规定的许可证格式制作并张贴许可证。

3.发放许可证的企业应建立企业档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内容,并定期更新。

四、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变更1.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需办理延期手续。

2.企业需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重大改变或变更时,应及时向审查机关申请变更手续。

五、许可证的管理1.许可证持有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2.许可证持有人应加强对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3.许可证持有人应定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向审查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六、许可证的撤销和暂扣1.许可证持有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查机关有权撤销其许可证。

2.审查机关在对许可证持有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时,如发现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暂扣其许可证。

七、许可证的年审1.许可证持有人应每年向审查机关提交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

2.审查机关根据许可证持有人的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和现场检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发放许可证。

八、附则1.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如有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是《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内容概要,具体条款和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添加和修改。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精编精编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精编精编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目录1总则 (3)2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 (4)3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4)4企业申请 (5)4.1申请提交部门 (5)4.2初次申请 (5)4.3延期申请 (6)4.4变更申请 (7)4.5企业(总部)的申请 (9)4.6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 (9)5实施机关受理 (10)6实施机关审查与发证 (10)6.1审查 (10)6.2发证 (11)6.3存档 (11)7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12)8安全评价 (13)8.1安全评价依据 (13)8.2安全评价期限 (13)8.3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 (14)8.4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 (15)8.5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15)9监督管理 (15)9.1属地监管 (15)9.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 (16)9.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16)9.4公告与通报 (17)10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17)10.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7)10.2停产期间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8)10.3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9)10.4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9)10.5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 (19)10.6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 (20)10.7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 (20)11工作人员守则 (20)12附则 (21)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附件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附件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附件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附件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附件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1总则1.1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重点内容分析

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重点内容分析

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重点内容分析山东省安监局危化处(2012年11月29日)去年8月份,省局制订下发的《关于开展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意见》,确定了四个方面的诊断内容:一是工艺技术及流程,二是主要设备和管道,三是自动控制,四是重要设备设施布置。

其中,第一、二项的主要内容,由于相关法规标准不同和专业水平所限,各级安监部门的日常检查和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不能充分辨识和确定这方面的缺陷和隐患,必须由具备了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相关设计标准进行诊断;第三项内容,日常检查和安全评价虽然有所涉及但深度不够,需设计单位组织工艺、设备、自控等专业力量,深入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第四项内容,日常检查和安全评价均应发现,但需要设计单位进行诊断补充,并对设备设施布置的合理性和整改方案进行检查确认。

四个方面重点内容的具体要求如下:一、工艺技术及流程(一)工艺技术是否成熟、可靠,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是否在小试、中试或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1、依据化工装置的工艺技术资料、安全评价报告及其他相应资料,诊断工艺技术是否有同类生产企业、是否成熟可靠。

2、诊断出来的新技术、新工艺,应当具有小试、中试或工业化试验的鉴定材料。

3、对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承担诊断的设计单位应当会同企业组织相关专家,对工艺技术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分析,再由各市安监局组织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二)工艺流程的组成,主要包括:原料处理、化学反应、产品精制、储存和装卸等环节组成,每个环节的单元操作过程或工序组成,每个单元操作过程或工序的设备构成和连接(含反应器、塔、炉、槽罐等各类设备、设施、管道、自控联锁装置、监测报警设施、泄压止逆设施、阻火设施、吸收、中和及破坏设施、惰性气体保护和置换设施等),是否合理并保证安全运行。

1、按照诊断范围对整套装置的工艺流程进行介绍,并逐一进行安全分析。

原料处理、化学反应、产品精制、储存和装卸等环节的工艺流程组成是否齐全、合理并符合工艺安全要求。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5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化工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第三条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拟采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省安监局负责企业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包括:1、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2、拟采用工艺技术是技术开发方或合法提供方首次产业化应用的实(试)验技术(包括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3、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拟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含原料路线、工艺操作条件、关键反应设备等)为国内首次采用的;4、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

第五条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工艺、设备、自控、安全等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具有化工和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三)对项目产品研究、开发和应用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项目建设单位无直接利益相关;(五)专家组成员由5人(含5人)以上组成。

第六条企业拟采用的化工生产工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前3项情形之一的,应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文件、资料:1、实(试)验技术首次工业化生产的,提供小试、中试报告和工业化试验报告;2、工艺、技术、产品等方面的专利、标准或有资质的技术查询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3、中试鉴定意见和工业化试验验收意见(由有关部门或企业组织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专家(高工、副教授及以上)参加);4、由技术开发方或技术提供方出具的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报告应包括的内容见附件1;5、其它相关材料。

20、安全合格证6个月取证依据

20、安全合格证6个月取证依据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94号文)第五十二条本细则中要求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如果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必须提供;对于新任职不满6个月尚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可提供任职证明文件,但必须保证任职6个月内通过考核并取证备查。

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领域有关文件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68号三、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做出修改。

(九)删除原有第五十五条,并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本细则中要求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如果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必须提供;对于新任职不满6个月尚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可提供任职证明文件,但必须保证任职6个月内通过考核并取证备查”。

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领域有关文件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68号一、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做出修改。

(四)将4.2.4中“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并增加:“安全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认证复制件”。

(七)将4.4.1.3中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第二款修改为“本细则中要求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对于已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必须提供;对于新任职不满6个月尚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可提供任职证明文件,但必须承诺任职6个月内通过考核并取证备查”。

(十九)删除附件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中“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在本款后增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人为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做出修改。

(九)删除原有第五十五条,并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本细则中要求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如果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必须提供;对于新任职不满6个月尚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可提供任职证明文件,但必须保证任职6个月内通过考核并取证备查”。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1 总则1.1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

1.3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总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1.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1.5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新的规定。

2 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2.1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2.2各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各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负责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各市安监局接受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指导、监督,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实施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许可。

省、市安监局统称实施机关。

2.3委托颁发有关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仍按《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办法》(鲁安监发[2006]79号)、《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有关问题说明》(鲁安监函字[2006]82号)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34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 鲁安监发〔2014〕128 号 SDPR-2015-0370034 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
35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 鲁安监发〔2014〕152 号 SDPR-2015-0370042 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36 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 鲁安监发〔2015〕37 号 SDPR-2015-0370040 的通知
十个严禁》的通知 关于印发氯化、硝化、磺化、聚合、氟 3 化、加氢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 鲁安监发〔2009〕108 号 SDPR-2015-0370025 的通知 关于印发氧化、过氧化、重氮化、裂解 4 (裂化)、胺基化、烷基化工艺安全控 鲁安监发〔2010〕35 号 SDPR-2015-0370026 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 5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 鲁安监发〔2010〕38 号 SDPR-2015-0370007 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5 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统一编号
1 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汛期水 鲁安监发〔2008〕79 号 SDPR-2015-0370009 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 2 作规范》及《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 鲁安监发〔2009〕63 号 SDPR-2015-0370052
6 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 鲁安监发〔2010〕43 号 SDPR-2015-03700010 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通知
7 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 鲁安监发〔2010〕70 号 SDPR-2015-0370027 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号

精心整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目录1总则..............................................................................3 2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4 3取...4 4企 (5)4.1申 (5)4.2初 (5)4.3延 (6)4.4变 (7)4.5企 (9)4.6申...9 5实...10 6实 (10)6.1审 (10)6.2发 (11)6.3存...11 7安...12 8安 (13)8.1安 (13)8.2安 (13)8.3安 (14)8.4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 (15)8.5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15 9监督管理 (15)9.1属地监管 (15)9.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 (16)9.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16)9.4公告与通报.....................................................................17 10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17)10.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7)10.2停产期间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8)10.3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9)10.4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9)10.5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 (19)10.6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 (20)10.7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 (20)11工作人员守则 (20)12附 (21)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附件10附件111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62、两个企业共用一套装置或租赁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

62、两个企业共用一套装置或租赁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55号文)
(鲁安监发[2012]55号)
10.2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共用一套或者多套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资料,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但是,企业之间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0.3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通过租赁形式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无论整体租赁还是部分租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装置、设施,承租企业都应按照4.2条的相关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还应提交出租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批准文件、双方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出租企业应同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2020年省应急厅规范性文件

2020年省应急厅规范性文件
19
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2〕55号
2016.01.01
2020.12.31
SDPR-2015-0370054
拟修订
部分内容需要细化和完善
20
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2〕126号
2016.01.01
鲁安监发〔2013〕80号
2016.01.01
2020.12.31
SDPR-2015-0370008
拟修订
依据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1号)已调整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实施日期
有效期
“三统一”编号
清理意见
备注
22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鲁安监发〔2013〕86号
2016.01.01
SDPR-2015-0370029
继续有效
13
关于印发《山东省冶金煤气安全生产重点措施》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1〕141号
2016.01.01
2020.12.31
SDPR-2015-0370019
继续有效
14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1〕152号
2020.12.31
SDPR-2015-0370027
继续有效
7
关于印发《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0〕119号
2016.01.01
2020.12.31
SDPR-2015-0370011
废止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系统生产许可证实施研究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系统生产许可证实施研究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

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目录1 总则 (3)2 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 (4)3 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4)4 企业申请 (5)4.1申请提交部门 (5)4.2初次申请 (5)4.3延期申请 (6)4.4变更申请 (7)4.5企业(总部)的申请 (9)4.6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 (9)5 实施机关受理 (10)6 实施机关审查与发证 (10)6.1审查 (10)6.2发证 (11)6.3存档 (11)7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12)8 安全评价 (13)8.1安全评价依据 (13)8.2安全评价期限 (13)8.3安全评价报告的容 (14)8.4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 (15)8.5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15)9 监督管理 (15)9.1属地监管 (15)9.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 (16)9.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16)9.4公告与通报 (17)10 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17)10.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7)10.2停产期间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8)10.3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9)10.4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9)10.5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 (19)10.6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 (20)10.7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 (20)11 工作人员守则 (20)12 附则 (21)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附件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附件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附件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附件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附件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1 总则1.1为严格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附件2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日期:受理日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填写日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填写说明一、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经办人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填写。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应按照如下原则编写:A危化安许证B字…C‟D号A—表示发证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

如: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B—表示编号的种类。

如属于“申请编号”则为“申”字,属于“受理编号”则为“受”字;C—表示年份。

如2012年受理,即填写“2012”;D—表示四位顺序号。

二、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申请书中“申请单位”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是指非法人申请单位隶属的上一级法人或委托法人单位。

四、本申请书表格的填写方法:⒈法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只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⒉非法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外,还要填写“申请单位上级单位”和“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意见”栏;3.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其他企业(总部),不需填写本申请书表格中“生产场所地址”及“从业人员人数”栏。

五、本申请书表格中“成立日期”栏,填写工商部门批准成立或企业名称预核准的日期。

六、本申请书表格中“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或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过的名称全称。

七、本申请书表格中“经济类型”栏填写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文件一致的类型。

八、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许可范围”栏的“产品名称”,应填写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该产品名称或者其主要成份符合《化学品命名通则》(GB/T23955-2009)的中文化学名;“生产能力”,应填写该产品的设计生产量;“工艺系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工艺、主要设备等。

22、安全合格证六个月取证的依据2015.168

22、安全合格证六个月取证的依据2015.168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94号文)第五十二条本细则中要求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如果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必须提供;对于新任职不满6个月尚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可提供任职证明文件,但必须保证任职6个月内通过考核并取证备查。

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领域有关文件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68号三、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做出修改。

(九)删除原有第五十五条,并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本细则中要求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如果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必须提供;对于新任职不满6个月尚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可提供任职证明文件,但必须保证任职6个月内通过考核并取证备查”。

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领域有关文件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68号一、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做出修改。

(四)将4.2.4中“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并增加:“安全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认证复制件”。

(七)将4.4.1.3中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第二款修改为“本细则中要求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对于已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必须提供;对于新任职不满6个月尚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可提供任职证明文件,但必须承诺任职6个月内通过考核并取证备查”。

(十九)删除附件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中“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在本款后增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人为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做出修改。

(九)删除原有第五十五条,并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本细则中要求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如果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必须提供;对于新任职不满6个月尚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可提供任职证明文件,但必须保证任职6个月内通过考核并取证备查”。

安全评价常用法律法规

安全评价常用法律法规

1 安全评价依据1.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6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9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7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4号)。

1.2 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指导性文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591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5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10】第586号);《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5】第19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2013】第63号,安监总局【2015】80号令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2009】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2009】第21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2009】第27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第30号,安监总局【2015】80号修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2010】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2015】第77号修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2011】第40号,安监总局【2015】79号修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2011】第41号,安监总局【2015】79号修订);《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2012】第45号,安监总局【2015】79号修订);《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2012】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2012】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2012】第49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第69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7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14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3年完整版);《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1版)(公安部);《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2014】第114号);《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53号);《关于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鲁安监发【2007】1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及<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63号);《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务会第80号公告);《山东省消防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推进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149号);《关于加强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62号);《关于印发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100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60号【2013】);《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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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目录1总则 (3)2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 (4)3 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4)4 企业申请 (5)4.1申请提交部门 (5)4.2初次申请 (5)4.3延期申请 (6)4.4变更申请........................................................................74.5企业(总部)的申请 (9)4.6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 (9)5 实施机关受理 (10)6 实施机关审查与发证 (10)6.1审查……………………………………………………………………106.2发证……………………………………………………………………116.3存档……………………………………………………………………117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12 8安全评价........................................................................1 3 8.1安全评价依据 (13)8.2安全评价期限..................................................................138.3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 (14)8.4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158.5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159 监督管理………………………………………………………………159.1属地监管………………………………………………………………159.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 (16)9.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16)9.4公告与通报 (17)10 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17)10.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7)10.2停产期间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8)10.3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9)10.4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9)10.5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19 10.6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2010.7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 (20)11工作人员守则 (20)12 附则 (21)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附件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附件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附件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附件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附件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1总则1.1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

1.3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总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1.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1.5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新的规定。

2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2.1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2.2各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各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负责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各市安监局接受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指导、监督,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实施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许可。

省、市安监局统称实施机关。

2.3委托颁发有关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仍按《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办法》(鲁安监发[2006]79号)、《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有关问题说明》(鲁安监函字[2006]82号)执行。

3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省安监局依据国家及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汇总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附件1)。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上条件的要求,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企业申请4.1申请提交部门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向省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市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4.2初次申请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4.2.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4.2.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4.2.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4.2.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4.2.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提交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4.2.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4.2.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4.2.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4.2.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4.2.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4.2.11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4.2.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4.2.1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4.2.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4.2.15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兼并重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取得(变更)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核准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除4.2.6、4.2.10、4.2.11、4.2.12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以及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兼并重组前后变化情况的安全评价报告。

4.3延期申请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4.2条中除4.2.11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含二级)以上,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经实施机关同意,可提交4.2条中除4.2.2、4.2.7、4.2.8、4.2.10、4.2.11、4.2.12、4.2.13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4.4变更申请4.4.1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4.4.1.1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4.4.1.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4.4.1.3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复制件、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4.4.1.4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房屋、土地购买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4.4.1.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4.4.2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行政区划调整、企业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注册地址称谓、企业经济类型和隶属关系等变更的,仅需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需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4.4.1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4.4.3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4.4.4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不构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安全评价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4.4.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兼并重组行为(一个企业兼并另一个或多个企业、或者拆分为两个及以上企业,两个及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生产装置重组等),导致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4.2条中除4.2.6、4.2.10、4.2.11、4.2.12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以及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对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兼并重组前后变化情况的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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