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个人房产抵押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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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抵押权人(债权人、甲方):联系电话:

地址:

抵押人(债务人、乙方):联系电话:

地址:

因乙方投资生产经营需要,需向甲方借款作为流动资金进行周转。经双方协商,债务人愿意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当作抵押物,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以确保2017年月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或主合同)的履行。债权人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债务人的房地

产抵押。债务人将房屋抵押给甲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债权人。

甲乙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公平、互利和诚实的基础上,为恪守信用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意就下列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柒拾伍万元整,(小写)¥ 750000元(大

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详见主合同。

第二条借款期限:叁个月,自2017年10月28日起到2018年1月28 日止,详见主合同

第二部分抵押条款

*第三条为确保债务人正常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

分的位于的合法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正在办理中,待定,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共

有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

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本抵押房地产为预购商品房,乙方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于****年***月***日从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购买价为人民币万元。同日,乙方与该房地产开发

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2014年10 月31日在该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所进行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同时在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了记载。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由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开发商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开发商原因,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则房地产开发商应向买受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债务人保证该房地产符合《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抵押”,不存在《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不得抵押财产”的情况。债务人保证该房地产权属清楚,不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债务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债务人负责清理,

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债务人应负责赔偿《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

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

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

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四条上述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暂定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小写)¥ *****元。该暂定价值以***年**月***日该房地产开发商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销售价****元(****元/m2 x ****m2,详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作为参考,并经合同双方确认。

第五条抵押期限,同《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期限一致,自2017年10 月28日起到2018年1月28日止,也即从债权人实际放款之日起至

债务人履行清偿借款义务完毕,利随本清为止。

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人如需延长本合同抵押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

应征的抵押权人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在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

项条款仍然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抵押担保范围:《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逾期利息以及实现抵押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交通费、差旅费、误工费等。

《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

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七条该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抵押人应维护好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房地产私自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地产毁损,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若抵押人拒不履行,债权人有

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抵押人在抵押房地产占用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 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8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9条“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

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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