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家畜管理办法
家禽家畜管理制度
家禽家畜管理制度一、管理制度的内容1. 养殖环境管理对于家禽和家畜的养殖环境,需要控制在一定的温度、湿度和通风条件下。
此外,还需要合理规划饲料和饮水设施,保证养殖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同时,要做好疫病防控,定期进行灭菌消毒工作,确保动物健康成长。
2. 饲养管理养殖过程中的饲养管理是很重要的一环,需要根据动物的种类和品种,科学配制饲料,保证其营养均衡。
此外,还要定期进行饲料检测和消毒处理,防止饲料发霉和变质。
3. 健康监测对于家禽和家畜的健康状况,需要进行定期监测和定点检查,确保动物健康。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疗或隔离,避免疫病传播。
4. 动物福利保障在家禽和家畜饲养过程中,需要做好动物福利保障工作,不仅要确保其生存条件,还要考虑其心理需求,提高其生产性能,并且做到对动物避免任何形式的残酷对待。
5. 饲养保健在饲养管理中,需要定期进行动物的病虫害防治和消毒工作,做好动物的饲养保健工作,保障其健康成长。
6. 生产监督对家禽和家畜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食品安全。
包括对肉类和蛋类的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的环境和卫生标准。
二、执行方法1. 制定管理制度在养殖过程中,需要制定一套系统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养殖环境、饲料配制、疫病防控、动物福利等方面的要求和操作程序,确保养殖过程中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2. 定期培训对养殖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动物饲养管理的水平和技术能力,确保其对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操作规程的熟悉,提高养殖效率和产品质量。
3. 实施监督建立监督制度,定期对养殖现场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对于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避免对养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4. 鼓励奖惩对参与管理制度执行和操作的养殖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和培训机会,鼓励他们不断提高养殖技术和管理水平。
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要进行相应的惩罚,以示警戒。
三、效果评价1. 提高养殖效率合理的管理制度能够提高养殖人员对养殖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提高养殖效率,增加生产产量。
家畜家禽圈养管理制度范文
家畜家禽圈养管理制度范文家畜家禽圈养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家畜家禽的生产效益,保障其健康和福利,养殖场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家畜家禽圈养管理制度。
第二条圈养管理制度适用于养殖场内的所有家畜家禽,包括但不限于猪、牛、羊、鸡、鸭、鹅等。
第三条养殖场应结合家畜家禽的种类和养殖规模,制定适用的圈养管理制度,确保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养殖场应设立专门的圈养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监督和实施圈养管理制度,同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第二章圈舍设施第五条养殖场应根据家畜家禽的需求,合理规划和设计圈舍设施,确保其满足起居、运动和饲养的需要。
第六条圈舍应具备良好的通风和隔离设施,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并防止病原体和有害物质的侵入。
第七条圈舍内的垫料应保持清洁干燥,定期更换,以提供舒适和卫生的环境。
第八条圈舍应设有适当数量和大小的饮水设施,保障家畜家禽的饮水需求。
第三章饲养管理第九条养殖场应制定科学合理的饲养方案,根据家畜家禽的品种、年龄、体重等特性,提供充足的饲料和适当的饲养方式。
第十条养殖场应选择高质量的饲料,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并遵循合理的饲养比例和饲喂频率。
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制定并执行定时定量的饲喂制度,确保家畜家禽获得足够的营养和能量,避免饥饿和营养不良。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根据家畜家禽的需求,合理安排饲喂时间和方式,避免过度饲喂和浪费。
第十三条养殖场应提供充足的饮水,确保家畜家禽的水分摄入量符合需求。
第十四条养殖场应确保饲料的贮存和处理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霉变和细菌污染。
第四章疾病防控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疾病监测与诊断机制,定期进行疾病检测和疫苗接种。
第十六条养殖场应对家畜家禽进行必要的防疫和消毒工作,保持圈舍和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十七条养殖场应按照疾病防控计划,实施合理的生物安全措施,防止疾病的传播和扩散。
第十八条养殖场应建立疫病监测台账,记录疾病的发生和防控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九条养殖场应合理规划和利用养殖废弃物,建立科学的处理和利用机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家禽饲养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禽饲养行为,保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家禽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家禽饲养活动,包括家禽的饲养、繁殖、销售、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家禽饲养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环保的原则,保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饲养的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家禽饲养管理工作。
第二章饲养条件第五条家禽饲养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家禽饲养场建设标准;(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三)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隔离设施、消毒设施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四)有符合环保要求的粪污处理设施;(五)有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和记录制度。
第六条家禽饲养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饲养场所;(二)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饲养设施;(三)有符合环保要求的粪污处理设施;(四)有基本的生产管理制度和记录制度。
第七条家禽饲养场和饲养户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家禽的品种、来源、饲养管理、防疫、用药等情况。
第三章饲养管理第八条家禽饲养场和饲养户应当遵守以下饲养管理规范:(一)按照家禽品种特性,提供适宜的饲养环境,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二)合理搭配饲料,保证营养均衡,不得使用违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三)严格执行动物防疫制度,定期进行消毒,做好疫病监测和预防工作;(四)禁止使用禁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五)禁止出售病鸡、死鸡和其他不合格的家禽产品。
第九条家禽饲养场和饲养户应当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包括:(一)制定疫病防控预案;(二)实行严格的入场检疫制度;(三)对饲养场所、设备、工具等进行定期消毒;(四)对饲养人员实行健康监测;(五)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宠物家禽家畜管理办法
宠物家禽家畜管理办法
宠物、家禽和家畜管理办法是指对宠物、家禽和家畜的饲养、管理和保护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宠物饲养管理:要求宠物饲养者需要尊重和保护动物的权益,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饲养条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兽医服务,防止患病传播和伤害他人。
2. 家禽饲养管理:要求家禽饲养者需要提供适宜的饲养环境,定期进行检查和清洁消毒,合理安排饲料和水源,确保家禽的健康和生长。
3. 家畜饲养管理:要求家畜饲养者需要提供合理的饲养条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兽医服务,确保家畜的健康和生产。
4. 动物保护:要求饲养者遵守动物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得虐待、残害、捕杀和非法贩卖动物,保护动物的自然生存权和生理需求。
5. 动物疫病防控:要求饲养者遵守动物疫病的防控措施,及时报告和处理疫情,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确保兽医健康管理。
6. 养殖场管理:要求养殖场需要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安全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养殖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宠物、家禽和家畜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保护动物的权益,维护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类和动物的共生生活。
家禽家畜管理办法
宠物、家禽和家畜饲养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条为现范宠物饲养,加强宠物管理,建设良好社区卫生环境,预防宠物疾患与人畜交叉感染危及居民身体健康,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区文明、和谐,依照甘肃省爱国卫生条例并借鉴其他省、市和有关单位宠物管理经验,结合广大居民强烈要求与本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辖区内宠物管理的职能部门为村委会;第三条本办法及于社区所有常住与暂住户,办法所称宠物包括宠物狗、猫等可供观赏、逗乐玩耍的小型动物;家禽和家畜包括猪、马、牛、羊、鸡、鸭、鹅、食用鸽及依法可食性野生动物等;第四条社区不提倡、不鼓励、不支持饲养宠物,个别有意饲养者,如宠物狗、猫每户限养一只,其他宠物不得超过—对包括信鸽,并按本办法办理号顺村宠物登记证;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居民人身安全、卫生的动物;第五条社区内饲养宠物,必须办理如下登记:一申领号顺村宠物登记证,登记证应配有宠物的照片和名字,并注明饲养户家庭住址与电话号码以及审验记录;初次申领须交纳相关费用500元,次年始每年须交纳审验、管理等费用230元,由村委会负责办理;二每年由村委会负责联系核准的宠物疫苗注射机构对登记的宠物进行免疫注射,费用自理;除宠物狗、猫外其他按规定应免疫的宠物也应定期注射疫苗,预防宠物疾患,避免人畜交叉感染;三对宠物编排号码,发放号牌,号牌应悬挂于宠物明显部位;第六条饲养宠物应遵守以下规定:二严禁携带宠物进入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三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饲养或牵领人应及时清理;四饲养宠物不得干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宠物恐吓他人,不得驱使宠物伤害他人;五社区内饲养宠物狗、猫等,应于室内圈养,不得在户外拴养、放养,不得随意遗弃;六社区内无人牵领的宠物狗、猫等,经公告两日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宠物对待,由公安负责处置;七无号顺村宠物登记证的宠物,一律不得进入本社区;第七条村委会定期组织人员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第八条罚则一凡饲养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一律不得给予低保申报并不得享受并不得享受任何困难补助、补贴,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报经主管部门取消;二凡在社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社区卫生的动物,村委会成员及其他群众均可就地处置,对饲养者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六个月的制裁,经劝告不及时改正或反复饲养的,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的制裁;三在社区内不依本办法饲养宠物或不按规定对宠物进行防疫,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十二个月,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处理或补办相关手续,拒不处理或补办相关手续的,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四凡在社区禁区、禁止时段携带宠物或对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不及时清理的,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三个月的制裁;五饲养宠物干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警告后不改或放任宠物恐吓他人,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直至改正为止;六驱使宠物狗等伤害他人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六个月的制裁,受害人可向公安部门举报并有权请求所有人或管理人赔偿,或请求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社区给予支持;七宠物狗等伤人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将受伤者送医疗部门救治,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外,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三个月的制裁;八不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至纠正时止;第九条本办法中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适用与饲养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家庭成员中无人享受待遇的,由社区采取不予办理地方给予有关待遇的相关手续并不出具对其或家属有利的任何证明手续的办法;是公司经营管理者的采取一票否决的办法;第十条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包括各种补贴、奖励、优惠等;第十一条社区鼓励和提倡广大群众对饲养的宠物进行有效监督,有权向职能部门反映并报告饲养户违反本办法的情况,职能部门应及时依本办法进行查处,对检举者给予必要的奖励;第十二条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等措施,由公安处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机动分公司等予以执行;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除给以上述制裁外,不得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评比、评选、奖励等活动,并记入违规名单;第十四条处理名单、结果一律在全村范围公告;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号顺村委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村家禽、牲畜圈养制度
农村家畜家禽圈养管理制度为了彻底解决违规饲养家畜家禽污染环境等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村委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1.结合我村实际情况,圈养区范围内可圈养家畜家禽,但不能放养。
2.禁养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鸡、鸭、鹅、兔、牛、羊、猪等家畜家禽。
3.居民区周围不能圈养家畜家禽,家畜家禽农贸市场应远离居民区设置。
4.居民所养的家畜家禽应当实行圈养,并结合新农村建设,把养殖户集中起来,做到人畜分居和规模化养殖。
养殖大户要按照场(舍)标准化的要求,加强防疫、消毒、污染物处理及粪便处理,死亡畜禽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深埋、消毒,防止疫情传播。
科学利用畜禽排泄物,严禁将粪便排入河流。
5.广泛宣传、动员群众支持与配合治理家畜家禽污染环境工作。
要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宣传《家畜家禽圈养管理制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村干部,要积极配合支持治理家畜家禽污染环境工作。
6.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对群众举报投诉要做好记录,及时安排人员处理投诉问题,同时向投拆者反馈处理情况。
7.加强配合,密切协作。
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开展整治和处罚;接受群众举报,并负责对不按时整改的饲养户进行依法处罚。
8. 饲养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按规定定期预防接种。
不得扰民和影响环境卫生。
对擅自饲养宠物以及因饲养宠物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和危害的,由公安部门及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分别予以处罚。
9.禁止当街屠宰家畜家禽。
家畜家禽一律到定点屠宰场进行屠宰。
10. 违反本制度,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对环境造成影响和危害的,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社区宠物家禽与家畜饲养管理办法
社区宠物家禽与家畜饲养管理办法社区宠物家禽与家畜饲养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长,社区宠物、家禽和家畜的饲养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生活方式。
然而,这种饲养方式也带来了一定的卫生、环境和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公民的安全和健康,社区应该对宠物、家禽和家畜饲养进行管理。
下面是一些社区宠物家禽与家畜饲养管理办法的建议:一、宠物的饲养管理1.宠物饲养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宠物安全、健康。
各社区应设立宠物管理站点,对不符合规定的宠物进行管理。
2.宠物主人应对其宠物负责,定期接种疫苗,避免宠物疾病传染。
不能随意将宠物放飞、放养,防止宠物伤害其他公民。
3.不能在公共场所、商场、餐厅等室内饲养宠物,以免影响他人环境、情绪和健康。
可以饲养宠物的区域应该清晰标注。
4.对违反宠物饲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加强对宠物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宠物饲养意识。
二、家禽的饲养管理1.禁止在市区内饲养禽类,禁止将禽类放飞、放养。
2.在城乡结合部、城市郊区等地区允许饲养家禽,但必须遵守相关温馨规定,并加强疫情监管与管理。
3.家禽饲养应该严格避免污染环境,清洁卫生应当得到保证。
要定期检查家禽疫情,必要时立即报告所在社区。
三、家畜的饲养管理1.对于农业社区和城市农业区域,允许饲养牛、马、猪、羊等家畜。
饲养应当遵守相关的规定,养殖过程中不允许污染环境。
2.允许养殖的家畜的数量应当得到限制,只能在允许养殖的地区进行饲养。
3.家畜疫情管理必须得到加强,每隔一段时间必须要有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和疫苗接种。
通过加强社区宠物、家禽和家畜饲养管理,能够有效的解决一些养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高公民的安全和健康水平。
同时,加强宣传和教育,也能够提高市民对宠物、家禽和家畜饲养的认知,为建设美好社区做出贡献。
河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03•【字号】豫政[1995]32号•【施行日期】1995.05.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1995]32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现将《河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河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指做种用的牛、马、驴、猪、羊、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畜家禽及其胚胎、精液、卵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及种畜禽选育、生产、经销、利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繁育、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
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市地、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畜禽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作用。
畜禽行业协会应当协助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种畜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
保护名录和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和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地方良种实行特别保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畜禽品种资源的普查、鉴定、保护、培育和利用,应给予扶持。
宠物-家禽家畜管理办法
宠物\家禽家畜管理办法本文作者:黄永翔文秘114原创投稿宠物、家禽和家畜饲养治理(暂行)方法(修订)第一条为现范宠物饲养,加强宠物治理,建设良好社区卫生环境,预防宠物疾患与人畜交叉感染危及居民躯体健康,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区文明、和谐,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并借鉴其他省、市和有关单位宠物治理经验,结合广阔职工与社区居民强烈要求与社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辖区内宠物治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安处,物业分公司、机动分公司、社区委协助治理。
第三条本方法及于社区所有常住与暂住户及工、商业,方法所称宠物包括宠物狗、猫等可供欣赏、逗乐玩耍的小型动物;家禽和家畜包括猪、马、牛、羊、鸡、鸭、鹅、食用鸽及依法可食性野生动物等。
第四条社区别提倡、别鼓舞、别支持饲养宠物,个别故意饲养者,如宠物狗、猫每户限养一只,其他宠物别得超过—对(包括信鸽),并按本方法办理《宝成社区宠物登记证》;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社区居民人身安全、卫生的动物。
第五条社区内饲养宠物,必须办理如下登记:(一)申领《宝成社区宠物登记证》,登记证应配有宠物的照片和名字,并注明饲养户家庭住址与电话号码以及审验记录。
初次申领须交纳相关费用500元,次年始每年须交纳审验、治理等费用230元,由社区委负责办理。
(二)每年由社区委负责联系核准的宠物疫苗注射机构对登记的宠物进行免疫注射,费用自理;除宠物狗、猫外其他按规定应免疫的宠物也应定期注射疫苗,预防宠物疾患,幸免人畜交叉感染。
(三)对宠物编排号码,发放号牌,号牌应悬挂于宠物明显部位。
第六条饲养宠物应遵守以下规定:(二)严禁携带宠物进入社区公共绿地、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
(三)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饲养或牵领人应及时清理。
(四)饲养宠物别得干扰、影响他人正常日子,别得放任宠物吓唬他人,别得驱使宠物损害他人。
(五)社区内饲养宠物狗、猫等,应于室内圈养,别得在户外拴养、放养,别得随意遗弃。
(六)社区内无人牵领的宠物狗、猫等,经公告两日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宠物对待,由公安负责处置。
农村家禽家畜规章制度
农村家禽家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家禽家畜养殖行为,保障畜禽养殖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畜禽疫病防控工作,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村养殖业的生产效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农村地区的家禽家畜养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鸡、鸭、鹅、猪、牛、羊等家禽家畜的饲养、繁殖、管理和防疫工作。
第三条家禽家畜畜主对其所饲养的家禽家畜负有管理责任,应当依法合规饲养,不得虐待、饲养过量或采用违法、违规药物。
第四条各级农村家畜养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家禽家畜规章制度的宣传与教育,引导畜主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家禽养殖第五条家禽养殖应当根据养殖环境、养殖条件及家禽种类合理确定饲养密度,避免过密养殖导致疾病传播。
第六条家禽养殖场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理粪便、更换饲料,保持畜舍干燥通风,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第七条家禽饲养应当根据家禽的生长发育需要制定合理的饲料配方,保证家禽的营养需求。
第八条家禽饲养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用药,避免滥用抗生素等药物,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家禽经营户应当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杀虫等防疫措施,确保畜禽健康成长。
第十条家禽饲养场所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畜舍布局合理,保障家禽的生长空间和舒适度。
第三章家畜养殖第十一条家畜养殖应当根据养殖环境、养殖条件及家畜种类合理确定饲养密度和饲养方式,保证畜禽的生长发育。
第十二条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落实畜主责任,确保家畜养殖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三条家畜的饲养应当合理制定饲料配方,保证家畜的营养需求和生长发育。
第十四条家畜的疫病防治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疫病防控行为,并及时报告疫情。
第十五条家畜养殖场应当注重养殖环境的卫生,定期清理粪便、消毒,保持畜舍的清洁度和通风条件。
第十六条家畜饲养过程中应注意控制用药,避免滥用药物,防止残留药物对家畜健康造成影响。
第四章家禽家畜检疫第十七条家禽家畜检疫是防止动物疾病扩散的重要措施,各级农村家畜养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检疫工作。
饲养家禽家畜的管理规定范文
饲养家禽家畜的管理规定范文家禽家畜不是在哪里都可以饲养的,饲养家禽家畜还要有相关的规定。
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整理的关于饲养家禽家畜的规定范文,一起来看看。
关于饲养家禽家畜的规定范文篇1社区宠物家禽与家畜饲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内的宠物饲养与管理活动,建设良好社区环卫环境,预防宠物扰民、伤民及宠物疾患引起的人畜交叉感染而危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文明和谐社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其他省、市及单位社区管理经验,根据绝大多数社区居民的反映与强烈要求,结合社区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内的宠物管理职能部门为物业管理部门,宣传、水电、房屋管理及社区委为协助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宠物,目前仅指:宠物狗、猫等可供观赏、逗乐玩耍的法律允许私人饲养的四肢小型动物;家禽、家畜包括猪、马、牛、羊、鸡、鸭、鹅、食用鸽等依法可食性动物。
第四条、本社区内不提倡、不鼓励、不支持饲养宠物,个别执意饲养者需按地方政府有关宠物管理规定办理理相关手续并在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社区内禁养大型犬、烈性犬及家禽、家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社区内所有常住户、暂住户及门面经营等工商业主。
第二章分则第六条、本办法许可饲养的宠物必须在自家户内饲养,不得在户外饲养与遛、放,且出入社区区域不得着地。
第七条、饲养宠物者必须保持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在社区内丢弃宠物与宠物粪便,不得扰民。
第八条、未办理宠物饲养手续并在物业登记的宠物一律不得进入社区,进入社区必须提供相应证件接受物业管理部门检查。
第九条、物业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常态化巡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者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社区内流浪狗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扑捉处置。
第十一条、饲养人或管理人每月需要向物业管理部门交纳垃圾清理费30元,交款期限为每月底前。
第三章罚则第十二条、对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社区委不予低保评审申报并不给予任何困难补助、补贴,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由社区委报经主管部门予以取消。
202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培育以及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
农户(包括农场职工)自繁自用的种畜禽除外。
第三条在执行公务时,种畜禽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工作证件。
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四条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国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保护制度。
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的确定及公布由我国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畜禽品种资源的确定及公布由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须向我国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五条我国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有序建立畜禽品种资源动态监测体系、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和测定站等设施。
第六条保种群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杂交。
如因育种需要,需按照管理权限报批,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种畜禽进出口管理第七条种畜禽进出口品种目录由我国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种畜禽进出口的规划与计划亦由我国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申请进出口种畜禽,须填写种畜进出口审批表,经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国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关将根据审批表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我国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进出口种畜禽进行技术审定或测定。
第四章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第九条我国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划,制定本地区的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包括品种选育、新品种培育、经济杂交及配套系统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并须向我国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国家鼓励单位与个人培育畜禽新品种。
第十条畜禽新品种审定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定制度:(一)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跨省推广品种以及需由国家审定的品种的审定工作,并协调指导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工作;(二)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省范围内畜禽品种的审定。
农贸市场家禽和畜产品经营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家禽和畜产品经营管理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关于预防“高致病禽流感”和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广泛宣传,提高市场内管理、经销人员和广大消费者对做好预防禽流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迫切性认识,提高广大市民的识别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市场经营户在经销家禽和畜产品中,必须出示当天的进货渠道凭据和有关票证,市场将派专人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市场内家禽和畜产品经营户进行验票、查证、查章。
坚决杜绝无合法票证的家禽和病、害、死、注水肉等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狠抓预防禽流感工作措施落实,经营户必须按要求,每天对禽舍、笼具和家禽宰杀间(包括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洗消毒,做到家禽销售区禽粪无外漏,宰杀间墙壁干净,无血渍和污水痕迹,保持家禽销售和家禽宰杀区域清洁卫生,提高抗病率。
四、建立家禽经营定期休市制度。
市场家禽销售和家禽宰杀经营户,采取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方法,坚持每周休市一天。
休市期间,经营户要在市场主办方的指导下,组织对家禽经营区域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
五、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家畜家禽管理制度
家畜家禽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畜牧业和养殖业在农业生产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家畜家禽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畜禽的健康、提高生产效率,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和农民的经济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健全的家畜家禽管理制度是当前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关键。
二、基本原则1.依法管理。
建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家畜家禽管理制度,确保畜禽生产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科学管理。
根据畜禽的生理特性和生产规律,制定科学的养殖方案和管理制度,确保生产效率和养殖质量。
3.健康管理。
加强畜禽疫病监测和防治,保障畜禽的健康安全,减少养殖业的风险。
4.信息化管理。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畜禽生产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5.环保管理。
执行畜禽生产的环保政策,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畜禽管理制度1. 畜禽养殖登记制度为了规范畜禽养殖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管理,保障养殖业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建立健全的畜禽养殖登记制度是必要的。
养殖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领取养殖证或经营许可证,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的质量。
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场的监管和服务,建立健全监管体系,保障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2.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畜禽养殖管理制度是畜禽生产的基础。
养殖户应当依据供需市场情况和生产规律,制定合理的养殖方案和管理制度。
包括建立科学的畜禽饲养标准、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疾病防控措施、环境卫生管理等制度。
同时,养殖户应当根据生产季节和气候情况,合理调整生产计划,确保畜禽的健康生长和生产效益。
3. 畜禽疫病监测和防治制度疫病是影响畜禽生产的重要因素。
为了减少疫病对畜禽生产的危害,提高畜禽的健康水平,建立健全的畜禽疫病监测和防治制度是必要的。
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疫病的监测和防控,加大疫苗的供给和使用力度,加强对养殖场的检疫工作,提高畜禽的免疫力。
同时,养殖户应当加强对畜禽疫病的防范意识,进行定期的疫病检测和预防接种,确保畜禽的健康安全。
农村家禽家畜管理制度
农村家禽家畜管理制度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家禽家畜养殖规模不断扩大。
但与此同时,由于家禽家畜管理制度不健全,养殖方式不合理,农村环境和公共卫生问题日益突出。
例如,一些农户的家禽家畜散养在村庄和道路上,严重影响了交通和环境卫生。
此外,由于防疫措施不到位,一些疫情经常爆发,给农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农村家禽家畜管理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二、管理制度的内容
农村家禽家畜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养殖证照制度
农户在进行家禽家畜养殖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养殖证照,证明其养殖场所和养殖规模符合规定标准。
此外,农户还需要定期进行防疫检查和动物疫病检测,确保其养殖的家禽家畜符合卫生和防疫要求。
2. 养殖场所规范
养殖场所应该与居住场所分开,远离水源和居民区。
同时,养殖场所应该建立相应的消毒、通风等设施,确保家禽家畜的生长环境符合卫生标准。
3. 饲料安全管理
饲料是家禽家畜生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家
禽家畜的健康和生长。
因此,农户需要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并定期对饲料进行检测,确保其质量安全。
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的管理规定
世纪花园服务站关于
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的管理规定
为美化净化住宅小区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规定。
一、禁止饲养鸡、鹅、猪、猫、肉鸽等以饮食或观赏为目的的家禽、家畜。
二、饲养观赏鸟,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共用地方,不得在外墙和防盗网外部挂鸟笼,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污染环境。
三、养犬须严格按照市《限制养犬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号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
四、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为犬只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
2、为犬只带防护口罩;
3、配束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
4、及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五、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幼儿园、广场、庭院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游乐场所,公共文
化娱乐场所。
六、居民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休息时,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犬只咬伤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并注射狂犬病液苗,并将伤人犬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下属兽医院防疫机构留医观察,受伤人的有关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由饲养人承担。
八、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置,禁止随意遗弃或埋在住宅区内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村级治理城区圈养家畜家禽管理方案
村级治理城区圈养家畜家禽管理方案开发区村实行圈养家畜家禽管理方案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为彻底解决村建成区违规饲养家畜家禽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广泛宣传,动员群众支持与配合治理城区饲养家畜家禽工作
该项工作涉及面广~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宣传禁止饲养家畜家禽的意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政府的有关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各单位要教育本单位的干部职工~积极行动~配合支持此项工作。
二、村对家畜家禽实行圈养
结合我村实际情况~对开发区园区内家畜家禽只能实行圈养~但不能放养。
圈养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住宅小区等严禁饲养家畜家禽。
三、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对群众举报投诉要做好记录~及时安排人员处理投诉问题~同时向投拆者反馈处理情况。
四、建立行政处罚制度
该项工作由驻开发区规划执法中队负责整改,执法中队设投诉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并负责对不按时整改的饲养户依法进行处罚。
鉴于本村饲养家畜家禽反弹较大~为了达到长效治理的目标~分别建立了定期集中处罚制度~即每季度对逾期未整改者~由规划执法中队集中依法进行处罚~以此扩大影响~加大治理力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畜家禽品种改良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畜家禽品种改良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畜家禽品种改良管理,提高畜禽生产性能,促进自治区畜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自治区畜禽品种区域规划为依据,根据市场需求,有计划改良畜禽品种。
第三条凡自治区境内家畜家禽品种改良工作的组织、管理、实施,以及种畜、种禽(蛋)的引进和生产,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技术管理第四条自治区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是畜禽品种改良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品种改良规划和计划,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二)组织购置和调剂优良种畜,组织和管理国营、集体和个人办的畜禽改良配种站,以保证种畜的合理布局;(三)对种畜的生产、经营、调配、使用及质量鉴定进行监督和管理;(四)培训从事畜禽品种改良工作的技术人员;(五)组织畜禽品种改良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优良畜禽品种应建立并完善繁育体系,按照育种和改良规划,开展育种、改良工作。
第六条凡从事畜牧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和安排下,推广实行常温人工授精、冷冻精液配种和胚胎移植等先进技术。
第七条各级畜牧技术服务部门和生产单位在畜禽品种改良工作中应当做到:(一)根据自治区畜禽品种区域规划和市场需求,决定本地畜禽的主要品种及改良方向,落实改良措施;(二)每年定期按品种标准和品种鉴定标准进行家畜鉴定,对生产母畜和种畜进行选优汰劣;(三)严格执行家畜常温人工授精和冷冻精液人工授精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从事家畜常温人工授精和冷冻精液配种的人员(包括基层技术服务人员和经批准从事家畜人工授精工作的农牧民),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由县以上畜牧技术部门考核发证。
第三章种畜种禽的生产管理及引进第九条自治区各各地、州、市、县(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种畜、种禽(蛋)生产计划、质量管理及组织品种改良等工。
牲畜家禽驯养管理制度
牲畜家禽驯养管理制度一、引言牲畜家禽养殖是一项重要的农业生产活动,是为了满足人们对肉类和蛋类产品的需求而进行的养殖工作。
在养殖过程中,科学的管理制度是保证养殖过程顺利进行,提高产品质量和养殖效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对牲畜家禽的驯养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以期对广大养殖户提供帮助。
二、牲畜家禽的驯养管理制度1. 养殖环境的管理(1)保持舒适的生长环境:在对牲畜家禽进行养殖时,需要保持一个适宜的生长环境。
这包括保持空气清新、温度适宜、湿度适宜等方面。
特别是在夏季高温季节,需要增加通风和降温设施,确保牲畜家禽不受热应激。
(2)保持干净卫生:在养殖环境中,保持干净卫生是非常重要的。
定期清理畜舍,清除粪便、残饲料等污物,防止细菌病毒的滋生。
同时,畜舍内要保持通风良好,减少异味和湿气,避免牲畜家禽患病。
2. 饲料管理(1)合理配饲料:饲料是牲畜家禽生长发育所需的重要营养物质。
在进行养殖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的品种、生长阶段和生长状态合理搭配饲料,确保牲畜家禽得到充足的营养。
(2)饲料质量检测:为了保证饲料的质量,养殖户应定期对购买的饲料进行质量检测,确保饲料中没有有害物质,保证牲畜家禽的生长健康。
3. 疾病防控(1)定期体检:定期对牲畜家禽进行体检,发现疾病早期的症状,及时进行治疗,预防疾病的蔓延。
(2)疫苗接种:在养殖过程中,根据疾病的流行情况,及时接种疫苗,提高抵抗力,预防疾病的发生。
4. 繁殖管理(1)选种育种:选择优良的种源进行养殖,选取适合自己养殖环境和养殖需求的种源,提高生产效益。
(2)控制配种:控制配种次数和时间,保证繁殖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5. 养殖技术培训(1)不断学习:养殖技术是一门需要不断学习、不断提升的工作。
养殖户应该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养殖技术资讯,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自己的养殖水平。
(2)参加培训:定期参加相关的养殖技术培训课程,学习最新的养殖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个人的养殖水平。
6. 合法合规确保养殖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违规行为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家禽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禽养殖、运输、销售和屠宰等环节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维护家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养殖、运输、销售和屠宰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家禽养殖、运输、销售和屠宰等活动应当遵循安全、卫生、环保、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家禽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家禽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管,保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国家禽养殖、运输、销售和屠宰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家禽养殖第六条家禽养殖者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种类、规模进行养殖。
第七条家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家禽养殖区域规划;(二)具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养殖设施设备;(三)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养殖环境;(四)具备符合动物福利要求的养殖条件;(五)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家禽养殖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行国家关于家禽养殖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二)加强动物防疫,防止疫病传播;(三)合理使用饲料和兽药,禁止使用禁用药物;(四)加强养殖废弃物处理,防止污染环境;(五)建立健全养殖档案,记录养殖过程。
第九条家禽养殖者应当定期对养殖场所进行消毒,防止疫病发生。
第十条家禽养殖者应当建立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第三章家禽运输第十一条家禽运输者应当依法取得运输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种类、规模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家禽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车辆标准;(二)具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运输设施设备;(三)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运输条件;(四)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家禽运输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行国家关于家禽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二)确保家禽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家禽受到伤害;(三)加强动物防疫,防止疫病传播;(四)合理使用饲料和兽药,禁止使用禁用药物;(五)加强运输过程中的废弃物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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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家禽和家畜饲养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现范宠物饲养,加强宠物管理,建设良好社区卫生环境,预防宠物疾患与人畜交叉感染危及居民身体健康,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区文明、和谐,依照《甘肃省爱国卫生条例》并借鉴其他省、市和有关单位宠物管理经验,结合广大居民强烈要求与本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辖区内宠物管理的职能部门为村委会。
第三条本办法及于社区所有常住与暂住户,办法所称宠物包括宠物狗、猫等可供观赏、逗乐玩耍的小型动物;家禽和家畜包括猪、马、牛、羊、鸡、鸭、鹅、食用鸽及依法可食性野生动物等。
第四条社区不提倡、不鼓励、不支持饲养宠物,个别有意饲养者,如宠物狗、猫每户限养一只,其他宠物不得超过—对(包括信鸽),并按本办法办理《号顺村宠物登记证》;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居民人身安全、卫生的动物。
第五条社区内饲养宠物,必须办理如下登记:
(一)申领《号顺村宠物登记证》,登记证应配有宠物的照片和名字,并注明饲养户家庭住址与电话号码以及审验记录。
初次申领须交纳相关费用500元,次年始每年须交纳审验、管理等费用230元,由村委会负责办理。
(二)每年由村委会负责联系核准的宠物疫苗注射机构对登记的宠物进行免疫注射,费用自理;除宠物狗、猫外其他按规定应免疫的宠物也应定期注射疫苗,预防宠物疾患,避免人畜交叉感染。
(三)对宠物编排号码,发放号牌,号牌应悬挂于宠物明显部位。
第六条饲养宠物应遵守以下规定:(二)严禁携带宠物进入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
(三)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饲养或牵领人应及时清理。
(四)饲养宠物不得干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宠物恐吓他人,不得驱使宠物伤害他人。
(五)社区内饲养宠物狗、猫等,应于室内圈养,不得在户外拴养、放养,不得随意遗弃。
(六)社区内无人牵领的宠物狗、猫等,经公告两日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宠物对待,由公安负责处置。
(七)无《号顺村宠物登记证》的宠物,一律不得进入本社区。
第七条村委会定期组织人员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八条罚则
(一)凡饲养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一律不得给予低保申报并不得享受并不得享受任何困难补助、补贴,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报经主管部门取消;
(二)凡在社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社区卫生的动物,村委会成员及其他群众均可就地处置,对饲养者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六个月的制裁,经劝告不及时改正或反复饲养的,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的制裁;
(三)在社区内不依本办法饲养宠物或不按规定对宠物进行防疫,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十二个月,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处理或补办相关手续,拒不处理或补办相关手续的,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
(四)凡在社区禁区、禁止时段携带宠物或对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不及时清理的,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三个月的制裁;
(五)饲养宠物干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警告后不改或放任宠物恐吓他人,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直至改正为止;
(六)驱使宠物狗等伤害他人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六个月的制裁,受害人可向公安部门举报并有权请求所有人或管理人赔偿,或请求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社区给予支持;
(七)宠物狗等伤人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将受伤者送医疗部门救治,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外,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三个月的制裁;
(八)不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至纠正时止。
第九条本办法中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适用与饲养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家庭成员中无人享受待遇的,由社区采取不予办理地方给予有关待遇的相关手续并不出具对其或家属有利的任何证明手续的办法;是公司经营管理者的采取一票否决的办法。
第十条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包括各种补贴、奖励、优惠等。
第十一条社区鼓励和提倡广大群众对饲养的宠物进行有效监督,有权向职能部门反映并报告饲养户违反本办法的情况,职能部门应及时依本办法进行查处,对检举者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二条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等措施,由公安处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机动分公司等予以执行。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除给以上述制裁外,不得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评比、评选、奖励等活动,并记入违规名单。
第十四条处理名单、结果一律在全村范围公告。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号顺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