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做好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推进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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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
(三)坚持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要根据低丘缓坡的自然属性和区位条件,合理确定开发用途,做到“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建则建”;节约集约利用低丘缓坡资源,科学安排建设项目,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同时保护好耕地和生态环境。
二、进一步做好规划编制及其衔接工作
各地在修编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并体现本地区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的实际需要。县级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环保等部门,在摸清资源现状的基础上,编制县级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明确开发利用思路、目标和时空布局,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林业保护利用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对城镇周边、土地贫瘠的区块,应规划为建设用地,以拓展发展空间、缓解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对土层厚、有水源的地块(坡度在25度以上的林地,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以及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除外),可规划为耕地开垦区,以增加耕地资源、解决耕地占补平衡问题;对林分质量较好的成片林地,应尽可能保持现状,以增强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县级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报市级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报省、市发展改革、林业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
(三)坚持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要根据低丘缓坡的自然属性和区位条件,合理确定开发用途,做到“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建则建”;节约集约利用低丘缓坡资源,科学安排建设项目,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同时保护好耕地和生态环境。
二、进一步做好规划编制及其衔接工作
各地在修编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并体现本地区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的实际需要。县级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环保等部门,在摸清资源现状的基础上,编制县级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明确开发利用思路、目标和时空布局,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林业保护利用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对城镇周边、土地贫瘠的区块,应规划为建设用地,以拓展发展空间、缓解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对土层厚、有水源的地块(坡度在25度以上的林地,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以及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除外),可规划为耕地开垦区,以增加耕地资源、解决耕地占补平衡问题;对林分质量较好的成片林地,应尽可能保持现状,以增强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县级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报市级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报省、市发展改革、林业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6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地方各级政府公报是刊登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文本的法定载体,是政府机关发布政令的权威渠道,在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促进依法行政、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更好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将政府公报打造成权威、规范、便民的政务公开平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政府公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做好政府公报发布工作各设区市要办好本级政府公报,坚持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的办刊宗旨,形成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威发布平台;统一刊登本级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所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逐步做到施行前刊登。

县级政府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办政府公报,政府所属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办政府公报。

政府公报原则上不刊登上级政府及上级政府所属部门文件,不得刊登商业性广告。

要加强对政府公报刊登内容的校对审核,杜绝责任差错,确保政府公报准确性;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统一政府公报编排格式,增强政府公报规范性;缩短出刊周期,优化出刊方式,提高政府公报时效性。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公报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审查机制和督促约束机制,建立完善部门文件报送制度、联络员制度和报送刊登情况通报制度。

发文机关应做好公开属性审查,将需主动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转送政府公报编辑部门在政府公报上刊登。

省级各部门报送省法制办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主动报省政府办公厅,供《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刊登。

各设区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本级政府办公室(厅),供本级政府公报刊登。

要完善政府公报编校审发等办刊工作规范和制度体系,优化流程,—92—健全机制,严格管理,严把质量关口,实现政府公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1•【字号】浙政办发[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规划(2010-2020年)》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三月一日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规划(2010-2020年) 为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资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4号)要求,特编制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规划。

本规划中的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包括建设用地和耕地垦造两类。

其中,建设用地重点区块是指区位交通条件较好,有较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较好的基础设施配套,适宜作为建设用地开发,规模不小于1000亩的低丘缓坡地;耕地垦造重点区块是指区位交通、气候条件、土壤肥力、灌溉等条件较好,适宜作为耕地垦造,规模不小于500亩的低丘缓坡地。

规划范围为全省具有低丘缓坡资源的重点地区。

规划基准年为2008年,规划期为 2010年到2020年,其中近期至2012年。

一、开发基础(一)开发意义。

我省耕地资源相对匮乏,但山地资源特别是低丘缓坡面积较大,是重要的土地后备资源。

当前,我省处于新型城市化、新型工业化快速发展阶段,城镇工矿用地、区域性基础设施用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用地等,将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较大需求,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在全省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现场推进会上的讲话

在全省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现场推进会上的讲话

□浙江省政协副主席、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陈铁雄在全省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现场推进会上的讲话我们在这里召开全省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现场推进会,主要是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推进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的若干意见》,总结“坡地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情况,研究试点政策转为制度安排后,如何更好地推进全省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确保高质高效、安全有序地开发利用好全省的低丘缓坡资源。

浙江省自2015年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至今已有三年多时间,通过三年的实践,己经积累了丰厚的工作经验、形成了成熟的工作机制,也赢得社会高度关注和肯定,今年初,还被“2018年中国三农发展大会”评为“2017年中国三农创新十大榜样”。

回顾三年多来的试点工作,我们有三点收获。

一是达到了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目的。

全省前后三批166个试点项目、9487亩建设用地均不涉及耕地,累计节约建设用地指标20655亩,项目亩均预期投资达到900多万元。

二是走出了具有浙江特色的低丘缓坡开发新路子。

过去我们利用山坡地搞造田造地,现在我们巧借山水、依坡就势发展农村旅游、绿色经济等新业态新产业,不仅破解了用地难题,还使山坡地生态环境更加优美、生态系统更加完善,走出了一条“保耕地、保生态、保发展”的乡村振兴发展路径。

三是实现了共创共赢。

试点能否取得成功,关键是看老百姓能否得到实惠。

应该说,通过试点,引导社会工商资本加大对山区投资,为当地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为老百姓打开了致富之门,原来无人问津的山林地,通过土地征收、土地流转获取了长期收益,同时还可以借助项目开发通过就地务工、农产品销售和利用自家庭院发展民宿经济(农家乐),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实现了“项目建起来、百姓富起来、生态美起来”的试点成效。

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不断增强推进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浙江省“七山一水两分田”,耕地资源相对匮乏,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较少,但山地特别是低丘缓坡地资源较为丰富。

乡村振兴战略下“坡地村镇”建设的浙江探索及法治深化

乡村振兴战略下“坡地村镇”建设的浙江探索及法治深化

乡村振兴战略下“坡地村镇”建设的浙江探索及法治深化作者:胡大伟来源:《治理研究》 2019年第3期摘要:“坡地村镇”是浙江省推出的“耕地保护、生态保护、发展保障”统筹并举的土地利用试点实践,是“点状布局”综合开发低丘缓坡的创新举措,对于解决乡村振兴战略发展中的用地难问题具有极强的示范推广价值。

“坡地村镇”的深化实施会面临政府主导和公众参与的平衡与协调、不同类型土地资源“占补平衡”的整合、“征转分离”制度创新之正当性质疑等法治难题。

深化推广“坡地村镇”试点实践需要立足于土地法治理论和政策演进逻辑,消解“坡地村镇”创新实践的法治困顿,完善“坡地村镇”建设的公众参与机制,健全优化“坡地村镇”项目的统筹协调体系和建设用地布局调整机制,改进土地“征转”审批法律制度。

关键词:乡村振兴战略;低丘缓坡;坡地村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土地利用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9092(2019)03-0030-008引言近年来,农村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农村产业融合、城乡融合发展方兴未艾,而土地制度制约是反映比较突出的难点和痛点之一。

针对用地难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在不同的政策文件中给予高度重视并做出了战略安排,其中围绕乡村振兴战略重点强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兴旺的重要支撑作用。

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要素,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仅需要坚守“三条底线”,还需发挥释放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用地保障作用。

在强调“人地和谐”“生命共同体”的新时代,如何走出一条“耕地保护、生态保护与发展保障”协调推进的土地开发利用之路,是当前亟待解答的现实问题。

2015年,浙江开始试点探索“坡地村镇”项目,在一些条件适宜的低丘缓坡上开发建设美丽村镇,发展乡村旅游、生态休闲、养生养老等新业态和生态经济。

试点以来,“坡地村镇”建设对促进浙江省乡村产业兴旺,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城乡融合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示范价值,是“根植于中国乡村振兴的地方实践”①。

建设山上浙江 发展生态经济——建德市“坡地村镇”试点纪实

建设山上浙江 发展生态经济——建德市“坡地村镇”试点纪实

建设山上浙江发展生态经济——建德市“坡地村镇”试点纪实作者:钱晓华来源:《浙江国土资源》 2016年第10期□□建德市国土资源局钱晓华自2015 年被列入浙江省首批“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县市以来,建德市共有8 个项目纳入试点。

截至目前,2015 年4个试点项目进展顺利,2016 年4 个试点项目均已启动项目规划调整和方案编制工作。

一年多来,建德市在推进“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中,通过制度创新,逐步走出了一条统筹“保生态、保资源、保发展”的建德路子。

一、试点初衷1. 开展试点工作是践行“五大发展理念”、促进融合发展的有效途径“坡地村镇”建设试点工作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两美”浙江建设的部署要求,以“建设山上浙江,发展生态经济”为目标,优化结构布局、创新利用方式。

开展试点工作既能提高土地利用率,又能减少对优质耕地的占用;既能开发利用资源,又能保护生态环境。

开展坡地村镇试点工作,可以促进建德市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全域旅游发展,推进一、二、三产业的融合互促发展,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释放更大更持久的改革红利。

2. 建德发展现状迫切需要试点工作政策支持与实践探索建德市地处浙西丘陵山地和金衢盆地毗连处,地表以分割破碎的低山丘陵为特色。

对“八山一水一分田”、拥有70 余万亩低丘缓坡资源的建德而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市新增建设用地空间日益狭小,随着耕地保护和土地生态建设力度的加大,土地供需矛盾日渐突出,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

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是破解保障用地和保护耕地、保障发展与保护环境“两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对缓解用地供需矛盾、减轻耕地占补平衡压力,保障建德经济社会发展必需的建设用地可谓是一场及时雨。

二、主要做法1. 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建德把该项工作作为全市经济领域“13+X”重点改革课题之一,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抓,定期听取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6•【字号】浙政发[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缓解我省土地供需紧张矛盾,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省耕地资源相对匮乏,人均占有耕地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但是,我省山地特别是低丘缓坡面积较大,是我省重要的土地后备资源。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开展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实践证明,综合开发利用低丘缓坡,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主要途径,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合理需求的有效手段,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因此,各地、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重要性,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低丘缓坡,拓展土地开发利用空间,挖掘土地开发利用潜力,努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合理需求。

二、因地制宜,科学制定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一)坚持“保护、开发、利用”的原则。

保护,就是要保护好耕地和生态环境。

开发,就是要根据低丘缓坡的自然属性和区位条件,合理、适度地开发低丘缓坡和推进村庄整治。

利用,就是要节约集约利用低丘缓坡资源,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因地制宜制定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凡有低丘缓坡资源的市、县(市、区)和乡(镇),都要对资源状况进行调查摸底,查清低丘缓坡的区位、面积、权属、自然条件、利用状况、适宜用途等情况,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保护、开发、利用”的原则,制定综合开发利用低丘缓坡专项规划,编制每个开发区块的开发利用规划。

省政府“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推进会在建德召开

省政府“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推进会在建德召开

省政府“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推进会在建德召开作者:省厅办公室来源:《浙江国土资源》 2016年第8期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8月17日,浙江省政府在建德市召开“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推进会。

黄旭明副省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由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蒋珍贵主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陈铁雄厅长总结了试点工作,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试点项目业主代表绿城集团,杭州市、建德市、德清县政府,省建设厅、省林业厅负责人作了发言。

省国土资源厅马奇副厅长,省农办、发展改革、财政、环保、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和部分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会议。

浙江“七山一水两分田”,后备耕地资源相对不足,但全省山地特别是低丘缓坡资源较为丰富,怎样盘活低丘缓坡这个重要的后备土地资源?浙江省在全国率先探索。

今年是全省开展“坡地村镇”试点的第2个年头,通过“多规合一、精准用地,点状布局、垂直开发,征转分离、分类管理,点面结合、差别供地”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充分利用低丘缓坡,有效优化了土地供给结构。

全省去年核准实施的首批“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项目33个,已有16个试点项目动工建设;实际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1487亩,节约建设用地指标约6000多亩。

“坡地村镇”是浙江拓展建设用地空问的必然选择,是切实保护耕地的有效途径,是推进“两美”浙江建设的重要举措。

浙江省将继续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利益共享原则,在第一批试点的基础上,完善用地基础设施建设、坡地村庄建设等政策,加强规划管控,坚持“依山就势”开发,严格项目准人,扩大试点范围,今年,全省将实施试点项目62个。

黄旭明副省长指出,要加强规划管控。

加强相关规划的衔接,选择区位条件好、资源环境承载力强、非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的地块作为试点区块,切实做好“坡地村镇”建设用地的规划。

要及时制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灾防治等具体措施,防止引发生态环境、地质灾害等问题。

黄旭明副省长要求,坚持“依山就势”开发。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4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4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力争通过3-5年基本解决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的要求,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引导管控,优化村庄用地布局。

各地要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总目标,抓紧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积极配合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编制和完善村庄规划,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村镇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优化村庄用地布局。

为优先保障农民建房用地,允许在县域内跨乡镇进行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和乡级规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整。

在因实施城市(镇)建设规划而控制农民建房的区域,各地要协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先行划定农房安置建设区块用于安排农民建房用地,或者加快实施农房拆迁安置工作保障农民合理住房需求。

(二)积极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用地。

各地要努力克服单纯依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解决农民建房用地的做法,按照“整治空心村、发展中心村、保护特色村”的原则,探索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着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保障农民建房用地需求。

各地要统筹使用农民建房专项指标、增减挂钩指标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下山脱贫异地搬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等各项指标,确有不足的,要在省切块下达的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3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3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会议精神,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严格保护耕地资源,扎实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围绕“建设山上浙江、发展生态经济”的目标,按照生产集约高效、生活宜居适度、生态山清水秀的要求,在严格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立足全省土地资源禀赋和优势,通过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转变土地利用开发方式,在深入推进低丘缓坡“台地产业”建设用地试点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低丘缓坡“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实施建设项目用地“点状布局、垂直开发”,将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山坡地块开发为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旅游观光建设用地及绿色产业建设用地,减少各类建设对平原优质耕地的占用,建设一批“房在林中、园在山中”的山、水、林、田、城为一体的生态型村镇和产业园区,促进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探索一条“保护与保障并举”的土地利用管理路子。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把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科学利用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建设山地村镇

科学利用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建设山地村镇

科学利用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建设山地村镇作者:楼小东来源:《浙江国土资源》 2012年第9期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楼小东国土资源部批准在我省金华、衢州、丽水等市开展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对我省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创新管理模式、破解发展空间难题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将通过实施“台地工业、坡地村镇”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新模式,力争将三个试点市打造成为全省示范区。

一、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土地的意义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土地有利于优化城乡建设格局,保护平原耕地。

国土资源部领导在调研浙江、云南等省的低丘缓坡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做法后指出,低丘缓坡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是优化城乡建设格局的一个重大战略,对落实2011年7月-8月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坚持各类建设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以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讲话精神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我省整个地势由西南向东北倾斜,西南部多为500米以上的中、低山,中部为500米以下的丘陵盆地,全省山地和丘陵占70.4%,平原和盆地占23.2%,其余为河流和湖泊等湿地。

据统计,现有山地丘陵城镇493个,其中的中山谷地城镇、海岛丘陵城镇约占我省山地丘陵城镇的10%,低山丘陵区谷地城镇、平原与低山丘陵相邻接的城镇约占90%。

我省山地丘陵面积多,耕地面积少(2975万亩,2010年),“六普”常住人口5443万人,人均耕地0 55亩从,约为全国人均的40%。

因此,合理开发利用以山地丘陵为特色的城镇、集镇和中心村,向山区、丘陵缓坡要建设空间,推进“台地工业、坡地村镇”建设,促进保护平原、盆地区域的优质耕地,具有深远的意义。

我省需要在低丘缓坡资源开发实践中创新用地政策。

二、国内外山地村镇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土地的经验山地村镇开发建设受到交通区位、自然立地条件、水资源供应、地质环境安全等诸多方面影响,立足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山地空间,国内外在山地村镇开发建设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科学开发低丘缓坡探解保发展保耕地两难——以浙江丽水市为例

科学开发低丘缓坡探解保发展保耕地两难——以浙江丽水市为例

科学开发低丘缓坡探解保发展保耕地两难——以浙江丽水市为例赵力强【摘要】丽水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工作被国土资源部批准列为全国首批试点,面对“两难”困境,通过“逐步试点、稳步推进”的方式,坚持“生态优先、保建并重”的原则,形成了独特的“丽水经验”.主要成效:统筹兼顾经济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客观需要,探索出一条保护耕地、拓展空间、促进发展的新途径.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的原则:规划先行、生态优先、有序开发、部门联动.支撑机制:保护优质耕地机制;节约集约用地机制;规范监管机制;以生态化评审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以示范效应助推产业转型升级;通过“五公开”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期刊名称】《中国国土资源经济》【年(卷),期】2013(026)003【总页数】6页(P9-13,39)【关键词】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原则;机制;丽水市【作者】赵力强【作者单位】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浙江丽水323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062.2;F301.24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要严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

在土地约束日益趋紧的情况下,浙江省丽水市向低丘缓坡要空间承接工业项目,将更多旱涝保收的“生命田”留给子孙后代,为山区城市发展开拓了新的建设用地空间,破解了保障发展与保护优质耕地的难题,这种探索也为我国其他山区城市在保护耕地、拓展空间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 丽水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试点的源起与背景1.1 基本概况丽水市位于浙江省西南部、浙闽两省的交界处,总面积1.73万km2,人口261.33万,辖1区1市7县,是浙江省面积最大而人口密度最低的地区,也是全国最大的畲族聚居地。

丽水森林覆盖率达到80.79%,被誉为“浙南林海”、“浙江绿谷”。

“九山半水半分田”是丽水的真实写照。

山地占88.42%,耕地占 5.52%,溪流、道路、村庄等占6.06%。

地貌以中山、丘陵为主,地势由西南向东北倾斜,西南部以中山为主,有低山、丘陵和山间谷地;东北部以低山为主,间有中山及河谷盆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6〕82号_1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6〕82号_1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6〕8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工作,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落实“耕地要保护、生态更优美、项目见成效、人民得实惠”的工作要求,力争用五年时间,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强化耕地保护、深化节约用地,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多赢目标。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部门协作。

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共同推进的浓厚氛围。

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摸清低丘缓坡资源禀赋,强化与各类规划的衔接,科学合理确定低丘缓坡开发利用项目的布局、规模、用途和时序。

3.节约集约、因地制宜。

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坚决摒弃“削峰填谷、大开大挖”模式,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开展项目建设,切实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圈地”行为。

4.生态优先、保建并重。

将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加大林相改造、水土保持、景观营造的力度,确保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成果符合我市“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要求。

二、推进低丘缓坡有效开发利用(一)控制标准,合理开发。

关于做好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推进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关于做好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推进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最近,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推进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64号),主要内容如下。

1.总体目标通过对低丘缓坡资源高质量的开发利用,统筹保耕地、护生态、促发展,建设房在林中、园在山中的山水林田房为一体的生态型村镇,实现耕地保护更加有效、用地保障更为有力、村镇建设更显特色、生态环境更具质量,为我省“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重要资源要素保障。

2.基本原则科学规划,合理选址;保护优先,统筹推进;因地制宜,高效利用;规范管理,有序开发。

3.优化开发利用政策(1)实行“多规合一”、精细用地编制低丘缓坡开发利用保护专项规划,统筹落实低丘缓坡开发建设用地规划空间,切实做好开发区域所涉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林地保护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等规划的相互衔接。

休闲度假、旅游观光等建设项目单独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可以使用规划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申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方案;选址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可依据经市、县(市)政府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2)实行点状布局、垂直开发项目区内建设用地布局应依山顺势、错落有致、间距适宜。

建设用地原则上按建筑落地面积进行开发。

对未纳入建设用地开发的,可作为生态保留用地。

对交通便利、紧邻城镇周边、纳入城镇建设用地开发的区块,可以实行单个地块开发,也可以实行点状布局多个地块组合开发。

对结合异地搬迁、新农村建设等工作,通过规划引导纳入村庄建设的区块,可以实行点状或带状布局多个地块组合开发。

对充分依托山林自然风景资源,进行生态(农业)旅游、休闲度假等项目开发的区块,可以实行点状布局多个地块组合开发。

(3)实行征转分离、分类管理对开发项目区内建设占用的土地,按照建多少、转多少的原则,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单独组件,实施专项管理),按建设用地管理。

浅析浙江省丘陵缓坡地的开发利用

浅析浙江省丘陵缓坡地的开发利用


,
人 口众多
适宜 于 粮 食 生
丘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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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山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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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民 长 期 在 人均 半 亩 的 耕 地 上 种 粮
收入 仅 7 8 元 以 致 无 力交 纳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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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 来 是 丘 陵 山 区 粮 食生 产 的 基 地
高 丘 和 一 部分 低 山 丘 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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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7 7年 人 均
包括 低丘
经 济 收入 增加 了 展 用 材林 生 产
调 节 了 气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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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民 将 钱 投资 到 山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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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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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山 区 人 民 尽 快脱 贫 致富

本文 就 浙
恢 复了值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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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 丘 陵 缓 坡 地 的 开 发 利 用 问 题 作 一 初 步 分
促迸 了农 业生 产

资 源开 发 与保 护 杂 志
1 9

第 卷
第 期
浅析 浙 江省丘 陵 缓坡 地 的 开 发 利 用
王正周
浙 江 农业 大 学 植 物 教 研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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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 江 省 土 地 以 丘陵 山地 为 主
总 面积 的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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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成 生 态 恶 性循 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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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去 很 多地 方 都 不 重 视 丘 陵 坡 地 的 开 发 利

丘陵 山 区 农

精准供地,以“点”带面——“点状供地”的案例与思考

精准供地,以“点”带面——“点状供地”的案例与思考

精准供地,以“点”带面——“点状供地”的案例与思考发布时间:2022-09-15T05:28:36.778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2年18期作者:杨小威[导读] 乡村旅游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土地供应则为乡村旅游发展的基础前提。

本文介绍了点状供地政策发展,其次介绍点状供地实践中成功的案例和原因,最后指出目前乡村用地中点状供地面临着审批模式问题、缺乏立法支撑、规划传导不足、生态保留用地利用的稳定性不足等实践困境,应在简化审批程序、赋予点状供地模式明确的法律地位、将旅游用途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范围、优化生态保留用地的取得方式、编制兼具 “刚性” 和 “弹性”的村庄规划等方面寻求破解之道。

杨小威西安中策资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摘要:乡村旅游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土地供应则为乡村旅游发展的基础前提。

本文介绍了点状供地政策发展,其次介绍点状供地实践中成功的案例和原因,最后指出目前乡村用地中点状供地面临着审批模式问题、缺乏立法支撑、规划传导不足、生态保留用地利用的稳定性不足等实践困境,应在简化审批程序、赋予点状供地模式明确的法律地位、将旅游用途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范围、优化生态保留用地的取得方式、编制兼具 “刚性” 和 “弹性”的村庄规划等方面寻求破解之道。

关键词:乡村振兴;乡村旅游;点状供地;块状供地;土地供应模式一、前言乡村是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的地域综合体,与城镇共生共存,共同构成人类活动的主要空间,是我国最大的基本面,是万亿农民的保障。

乡村发展也是党中央一直持续关注的重大问题与极具挑战的难题。

从党的十九大报告到连续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做好“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工作的系列部署,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村振兴之路。

然而,乡村建设的逻辑与依附于工业发展的城市建设逻辑大不相同,在用地形态与规模、资本投入与供地路径等方面存在差异与更多困难。

相较于“成片”用地供地方式,“点状”用地更为符合建设规模小、布局分散的乡村产业用地特征,减少农地转用、占补平衡等指标。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2020)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2020)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0 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修正文本)(2014年9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土地开发利用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关系。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作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做好本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对重点区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公告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一)水土流失面积、侵蚀类型、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二)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及其趋势;(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告,并设立标志。

农村用地如何开发

农村用地如何开发

农村集体用地如何开发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出台,农村与农业开发成为了市场的焦点,各路社会资本纷纷以“城市包围农村”之势进场,或发展山野民宿,或推出共享农庄,或兴建田园综合体,为城市消费者提供心灵休憩、生态静养的农味儿产品。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用地,分为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本文将依次为读者解读这三类集体用地的开发方式。

一、耕地:严格控制占用,可以从事旅游相关的生产耕地主要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在旅游开发方面,农田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为耕地红线,强烈建议不要去碰,但我们可以利用政策红利获得少量经营用地,例如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建高标准农田,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

同时,项目对环境影响不大,遵循当地的发展规划,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的,对于其他农田的利用,当地政府一般是持支持的态度。

社会资本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这意味着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建设一些开敞的、不具备遮蔽功能的构筑物,例如无锡田园东方,利用农用地建设农乐园、户外课堂等休闲农业项目,为人们提供体验‘三农’的新型产业经营形态。

休闲农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确有必要占用耕地时,可以采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法解决,即先行在异地垦地,数量和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作建设用地。

异地可以是本乡镇、本区县,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也可跨省区实施。

这既能保证18亿亩耕地只增不减,又能保证必要的建设用地供应。

二、林地:近林不进林,灵活开发林地是森林的载体,起到生态涵养、防风固沙、林业生产等功能,最具开发价值的是那些森林茂密、生态优美,富含高浓度空气负离子,可以提供自然体验机会和促进公众健康的林区。

对森林旅游来说,林业用地突破的路径在哪儿?森林体验和森林养生是当下最热的两个方向,国家鼓励发挥森林多种功能,建设森林体验基地和森林养生基地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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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推进生态“坡地
村镇”建设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资源,推进生态“坡地村镇”建设,是优化国土开发空间格局、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保护耕地和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重要举措,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通过对低丘缓坡高质量的开发利用,统筹保耕地、护生态、促发展,建设山、水、林、田、房为一体的生态型村镇,实现耕地保护更加有效、用地保障更加有力、村镇建设更加有彰、生态环境更加有质,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提供资源要素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科学规划,合理选址。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为基础,结合地域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选择区位条件好、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非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坡地进行开发建设。

2. 因地制宜,合理利用。

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
宜林则林”的原则,结合低丘缓坡地形地貌特征,合理确定开发建设规模和布局,坚决摒弃“削峰填谷、大开大挖”模式。

3. 规范管理,有序开发。

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政策规定,健全低丘缓坡地开发利用机制,统筹规划开发地块,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切实防止滥占乱用坡地资源。

4. 保护优先,统筹推进。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切实保护原有地貌景观环境,统筹落实水土保持、地灾防治等措施,有效降低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优化开发利用政策
(一)实行“多规合一、精细用地”。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完善机制,统筹落实低丘缓坡地开发建设用地规划空间。

切实做好开发区域所涉及的生态保护、环境功能区划、水土保持、林地保护利用等相关规划的衔接,确保项目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多规合一、精准用地。

建设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可以使用规划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组件申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方案;选址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可依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或郊远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出具规划设计条
件。

(二)实行“点状布局、垂直开发”。

按照依山顺势、错落有致、间距适宜的要求,合理规划项目区内建设用地布局。

建设用地原则上按建筑落地面积进行开发。

对未纳入建设用地开发的,可作为生态保留用地。

对交通便利、紧邻城镇周边、纳入城镇建设用地开发的区块,可以单个地块开发,也可以点状布局多个地块组合开发,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对结合生态移民、异地(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新农村建设等工作,通过规划引导纳入村庄建设的区块,可以实行点状或带状布局多个地块组合开发,促进美丽乡村建设。

对充分依托山林自然风景资源,进行生态(农业)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项目开发的区块,可以实行点状布局多个地块组合开发,促进全域旅游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三)实行“征转分离、分类管理”。

按照“用多少、征多少,建多少、转多少”的原则,对开发项目区内建设占用的土地,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按建设用地管理。

生态保留用地,可以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在严格控制用地范围和规模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不得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按国有农用地管理;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流转手续,按集体农用地管理。

对符合农村道路建设条件的,可以纳入农村道路用地管理;符合林道建设条件的,可以纳入林业生产设施用地管理。

开发建设项目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参照城市建设用地批次报批(单独组件,实施专项管理)。

(四)实行“点面结合、差别供地”。

开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区供地政策,项目区为单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单个供地;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组合供地。

项目区内建设地块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拔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须严格按照公开方式出让。

对已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生态保留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以租赁方式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使用合同并明确使用限制条件;不实施土地征收的生态保留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流转方式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使用合同并明确使用限制条件。

对项目区内的规划建设,应按照建设生态型村镇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层高、密度等建设标准。

(五)实行“以宗确权、一证多宗”。

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建设用地单位(个人)申请,及时做好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对项目为单个地块供地的,以地块为宗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项目为多个地块组合供地的,以各地块为宗地进行确权登记,可按地块的不同规划用途或产权管理需要,核发多宗地一本证书或一宗地一本证书,除合同约定或批准文件规定外,不得将项目内各地块分割转让或抵押。

对办理只征收不转用的生态保留用地,参照国有农用地的登记要求,依据县级政府批准(授
权)文件确定的主体、用途等进行不动产登记。

三、严格开发建设管理
(一)严格开发建设条件。

建立低丘缓坡地开发建设项目准入机制。

低丘缓坡地开发建设原则上选址在坡度6度以上25度以下的(含25度)非耕地范围内。

开发建设区块应安排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适宜在低丘缓坡地上建设的项目(工业项目除外)。

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要求,不得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含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范围)或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或高易发区、省级以上土地流失重点预防区或治理区、山洪沟道、Ⅰ级保护林地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禁止建设区等区域。

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负面清单,严格禁止不符合低丘缓坡地资源开发利用条件的各类项目建设。

(二)严格开发建设核准。

建立低丘缓坡地开发建设项目部门联合立项审查制度。

凡低丘缓坡地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等前期工作,确保生态、环境、水土、地质等方面安全。

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须严格按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应根据项目建设用地实际布局与需求办理林地(林木采伐)审批手续;需要进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的,
应按原审批程序申报核准后方可开发建设。

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水域的,应做好占用水域影响评价,并根据水域保护或水系调整方案办理审批手续。

(三)严格开发建设监管。

制定和完善低丘缓坡地开发建设项目实施和管理制度。

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管,全面落实生态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各项措施,避免因工程施工造成水土流失或次生灾害发生。

对因受地质、地形、地物的影响,确需调整开发建设地块位置的,须由项目业主单位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及时进行合理调整,调整地块面积不得超过原地块批准农用地转用面积,调整地块范围不得超过项目区内原批准征地范围。

对因地块调整实际用地位置发生变化的,应根据调整的相关审批文件和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等材料,进行不动产登记。

四、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低丘缓坡地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护措施落实监督工作;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要好低丘缓坡地开发利用中美丽乡村和新农村建设的指导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低丘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配
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监管工作;环保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及指导、监督、检查环保措施的落实工作;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建筑设计审核和施工监管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道路规划、设计审核、建设监管工作;水利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涉河项目审批和防洪、水土保持措施落实监督工作;林业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审核、林相改造和森林生态提升指导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支持低丘缓坡地开发利用工作。

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低丘缓坡地开发利用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大配套建设。

要搞好低丘缓坡地开发建设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项目建设能够顺利实施。

对开发为村庄建设用地的,要统筹整合农房改造、美丽乡村建设、地质灾害治理等各项政策资金,切实搞好项目区内外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对开发为城镇建设用地的,要将项目区外配套基础设施纳入城镇市政工程建设,落实专项建设资金,确保配套工程到位;对开发为生态休闲度假旅游等建设用地的,要结合农村水网、电网、路网等改造提升工程,统筹落实“三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通过有偿调剂所得收益返还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用于村域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和村集体
经济发展。

(三)做好绩效评估。

要建立低丘缓坡地资源开发利用绩效评估制度,强化开发项目建设跟踪指导、监督监管及结果反馈工作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规范完善政策,确保低丘缓坡地资源开发利用安全规范有序推进。

县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低丘缓坡地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评估工作,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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