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事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一)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批准建设“云南省器官移植重点实验室(筹)”等29家省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批准建设“云南省器官移植重点实验室(筹)”等29家省重点实验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10.10•【字号】•【施行日期】202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科技厅关于批准建设“云南省器官移植重点实验室(筹)”等29家省重点实验室的通知有关单位:按照《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云科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经专家评审、省科技厅厅务会审议、公示,决定批准建设“云南省器官移植重点实验室(筹)”等29个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期2年。
其中,“云南省器官移植重点实验室(筹)”等18个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每年支持省财政经费100万元,依托单位按1:1自筹配套;“云南省乳腺癌精准医学重点实验室”等11个省重点实验室按达标认定制建设,建设期经费全部由依托单位自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督导管理。
请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有关规定和政策,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督促实验室充分发挥作用。
二、强化建设保障。
请各依托单位为实验室建设提供场地、人才、经费等保障,研究制定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提高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水平。
特别是按达标认定制建设的实验室,依托单位要确实落实实验室建设承诺事项,确保实验室高标准完成建设任务。
三、重在运行管理。
请各实验室结合申报评审专家组意见,进一步凝练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完善组织架构,创新管理运行机制,加强人才团队建设,提升开放共享水平,突出重点和特色开展科学研究。
四、落实安全制度。
请各科技主管部门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督导职责,各依托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验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实验室建设期自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满3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交验收申请。
建设期内,实验室使用“云南省XX重点实验室(筹)”的名称。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5•【字号】云政办发[2008]95号•【施行日期】200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9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委、办、厅、局:针对当前职业资格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对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进行集中清理规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的范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8部委文件要求和行政区域、职责权限,全面清查本地区和本系统内各类职业资格活动的相关情况,包括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资格相关培训、资格证书印制和发放等情况。
我省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清理规范,民政部门配合。
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所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清理规范。
三、清理规范的方法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分步、分类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一)对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必须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3月21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省属行业管理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精神,现就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审批作如下规定:一、提前退休审批(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全部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二)审批对象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且男55周岁以上、女在管理(技术)岗位50周岁以上或在生产(工勤)岗位45周岁以上的职工。
2、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已达到规定年限,现到其他类型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
3、2000年12月31日前安置到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现在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即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男55周岁以上、女在管理(技术)岗位50周岁以上或在生产(工勤)岗位45周岁以上的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且现仍在职的复退军人(含内退、协议托管人员)。
民族宗教事务局管理服务事项5项、市级下放行政许可1项(精)
民族宗教事务局管理服务事项5项、市级下放行政许可1项(一)管理服务事项5项:01号管理服务事项:开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加工及清真标牌发放一、管理服务内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加工及清真标牌发放.二、法律依据《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六条三、管理服务方式无数量限制.管理服务相对人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四、管理服务条件1、主要负责人,采购员、保管员和主要操作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2、有专用的清真食品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个体清真食品经营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
3、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者,应当持有县级以上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和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统一监制的清真标牌,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五、管理相对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从事清真饮食生产经营者应提交下列材料:1、带企业业主、采购员、保管员、厨师等人身份证,以便核实.(复印件各1 份,验原件)2、单位和业主须写出申请,注明业主、采购员、保管员、厨师的自然情况(如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等)、经营地点、经营项目等相关情况.(原件1份)3、单位和业主将申请交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民宗局到经营场地查验后,符合条件的给予发放清真标牌.4、最后业主再到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证照。
5、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六、相关表格提出申请的组织或个人应填写《开办清真食品经营申请表》及申请书。
表可在县民宗局领取.七、管理服务机关富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八、管理服务程序依据行政许可法程序规定:1、申请与受理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并向县民宗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县民宗局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正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送达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博士后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博士后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云人社发〔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博士后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20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2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博士后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26号),设立云南省博士后科研基金,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项目资助和优秀成果奖励,对省级博士后站给予资助。
现将《云南省博士后科研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2018年4月11日云南省博士后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2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博士后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从2017年起投入300万元,设立省级博士后科研基金,以后年度根据基金使用绩效对投入资金规模进行调整,投入期限不超过5年,接受社会各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赞助和捐赠。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设站单位予以配套资助。
第三条云南省博士后科研基金主要用于: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项目资助和优秀成果奖励,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对省级博士后站给予资助;对工作开展情况较好、评估优秀的博士后站进行奖励。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服务便民化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13号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服务便民化的通知正文:----------------------------------------------------------------------------------------------------------------------------------------------------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服务便民化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13号各州(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加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统一登记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服务效能,方便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创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服务便民化的通知》(市监注〔2019〕10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营商环境提升年市场监管在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19〕95号)等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现就推进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在全面梳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统筹整合线上线下资源,推动业务融合和流程再造,实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管理,做到行政许可“查一个目录、去一个窗口、登一个网站、录一次数据”,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办事地点分散、业务系统繁杂、事项标准不一、材料重复提交等问题,提高服务效能,降低审批成本,方便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创业,形成审批和监管的有机联系。
2019年6月底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行政审批事项的梳理和规范工作,实现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窗口办理;12月底之前,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实现市场监管行政许可“一网”服务。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梳理行政许可事项,推进行政许可服务管理标准化。
各州(市)、县(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梳理汇总本地区内各层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参照省局公布的目录清单、办事指南等,2019年6月底前形成标准化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材料清单、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和流程图,并报省局备案。
云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云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正文:---------------------------------------------------------------------------------------------------------------------------------------------------- 云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4年9月29日)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听证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听证,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依法应当举行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决定之前,依法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等活动的制度。
第三条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二)司法厅认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司法厅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第五条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司法厅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申请人在举行听证前撤回听证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由司法厅组织。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七条听证由司法厅指定的同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
第八条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于举行听证前7日内通知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通知内容包括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事由和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等有关事项。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13]15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文件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13〕15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控制行政许可设定标准(一)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严格设定标准。
(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不得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四)地方性法规规定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产品、活动实施目录管理的,其产品、活动目录的制定、调整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的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省级以下实施更方便有效的,不得规定由省直行政部门实施,应当规定由州、市、县、区有关部门作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六)通过修改现行地方性法规中已有的行政许可规定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七)起草省人民政府规章一般不设定行政许可。
(八)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云政办发[2012]2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22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政务服务行为,深化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依法进行政务公开等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政务服务时应当实行政务公开,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提供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规范、便民、高效、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政务服务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管理局,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挂靠同级政府办公室的行政机构,负责政府自身建设和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管理。
政务服务中心是提供政务服务、实施政务公开的公共平台,集中受理、办理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公共服务事项。
总结云南省人事厅领导名单
云南省人事厅领导名单20 年月日A4打印/ 可编辑BSZN-1100149000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8月31日发布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申请内容: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在全省各州(市)、县(市、区)开办人力资源服务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单位。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提供材料有误或者不全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86项。
“项目名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三)《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六条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职业介绍工作,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指导、服务、管理职业介绍工作。
(四)《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五)《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三、实施机关各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办件类型本行政许可事项为承诺件,办理方式为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一)予以许可的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2.有固定的不低于20平方米的服务场所、必要的办公设施;3.明确法定代表人,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5.申请的业务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6.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有三万元以上人民币、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有五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注册资本;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曲靖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曲靖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25•【字号】曲政办发〔2023〕53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曲靖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4号)精神,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机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公布实施,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市教育体育局主管,市教育体育局、县级体育部门实施;将市教育体育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二、受省级委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林草局分别承接“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部分省级权限。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增加省公安厅审批权限,“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取消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权限,“排污许可”取消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取消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权限,“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增加省农业农村厅审批权限,“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实施机关调整为市级、县级政府(由农业农村部门承办),“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增加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权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增加省林草局审批权限,将“省重点保护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修改为“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并取消市级林草部门审批权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6•【字号】云政办发〔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做好云南省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照单承接、依法编制、全面覆盖、严格实施,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省级统筹、分级负责、规范统一、权责清晰的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对清单内事项按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审批,“十四五”时期基本实现同一事项在全省范围内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二、主要任务(一)依法编制清单1.分级编制公布清单。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云南省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编制《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编制本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政府审定后于2022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公布,同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
保留非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登记表
20
20
√
瑞丽市交通局
7
货运代理
《云南省道路运送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否
15
10
√
瑞丽市交通局
8
货运配载
《云南省道路运送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否
15
10
√
瑞丽市交通局
9
仓储理货
《云南省道路运送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否
20
20
√
瑞丽市国税局
18
设立、变更、注销
德国税发[2023]34号
否
30
20
√
瑞丽市国税局
19
核准延期申报
德国税发[2023]34号
否
3
2
√
瑞丽市国税局
20
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核准停业、延长停业
德国税发[2023]34号
否
2
1
√
瑞丽市国税局
21
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
德国税发[2023]34号
否
5
否
无
5
√
瑞丽 市档案局
13
销毁国有公司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存部分非行政许可项目的告知》(国办发[2023]62号)
否
无
5
√
瑞丽 市档案局
14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受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存部分非行政许可项目的告知》(国办发[2023]62号)
否
无
5
√
瑞丽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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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15•【字号】云政办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15日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我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5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正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方法,依据职责切实加强行政许可等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州、市、县、区的业务指导。
各地各部门应当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本地本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并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行政许可等事项取消工作落实情况报省编办备案。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3日
——结束——。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9.22•【字号】云建办〔2017〕441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云建办〔2017〕441号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云南省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有关文件要求,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9号)、《省政府审改办省质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三个标准”修订方案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0号)要求,现将《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要依据《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对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再清理,进一步对进驻厅政务服务实体窗口和网上服务大厅的办理事项进行更新和重新发布,修订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
对已经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对外实施。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要认真做好厅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配合各业务处室及时更新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提高网上运行能力。
三、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对本级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梳理,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内建设行政许可实施清单。
四、因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或“放管服”改革等,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行政许可事项增减或相关要素内容调整的,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改办调整。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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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办理机构
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罗成惠
叶晓兰
投诉监督电话
云南省人事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一)
项目
名称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审批
依据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附件1
审批条件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六)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 Nhomakorabea印件及中文译文各一份;
(七)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如有家属随行,一并附上家属的健康证明)。
受理程序
聘请单位提出申请—实施机关受理——实施机关签发或不予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三)应聘在中国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和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来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或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需提交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请示函;
(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贴照片);
(三)聘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办理外国专家证时需交验原件)(文教类包括国标合同和合同附件或附加合同);
(四)护照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各一份(如有家属随行请一并提供),交验护照原件;
(五)个人简历及中文译文各一份(包括学历、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