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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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14•【字号】粤府[1999]50号•【施行日期】1999.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1999]5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与省专利局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精神,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促进科教兴省、依法治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增强专利意识,把专利工作放在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中的重要位置(一)专利制度是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途径。

加强专利工作,对于科技管理与国际接轨,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把专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科技进步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考核。

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好专利工作。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投入。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专利工作的开展,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强化专利工作。

各级专利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专利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强化专利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

(二)提高社会各界的专利意识。

各级专利管理机关要协同普法宣传部门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专利法规和专利知识的教育与宣传,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对专利的认识,使之真正了解和重视专利工作。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粤市监规字〔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1〕6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四章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第五章保留省级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第六章保留省级项目的管理第七章下放市县审批权限专项资金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立项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有效提升资金使用效能,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包括“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及省部会商”及“专利奖励”两个政策任务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我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总体规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部署,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主要依据。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匹配资金审批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匹配资金审批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匹配资金审批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1.08.22•【字号】粤知[2001]46号•【施行日期】200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专利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匹配资金审批规程》的通知(粤知〔2001〕46号)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顺德市科技局:为落实《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加强对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匹配资金的管理,规范受理和审批工作,现将《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匹配资金审批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匹配资金审批规程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匹配资金的管理,规范受理和审批工作,依据《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匹配资金的申报1、申报单位:已颁布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政策和计划的省内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2、申报条件:符合《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费用范围。

3、申报材料(1)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匹配资金申请表(2)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明细表(3)××市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复印件(4)广州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5)广州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6)申请人收款收据复印件第三条受理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专利代办处第四条受理程序和时间1、受理程序:匹配资金实行每季度结算一次,由申报单位将本季度的申报材料报广州专利代办处审核,代办处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寄送申报单位。

2、受理时间:每季度之后15天内。

第五条资金的划拨:广州专利代办处根据局领导审批意见按有关财务制度办理付款。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知[2012]6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2.11.20【实施日期】2012.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知〔2012〕61号)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各专利服务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的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根据《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2012年11月20日附件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使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第三条实施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条局承担专利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使,局监察部门对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行政裁决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专利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负责处理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9.17•【字号】粤知[2007]72号•【施行日期】2007.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粤知〔2007〕72号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附件1: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地级以上市:┌────┬────────────────────────────────────┐│专利权人││├────┼───────────┬──┬───┬──┬────┬───┬─────┤│地址││邮编││联系││联系电│││││││ 人││话││├────┴───┬───────┴──┼───┴──┼────┼───┴─────┤│专利名称│专利号│授权国家或地│资助金额│获本市资助情况││││区│││├────────┼──────────┼──────┼────┼─────────┤│││││□无││├──────────┼──────┼────┤ □有国家或地区:│││││││├────────┼──────────┼──────┼────┼─────────┤│││││□无││├──────────┼──────┼────┤ □有国家或地区:│││││││├────────┼──────────┼──────┼────┼─────────┤│││││□无││├──────────┼──────┼────┤ □有国家或地区:│││││││├────────┼──────────┼──────┼────┼─────────┤│││││□无││├──────────┼──────┼────┤ □有国家或地区:│││││││├────────┼──────────┼──────┼────┼─────────┤│││││□无││├──────────┼──────┼────┤ □有国家或地区:│││││││├────────┼──────────┼──────┼────┼─────────┤│││││□无││├──────────┼──────┼────┤ □有国家或地区:│││││││├────────┼──────────┼──────┼────┼─────────┤│││││□无││├──────────┼──────┼────┤ □有国家或地区:│││││││├────────┼──────────┼──────┼────┼─────────┤│││││□无││├──────────┼──────┼────┤ □有国家或地区:│││││││├────────┼──────────┼──────┼────┼─────────┤│││││□无││├──────────┼──────┼────┤ □有国家或地区:│││││││├────────┼──────────┼──────┼────┼─────────┤│││││□无││├──────────┼──────┼────┤ □有国家或地区:│││││││├────────┼──────────┼──────┼────┼─────────┤│││││□无││├──────────┼──────┼────┤ □有国家或地区:│││││││├────────┴──────────┴──────┼────┼─────────┤│合计│││├────────────┬─────────────┼────┼─────────┤│专利权人盖章(或签名)│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审批意│开户银行││││见:├────┼─────────┤│││开户名称││││├────┼─────────┤││(签章)│ 账号│││年月日│││││││││││年月日│││└────────────┴─────────────┴────┴─────────┘注:一、申报材料:1.《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出示专利证书原件及提交复印件;3.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出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广东省专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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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提 供 融 资 担 保 。
第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发 展 和 规 范 专 利 交 易 市 场 , 持 专 利 技 术 支 交 易 机 构 、网 络 专 利 交 易 半 台 的 建 立 和 发 展 , 提 高 专 利 技 术 交 易 服 务 水 平 , 进 专 利 技 术 商 推
地 方 标 准 等 技 术 标 准 的 制 定 工 作 , 动 自主 研 推 发的专利 技术形成 相关技术 标准 。 第 十 四 条 鼓 励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发 明创 造 并 申请 专 利 。
第 十 五 条 省 人 民政 府 对 本 省 获 得 中 国 专利奖 的企业事业 单位或者 个人给予 奖励 。 省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广 东 专 利 奖 , 为 本 省 经 对
信 贷投入 。
鼓 励 担 保 机 构 优 先 为 专 利 技 术 产 业 化 项
第 十 二 条 政 府 采 购 应 当 优 先 采 购 具 有 本 国 自主专 利 技 术 的 产 品 。
第 十 三 条 鼓 励 和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业 协 会 参 与 国 家 标 准 、 业 标 准 和 行 行
效 应用 、 法保护 、 学 管理的原则 。 依 科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实 施 知 识 产权 战 略 , 强 对 专利 工 作 的 领 导 , 专利 工 加 将
他 专 利 事 务 和 引 进 先 进 专 利 技 术 或 者 设 备 等
费用 , 法 计入企业成本或 者列为事业费 。 依
效应用 , 高专 利产业化 水平 。 提 第 十 一 条 承 担 由 财 政 资 助 的 科 研 项 目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36
【摘要】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发明专利申请工作,鼓励本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发明专利,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级以上市政府业已制定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政策的,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各市发明专利年申请量及市财政资助经费额度和专利工作发展状况,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总页数】2页(P14-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J],
2.神华集团公司再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资助奖励 [J], 神华科技发展部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席专家评选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2012年3月19日以粤人社规[2012]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
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管理办
法(试行) [J], ;
5.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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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人社规[2017]1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7.12.29【实施日期】2017.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知识产权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副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和《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实习员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实施3年。

试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知识产权局协调与合作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2017年12月29日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评审标准第一条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以下简称本专业)研究员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思想品德标准本专业研究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的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知识水平标准本专业研究员必须具备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具有对本专业某一学术领域独立开展深入研究的能力,能够担任本专业学科带头人;熟练掌握本专业某一应用领域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内外行业发展趋势和研究前沿,具有一定开拓创新能力,能够参与行业政策、规则和标准制定;精通专利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熟悉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能够带领团队开展国内、国际重大知识产权案件诉讼和谈判。

第四条专业能力标准本专业研究员应具备丰富的从业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攻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可以主持并承担本专业重点研究课题和项目的能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培养和指导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在全国范围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最新版】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最新版】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广东省专利奖励工作,根据《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广东省专利奖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权,促进专利实施和商用化,表彰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及专利实施单位、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四条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广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2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领导和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分管领导担任;秘书长1名,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分管领导兼任。

成员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事业单位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省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广东专利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审议确定获奖名单并报请省政府审定,异议裁决,决定和处理广东专利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

评审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广东专利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设若干专业评审组,由评审办公室组建,成员包括专利审查员、产业技术专家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

产业技术专家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从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利审查员委托相关专利审查机构推荐。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总数为单数。

第三章奖项设置第七条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杰出发明人奖。

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从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项目中评选产生。

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10.09【实施日期】1996.10.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广东省专利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0月9日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与专利有关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出口贸易,以及进行专利的申请、转让、实施许可、开发、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实施专利保护、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各级科技、经贸、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公安、海关、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实施专利保护工作。

第二章专利管理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的发明创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在国内、国外申请专利。

申请专利之前,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条专利实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可以在产品上缀附由省级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合格的专利防伪标识。

第六条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广告等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的,必须向上述传播单位出具有效的专利证书和专利文件。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5.30•【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送审稿)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包括广东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配套奖两种类别。

广东专利奖,奖励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项目实施单位和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奖励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专利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和奖励等工作,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利奖每年组织一次。

省人民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广东省专利奖颁奖会议,对获得广东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广东专利奖评审、奖励和中国专利奖的推荐等具体工作。

中国专利奖的组织推荐按照《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实施。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专利奖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负责广东专利奖评审和奖励工作。

评奖委员会成员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人选由省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奖委员会内设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

办公室设在省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评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专业评审组负责省专利奖具体评审工作。

第七条广东专利奖分别设立发明类专利奖、外观设计专利奖和发明人奖三个奖项。

发明类专利奖项目为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项目为国内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人奖项目为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下简称发明人)。

发明类专利奖和外观设计专利奖设金奖、优秀奖两个等级,发明人奖不设等级。

第八条申报广东专利奖评奖,采用推荐方式,可以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一)省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二)地级以上市专利行政部门;(三)经省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专家。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粤市监规字〔2023〕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3〕8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现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聘与管理第三章工作规则第四章附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以下简称技术调查官)选聘、管理及相关工作,提升我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市场监管部门选聘、管理技术调查官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技术调查官,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选聘的、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商业秘密行政执法和行政裁决(以下称知识产权案件)中,协助执法人员对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的辅助人员。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选聘、管理以及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的建立、运行和维护。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从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中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办理。

必要时,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建立技术调查官名录库。

省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的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应当与各级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互通共享。

第二章选聘与管理第四条省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技术调查官。

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0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0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第三章研究开发机构第四章科学技术工作者第五章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第六章对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第七章科学技术投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把科学技术进步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制定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其他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穗知[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知〔2012〕61号)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各专利服务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的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根据《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2012年11月20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12年11月20日印发附件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使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第三条实施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条局承担专利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使,局监察部门对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行政裁决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专利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负责处理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植物新品种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政保护工作。

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地方金融监管、海关、药监、中医药等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工作,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20修正)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20修正)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20修正)(1998年12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保护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创新的积极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即专利技术以外的技术,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技术秘密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属国家技术秘密,国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的技术秘密,不受本条例保护。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技术秘密保护工作。

第五条合作开发或者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该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第六条不同单位或者个人独立研究开发出同一技术秘密的,其技术秘密权益分别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确定技术秘密保护管理机构和专职、兼职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八条单位应当对其技术秘密加以明示,其方式为:(一)在技术资料档案上,加盖技术秘密标识;(二)对不能加盖技术秘密标识的模型、样品、数据、配方、工艺流程等,以书面形式明示;(三)其他的明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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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利条例(201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 月29日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应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发明创造以及专利的应用、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利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发明创造以及专利的应用、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激励第七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开发对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专利技术和设备,促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内部专利人才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专利、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和引进先进专利技术或者设备等费用,依法计入企业成本或者列为事业费。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费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拥有量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拥有量作为衡量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产业项目立项与验收的重要指标,采取措施促进专利的有效应用,提高专利产业化水平。

第十一条承担由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另有约定的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具有本国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推动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形成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专利奖,对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项目实施单位和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予以奖励。

第三章应用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应用工作,支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项目的实施,对拥有自主专利技术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共同研究、开发和应用专利技术。

第十八条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增加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投入。

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发展和规范专利交易市场,支持专利技术交易机构、网络专利交易平台的建立和发展,提高专利技术交易服务水平,推进专利技术商品化。

第二十条拥有专利资产的单位有合并、分立、上市、改制、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通过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利权质押等方式促进专利应用。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和主要由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完成的发明专利,省人民政府认为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依法决定在批准范围内推广应用。

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四章保护第二十三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以相同或者具有等同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实施其专利。

前款所称等同技术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第二十四条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实施其专利。

前款所称近似,是指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列侵权行为提供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证据,以及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资料;(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三)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四)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五)当事人之间无仲裁约定且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六)属于该专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和受理事项范围。

第二十八条专利行政部门自收到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等有关资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当指定三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第三十条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勘验检查;(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调查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计算机数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检查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抽样取证;(五)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可能转移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一条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向被请求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送达勘验检查通知书;被请求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三十二条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 认为当事人有可能转移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而造成他人损失的,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和担保,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采取封存、暂扣措施。

专利行政部门采取封存、暂扣措施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制作封存、暂扣决定书和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

被请求人对被封存、暂扣物品提供担保的,经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解除封存或者归还暂扣物品。

第三十三条专利行政部门对暂扣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

当事人对已被封存的物品,不得擅自拆封、转移、毁损、变卖。

第三十四条专利行政部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三十五条专利行政部门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一)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二)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三)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作出驳回请求的决定;(四)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经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解不成的,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三十七条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侵权行为,责令销毁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专用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物品。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展会期间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可以采取调解、协议裁决或者行政处理等处理方式。

专利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理时,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责令被请求人立即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

展会期间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三十九条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行使其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后,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的处理请求;(二)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购买其他专利使用权;(三)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只能将基于专利权人专利作出的改进专利卖回给专利权人;(四)禁止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对该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第四十条专利行政部门对查获的假冒专利产品和标识应当予以销毁。

第五章服务第四十一条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化建设,规范专利信息服务,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开发和利用,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专利信息服务网络和重点行业、产业专利数据库。

第四十二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利预警机制,监测和通报重点区域、行业、产业和技术领域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发展趋势和竞争态势,为政府决策及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服务。

第四十三条从事专利代理、检索、评估、许可贸易等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取得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专利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专利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法律法规和有关专利知识的宣传,加大对专利工作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

鼓励开展青少年专利基础知识教育,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小学校可以开设专利知识课程。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上级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以下重大经济活动实行专利审查:(一)涉及专利的重大产业技术和装备引进政策的制定;(二)涉及重要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三)涉及国家利益并拥有重要专利的企业并购、技术出口等活动;(四)涉及专利的重大项目和产品的政府投资活动;(五)规模以上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涉及专利的重大经济活动。

第四十七条政府投资立项的各类重大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的承担单位,在实行股份制改造、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转让相关专利时,应当报当地项目管理部门和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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