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刑事回避制度

合集下载

刑事诉讼法学--第5章 基础理论与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学--第5章 基础理论与基本原则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本职能。

五、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指构成严格 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所不可缺少 的、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国家 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传统刑事诉讼主体的单一化 现代刑事诉讼主体的多元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体 刑事诉讼中的控诉权主体之一: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1983)、军队保卫部门(1993)、监狱 (1994)
价值:值得人们追求的善。通常区分为作为方法的善与
作为目的的善,即工具价值与固有价值。具体包括:
价值观念、价值标准、价值目标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
家、社会和一般成员特定需要而对国家、社会和一般
成员所具有的效用,以及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具有的
正当性与合理性。
(一)关于诉讼程序价值论的学说
实现某种特定的外在目标为标准,而应当以诉讼程序本身是
否具备一些内在品质为唯一价值标准。 正义先于真实;刑事程序的真正价值在于能够给予被告 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提供一种确保被告人与裁判者通过 协商、对话和争辩而共同制作裁判的场合,使被告人通过积 极有效的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而保持一种道德主体地位。 ——达夫(R.A.Duff)

一、绪论部分

二、总论部分
三、程序论部分 四、刑事司法国际准则


一、诉讼与刑事诉讼(性质、价值、目的、 任务、作用、历史) 二、刑事诉讼法(性质、价值、目的、任 务、作用、历史)

基本理念(实体正义、程序正义、诉讼人权…)
基本范畴(目的、价值、结构、职能、主体、客 体、行为、阶段) 基本原则(程序法定、无罪推定、司法独立、审 判中立、司法审查、控辩平等、程序参与、有效 辩护、程序公开、诉讼及时、禁止强迫自证有罪、 一事不再理、相应性原则)

第五章回避程序

第五章回避程序
4、与本案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 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财物、 其他好处,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 委托人
6、在本诉讼阶段前曾参与办案的
7、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 公正处理的 。
上述关系以外的,可能影响案件公 正处理的关系
是当事人的朋友; 与当事人有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戚关系; 与当事人有过恩怨; 与当事人有过借贷关系等。
察委员会成员
3、审判人员
直接承办案件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有权参加案件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院 长、庭长、审判委员会成员
4、书记员 5、翻译人员 6、鉴定人
二、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
应当回避的人员未回避的,构成程序违法
在审判阶段,二审法院发现,经核查属实, 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吴继业被调到该县人民法院任 审判员。后来,法院院长交吴办理一起刑事案件。 吴接案后,发现该案系自己在公安机关参与侦查、 预审的一起案子,于是以此为由向法院院长请求回 避。该院院长认为:
第五章 回避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关系,而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的制 度。 二、意义:
1、有利于防止办案人员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 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2、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和其他人员的顾虑,保 证诉讼顺利进行
三、回避的种类
(1)法律没有规定这种情况应当回避;
(2)吴对该案案情熟悉,由其审判可以收到事半功 倍的效果;

刑事诉讼回避的法定情形

刑事诉讼回避的法定情形

刑事诉讼回避的法定情形
1、民事自诉刑事诉讼法—被告人自诉,即被告人认为自己构成犯罪,以及接受证人
证词、受嫌疑人陈述等互为凭证材料,排除适用少数无罪和断定犯罪情节轻重不足以成立
犯罪的情形,且被告本人坦白自己的实际行为,足以认定自己犯罪,且应当货物贱买或索
取他人财物以利诉讼中三分之一,因此可以推断被告本人犯了犯罪,则可以适用该法定情形。

2、公诉犯—被告逃离的情形,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提出被告主动逃离了
诉讼地,以及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庭上、不征询法官的意见,或者无故拒绝到庭的情形,可以推断被告本人存在犯罪行为,因此可以适用该法定情形。

3、刑事记录—被拘留期满,未能缩短拘留期满、不能把此案送交审判机关拘留、把
此案移送法院审理,以及刑事记录记载为已经提出刑事讯问。

未能依法处理案件,或者未
能及时处理案件,可以推断被告存在犯罪行为,因此可以适用该法定情形。

4、重大事实疑点—经侦查所得的证据,以及与被告人的事实有明显矛盾的事实,如
果被告上诉,且伴随着事实有明显疑点,可以推断被告本人存在犯罪行为,因此可以适用
该法定情形。

6、暂缓公诉—本来可以发起公诉,但检察机关不继续公诉的情形,则可以推断被告
本人存在犯罪行为,因此可以适用该法定情形。

总之,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回避的情形,包括民事自诉、公诉犯-被告逃离、刑
事记录、重大事实疑点、公诉机关释放被告、暂缓公诉等法定情形。

刑事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doc

刑事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doc

刑事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申请回避回避的提出回避申请书回避人员范围回避程序回避种类回避制度什么叫回避回避制度是国家司法活动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

属于案件当事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即不再参与办理这一案件,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条规定: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刑事回避是一种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它对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审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咱们今天来聊聊一个挺有意思的法律话题——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说它有意思,是因为它就像足球场上的“红黄牌”,虽然平时不显眼,但关键时刻能确保比赛的公平公正。

只不过,这里的“比赛”变成了“审判”,而“红黄牌”则变成了“回避令”。

想象一下,你或者你的亲友突然卷入了一场官司,心里肯定是忐忑不安的。

这时候,你最希望的是什么?当然是希望法官能够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偏不倚地做出判决。

而回避制度,正是为了保障这一点而设立的。

简单来说,回避制度就像是给审判人员戴上了一副“透视镜”,让他们在审理案件时,能够清晰地看到自己与案件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从而避免因为个人情感、偏见或者利益冲突而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

比如说,如果法官是被告人的亲戚,或者曾经与被告人有过节,那他还能公正地审理案件吗?答案显然是不能的。

这时候,回避制度就发挥作用了。

一旦发现有这种利害关系存在,法官就得主动“闪开”,让一个没有利害关系的法官来审理案件。

当然啦,回避制度可不是法官一个人的“专利”。

检察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等等,只要他们参与了案件的审理过程,都得遵守这个制度。

这就像是一场接力赛,每个环节都得确保公平公正,才能让整个比赛(审判)顺利进行。

说到这里,你可能会问了:“那怎么知道这些人有没有利害关系呢?”别担心,法律可是早就想到了这一点。

一般来说,审判人员会在开庭前主动询问自己是否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如果当事人或者律师发现有利害关系存在,也可以向法庭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呢,则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确实存在利害关系,那就会发出“回避令”,让相关人员退出案件的审理过程。

你可能会觉得,这个制度听起来挺复杂的,但实际上,它就像是一道“防火墙”,能够有效地防止因为个人情感、偏见或者利益冲突而导致的审判不公。

这样一来,咱们普通人打官司的时候,心里也能踏实多了。

总之啊,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就像是一盏明灯,照亮了审判的每一个角落,让公正和公平得以在法庭上绽放光芒。

5第五章 回避

5第五章   回避

第五章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等同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因而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回避制度体现了利益规避原则,其主要功能是防止因利益牵扯而可能影响公安司法人员等的客观公正性,保证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和当事人在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以维护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一节回避的理由、种类与适用人员一、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理由,是指由法律规定实施回避所必须具备的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回避的理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根据刑事#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规定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本案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其近亲属的利益。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不论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只要知道案件情况且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就有作证的义务,其证言都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在同-个案件中,曾经担任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人,对案件事实往往已经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再以其他办案人员的身份参与对该案件的处理,就很难做到客观公正。

为防止先入为主和角色冲突,也应当回避。

根据《解释》第23条,曾经担任过本案翻译人的审判人员也应当回避。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这是对上述三种情形以外的概括性规定,内容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同学、朋友等友好关系,也可以是不睦关系,即与当事人有过仇隙、纠纷等。

刑事回避制度

刑事回避制度

刑事回避制度刑事回避制度是指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和审判参与人员出现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况时,被迫回避,使审判能够公正、公正地进行的制度安排。

刑事回避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及其他审判参与人员的中立、公正的行为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相关人员可能存在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关联,例如,可能有近亲属关系、婚姻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等,这些都可能威胁到他们的公正和公正。

此外,可能涉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人员,例如可能受到影响的证人、受害人等。

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刑事回避制度的设立就显得尤为重要。

刑事回避制度主要包括法官回避和其他参与人员回避。

法官回避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若法官本人或其近属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对审判公正性产生影响的情形,法官应当自行回避。

法官回避不仅涉及对自己的回避,还包括对其他法官回避的申请。

其他参与人员回避则是指审判过程中涉及的其他人员,如检察官、辩护人、证人等,若他们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对审判公正性产生影响的情形,他们也应当回避。

在回避制度下,若出现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形,相关人员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或由其他一方或法庭决定应当回避。

刑事回避制度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不仅保障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还增强了人们对司法的信任。

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之一,而刑事回避制度作为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能够令人信服的制度保障。

然而,刑事回避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有时人们会滥用回避制度,以达到某种意图或目的。

此外,回避制度可能会导致审判延误和效率低下的问题,因为回避申请的审理和决定可能需要一定时间。

因此,我们需要在制度设计和实施中加以权衡和解决。

综上所述,刑事回避制度在保障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类刑事案件是有⽴案侦查权的,⽽刑事案件是有回避制度的,司法⼈员要遵守回避制度,那么检察院回避有什么相关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院处理刑事案件的,适⽤刑事诉讼法回避的规定,检察⼈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要⾃⾏提出回避。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条检察⼈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九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的,应当⾃⾏提出回避;没有⾃⾏提出回避的,⼈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条检察⼈员⾃⾏回避的,应当书⾯或者⼝头提出,并说明理由。

⼝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六条⼈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的检察⼈员、书记员等⼈员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要求检察⼈员回避的,应当书⾯或者⼝头向⼈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要求检察⼈员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认为检察⼈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刑事回避制度的分类(1)根据回避适⽤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司法⼈员回避制度与⾮司法⼈员回避制度。

司法⼈员回避制度指与案件或案件当事⼈有利害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的司法⼈员,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司法⼈员回避制度指鉴定⼈、书记员等⼈如与案件或案件当事⼈有利害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的,不得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2)根据回避⽅式的不同,可分为⾃⾏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回避指侦查、检察、审判等⼈员发现⾃⼰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不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申请回避指案件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认为本案的办案⼈员或其他诉讼参与⼈具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之⼀的,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不参加或退出本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遵守的一项法律原则。

它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确保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受个人利益、关系或其他不恰当因素的影响,从而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维护社会的法律公平性和公信力。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审判员回避、检察官回避和辩护人回避。

审判员回避是指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审判员与当事人有夫妻、亲属关系,或者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的情况,应当回避;而检察官回避是指如果检察官与被告人有夫妻、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况,也应当回避。

辩护人回避是指如果辩护人与被告人有夫妻、亲属关系,或者协助、代理或阻止过相关案件的审理,也应当回避。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避免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出现利益冲突,确保其能够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同时,也能够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以个人恶意或其他不当行为对被告人进行迫害。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实施还能够增加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虽然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回避的标准和程序相对模糊,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其次,有些司法人员可能由于个人原因或其他利益驱使,不愿自觉回避,这就需要有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

另外,在某些地区和领域,由于资源相对匮乏或其他原因,可能难以实现回避制度的全面覆盖和有效实施。

总之,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实施是确保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应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加强对其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司法人员不受任何限制和压力的影响,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及其完善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及其完善

感倾向等原因在案件审理之前形成先入为主的判断或倾 向性的意见,从而使法官丧失纠纷解决者应有的中立性 和公正性。“事实 上,人 们 在 赞 美‘包 拯 铁 面 铡 包 勉 ’的 时候,也不要 忘 记‘高 俅 徇 私 审 林 冲 ’的 教 训,因 为 对 司 法官来说,回避制度是抑制其滥用权利、徇私舞弊的最好 制度]
2. 利于体现司法民主。司法民主是现代司法理念的 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民众对司法机 关的热切 期 望。司 法 民 主 并 非 是 司 法 权 由 民 众 直 接 掌 握,而是强调司法过程中赋予当事人选择和监督的权利。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设置,一方面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权,他们可以依法对法 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有条件的选择,以此来增强司 法过程的透明度,体现司法民主; 另一方面则加强了人民 群众对有关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的监督,避免其因审理 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而滥用司法权,在一定程度上 也可以说是对民众民主权利的保障和法官自身权益的一 种必要保护,从而体现司法民主。
3. 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司法的权威性很大程度上是 通过法官的中立性得以体现的。美国学者戈尔丁指出法 官中立的标准有三项: 一是“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为法 官”; 二是“结果中不应该含纠纷解决者的个人利益”; 三 是“纠纷解决者不应该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意见”。[3] 这三项标准中前两项都是和回避制度直接相关的内容。 不可否认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存在趋 利弊害的心理,这导致他们都希望法官能够偏向自己,从 而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裁判。但事实上由于双方当事人地 位平等,法官在做出偏向一方的裁判时必然会招致另一 方的反对,从而会使当事人甚至普通民众降低对司法机 关和司法人员的信任感。回避制度这一公正程序的设计 安排不仅可以增强结果公正性的说服力,而且能有效消 除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双方的疑虑,为当事人获得公正裁 判的机会提供了现实可能,从而有利于树立人们对司法 的信任和信仰,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判长。”
• 被告人回答:“我信得过你的水平,因为我的辩护人都是你推荐的,昨天他会见我的时候还对 我说,你办事很爽快,前天他请你吃饭的时候,求你对我网开一面,你很干脆地就答应了。我 不申请你回避。”
• 问:
• (1)审判长对回避的含义的解释是否正确?
• (2)法院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 (3)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 (5)关于申请复议权。被告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的,有权申请复议。本案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合 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审判长否定被告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申请回 避的时 间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案件开 始审理时提出申请;回避事由是 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在 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申请。
•一、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 (刑诉法第28、29、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3条)
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含勘验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回避 对象
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有关案件一审 或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 ③至于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成员是否属于回避的范围,法律未作直接规定。
• 【评析】审判长的说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地方有:
• (1)关于申请回避的方式。申请回避既可以用书面方式,也可以用口头方式。被告人当庭用口头方 式提出回避申请,并且说明了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不能说被告人没有提出回避申请。
• (2)关于申请回避的时间。法律并不禁止被告人在开庭以后提出回避申请,以提出申请的时间太迟 为由驳回申请,并不妥当。

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张天舒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21期摘要:针对现行立法上回避制度对近亲属范围规定的狭隘,未明确规定利害关系的范围,申请回避的主体取证困难,以及司法实践中告知程序难以实现等实际问题,建议拓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近亲属回避范围,明确相关利害关系的界定,完善审判人员信息披露及回避制度的告知程序,合理分配分配举证责任,以期保证回避程序和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从而实现回避制度的价值。

关键词: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1-0071-03回避制度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是保障司法人员诉讼地位的中立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正义源于信任,而当正直的人认为‘法官偏袒’时,信任就遭到破坏了”。

回避制度的实质是为了利益规避,旨在保持司法人员对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

回避制度的建立既能够保证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审判,又能够使当事人在诉讼的过程中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并且可以保障法律顺利实施,得到当事人和公众的信任。

在我国,回避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不注重程序公平公正的问题,即使经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在回避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近亲属范围适用过窄,利害关系的界定范围不明确,告知方式形式化等。

一、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概述(一)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含义“回避”一词在我国最早出现于《辞源》这本书中,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

从司法角度对回避制度进行研究分析时可以发现,回避制度起源于罗马自然法“自然正义”原则,这项原则包含了两个意涵:其一是“任何人不得担任与自己有关的案件的法官”,用法律语言表达出来就是裁判者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而无偏私的地位。

第二个意涵则是“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证据都要被同等对待”,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双方在诉讼活动中处于平等地位,裁判者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不能以权谋私,不能只听取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

执行回避制度范本

执行回避制度范本

执行回避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回避制度范本。

第二条回避情形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三条回避程序(一)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应当在知晓回避事由之日起五日内向院长报告,并提交回避申请。

(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的,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院长提交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院长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四条回避决定的执行(一)审判人员被决定回避的,不得再参与该案件的审理工作。

(二)被回避的审判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该案件的讨论、决定和执行工作。

(三)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五条回避制度的监督(一)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回避制度监督机构,负责对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回避制度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和决定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人民法院应当将回避决定纳入审判质量评价体系,对违反回避制度的审判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回避制度的例外(一)审判人员对于本人及其他人员的回避事项,依法不应回避的,可以不予回避。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律效力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律效力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律效力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为审判人员与某一方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导致审判人员不能公正地履行审判职责,需要申请回避。

回避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裁判结果的实现。

一、回避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他关系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近距离关系的;(二)曾经为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辩护、诉讼代理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为本案提供过鉴定、勘验、检查、认定等专业服务的;(三)本人或者本人的直系亲属有本案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私人关系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他关系人有财产往来或者其他密切利害关系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审判人员在满足以上的任何一种情形时,都应当依法回避。

二、回避制度的法律效力1.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回避制度是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性而设立的制度。

它减少了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进行利益交换的可能性,避免利益冲突,从而保证了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2.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倘若审判人员存在利益冲突或者不公正因素的话,审判结果就不可能是真正的公正合法的,这将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体化。

通过回避制度,判决结果更具合法性,也就有望真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保障了司法公信力回避制度的存在保护了审判人员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公信力,规范了审判员的职业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

回避制度让当事人和公众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和正义,增加人民的信心和支持,从而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4.避免审判延误在审判程序中,如果审判人员不具有公正性,往往会引起各方当事人的提出质疑、甚至是作出上诉,这不仅浪费裁判资源,还会出现审判延误的情况。

如果及时回避,可以避免此类问题。

三、回避制度应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1.回避申请的时限问题回避申请必须在有关情况知悉后,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我国刑事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刑事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刑事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实行回避制度,可以防比有关人员因同案件具有特定的关系而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依法对有关办案人员和某些诉讼参与人进行有条件的选择,体现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性。

一、刑事回避制度的价值刑事回避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在古罗马,自然正义中就有了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的理念,这既是裁判者应该遵守的一条道德戒律,也是人们在构建这一法律程序时所应考虑的因素。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不仅仅是衡量程序争议的标准,其存在更具有一系列重要价值,其不仅仅符合诉讼机制本身的要求,也是诉讼双方趋利避害心理所做的理性分析与妥协的结果,由于每个人都存在人格缺陷,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的设置在维护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中立的同时也是为他们规避价值冲突提供了合理的路径,最后也是更重要的是;回避制度不仅是为了实现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的真正平等,更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二、我国刑事回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对单位回避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中的回避主体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这些回避主体都是自然人,属于自然人回避。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属于法人,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有明确的利益诉求。

因此,公、检、法等机关作为法人可能与当事人出现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为保证这些机关的公正性、中立性,应对这些机关做出单位回避的规定。

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对公、检、法等机关的单位回避做出明确规定,只在刑事管辖的规定里涉及个别案件不适合法院审判时可以由其他法院管辖。

二回避主体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刑事诉讼法第28条12款规定,如果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或者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属于回避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回避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回避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日期】20000131【实施日期】20000131(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四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被 申
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 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
请 的
列人员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
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本规定所称
主 体
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 庭长、副庭长、审
判员、助理审判员。

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
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德国
中国
法官审前向媒体公布没有没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
有证实的事实
理人、辩护人
法官在审判程序外,曾多次 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
与被告人会谈
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法官与被告人打网球,并与 接受宴请 之共餐
法官在餐厅提及被告人与麻 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
第29条 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 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 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 127条: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名 单。
第129条 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 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 回避的理由。
) 回
院长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审判 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
避 的
程 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
序 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
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当事 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院长回 避或者院长自行回避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 讨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审判委员 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 长不得参加。
。 第二类:法官与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的亲
属关系
” 之
分 (1)法官是当事人的近直系血亲、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的;

(2)法官是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夫妻
、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
第三类:法官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审判人员、检 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对驳回 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 以申请复议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 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 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第3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 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 他程序的审判。
第一类:法官是诉讼参与人

(1)法官是当事人; (2)法官曾是证人、鉴定人、勘验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关 系
回 (3)法官曾经是侦查、检察人员、一审
避 、二审、重审、复核审或再审的审判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人民陪审 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 执行。
自行回避,又称法定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 人员在受理案件或受聘时发现自己有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不承担该案的诉讼任务。
申请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有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回避情形,但没有自行回避的,由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有关机关提出其回 避的申请。
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 、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 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本解释有关回 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 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 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 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 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 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
公( 平一 审) 判回 原避 则的
法 律 依 据
( 根据理由对审判人员回避所产生的
效果不同,可以分为法定理由与酌 定理由;法定理由出现,直接将推 定法官不能公正审判案件,也将直
二 )
回 接导致法官失去审判权;酌定理由
出现,则需要证据证明法官可能会 进行不公正的审判。
根据法官是否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 有特定关系,可以将回避的理由分
“ 偏 颇 之 虞 ” 之 比 较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4条【法官回避之 申请】: (三)声请回避权属于检察官、自 诉人与被告。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99条:受审查人 、重罪、轻罪或违警罪的被告人以及诉讼的 任何当事人,欲申请预审法官、违警罪法庭 法官,轻罪法庭的一名、数名或全部法官, 上诉法院或重罪法院的法官回避时,应当向 上诉法院第一院长提出申请,否则,申请无 效。
我 第一,自行回避只适用法定回避的理由;
第二,申请回避既适用法定回避理由,也 适用酌定回避理由;
第三,职权回避是在没有申请回避也没有 自行回避的情况下才适用;
国 三 种
回 第四,职权回避是一种独立的回避种类,
不得与其他回避方式组合使用;
第五,职权回避只适用于法定回避理由; 在没有申请回避也没有自行回避的情况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参加 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 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 员。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 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 程序的审判。
——
理我 由国 、的 关立 系法 理例 由
一、什么是回避制度 二、法官的回避 三、检察官、侦查人员的回避 四、律师的回避 五、我国回避制度的特点
一、什么是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 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 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二、法官的回避
(一)回避的理论依据 (二)回避的理由 (三)回避的主体 (四)回避的种类 (五)回避的程序 (六)回避的效力 (七)我国法官回避程序的特点

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 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 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
避 的 理
由 为“关系理由”和“偏见理由”。
通常情况下,法定理由就是关系理 由,酌定理由就是偏见理由。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2条【法官之回避 】:法官有下列情形者,依法不得行使审判 职务:(1)法官为犯罪行为被害人;(2) 法官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或监护 人;(3)法官为被告或被害人之直系血亲或 姻亲、三等亲内之旁系血亲或二等亲之姻亲 。其婚姻关系已不存在者亦同;(4)法官曾 为该案之检察官、警察官、被害人之律师或 辩护人之者;(5)法官曾为该案之证人或鉴 定人而受讯问者。
第24条【法官回避之申请】:(一)法官除 依法不得行使审判职务外,得因恐有偏颇之 虞而予以声请回避;(二)因恐有偏颇之虞 而声请法官回避审判职务者,须有足信不公 平之情事存在;(三)声请回避权属于检察 官、自诉人与被告。有声请回避权者得请求 法院告知参与裁判司法人员之姓名。
德 国 的 法 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审判人员、检 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 求他们回避:(一)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 亲属的;(二)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 人员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 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 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对侦查 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

对案件的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条:人民
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 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 对案件的侦查。
六 ) 回
第30条: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37条【要求回避 】:1.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要求回避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审判人员、检 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 求他们回避。
——
申( 请三 的) 主回 体避
的 主 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

、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 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

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 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 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

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 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
( 四 ) 回 避
指令回避,又称职权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 人员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情形,但没有 自行回避或被申请回避,由有权决定的人员
的 种
类 或组织,指令其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应当
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
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 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